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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鸭专业户徐某诉县 环境保护局复函案不应受理
2017-02-09 241 次

(一)案 情 1990年10月7日,江苏某县养鸭专业户徐某,向该县环境保 护局反映:1990年10月间,他所养的鸭子产蛋率下降并有死亡现 象,自报损失2万余元,怀疑与当地河流水质污染有关,要求县 环境保护局处理。 县环境保护局及时派人对徐某反映的有关河流采样检测,并约请该县所在市的环境科学学会主持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专家 通过分析采样检测结果,一致认为徐某所反映的鸭子产蛋率下降 和死亡情况与有关河流水质污染并无因果关系。据此,县环境保 护局复函徐某,告知专家意见,即他遭受的损失与当地河流水质 无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解决他所提出的赔偿要求。 (二)处理结果 徐某接到复函后,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环 境保护局的复函,并责令县环境保护局对此事重新处理。该县法 院受理了本案,并依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三)分析提要 该县环境保护局给徐某的复函,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 来信来访的答复,它不是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 内容仅是告知当事人专家论证的意见,并无要求当事人履行或不 履行某种法律义务,也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也不会侵犯 公民或法人的权益,从而不应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依照环境保 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徐某仍享有向法院提出其民事请求的权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该县环境保护局的行为既非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是行政机关应当事人请求对环境民事纠纷 的行政处理行为,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不应被人 民法院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