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2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环境保护局、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发布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贯彻执行。鉴于在煤炭开采过程中抽放的矿井水的污染物成分主要是煤粉、岩粉等悬浮物,一般不降低水体水质,并且大部分用于矿区生产、生活和农灌等,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一般只增加水温,不增加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等情况,经商国家环境保护局同意,现就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开采过程中从煤矿矿井(包括露天煤矿)抽放出的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凝汽器冷却水(不包括其他生产或生活污水),不用于污水排污费的征收范围。 二、抽放的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凝汽器冷却水在外排过程中,如果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仍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 本通知自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