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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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环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2017-02-08 4681 次

国际法院环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以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为例

何锦龙 (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 361005)

摘要:2010年4月20日国际法院判决的乌拉圭河纸浆厂案,是国际环境法的典型案例。通过回顾案件基本情况和法院的判决,本文详细分析了国际法院在环境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对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提出质疑,认为国际法院拒绝适用环境法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本案的遗憾。在国际环境案件中,应当采取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或专家证据。 关键词:乌拉圭河纸浆厂案;国际法院判决;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问题是环境案件的核心之一,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及国际司法机构在该类案件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于环境保护有重大意义。然而,在国际法院审理的环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思路是怎样的?有没有考虑到环境案件的特殊性?本文就此进行分析,总结国际法院在此方面的做法和不足。

一、乌拉圭河纸浆厂案概况 (一)案件背景 2002年和2005年,乌拉圭两度核准在乌拉圭河(该河是阿根廷和乌拉圭两国的界河)本国境内一侧建造大型纸浆厂Orion(Botnia)和CMB(ENCE),并授予建造者环境许可。乌拉圭的行为立即引起了河对岸阿根廷政府和人民的强烈反响。出于对预期环境损害的担忧,位于纸浆厂附近的阿根廷民众堵塞了两国界河上的解放者圣马丁将军大桥,持续时间长达数月,以示抗议。阿根廷政府严重关切这起因环保发生的事件,试图通过政治途径解决。两国成立了高级技术小组,依据1975年签订的《乌拉圭河章程》进行磋商,目的是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但是,乌拉圭在谈判期到期之前批准建造纸浆厂以及在弗赖本托斯建造港口码头的做法,使得谈判无果而终。2006年阿根廷遂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国际司法救济。

(二)当事人的主张和法院判决 1975年乌拉圭河章程中,缔约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为缔约方管理和使用乌拉圭河建立了共同机制,并处理河水污染问题。在起诉书中,阿根廷认为,纸浆厂一旦运营,排放出来的废水将严重损害河流环境,并会对渔业、旅游业和人类健康产生影响。考虑到损害的法律后果,阿根廷认为1975年章程中规定的下述义务被违反:通知义务、全面环境研究、保护水生环境和防止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鱼类、共同合作以防止污染。阿根廷向国际法院请求临时措施,要求乌拉圭暂停纸浆厂的建设。乌拉圭则要求法院驳回阿根廷的请求。国际法院拒绝了阿根廷的请求,认为阿根廷无法证明纸浆厂对乌拉圭河、当地居民以及经济、生态环境产生重大、迫切并且不可逆的危害。在最后的判决书中,国际法院仍然认为阿根廷证据不足以证明乌拉圭违反了上述实质性义务。法院判决认为乌拉圭仅违反了程序性的通知义务,并要求两国加强合作,阿根廷的多数环境赔偿请求未被支持。

二、乌拉圭河纸浆厂案的举证责任分配述评 (一)有关举证责任观点的碰撞 1. 阿根廷的观点。阿根廷主张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乌拉圭。它认为乌拉圭河章程以“风险预防”的方式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乌拉圭,乌拉圭需要证明它对环境没有造成重大损害。[①]

2.乌拉圭的观点。乌拉圭不同意阿根廷的主张。它辩称,依据国际法院一贯的判例法,举证责任在阿根廷。但它又指出即使阿根廷有关证明责任转移的观点能够成立,也不影响乌拉圭举证。乌拉圭强烈反对阿根廷所谓的乌拉圭河章程包含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观点。[②]

3. 国际法院的观点。法院一开始便指出,“根据‘行之有效’的‘举证责任在原告’的原则,主张某些事实的当事人有义务证明这些事实的存在。这是一贯坚持的原则,适用于原告和被告的主张。”法院接下来回顾了适用该原则的一系列案件,认为该原则为法院一贯所采用,并明确驳回了阿根廷依据风险预防原则主张的举证责任转移,以及“风险预防原则降低了环境损害证明标准”的主张,[③]并阐述风险预防原则没有导致举证责任转移。[④]法院于是得出结论,阿根廷负有举证责任,乌拉圭仅有辅助的举证责任。[⑤]

阿根廷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主张,确实难以找到条约的依据。查阅乌拉圭河章程、国际法院规约,都没有对举证责任问题作出明示的规定,也无法“推知”乌拉圭河章程规定了此项规则。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⑥]、32条[⑦]确立的条约解释通则,也难以得出有利于阿根廷的确定的结论。如果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⑧]规定的情事变更原则,那么也难以令人信服地推导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获得法院的支持。可见阿根廷这一主张遭遇了国际法的真空。

与此相对应的是,乌拉圭有关“举证责任在原告”的主张似乎顺理成章地遵守了乌拉圭河章程,因为即使通过目的解释也难以推导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二)举证责任分配及其缺陷 1.法院要求确定性的证据:证明标准问题

在涉及实质性义务的裁判中,法院不仅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对证据的证明标准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国际法院在仔细考量了当事国提交的证据后,认为法院“有责任认定事实的相关性,评估证据价值,并从中得出适当结论。”[⑨]于是,它依照传统的方法来分析证据。[⑩]正如哈苏纳和西马法官在联合反对意见中指出,法院被要求“评估相关性并衡量它认为对于解决问题重要而必需的证据”。[11]然而“法院本身不具备充分资格评估和衡量各方提交的复杂科学证据。”[12]

国际法院对壬基酚相关证据的处理鲜明地体现了其守旧的态度。阿根廷主张Orion(Botnia)纸浆厂排放了壬基酚,已经损害了河流环境,或至少增大了风险。在纸浆厂投产后,纸浆厂附近的乌拉圭河中的壬基酚浓度已经升高,对野生动物造成了损害。因为河流中其他地方的壬基酚浓度较低,并且壬基酚是纸浆厂常用的生产原料,阿根廷断定其必定来源于纸浆厂。乌拉圭却说纸浆厂并未使用任何壬基酚,因此不可能成为壬基酚的源头。国际法院作出了有利于乌拉圭的判决,因为阿根廷未能“举出清晰的证据证明河流中发现的壬基酚与Orion(Botnia)纸浆厂有关系”,因而,环境损害的风险并未降低证明标准,阿根廷要想胜诉必须提供“清晰的证据”。[13]下表总结了法院对主要环境证据的处理:

环境证据列表:[14]

阿根廷主张

乌拉圭主张

法院结论

壬基酚

Orion(Botnia)排放了壬基酚,并导致河流环境受损

纸浆厂未使用该物质

无清晰证据证明纸浆厂排放与河流环境受损的关系

纸浆厂技术问题

乌拉圭没有尽到一切措施要求纸浆厂采用最佳可得技术,并且纸浆厂不符合纸浆生产的现行标准。纸浆厂缺乏必要的第三轮污水处理,以及遏制污水外溢的事故储存设施

Orion(Botnia)纸浆厂是世界上最先进的纸浆厂,应用了最先进技术并遵守欧盟标准,没有必要配备污水三级处理,以及漂白技术是可接受的,事故储存设施是足够的

阿根廷没有提出明确的证据证明,在每升废水和每日废水排放总量方面,Orion(Botnia)纸浆厂不遵守1975年章程和乌拉圭河行政委员会(CARU)文件以及当事国有效的法规和最佳可得技术(BAT),法院考虑EcoMetrix公司和乌拉圭环境理事会收集的数据,纸浆厂排放的污水没有超出乌拉圭法规和初步授权的限度,无法得出乌拉圭违反章程的结论

酚类物质

Orion(Botnia)的排放物违背了乌拉圭河行政委员会制定的酚类物质标准

在工厂运营前,河水中的酚类物质就经常超标

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Orion(Botnia)工厂的运作增加了河中酚类物质的浓度水平

二噁英和呋喃

发现河中的一种鱼体内的二噁英和呋喃的含量升高,认为Orion(Botnia)违背了标准

阿根廷的主张和Orion(Botnia)纸浆厂无关,因为沿岸还有其他工厂,并且阿根廷检测的是一种洄游鱼类

没有确切的证据显示,工厂的运作增加了河中的二噁英和呋喃

生物多样性影响

乌拉圭没有采取措施保护和保存乌拉圭河以及易受影响地区的生物多样性

阿根廷无法证明乌拉圭违反拉姆萨尔公约,因为对本案无约束力。排放物经1000倍稀释后,危害很小

Orion(Botnia)纸浆厂的排放和轮虫畸形、在蛤蜊中发现二噁英、萨瓦洛鱼脂肪减少之间没有明确的联系

纸浆厂选址

乌拉圭的环评之所以有缺陷,是因为没有对可替代的地点进行分析。现在的选址是一个生态敏感区域

弗莱本托斯的选址处有大量的河水,有利于污染物的扩散。对纸浆厂的选址做了全面的评估

不能确定Orion(Botnia)纸浆厂的污水的排放已经超过这些标注规定的限值的浓度水平,法院无法得出认定乌拉圭违反章程义务的结论

在不同的段落里,法院多次认为,“没有必要”和“不能够”作出具体的结论,“没有明确的证据支持”某些主张,某些事实“不能证明到使法院满意”或“证据不能支持这些证据”。[15]由此可见,法院要求较高的证明标准。[16]

上述表格中,纸浆厂选址、纸浆厂技术水平、酚类物质、二噁英和呋喃、生物多样性影响对于风险的确定和防范,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其中酚类物质、二噁英和呋喃是引发风险的直接变量。但是,法院对这些证据要求适用通常案件的证明标准,换言之,法院采取了传统的举证责任规则并使阿根廷负有义务去证明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机构不求助于专家评估无法完全理解的问题。[17]这种方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18]

2.案件性质特殊性与法院对举证责任规则的选用

法院在判决书中按例行做法,通过回顾一系列案件,来确定本案的举证责任。笔者查阅法院多份判决书,发现这已成为国际法院的习惯性做法。国际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在原告”,这是法院“一以贯之”、“行之有效”的做法。法院回顾了采用此原则的众多案件,于是得出上述结论。法官格林伍德在独立意见中指出,他赞同法院所采取的方法及其结论,阿根廷没有证明乌拉圭违反了相关实质义务。[19] 但专案法官比努埃萨在其反对意见中则质疑本案中的举证责任承担方式的推理。[20]可见本案所采取的举证责任方式确有可商榷之处。

法院援引及既往案件作为“举证责任在原告”的论据,并不令人信服。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21]的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可见国际法院并未采判例法传统。因此法院援引既往案件证明“举证责任在原告”是一项“行之有效”“一以贯之”的原则,在思维上采取了遵循先例的逻辑,即间接肯认了既往案件对未决案件的效力;此外,依照成文法原理及规约第59条,法院此处援引既往案件,只能证明“举证责任在原告”的原则曾经广泛适用这样一个事实,但并不能证明“举证责任在原告”是一个无例外的法律原则并适用于本案。在事实与法律的鸿沟之间,国际法院“惊险”的一跳,使事实上升为法律。

退一步说,虽然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不承认判例效力,但在欧洲大陆普遍将判例视为法律渊源的文化氛围中,[22]这种遵循先例的做法似乎未尝不可。但是,我们发现,由于本案的特殊性质(从下文的表格可以看出),实则不宜遵循先例中所适用的举证责任规则。

本案的性质与所回顾案件性质的比较

性质

案件

国际性

环境争议

跨界争议

科技性

乌拉圭河纸浆厂案

黑海划界案

×

×

×

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案

×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适用案

×

×

×

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

×

×

×

本案与法院回顾的其他案件有一个关键性的区别,即本案是一个环境案件,并且是一个充满风险不确定性的环境案件。正是由于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在这个领域发展出了一些特殊的原则,例如风险预防原则(《里约宣言》第十五条),从而使得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不能再简单地套用过去的惯常做法;法院回顾的案例不具有环境属性,因而这些案件的规则不能当然地适用于本案。简而言之,乌拉圭河纸浆厂案所具有的环境争议性质,使其不适用传统的举证规则。

有关环境事项的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尽管缺乏足够的科技确定性,但这通常导致举证责任转移并将它分配给主张活动无害的一方。[23]

(三)风险预防原则视角下举证责任的反思 1.风险预防原则与举证责任

在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案之前的大多数案件,法院和当事人关注在确定的事实基础上对已发生的政治、经济利益进行重新分配;自从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案以后,特别是在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中,以及随后的南太平洋捕鲸案、哥伦比亚除草剂案中,环境利益几乎成了压倒性的利益,法院对环境利益的再分配会极大地导致不确定性风险的分配,因而关注的焦点从违约与事后补救转向风险预防。

在本案中,风险预防的概念、思想不断被提到,说明法院已经有意识地服从这个转变,但是这并不足够。在判决中,法院曾经注意到了风险预防原则,但并没有将它贯彻到底。例如,判决书引用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案的判决,“在环境保护领域,对环境不可逆转的损害和对这类损害赔偿机制本身固有的局限性需要警惕和预防”,[24]并进一步指出,“这种警惕和预防,更重要的是在维护生态平衡,因为人类活动对河流水域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影响水道生态系统的其他组成的因素,例如植物、动物和土壤”。[25] 这表明法院认识到本案存在严重的或者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这也与《里约宣言》第15条相一致。[26]此外,法院在论述环境影响评估时指出,“如果当一方当事人对可能影响到河流和水域的质量的这类工程的潜在影响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则没有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和其中包含的警惕和阻止义务”,[27] 并且“在工程的整个生命周期,应当持续性地监测它对环境的影响”.[28]法院在论述这些问题时采用了“潜在”、“可能”等词,表明法院认识到,为防止“可能”造成的损害,预防是必要的,即使是在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能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要采取行动。因此,它要求的证据充分程度要低于传统的证据要求。[29]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举证责任领域,法院并没有把风险预防原则贯彻到底,没有发展出令人瞩目的国际环境法新规则。法院驳回了阿根廷所主张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把主要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原告。为此,阿根廷要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溶解氧、磷、赤潮、酚类物质、壬基酚、二噁英、呋喃等污染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其实是违背了风险预防原则的。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纯粹假象”的和“完全真实”的之间的情形,[30]只要证明对于存在严重的或者不可逆转的怀疑是有合理根据的。而与此相反,“足够”、“明确”、“确切”的证据是本案所采用的证明标准,也是本案的一大败笔的。

综上所述,法院在本案中相互矛盾的做法恰好显示出本案的复杂性,也标志着法院在处理这种新型案件中的缓慢转型。尽管在举证责任领域法院的保守态度令人失望,但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程序性义务中对风险预防原则给予了关注。尽管喜忧参半,我们还是看到了国际法院推动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缓慢脚步。

2. 风险预防视角下本案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路径

本文认为,国际法院应遵循以下的思路,分配国际环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1)路径之一:专家证据

专家证据是国际法院基本文件赋予国际法院的权利,并且具有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色彩。《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第50条规定“法院可以在任何时间,委托它选定的任何个人、团体、单位、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开展调查和提供专家意见的任务。”《国际法院规则》(rules of court)第67条规定[31] “1.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安排调查或求助专家意见的,应当(shall)在听取各方意见之后,发出命令(order),确定需调查的或需要专家提供意见的问题,说明受任命的主持查询者或专家的人数和模式,确定将要遵循的程序。在适当情况下,法院应要求获委任进行调查,或提供专家意见者,作出庄严宣誓。2.每一个报告或调查和每个专家的意见的记录,应送交当事各方,应给予评论的机会。”[32]

从文本的规定来看,这是国际法院享有的一项自由裁量权,在法院认为需要的时候行使该权利。在科孚海峡案和缅因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就曾指派专家解决当事人争论不休的复杂技术问题,从而使判决书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基础之上。专家意见的目的就是在于帮助法院在相关问题上作出决定。[33]令人遗憾的是,从那以后,法院便再也没有行使过此项权利。

哈苏纳和西马法官一针见血地指出,法院欠缺评估、衡量复杂科技证据的能力。法院的任务不是对已发生的事实作出科技评估,而是评估当事人的请求以及这些主张是否有足够事实根据,足以证明违背了法律义务。[34]

我们认为法院应当在办案中指派专家去调查纸浆厂案所涉及的证据问题。一方面,法院可以通过回顾同样具有科技复杂性背景的科孚海峡案和缅因划界案,为本案采取专家证据提供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并且超出了法院的认知范围,专家证据可以提供中肯的技术意见,为判决提供科学依据。法官优素福也认为,法院在处理提交上来的复杂的技术和科学材料时,借助调查或者专家意见不会损害其司法功能,反而会有助于法院看清事实,明确提交给法院的科学数据和建模方法的有效性。这种求助不会影响法官作为事实仲裁者的角色,因为法院将最终负责决定专家工作结果的相关性和重要性。[35]

(2)路径之二:举证责任转移

尽管风险预防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之间的关系一直为学界所争论,但并无疑问的是风险预防原则使得原告所承担的证明责任有所减轻,并且证明标准也比普通民事案件要低。[36]《里约宣言》第15条指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使用预防原则;遇有严重的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该条文被视为风险预防原则的经典定义,并被视为《里约宣言》最重要的创新成果之一。[37]亚力山大·基斯认为,(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可以被认为是举证责任倒置:在缺乏科学上的确定性时,由污染者对他采取的一切措施进行证明,以避免环境损害。例如人们不能肯定在海上倾倒某些废物是否造成损害。[38]

此外,国际司法机构的经典判例也有助于理解和确认风险预防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之间的关系。尽管里约宣言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自1992年以后一些国际司法机构陆续援引风险预防以重塑国际环境法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审理的与牛肉和牛肉产品荷尔蒙有关的欧盟措施案中,上诉机构指出,“风险预防原则至少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外的国际法中的地位根本不明显,需等待权威机构表述”。言下之意,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了然。2002年,世界贸易组织在美日与苹果有关的措施案中,明确支持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上诉机构指出:“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外,‘风险预防原则’尚未得到权威表述。”尽管在上述案例中世界贸易组织没有适用风险预防原则,但它异常清晰地接受了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习惯法的事实。[39]承认该原则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是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在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中(South Bluefin Tuna),明确提及“有关保护南方蓝鳍金枪鱼的措施存在科技不确定性”,“南方蓝鳍金枪鱼种群正在恶化”的风险,对蓝鳍金枪鱼存在重大损害的威胁,于是法庭发出了临时措施,被认为是“为原告降低了证明标准或将证明责任转移给了被告”。[40]

上述案例表明,国际海洋法法庭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判决都明确指出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叙明了它的地位以及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

风险预防原则中的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十分关键,直接决定了是否适用该原则。Bates指出,反对者需要提出合法的能够证明危险即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的可能性的科技证据,工程建设方则证明这些危害是不可能的并超越合理怀疑。反对者的证明标准是possibility,比意味着51%可信度的民事证明标准概然性权衡(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y)要低一些,即意味着低于50%。一旦反对者达到了这样的证明门槛,那么申请人就必须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较高的刑事证明标准(即95%的可信度)。[41]

遵循上述的思路,我们可以制定出本案应当适用的证明标准。作为原告方的阿根廷,在诉讼中应当提出一定的证据证明乌拉圭河上的纸浆厂对/将对自己造成重大损害,这种证据的可信度可以低于50%;[42] 而主张建设工程的乌拉圭,应当提出证据证明纸浆厂没有并且将来不会对阿根廷造成重大损害,这些证据的证明力需达到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可信度达到95%.

结语 自国际法院宣读判决书已有两年,乌拉圭河沿岸的紧张气氛没有减少。阿根廷居民表示仍旧要堵塞两国边境的交通要道,直到问题解决;而乌拉圭方面,由于法院判决支持纸浆厂继续生产,正加紧生产,丝毫没有停工的意思。国际法院拒绝适用环境法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确实是本案的遗憾,可能会使得本案的判决执行难以为继。在环境案件日益增多的今天,国际法院可以以发展的眼光,不再墨守陈规,大胆适用新规则,应对实践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2007-2008)[EB/OL].

http:// www.icj-cij.org/court/en/reports/report_2007-2008.pdf.

[2] Argentina and Uruguay Pulp Friction. [EB/OL].

http://www.economist.com/node/13257998?Story_ID=E1_TPNVSJJR%20Argentina%20and%20Uruguay%20Pulp%20Friction&ct=clnk.

[3]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06-2007)[EB/OL].

http://www.agri-migration.eu/docs/report_2006-2007_In_Court_of_Justice.pdf.

[4] Judgment of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 [EB/OL].

http://www.icj-cij.org/docket/files/135/15432.pdf .(visited at 22 April 2010).

[5] News Release of Judgment of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 [EB/OL].http:// www.icj-cij.org/docket/files/135/15867.pdf. (Visited at 22 April 2010 ).

[6] MercoPress. Uruguay denies harmful river pollution:” the right pulp mill at the right place” [N]. South Atlantic News Agency, June 21st2010.

[7] Summary of Judgment of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 [EB/OL]. www.icj-cij.org/docket/files/135/15867.pdf. (Visited at 22 April 2010).

[8] ALEXANDRE KISS. Droit International De L’environnement[M]. Beijing: Law Press,2000:93-94.

[9] ELIZABETH FISHER, JUDITH JONES, RENEVON SCHOMBERG. Implementing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M].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06.

[10] 克里斯朵夫·格里高利·卫拉曼特雷 著,王曦 译. 国际法院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工程案卫拉曼特雷副院长的个别意见书. 载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2008):421.

[11] 朱刚强. 乌拉圭河纸浆厂案简析[J].《拉丁美洲研究》,2009(4):63-69.

Abstract: Judgment of case concerning pulp mills on the Uruguay River was issued by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on April 20, 2010, which is a typical case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Under reviewing the basic situation and the courts decision about the case, the paper analyzes the evidence issues of ICJ in environmental cases, then raised the question on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standard of proof, thinking it’s a pity that the inversion of onus probandi was rejected by court in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cases, it’s necessary to adopt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and the inversion of onus probandi or expert evidence should be taken.

Key words: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the inversion of onus probandi

[①] See Judgment of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para. 160,ICJ 20 April 2010 .

[②] Id.,para. 161.

[③] DANIEL KAZHDAN. Precautionary Pulp: Pulp Mills and the Evolving Dispute between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over the Reach of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J]. Ecology Law Quarterly, 2011, 38: 528.

[④] See Judgment of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para. 180,228,250,254,257,259,262,265,ICJ 20 April 2010 .

[⑤] See Judgment of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para. 162,ICJ 20 April 2010 .

[⑥] 见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解释之通则).

[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二条(解释之补充资料).

[⑧]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二条(情况之基本改变).

[⑨] See Judgment of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para. 168,ICJ 20 April 2010 .

[⑩] See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s Al-Khasawneh and Simma,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para.3,ICJ2010.

[11] See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s Al-Khasawneh and Simma,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ICJ2010.

[12] See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s Al-Khasawneh and Simma,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ICJ2010.

[13] DANIEL KAZHDAN. Precautionary Pulp: Pulp Mills and the Evolving Dispute between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over the Reach of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J]. Ecology Law Quarterly, 2011, 38: 546.

[14] See Judgment of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para. 220, 221,220,222,225,228,251,252,254,258,259,260,261,262,207,208,ICJ 20 April 2010 .

[15] See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s Al-Khasawneh and Simma,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ICJ2010.

[16] TYSON ROY. International Law – I.C.J. Maintains High Evidentary Standard in Granting Requests for Indication of Provisional Measures: Argentina V. Uruguay: Requests for Indication of Provisional Measures, January 23, 2007.[J]. Suffolk Transnational Law Review, 2008, 32 (winter): 1-11.

[17] See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s Al-Khasawneh and Simma,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ICJ2010.

[18] See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s Al-Khasawneh and Simma,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para.5,ICJ2010.

[19] See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Greenwood,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ICJ2010.

[20] See Dissenting opinion Judge ad hoc Vinuesa,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ICJ2010.

[21] 第五十九条 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22] 马丁·W.海塞林克. 新的欧洲法律文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3] ELLI LOUKA.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Fairness, Effectiveness, and World Order [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50.

[24] See Judgment of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para. 180, ICJ 20 April 2010 (visited at 22 April 2010 ), http://www.icj-cij.org/.

[25] See Judgment of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para. 187-80, ICJ 20 April 2010 (visited at 22 April 2010 ), http://www.icj-cij.org/.

[26]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使用预防原则;遇有严重的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27] See Judgment of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para. 204, ICJ 20 April 2010 (visited at 22 April 2010 ), http://www.icj-cij.org/.

[28] See Judgment of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para. 205, ICJ 20 April 2010 (visited at 22 April 2010 ), http://www.icj-cij.org/.

[29] 罗豪才. 行政法论丛[Z].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97.

[30] 罗豪才. 行政法论丛[Z].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7.

[31] Article67,RULES OF COURT (1978), ADOPTED ON 14 APRIL 1978 AND ENTERED INTO FORCE ON 1 JULY 1978.site: http://www.icj-cij.org/documents/index.php?p1=4&p2=3&p3=0

[32] Id.,Article67.

[33] See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s Al-Khasawneh and Simma,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 para.5, ICJ2010.

[34] See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s Al-Khasawneh and Simma,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 para.4, ICJ2010.

[35] See Declaration of Judge Yusuf,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 para.1-13, ICJ2010.

[36] See Elizabeth Fisher, Judith Jones,René von Schomberg. Implementing Precautionary Principle[M].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06:137. see 罗豪才. 行政法论丛[Z].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0.

[37] Alexandre Kiss. Droit International De L’environnement(Chinese Version)[M]. Beijing :Law Press,2000 :93.

[38] Alexandre Kiss. Droit International De L’environnement(Chinese Version)[M]. Beijing :Law Press,2000 :94.

[39] DANIEL KAZHDAN. Precautionary Pulp: Pulp Mills and the Evolving Dispute between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over the Reach of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J]. Ecology Law Quarterly, 2011, 38: 532-538.

[40] DANIEL KAZHDAN. Precautionary Pulp: Pulp Mills and the Evolving Dispute between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over the Reach of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J]. Ecology Law Quarterly, 2011, 38: 534.

[41] Elizabeth Fisher, Judith Jones,René von Schomberg. Implementing Precautionary Principle[M].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06:141-142. 书中(id,p.140)作者采用了图表,进一步澄清了风险预防原则下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明标准之比较:

风险预防

刑事证明责任

当事人

政策制定者或行政决策者

检察官

终极问题

存在 (1) 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的威胁(和)

存在 (1)通过审判决定检察官是否在诉讼中证明了该案(罪行构成要件和反驳抗辩),并且

证明标准

(2) 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

(2)检察官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处置

决策者不得推迟防止环境恶化的(成本收益)措施

(法官/陪审团)宣告被告无罪

[42] See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Greenwood,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 para.26, ICJ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