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才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析论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全国罕见的大量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陈金才等4名被告人被判刑入 狱。 2000年8月1日晚,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大队接到举报:“南 阳机场有人往广州托运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接到举报电话,该大队迅速派出警 力前往南阳机场,抓获了已经办理好空运手续,正在候机准备飞往广州的广东省 人陈金才,并依法查扣了准备装机的76条娃娃鱼、19只果子狸、2只猪獾及鸽 子、 斑鸠等大批野生动物。 在犯罪嫌疑人陈金才的交代下,案情真相大白。2000年7月初,在广州市 搞动物养殖的陈金才打电话给河南省南阳市的肖新显、张复兴商谈购买娃娃鱼一 事。联系好后,陈金才于7月28日携款先赶到湖北省丹江市罗某处,以每条60 元的价格购得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娃娃鱼15条。次日,陈金才携带购得的15条娃 娃鱼乘车赶往河南省西峡县西坪镇张复兴处,以1万元的价格购得娃娃鱼28条。 同年8月1日,陈金才又携带购得的娃娃鱼赶到肖新显处,双方商定大娃娃鱼按 每斤1100元的价钱收购,小娃娃鱼没讲价钱。当时因陈金才携带的现金在罗某 和张复兴处购娃娃鱼已经用完,所以,双方商定以后再付款。经过秤称,25条 大娃娃鱼为25.6斤,小娃娃鱼8条没过秤。至此,陈金才总共收购娃娃鱼76 条 2000年8月1日晚上18时左右,肖新显叫来两辆面包出租车将娃娃鱼装上 其中的一辆面包出租车,让妻子王桂梅坐上这辆面包出租车先到机场办托运手 续o 10分钟后, 肖新显与陈金才坐上另一辆面包出租车也赶往机场。到机场后, 肖新显让陈金才下车买机票, 自己找到办托运的妻子王桂梅,持通过熟人开具的 填写有一般保护级别的果子狸、斑鸠、猪獾的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办理 了托运手续。当陈金才得到“货已办好”的消息后,坐在候机厅等待飞机。然 而,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公安人员当场将其擒获,扣押了企图运往广州的76条娃 娃鱼及其他动物,并将这些野生动物交南阳市人民公园代养。随之,公安人员又 将张复兴及从机场逃跑的王桂梅抓捕归案,肖新显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01年2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以陈金才、肖新显、王桂 梅、张复兴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宛城区人民法院 挺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金才、肖新显、王桂梅、张复兴违反< 中华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出 售、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陈金才的行为构成 ㈠)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肖新显、王桂梅 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 复兴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宛城区人民检 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2001年3月30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以被告人陈金才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被告人肖新显犯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被告人王桂梅犯非法出售、运 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被告人张 复兴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 元。① [法律问题] (1)本罪的犯罪构成。 (2)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法律依据] (1)<刑法)第341条。 (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重大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被告1 人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因此,南阳市i 宛城区法院在认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给予被告刑事处罚,以儆效 尤。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 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为了 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1988年11月8 日通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1月14日国务院批准、林业部与农业部 联合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92年3月1日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了12纲、55目、106科, 222属、389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的一级野生保护动物有96种,如大熊 猫、金丝猴、虎、亚洲象、扬子鳄等;二级的野生保护动物有162种,如穿山 甲、天鹅、金猫、猕猴等.本案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娃娃鱼、果子狸、猪獾及鸽子、斑鸠等,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 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野生 动物保护法的行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 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 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授权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携带、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 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 准。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收购是指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用金钱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行为;非法运输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私自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由国内某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非法出售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国 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作价售卖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 收购、运输、出售三种行为之一的,就可以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实施了出售、收购并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严重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所以应该受到惩罚。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即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运输、出售。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明知”这一条件, 则不能以本罪论。 在本案中,被告人蓄意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 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 从以上分析来看,本案在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主观方面都符合条 件,犯罪构成要件具备,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同。两罪在犯罪主体、客体 和犯罪主观方面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方 式不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行为;而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 为。前者直接危及珍贵、濒危动物的生存,后者少部分涉及珍贵、濒危动物的生 存问题。 [学者建议] 该罪及其他一些有关野生动物的犯罪,都把保护的对象局限于珍贵、濒危的 野生动物,但从环境生态学来讲,即使是一般的动物,也是整个生态环境及食物 链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其大量捕杀也会造成这些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危 机,故对一般动物实施非法大量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造成生 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也应绳之以法。 ① 本案例参见(“娃娃鱼”的悲剧),载<中国环境报),2001,0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