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石油和进口物质征税案——析论环境关税 [案情简介] 美国腮级基金修正案及重新授权法)(the Supeffund Amendments and Reauthori-tation Acto 1986)于1986年10月17日经签署成为法律。加拿大、墨西哥及欧 共体向GATT提起争端解决程序,对美国根据该法所实行的征税措施提出异议。 上述法律改变了现行的汽油税率,对进口的汽油征收了比国内汽油更高的税,对 某些化学品重新征税。同时,美国还对由上述化学品制造或生产的特定进口物质 新征了一种税,税率按生产该物质的化学物投入计算,但如果进口商不能提供有 关信息,则处以惩罚性税收。征收这些税的目的在于抵消美国根据环保计划及公 共健康计划清除危险废弃物及其场所带来的花销。 对于石油税,美国认为,税收差额很小,没有使加拿大、欧共体和墨西哥根 据据GATT的利益丧失或受损。专家组经过详细的审查裁定,国产石油和进口 石油是GATT第3条意义上的同类产品,进口石油的税率高于国产石油,违反 了GATT.第3条第2款第一句。这一违反不以这一不同待遇所产生的贸易影响 的大小为条件。专家组更进一步指出,GATT第3条和第11条保护缔约方对自 己的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竞争关系的期待,而不是贸易量预期。因此,第3条第 2款不仅仅是不在具体情况下进行歧视的一种承诺,还是对市场和操作者的某种 保证,即不实施歧视性税收。对于进口物质税,美国将其作为边境税调整。① 欧 共体认为,化学品征税不适于边境税,因为它针对在美国发生的污染性活动征 税,只有国内产品的生产才引起美国的环境问题,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 则,美国只应对国内产品征税。而且,该税只资助美国生产商受益的环境计划, 不应向进口产品征收。专家组认为,化学晶征税适用于边境税调整。对进口物 质征税是因为他们使用了交纳美国消费税的化学晶,在进口物质税相当于国 内同类物质缴纳的化学品税收的范围内,不违反GATT第3条第2款第一句 的要求。② [法律问题] (1)环境关税的概念与产生。 (2)环境关税与WTO。 (3)环境关税的实施。 [法律依据] GATT第2条第2款,第3条第1款、第2款。 [法理和法律分析] 1.环境关税的概念与产生 环境关税是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 以进口税或对那些消耗本国大量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或半成品征收资源出口税或 环境附加税。 当环境问题只对一国内部产生影响时,只存在环境国内外部性。随着国际贸 易的发展,产品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外部性影响很容易从一国转嫁 至另一国,由此产生了环境外部性的国际化问题。环境税作为消除环境外部性的 重要手段,它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则体现为各国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环境关税,但 其实现的手段和方法从理论到实践都尚未成熟,而且容易被认为是贸易保护措 施,因此,任何国家对于在国际贸易中向进口商品征收环境关税都显得比较谨 慎。 2.环境关税与WTO WTO鼓励自由贸易,同时它也肯定各国关税保护的地位。WTO对环境关 税只作了若干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有: (1)GATT第2条“减让表”第2款规定:本条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 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甲)与相同国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 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3条第2款所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 (2)GATT第3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 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 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 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 生产提供保护。 (3)GATT第3条第2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 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 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 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对于环境关税与WTO的关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向部长级委员会 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