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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甲苯泄漏事件是否适用保护法规处罚的复函
2017-02-11 160 次

关于由甲苯泄漏事件是否适用保护法规处罚的复函 环函(2001)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甲苯事故处罚问题的请示》(桂环法函[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X射线编号》(GB6944-86)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68-90),甲苯属易燃液体,有毒。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均未作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泄漏,《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也规定相应的处罚。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营、运输、使用均作了严格规定。因此,对你局请示中 反 映的甲苯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件的处理,应适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