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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饮食娱乐服务设施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2017-02-11 149 次

关于新建饮食娱乐服务设施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1999年1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 环发[1999]20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转请对有关建设项目认定问题进行解释的函》(苏环函[1998]12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规定:“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据此,凡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设施,以及承租他人已建成的房屋或厂房,并将所租房屋或者厂房改建或扩建装修成饮食、娱乐服务设施,都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登记或审批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环保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国家环保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