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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2017-02-23 10572 次

《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在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日益增长的情况下,于1992年缔结的一个国际环境公约。公约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8年11月召开了生物多样性特设专家工作组会议,来探讨一项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的必要性。此后不久,于1989年5 月建立了技术和法律特设专家工作组,以拟定一个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文书。1991年2月,特设工作组被改称为政府间谈判委员会。1992年 5月22日内罗毕会议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协议文本》,工作组也随之终结。   《公约》于1992年6月5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开放签字。截至2005年12月,《公约》已有188个缔约方。《公约》秘书处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公约》于1993年4月5日对我国生效。中国是世界上最早签署并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   《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根据《公约》和《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有关规定及原则,为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针对越境转移问题而制定的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1995年11月《公约》缔约方大会在其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一个生物安全特设工作组,以拟订一份生物安全议定书草案。各国政府经过4年10 轮的艰苦谈判,就《议定书》的文本达成一致。2000年1月29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公约》缔约方大会特别会议的续会正式通过了《议定书》。《议定书》相继于2000年5月15日~26日和2000年6月5日、2001年6月4日在内罗毕和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并于2003年9月11日生效。截至 2005年底,《议定书》已有缔约方121个。   我国政府代表团参与了《议定书》拟订和文本谈判的全过程,并于2000年8月8日由我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签署了议定书。国务院于 2005年4月27日正式核准我加入《议定书》。我常驻联合国代表于2005年6月8日交存了核准书,《议定书》于2005年9月6日对我国生效。(文钊)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