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医药公司诉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林业局超越职权处罚案 [案情] 1988年1月至1990年6月,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医药公司(以下简 称克州医药公司)在经营药材时,分别从私人手中收购雪豹骨6架计23.22千克, 后分销乌鲁木齐市、辽宁丹东市、广东东莞市的药材公司,从中获利5163元。 1991年7月8日,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克州林业局)公 安科对医药公司收购雪豹骨行为立案查处,认为该医药公司收购雪豹骨的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3492元、 没收违法所得516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克州医药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以其有收购雪豹骨的经营权,被告越权处罚为由, 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克州林业局公安科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克州 林业局辩称:根据公安部、林业部[1986]342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安字[1990]514号文件和林业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护字[1987]482号文件规定,克州林业局有权对非法经 营、倒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案件进行查处。且医药公司非法收购、倒卖 雪豹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中并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 原告作出的处罚正确。本案经过一审、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