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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因素 王佳栋
2017-02-09 291 次

在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人们对于自身的追求越来越多,包括物质的丰富,精神的充实等等,其中最受关注的还是人类的生存环境。这里的环境是泛指的,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统一。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已经被社会各界所关注而担忧。 人是环境的产物,是依托于环境而存在的,没有了环境,人也就会马上消失。所以可以说,环境承载着人。然而,人往往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满足自己的同时却忘记了他们赋予者。因此,人类为了约束自己的行为来保护给予他们生命的环境的时候,环境法就诞生了。 所谓环境法,就我个人的观点看来,它是一部用来调整环境与人,环境与自然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而上述的三种关系中包含了许许多多的关系,比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关系,公民的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关系,政府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关系,公民的环境权与政府环境义务之间的关系,等等如此之类的关系。这些复杂的关系都是需要环境法去调整和规范的。但是三者之中最主要的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了。 什么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呢?我觉得简单地说就是人对自然的利用,改造和自然给予人的一切反馈的统一。 对于“环境法的制定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问题,有的人会毫不犹豫地回答:“当然能。要不制定出来做什么用。”很显然,此人看问题的角度是十分片面的违反了哲学中一分为二的看问题的原则。我应该弄清楚这样一个逻辑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需要用环境法去规范和调整,而不是环境法制定出来就一定能够很好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 就单单从法律的层面考虑的话,环境法与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最最直接的。我们可先可以来看一下其他一些法律与它们的关系:如就环境部分而言,刑法它所调整的是环境的污染行为和破坏行为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行政法所规范的是政府行为和政府职能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民法所作用的主要是社会成员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责任承担,赔偿之间的关系等等。以上的这些法律它们只是就环境生产,环境消费和环境循环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关系进行调整的。而环境法要全面的多,它是对生产,消费,再生产和再消费的所有问题进行的规范,包括了刑事上的,民事上的等等关系。当然,这只是最理想化的,只到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法典出台实施。 可是当理想实现的时候,我们又应该去做些什么呢? 法律是人自己制定出来的,当然要有自己去按照自己当初制定法律的初衷去实施,去实行。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总不能去等着死的法律来指挥活的人。道理很简单,既然制定出来了法律就应当老老实实地去遵守它,去实施它。这样法律的存在才有意义。就拿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来说吧,当时要出台的时候真是千呼万唤使出来,社会各界,方方面面都报以很大的希望,期望它的诞生能填补我国在环境治理中法律法规的空白。然而,《环境保护法》出台以后,空白是填补了,但环境危机是乎更加严重,人与自然的关系好象更加不和谐,那是为什么呢?那就是法律没有得到良好实施惹的祸。 然而,撇开法律,从自然,从生态的角度出发,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给它们以新的活力。从此,自然和生态也进入了一个法的时代,它的循环,它的更新,它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角落都受着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当然,在环境的现状下,法律给予自然的保护更加多一些。 再从人的视角来分析,环境对人类生活的规范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环境法具有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等一般法律共有的作用。但在环境权,环境意识上有自己的优势。(1)环境法向全社会提出了保护环境的行为规范,告诉人们哪些事情可做,哪些事情禁止做,从而引导人们遵守环境法律,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2)环境法还可以使人们对自己的环境权利义务有更清醒的认识,有利于人们充分享有自己的环境权利来更好的履行自己的环境义务。 总之,环境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能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首先,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需要环境来调整,来规范;如果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直很协调的发展着,那也就没有发挥环境法作用的必要了。其次,环境法在制定出台以后,人们必须切实地,真正地去实施,去履行;如果是制定归制定,破坏归破坏的话,环境法的作用也就毫无意义可言了。第三,人类必须明确自己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这样,人和自然的关系才能向和谐的方向发展,环境法也将更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