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光华石膏矿不服某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注销采矿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县光华石膏矿,住所地:某县两市镇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某县光华石膏矿矿长。 被告:某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某市西区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某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 1993年2月,某县两市镇城东村部分村民集资数10万元后 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办某县光华石膏矿,有关部门曾先后批准同意 开办。某省邵东石膏矿签署如下意见:同意在新乐、城东两矿之 间,不侵犯其矿主要资源的前提下开矿。某市建筑材料工业局于 同年8月23日也签字同意办矿。此后,某市建筑材料工业局调查 7解到,某县光华石膏矿开办的地理位置,正在邵东石膏矿红线范 围内,将严重影响邵东石膏矿主巷道的开拓掘进。遂于同年8月 25日,以邵建材生字(1993)第25号决定,向某市矿产资源管理办 公室行文,撤销1993年8月23日对某县光华石膏矿所签署的意 见。 1993年8月25日,某县光华石膏矿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兴建。某省邵东石膏矿于同年9月9日以某县光华石膏 矿侵占其矿区资源,书面要求某市建材局某某市矿管办处理。某 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于1993年10月31日根据某市人民政府 会议精神,向某县人民政府发出(1993)某某市矿管便字第35号 《关于查处光华石膏矿无证非法开采意见函》,要求某县人民政府 采取措施,坚决依法予以取缔。1994年1月9日,某县人民政府 召开会议,研究对某县光华石膏矿处理意见。同月20日,某县人 民政府以邵政函(1994)第4号文件,作出《关于邵东石膏矿与光华 石膏矿矿业纠纷的处理意见》,认为应从邵东石膏矿红线范围内划 出部分资源,供光华石膏矿开采,具体开采范围由市矿产资源管理 部门确定。次日,某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根据某县政府的处理 意见,给光华石膏矿颁发了湘采证邵东字(1994)001号A2《采矿 许可证),其矿区范围全部坐落在邵东石膏矿的开采范围之中。同 年2月2日,某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人员会议,认为某市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违背了市政府1993年10月30 会议精神,颁发给光 华石膏矿的《采矿许可证》是错误的,责成某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 室收回采矿许可证。某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以邵市矿管发 (1994)06号文件注销了光华石膏矿的采矿许可证。某县光华石; 膏矿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结果) {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某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颁发给原告某县光华石膏矿《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全部坐落 在某省邵东石膏矿的开采范围之中,严重损害了某省邵东石膏矿 的合法利益,影响了该矿的生产与安全,违反了《某省乡镇集体企 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7条第三项,第10条第二款的规 定,某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根据某市人民政府两次会议精神,注 销原告某县光华石膏矿的《采矿许可证》是正确的。因此,一审人 民法院判决维持某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邵市矿管发(1994)06号(关于注销某县光华石膏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驳回原告某县 光华石膏矿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某县光华石膏矿不服一审判决,以某县人民政府有权对国有 矿产资源的开采进行调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 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某市矿产资源管理办 公室没有答辩。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某县光华石膏矿位于某省邵东石 膏矿开采范围内,严重影响了某邵东石膏矿的正常生产,开采,设 计与安全。某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颁发给邵东光华石膏矿< 采 矿许可证),违反了《某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第7条第三项,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属颁证错误,应予纠正。被 上诉人某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注销光华石膏矿的《采矿许可证) 是合法的,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 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采矿权必须经国家的法定行政许可机关赋予方可行使。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申请,作出决定允许相对人做 某种事,行使某种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由此我们可 以看出相对人申请许可获得的权利,对一般人来说都是普遍禁止 的,行政许可机关仅是有条件地向特定的人解禁。对于纳入国家 行政许可范围的活动,非经许可而为之,即属违法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5条的规定,“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 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应当“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 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此项行政处 罚决定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本案中原告某县光华石膏矿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兴建,并且其开办的地理位 置正在邵东石膏矿红线范围之内,严重影响邵东石膏矿主巷道的 开拓掘进。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 规定,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依法查处原告光华石膏矿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是有关行政 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其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具有一致性。行政机关针对某一对象实施行政行丸 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又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既是职权又是职责。 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对其职权和职责不得自由处分,无论是转让、 放弃或是主观随意变动,都将承担失职、渎职、违法、滥用权力的法 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 光华石膏矿无证非法开采,侵犯他人合法采矿权的行为,应由市、 县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罚。而某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某市矿管便字 第35号《关于查处光华石膏矿无证非法开采意见函》后,并未采取 措施依法予以取缔,反而认为应从邵东石膏矿红线范围内划出部 分资源供光华石膏矿开采,侵犯了邵东石膏矿的合法采矿权。某 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不履行其法定职责。 (3)被告某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颁发给原告邵东光华石膏 矿《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某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 矿管理办法》第7条第三项,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属颁证错误。, 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营矿山企业划定的开采范围和尾 砂坝”“不允许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本案被告某市矿 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颁发给原告某县光华石膏矿《采矿许可证》的矿 区范围,全部坐落在某省邵东石膏矿的开采范围之中,严重损害了 某省邵东石膏矿的利益,影响了该矿的生产与安全。此行政许可 行为违法。 (4)不符合生效要件的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行政行为的效 力是行政行为的生命,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行政行为,才能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不符合生效要件,具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是可撤 销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生效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 主体要件;②职权要件;③内容要件;④程序要件。对于不具备生 蚊要件的行政行为应当由有撤销权的机关依法给予撤销。这些有 撤销权的机关主要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上级行政 机关;同级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本案中被告某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许可行为内容不 合法,属于应当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其依据法定程序注销原告某县 光华石膏矿的《采矿许可证),纠正自己错误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完 全正确的。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 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 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三条: 开办国营矿山企业,分别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特 种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 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 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对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山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 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 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山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 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 开采特种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在下列地区不允许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 (一)特定矿种、罕见矿物保护区; (二)国家正在进行详探的矿区、国家已批准规划建设的矿区 和国家列入保护性开采的矿区; (三)国营矿山企业划定的开采范围和尾砂坝; (四)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重要堤坝和其他重要工程设 施两侧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距离内; (五)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名胜古迹、重要军事设施 和市政工程设施附近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距离内。 第十条: 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应持当地乡级人民政府的证 明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乡镇集体企业在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矿 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工业主管部门征得该国营矿山企业同 意,报请该国营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由同级地质矿产管理部 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乡村集体企业和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在国家允许的其他地 方开采矿产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地质 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地质矿产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以经营 为目的的季节性采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