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专业是《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简称。 一、培养目标 1.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愿为人民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2. 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教学工作和担任本专业专门工作的能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3. 有健康的体魄。 二、研究方向 本专业拟开设的研究方向如下: 中国环境法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史、体系、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中国环境法的法律责任和环境纠纷处理,中国环境法的立法和执法,中国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渊源和体系,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主要的国际环境条约、环境组织,国际环境外交,国际环境纠纷的处理。 比较环境法 各国环境法基本理论、原则、制度、体系的比较,各国环境法立法和执法的比较,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俄罗斯、欧盟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 环境法和环境政策 环境政策和环境法的关系,政策科学和环境政策的基本理论、原则、表现形式和体系,环境政策的制定、评价和实施,中国的环境经济、技术、社会、行政和国际政策,各国环境政策的比较研究,环境与发展的理论与战略。 环境法和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和环境法的关系,环境管理的基本理论、原则、模式、措施和制度,环境管理体制和环境管理组织,环境规划、监督和各个领域的环境管理,各国环境管理的比较研究。 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法的发展过程和体系,资源管理体制,自然资源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和体系,资源法的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土地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法、气候资源法、水资源法、野生动植物资源法、旅游资源法等,各国资源法的比较研究。 能源法 能源法的发展过程和体系,能源管理体制,能源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和体系,能源法的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节能法、电力法、石油天然气法、煤碳法、核能法(核电站法)等,各国能源法的比较研究。 其他研究方向 主要有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包括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发展史,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环境权、资源物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环境法律关系理论,环境法与环境道德等)、国土开发整治法(包括城乡规划建设法、区域协调发展法、旅游法、灾害防治法等)、科技法(包括科学技术法、知识产权法和知识经济法等)、可持续发展法、区域环境与发展(大河流域的环境与发展)等研究方向。 有关环境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总的指导思想是:强化和拓宽环境法学二级学科,淡化和增加二级学科之下的研究方向。确定研究方向的根据是国家建设对环境法学研究方向的需求、研究生的志愿以及指导教师的专业特长、研究方向。研究方向不是在研究生入学时决定,而是由指导教师与研究生准备选择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前商定。 三、学习年限和时间安排 学习年限为3年。前二年主要用于学位课和社会实践,后一年主要用于研究、撰写学位论文。在职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时间可适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延长。本专业根据学校规定,在二年级下学期实行中期分流。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强的学生可以实行硕、博连读。 四、课程设置与学分 本专业课程分三大类: 第一类:必修课(或学位课程)。包括:全校公共必修课,由学校统一规定,即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课和第一外国语;专业共同必修课,由各研究方向的指导教师共同研究决定,即法学理论专题和环境科学概论;研究方向必修课,由研究方向的指导教师决定,主要有:环境法概论、国际环境法、比较环境法、环境政策概论。 第二类:选修课。指定选修课由指导教师决定,优先从没有列入研究方向必修课的其他研究方向课程中选用;任意选修课由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共同商定。 第三类:补修课。该类课程由指导教师与研究生商定。 由非法律专业来的研究生必须补修法律专业本科生的必修课,至少有2门有科目和成绩要求;法律专业本科生必须补修自然科学课程,至少有1门有科目和成绩要求;补修课不记学分,但必须有科目和成绩要求、应补修而不补修或补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本专业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修满36学分以上的总学分,但修习的学分总数不超过40学分。其中:全校公共必修课共10学分;专业共同必修课和研究方向必修课共18学分;选修课约8-12学分。每18学时为1学分。学位课程75分为及格,其他课程60分为及格。 各门课程的学分、学时、授课和考试方式,请见附件一。 五、学位论文 研究生至迟在第四学期开学初提交论文撰写计划;至迟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向研究生指导小组作开题报告。论文选题应在理论上或应用上具有一定的意义,鼓励研究生参加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作开题报告时应有3-5名教师参加,对论文选题的意义和撰写计划的可行性作出认真的评议。在论文撰写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指导和检查。学位论文应在理论上或应用上具有一定的意义和较大的参考价值,应具有一定的新见解和新内容。有关论文评阅、答辩程序等具体要求按照《武汉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学位论文不记学分。 六、其它学习项目的安排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结合课程学习,参加研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对完成一定工作量并取得较显著成果的,可记1至2学分;也可进行教学实践活动,凡在院、所安排下完成教学任务经考察合格者按规定可记1至2学分。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提前毕业或实行硕、博连读的学生必须发表2篇以上的论文。 七、培养方式 培养研究生采取导师个别指导和研究所集体培养相结合、系统的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的办法。研究生的学习方法以自学为主,导师作必要的课堂讲授和辅导。要把对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创造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贯穿于培养研究生的全过程。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导师要既教书又教人,研究生要遵法守纪、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活动。 研究生应于入学后三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在第二学年下学期进行一次中期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