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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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国际协定谈判进程中的国家立场
2017-02-08 2045 次

气候变化国际协定谈判进程中的国家立场*

——基于成本收益分析和气候变化正义视角的解释

王 慧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0135)

摘要:虽然各国对气候变化的危害性已达成共识,但是各国在分担控制气候变化的责任方面却充满分歧。这种分歧源于国家利益在气候变化外交政策中的主导作用,如果控制气候变化的成本超过控制气候变化的收益,各国便不愿承担控制气候变化的责任。从气候变化分配正义和气候变化校正正义角度来看,发达国家之所以应该控制气候变化,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全球福利总水平,另一方面也是其历史责任使然。

关键词:气候变化;国家立场;成本收益分析;气候变化正义

在人类面临的诸多环境挑战中,气候变化无疑是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挑战。面对越来越确定的气候变化及其危害,国际社会为了控制气候变化做出了种种努力,比如1992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和2009年通过的《哥本哈根协定》都是国际社会意欲控制气候变化的重大尝试。但是,由于气候变化的外部性特性和全球公共物品特征,[①]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面临着诸多障碍,比如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家美国一直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最早推动气候变化议题进入国际议程并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进程的却是美国。让人疑惑的问题便是美国为什么会在气候变化议题上出现前后有点矛盾的立场呢?美国为什么拒绝承担气候变化国际协定的减排义务呢?美国学者认为“美国的国际环境政策如同美国的其它外交政策一样,皆受美国自身利益的推动。美国的学者认为控制气候变化对于美国而言成本过高,而且控制气候变化的收益是否超过成本尚不清楚,而且气候变化给美国带来的坏处小于其它国家。”[②] 但是,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效用,美国拒绝控制气候变化的行为必然会让那些易受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国家处于更加严重的气候变化风险之中。美国这种以自我利益为核心的立场是否具有正当性呢?即美国的立场是否符合气候变化正义的一般要求呢?本文旨在对这些疑惑做出解答。

一、气候变化协定议程中的国家立场:基于成本收益分析视角的解释 虽然气候变化属于影响波及全球的问题,但是,由于各国的自然条件不同,气候变化对各国的影响并不完全相同。[③]有研究表明,在全球气温升高2.5℃的情况下,各国因气候变化而承担的GDP损失存在较大的差异。如表1所示,除了俄罗斯不仅不会因为气候变化受损反而受益之外,其它国家在全球气温升高2.5℃的情况下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但是,如表1所显示的那样,在全球气温升高2.5℃的情况下,即便同为气候变化的受害国,各国所遭受的损失程度并不相同。如表1所示,在全球气温升高2.5℃的情况下,印度是气候变化的最大受害者,气候变化给印度所造成的损失约占该国GDP的4.93%,我国因气候变化而遭受的损失并不大。从表1可见,那些属于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的国家,因气候变化而遭遇的经济损失并不大。从发展本国经济的角度,这些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的国家一般不愿签署具有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国际协定。

表1 气温升高2.5℃各国所损失的GDP百分比[④]

国别 GDP损失百分比

印度 4.93

非洲 3.91

属于OECD成员的欧洲 2.83

高收入的OPEC 1.95

东欧 0.71

日本 0.50

美国 0.45

中国 0.22

俄罗斯 -0.65

尽管如表1所示气候变化给各国造成的损失大小不均,但是各国(除俄罗斯)因气候变化均要承担一定的损失,所以各国通过加强合作和采取单边措施来控制气候变化看似具有合理性。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由于控制气候变化的成本较高,由于控制气候变化的收益未必能够补偿因控制气候变化的成本,所以有些国家正是基于控制气候变化的成本和收益分析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一直表现的较为消极。比如美国正是基于控制气候变化的成本高于相应的收益而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尽管在全球气温升高2.5℃的情况下美国遭受的损失约占其GDP的0.45%,但是,美国认为签署《京都议定书》并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如表2所示,美国认为签署《京都议定书》给它带来的好处低于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给它带来的好处。如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影响美国国内的环境政策一样,对控制气候变化所进行的成本收益分析也影响了美国在决定是否签署《京都议定书》时的态度。

表2 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的成本和收益(以十亿美元为计算单位)[⑤]

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 遵守《京都议定书》并采取单边措施

收益 12 0

成本 325 325

总收益 -313 -325

事实上,美国对其控制气候变化所进行的成本收益分析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美国政府对气候变化给它带来的影响缺乏正确的认识,即美国对气候变化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持过于乐观的态度。在现实世界中,气候变化一定会导致各国在全球变暖背景下无法独善其身,这是因为气候变化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气候变化会导致经济外漏(economic spillovers),即气候变化一方面会减少国际贸易规模,另一方面会会导致金融问题;第二,气候变化会影响一国的国家安全,在全球化背景下,世界上某一地区的政治不稳定会对其它国家的安全带来负面影响;第三,气候变化会催生气候移民,历史上气候灾难通常会导致大型的移民潮;第四,气候变化会加速疾病的蔓延,因为气候变化会导致更多疾病,疾病在因贫穷而没有得到很好控制的情况下会传播会更快。[⑥]所以,美国事实上低估了气候变化给它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使得美国对气候变化对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过于乐观。

尽管如上所述美国对其控制气候变化所进行的成本收益分析存在致命缺陷,但是美国对《京都议定书》所进行的成本收益分析极大地影响了美国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立场和态度,即除非美国控制气候变化的收益超过控制气候变化的成本支出,否则的话美国不会签署《京都议定书》并承担相应的强制性的减排义务。比如1997年国会第98号决议(Senate Resolution 98)要求克林顿政府不要签署气候变化国际协定,因为该协定会损害美国的的经济利益,因为该协定没有要求发展中国家像美国一样承担限制或减缓温室气体的责任。[⑦]克林顿的继任者布什明确指出:“京都议定书会给美国经济带来严重伤害,国会95:0的决议说明国会已达成如下共识:京都议定书并非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公平和有效方法。”[⑧]正是基于此,美国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虽然支持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但是它不主张降低现行的排放水平,而是稳定现行的排放水平。此外,美国要求发展中国家接受可量化的减排任务,要求以1995年而不是以1990年为基准年。[⑨]。可见,与美国在国际环境外交领域中的表现相互一致,美国的气候变化外交政策显然受制于美国的国家利益。

可见,为了确保让美国控制气候变化,必须确保美国控制气候变化的成本降低而控制气候变化的收益变大。问题是如何才能降低美国控制气候变化的成本而增加美国控制气候变化的收益呢?就降低控制气候变化的成本而言,技术发展可以实现降低控制气候变化成本的目的,技术发展一方面会降低一国减缓气候变化的成本,另一方面那些开发了新技术的企业可以从它国企业寻找替代品的过程中获益。就增加控制气候变化的收益而言,在美国政府看来,为了让美国控制气候变化的收益变大,必须确保发展中国家参与气候变化国际协定。美国在气候变化外交谈判中一直宣称由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没有受到《京都议定书》的约束,所以《京都议定书》在控制气候变化方面微不足道。[⑩]但是,正如表3所示,从各国的温室气体累积排放量来看,美国根本没有权利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接受《京都议定书》的强制性约束。从历史累积排放量(cumulative emission)而不是从当下的年度排放量(annual emission)来看,根据1850年到2002年有关温室气体的数据,欧盟和美国应该为55%的全球累积温室气体负责(欧美所占比例分别为29%和26%),中国的比例则为8%。[11]此外,即便从控制气候变化的角度来看,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接受《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也绝非良策,因为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消除穷困的主要方法,同时也是它们有能力更好地控制气候变化的保障。

表3 累积排放量(1850-2003)[12]

CO2 排名 份额

美国 318,,740 1 29%

中国 85,314 4 8%

欧洲 287,764 2 26%

俄罗斯 88,302 3 8%

日本 45,198 7 4%

印度 24,347 9 2%

德国 78,499 5 7%

英国 67,348 6 6%

加拿大 23,378 11 2%

韩国 8500 23 1%

虽然气候变化的影响范围波及全球,但是由于各国的地理地位和自然环境不同,气候变化给各国带来的影响并不等同。一般而言,富国在面对气候变化时处于较好的位置:第一,它们有较强的适应能力;第二,农业在他们的经济部门中所占的比例较低,农业最易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第三,富国通常处于较为寒冷的高纬度地区。[13]同时,由于控制气候变化需要各国政府付出数额可观的支出,所以对于那些虽因气候变化而受损但为了控制气候变化而需要支付更多费用的国家而言,它们显然不愿意进行气候变化的控制,美国在国际气候变化的谈判中便完全体现了这种对气候变化控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立场。尽管美国是全球碳排放最大的国家,但是它受气候变化的影响不大。与此同时,美国采取气候变化措施的成本很高而它因控制气候变化而获得的收益却较低。对于那些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同时并非碳排放的主要国家而言,全球对气候变化控制无疑对它们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它们自己的减排行为对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几乎毫无帮助。[14]那么如何才能走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困境:即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制造者有能力控制气候变化并对气候变化的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但却不愿控制气候变化,而那些并非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制造者,尽管意欲控制气候变化但却没有能力控制气候变化和即便对气候变化的控制也难以产生重大影响。

理论上,一项成功的国际环境协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环境问题的主要制造者如果不解决相应的问题会遭受较大的损失;第二,导致环境问题的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环境问题具有必要性;第三,导致环境问题的国家从参加国际协议中所获得的好处要多于从采取单边措施中所获得的好处。”[15]按照这种理论模式,只有当气候变化的主要制造者遭受较大的损失时,只有当气候变化的主要制造者有必要采取单边措施时,只有当气候变化的主要制造者从国际气候变化协定所获得的好处多于从单边措施中所获得的好处时,气候变化的主要制造者才有可能积极参与和推进气候变化国际协定的谈判。如表1所示,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在各国的分配并不均匀,有些气候变化的主要制造者因气候变化所遭受的损失并不大,比如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者因气候变化所遭受的损失仅为GDP的0.45%。同时,根据表2所示,美国人认为美国控制气候变化对美国不会带来任何好处。正是基于此,美国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历来持消极立场。有学者认为“为了推动美国参与气候变化国际协定,全球应该向美国进行旁支付(side-payments)。[16]因为只有让所有国家都受益,而不是让有些国家受损才符合国际帕累托主义(international Paretianism)。”[17]但是,由于美国全球温室气体累积排放量的最大排放国,所以美国要求它国为自己的减排行为进行旁支付的想法难免有点荒谬。

总之,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公共产品的属性,所以气候变化所导致的负面影响波及世界上的每个国家。从维护全球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每个国家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气候变化减缓责任。但是,由于各国的地理位置不同,气候变化给各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存在差异,比如俄罗斯不仅不会因气候变化而受损,反而会因气候变化而受益。此外,由于气候变化的减缓措施会涉及较大的开支,所以,那些因气候变化受损较小但需较大开支的国家便可能不愿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正是深受气候变化的成本收益分析的影响,美国一直以来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美国政府认为除非其它国家补偿美国因控制气候变化而遭受的损失,否则的话,美国无需承担相应的气候变化减排义务。可见,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对于一国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立场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气候变化协定议程中的国家立场:基于气候变化正义视角的解释 如上所述,国家利益往往塑造一个国家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立场,即如果一国因控制气候变化而获得的收益如果小于它因控制气候变化而承担的成本支出,那么这个国家可能会拒绝承担相应的气候变化减排义务,比如美国在国际上之所以拒绝承担控制气候变化的责任便与它对控制气候变化进行所进行的成本收益分析相关。但是,如果从增进全球福利的角度来看,控制温室气体即便对美国不利,美国也应该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帮助它国,这是因为,美国采取措施来控制气候变化给全球带来的收益要大于美国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美国之所以应该抛弃狭隘的国家利益观来承担控制气候变化的责任,是因为如此方才符合气候变化正义(Climate Change Justice)的基本要求。所谓的气候变化正义是指由于诸如美国之类的发达国家在历史上导致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由于诸如美国之类的发达国家是富裕国家,由于那些遭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国家是贫穷国家,所以诸如美国之类的发达国家应该超越其国家利益对气候变化进行控制。气候变化正义主要包括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校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前者是指控制气候变化即便对富国不利,富国也应该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来控制气候变化,因为这样做有助于提高全球福利;后者是指富国在历史上排放了较多的温室问题,它们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气候变化正义理论兼顾了一国的历史责任和现行能力,所以在指导各国分配气候变化的控制责任时较为合理。但是,气候变化正义理论不断受到人们的批评,比如美国学者波斯纳(Eric A. Posner)和桑斯坦(Cass R.Sunstein)认为:“从分配正义角度来看,最好把钱支付给穷人,而不是将其用于控制温室气体。从校正正义的角度来看,将集体作为道德代言人存在问题:许多没有做错事的人被迫去补偿那些不是受害者的人。”[18]但是,正如美国学者法伯(Daniel A. Farber)所言:“波斯纳和桑斯坦认为美国出于全球利益控制气候变化的做法并非是美国的义务使然,而是美国的仁慈之心使然。”[19]

(一)气候变化正义的否定论 波斯纳和桑斯坦坚持认为不该把分配正义引入气候变化领域,为此他们提出了如下几个理由。第一,假定美国将一定的财富用来减缓气候变化,这在帮助诸如印度穷国的同时也会帮助诸如欧盟之类的富国,而且与此同时美国的这一行为对中国和俄罗斯带来伤害,因为这些国家本可因气候变化而增加农业产量。[20]第二,国家是由人民组成,它们中的有些人属于富人,有些人属于穷人。富国也有穷人,穷国也有富人。假如要求美国帮助它国,那么有必要搞清到底是美国的富人来承担相应的成本,还是美国的穷人来承担相应的成本。假如温室气体的减排会增加能源成本,由于能源成本具有累退性,所以穷人需要支付更多比例的收入来支付相应的成本。同时,由于减缓气候变化的受益者主要在富国,所以那些受到帮助的人包括富国的富人们。[21]第三,由于将来的穷人可定比现在的人富有,所以要求美国帮助将来的穷人而不是现在的穷人有点不可思议。[22]如果美国把这些财富用来减缓气候变化,那么它便无法资助防治诸如AIDS之类的疾病——它是用来帮助今天的穷人而不是百年后的穷人最有效的方法。”[23]

可见,在波斯纳和桑斯坦看来,控制气候变化不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最佳方式,因为美国通过控制气候变化来帮助穷国的同时也在帮助富国,因为美国通过控制气候变化来帮助一些些穷国的同时也会伤害其它一些穷国,因为美国控制气候变化会导致美国的穷人帮助穷国的富人,因为美国控制变化会导致将来较富有的穷人比现在较贫穷的穷人获得帮助。

与此同时,波斯纳和桑斯坦认为气候变化问题不适合用校正正义来论证,因为校正正义所内涵的侵权法思维会导致那些没有做错事的人为许多受害者提供补偿。[24]第一,气候变化的侵权人难以确定。按照校正正义所内涵的侵权法思维,美国人应该为自己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承担责任。但是,美国历史上那些排放温室气体的人大多已去世。即便要求已死的美国人承担责任,那么已死的美国人对人们所造成的损害到底有多大,这无法获得可信的证据。此外,一个不该忽视的事实是已死的美国人在排放温室气体的过程中也为社会做出了贡献。那么,如何确定和权衡已死的美国人所造成的损害和贡献的大小。第二,气候变化的受害者和权利主张人难以确定。按照校正正义的一般要求,气候变化的受害者必须与主张校正权力的人相同,但是在气候变化语境下,受到气候变化危害的人通常是当下并不存在的后代人。也就是说由于当代人不是气候变化的受害者,他们不该主张校正正义。第三,气候变化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由于导致气候灾害的原因很多,所以很难确定一国的气候变化责任到底有多大。此外,如果考虑自然灾害,那么情况更为复杂。第四,气候变化制造者的主观过失难以确定。首先,在其它国家的国民没有减缓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不能说美国人的生活方式主观上具有疏忽。其次,由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没有减缓温室气体的义务,所以美国的能源政策并没有疏忽,因为美国减缓气候变化再多也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不大。最后,即便美国政府在气候变化议题上有错,也不应该让美国国民来承担相应的责任。[25]

可见,在波斯纳和桑斯坦看来,遵循气候变化校正正义所蕴含的侵权法思维,美国应该无需为历史上的碳排放承担责任,因为美国历史上的碳排放行为无法满足侵权法的基本构成要件,一方面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过大导致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难以准确地认定,另一方面美国在气候变化议题并不存在主观上的可责难性。

(二)气候变化正义的肯定论 波斯纳和桑斯坦认为从分配正义的角度来看,由于美国比较富裕,所以美国应该把资源转移到那些贫穷的国家。但是,波斯纳和桑斯坦同时认为控制气候变化不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最佳方式,因为用控制气候变化来帮助一些国家的同时却在损害一些国家,用控制气候变化来帮助一些穷人的同时却在损害另外一些穷人,用控制气候变化来帮助将来的穷人的同时却在损害现在的穷人,因为美国用控制气候变化来帮助它国的同时会损害美国自己的利益。波斯纳和桑斯坦由此认为实现分配正义的最佳途径是现金转移支付而非控制气候变化。[26]可见,波斯纳和桑斯坦正是凭借气候变化分配正义中的复杂关系(不仅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且也涉及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为美国拒绝控制气候变化的行为进行辩护,进而认为美国拒绝控制气候变化的行为并未违背气候变化分配正义。

波斯纳和桑斯坦之所以认为美国拒绝控制气候变化的行为并未违背分配正义,是因为他们认为控制气候变化并非实现分配正义的最佳方式,他们认为美国向穷国进行现金转移支付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最佳途径。但是,波斯纳和桑斯坦对现金转移支付持过于乐观的态度,他们没有论证用现金转移支付来应对贫穷的有效性,他们也没有论证现金转移支付在政治上的可行性。首先,没有理由认为穷国政府会有效的使用通过现金转移支付所获得的金钱,所以不能对现金转移支付在实现分配正义中的作用持过于乐观的态度。其次,按照经济学理论,外币的大量涌入未必对当地经济有利。比如,那些接受美国现金支付的国家的国民为了购买当地的商品,必须把美元兑换成当地的货币,这将导致当地的物价和工资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进而鼓励进口、挫败出口,这显然无助于分配正义目标的实现。[27]事实上,波斯纳和桑斯坦也认为如果气候变化的后果具有灾难性,如果富国用现金所直接援助的穷国支付比较腐败和无能,那么富国通过控制气候变化而不是用现金进行直接援助的方式更容易帮助穷国和穷国的人。[28]可见,现金转移支付作为实现分配正义的方法并非像波斯纳和桑斯坦想象中的那么好,相反,面对具有灾难性的气候变化,控制气候变化可能是实现气候变化分配正义的最佳方式。更加让人遗憾的是,波斯纳和桑斯坦过于强调控制气候变化作为实现气候变化分配正义的手段的有效性,而忽视了美国本该承担的气候变化补偿义务。美国之所以应当承担气候变化的补偿义务是因为,美国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让别国的利益受损。这种补偿会产生一定的分配效果,因为它会使得穷国获得一定的资金来应对疾病。[29]

波斯纳和桑斯坦不仅认为美国拒绝控制气候变化的没有违反气候变化分配正义,而且认为美国拒绝控制气候变化的行为也没有违反气候变化校正正义。气候变化校正正义事实上是指美国人应该为自己历史上的碳排放行为承担责任。波斯纳和桑斯坦认为,由于美国人只到1990年才认识到温室气体的危害,可见美国人在1990年之前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并非故意(culpability)为之,所以美国人不该承担相应的校正义务。在波斯纳和桑斯坦看来,除非其它国家采取措施控制气候变化,否则话的美国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因为在其它国家不减缓气候变化的情况下美国减缓气候变化的效果为零。在波斯纳和桑斯坦看来,即便美国政府在减缓气候变化上有错,美国公民也没有理由为政府所做的错事承担责任。[30]在波斯纳和桑斯坦看来,当代美国人不该为过去的美国人的罪责承担责任。可见,波斯纳和桑斯坦依据校正正义所隐含的侵权法思维来为美国的历史责任开拓。

事实上,波斯纳和桑斯坦那些用来证明拒绝控制气候变化的行为没有违背校正正义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由于美国人从1990年开始认识到温室气体的危害,所以没有理由认为美国在1990年之后所从事的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如表4所示,美国在1990年之后所排放的CO2越占其历史排放量的25%。其次,波斯纳和桑斯坦混淆了气候变化所导致的整体损害(total level of harm)和边际损害(marginal level of harm)之间的区别。诚然,如果其它国家没有控制气候变化,气候变化问题肯定比这些国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要严重。但是,这并非意味美国日趋增多的温室气体所导致的边际损害成本为零。除非美国之外的国家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已使得气候变化达到峰值,美国排放的温室气体已对全球变暖毫无影响,否则的话,美国日趋增多的排放所导致的边际损害便不会是零。根据气候变化科学来看,气候变化所导致的损害呈现出非线性状态(nonlinearity),所以,气候变化不会出现饱和状态。即便存在上述饱和状态,也并非意味美国可以免除相关的责任。因为当许多污染者使得气候变化达到饱和状态,所有的污染者都该视为应该承担责任的人,即便由于气候变化达到饱和状态而使得某个污染者导致的边际损害为零也该承担责任。[31]第三,美国人完全有能力去限制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给他国造成损害。因为,在民主社会,选民必须为政府的有些过错行为承担责任。[32]第四,如表4所示,美国75%的排放产生于1950年之后,53%的排放产生于1970年之后,25%的排放产生于1990之后。显然,现行仍然活着的美国人大多诞生于1950-2004年之间。出生于1950年之后的美国人大约有1/4仍健在,1950-2004年的排放量约占美国历史排放量的3/4,所以那种认为历史上的碳排污与现在的美国人无关的观点明显是错误的。

表4 美国CO2排放概况[33]

排放时期 数量 占美国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1950年之后的排放(1950-2004) 63,714,360 72.5%

1970年之后的排放(1970-2004) 47,042,052 53.5%

1990年之后的排放(1990-2004) 22,434,137 25.5%

总排放(1800-2004) 87,855,374 100%

总之,从波斯纳和桑斯坦对美国拒绝控制气候变化行为所作的分析中,我们会不难发现在他们眼里,美国拒绝控制气候变化的行为不仅符合气候变化分配正义也符合气候变化校正正义,“他们为美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消极对待温室气体减排进行辩护的企图是十分明显的”[34]。但是,正如法伯所言:“波斯纳和桑斯坦过于强调补偿的形式而忽视其必要性,过于夸大受害者和补偿者之间的非匹配性,过于夸大补偿给无辜的一方所带来的负担。 尽管受害者和补偿者之间匹配是要求补偿的道德基础,但是这种要求不该用于气候变化领域。在一个复杂的世界,气候变化损害并不像一般的事故那样容易确认。如果我们要求一个较高的匹配来主张道德基础,那么现在生活所导致的诸多严重风险便无法获得道德基础。在19世纪,有关匹配性作为责任承担的基础或许具有合理性,但是在今天这样做或许并不合理。”。[35]此外,“即便匹配不确切,我们可以构想其它机制来应对这一问题,而不是一味地拒绝解决这一问题。此外,由于政治因素、交易成本等因素,国与国之间的补偿机制具有合理性。在一个真实世界中,我们完全可以容忍一定的不匹配。”[36]

三、结语 面对气候变化议题,一个让人困惑的问题是虽然全球已经就气候变化的危害已达成共识,但是针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措施却对难以有效地控制气候变化。造成这种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控制气候变化的成本和控制气候变化的收益并不匹配,即由于各国所处的自然环境不同,气候变化对各国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相同,所以有些国家为控制气候变化而支出的费用可能高于这些国家从控制气候变化中获得的收益。正是基于此,很多国家并不愿意承担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比如作为全球重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不仅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而且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扮演着消极的角色。可以说,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美国一直是只顾自己经济利益而非道德义务的经济人。虽然美国对气候变化有历史责任,虽然美国有承担减排的政治压力和道德 ,但是美国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态度主要由美国的经济利益(体现为美国国内对气候变化政策所进行的成本收益分析)所决定。[37]美国宁愿在伊拉克战争上花费30000亿美元,也愿意为履行《京都议定书》而花费3250亿美元。[38]事实上,美国这种以成本收益分析为导向的气候变化外交政策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具有较大的影响,比如那些签署《京都议定书》并承诺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并没有认真履行其减排义务,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便在于它们发现控制气候变化的成本和收益存在差异。

但是,依据气候变化分配正义和气候变化校正正义,美国的做法不值得称道。首先,从气候变化分配正义角度来看,美国控制气候变化会增进全球福利总水平。除此之外,“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希望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如果美国采取措施,那么其它国家也会采取措施。”[39] 其次,从校正正义角度来看,美国也应该控制气候变化,因为美国对温室气体的存量负有义务,美国历史上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美国一直是臭氧消耗化学物质和温室气体的最大排放源。[40]遗憾的是,美国并不承认气候变化正义的存在,美国学者波斯纳和桑斯坦为美国否认气候变化正义的立场提出了强有力的辩护。需要警惕的是,美国这种以成本收益为主导的气候变化外交立场不仅会影响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进程,而且可能会对我国带来较大的国际压力,因为在美国所主张的诸多拒绝控制气候变化的理由中,我国没有承担强制性的国际减排义务已成为美国为自己的立场进行变化的利器。

Abstract: Although most country has recognized the harm of climate change, but they can’t attained agreement about distribute burden of control climate change. This is because state interests has important role in climate chang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hip, if costs of control climate change beyond benefits of control climate change, no country willing to take the burden of control climate chan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limate change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climate change corrective justice, developed country should control climate change, which will improve global well-feel level in on hand, which will take historic responsibility.

Key words: climate change; position of country; cost-benefit analysis; climate change justice

作者简介:王慧(1981-),男,甘肃靖远人,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研究。

* 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BFX010)和上海市教委科研基金项目(11YS147)资助。

[①] Daniel Cole, Climate Change and Collective Action, 61 Current Legal Probs.229,(2009).

[②] Jody Freeman, Andrew Guzman, Climate Change and U.S. Interests, 109 Columbia Law Review, 1531,1537-1538(2009).

[③] See Richard S.J.Tol et al., Distributional Aspects of Climate Change Impacts, 14 Global Envtl. Change 259,(2004).

[④] See William Nodrdhaus, Joseph Boyer, Warming The World: Economic Models of Global Warming (2000).

[⑤] See William Nodrdhaus, Joseph Boyer, Warming The World: Economic Models of Global Warming (2000).

[⑥] Jody Freeman, Andrew Guzman, Climate Change and U.S. Interests, 109 Columbia Law Review, 1531,1565 (2009).

[⑦]相应的经济利益包括失业、贸易竞争、能源成本、消费成本以及其它影响。 Senate Res.98, 105 th Cong.(1997).

[⑧] Letter from George W. Bush, U.S.President, to Senators Hagel, Helms, Craig, and Roberts(Mar.13.,2001)

[⑨] George Pring, The U.S. Perspective, in Kyoto:From Principles to Practice 185, 195-97(Peter Cameron & Donald Zillman eds., 2001).

[⑩]美国除了指出缺少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是导致《京都议定书》无效的原因之外,还罗列其它两项理由:第一过去的温室气体排放会影响全球变暖,所以即便将来对温室气体进行实质控制也无助于解决问题;第二,《京都议定书》并没有要求缔约方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大规模削减,而是仅仅要求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低于1990年的排放水平之下。See Cass R. Sunstein, Of Montreal and Kyoto: A Tale of Two Protocols, 38 Envtl.L.Rep.News & Analysis 10566,10570(2008).

[11] Kevin Baumert et al., World Resources Inst., Navigating the Numbers: Greenhouse Gas Data and 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12, fig.2.1(2005).

[12] See Word Resources Institute’s Climate Analysis Indictors Tool,

[13]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80(2008).

[14] Cass R. Sunstein, The World vs.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The Complex Climate Change, 55 UCLA L. Rev. 1675,1677(2008).

[15] Cass R. Sunstein, The World vs.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The Complex Climate Change, 55 UCLA L. Rev. 1675,1678(2008).

[16] 旁支付是指通过国家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弥补某些国家由于参加国际合作和履行国际义务可能遭受损失的一种机制,例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等援助帮助后者更有效地减排。参见王军,《气候变化经济学文献综述》,《世界经济》,2008年第8期,第92页。

[17]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69(2008).

[18]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65(2008).

[19] Daniel A. Farber, The Case for Climate Compensation: Justice for Climate Change Victims in a Complex World, 2008 Utah L. Rev. 377,379(2008)

[20]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88(2008).

[21]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71 ,1586(2008).

[22]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85 (2008).

[23]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88(2008).

[24] 校正正义所内涵的侵权法思维主要体现了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25]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92(2008).

[26]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84(2008).

[27] Daniel A. Farber, The Case for Climate Compensation: Justice for Climate Change Victims in a Complex World, 2008 Utah L. Rev. 377,404(2008).

[28]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88-89(2008).

[29] Daniel A. Farber, The Case for Climate Compensation: Justice for Climate Change Victims in a Complex World, 2008 Utah L. Rev. 377,405(2008).

[30] Daniel A. Farber, The Case for Climate Compensation: Justice for Climate Change Victims in a Complex World, 2008 Utah L. Rev. 377,388-389(2008).

[31] Daniel A. Farber, The Case for Climate Compensation: Justice for Climate Change Victims in a Complex World, 2008 Utah L. Rev. 377,390(2008).

[32] See Daniel A. Farber, The Case for Climate Compensation: Justice for Climate Change Victims in a Complex World, 2008 Utah L. Rev. 377,398(2008).

[33] Daniel A. Farber, The Case for Climate Compensation: Justice for Climate Change Victims in a Complex World, 2008 Utah L. Rev. 377,395(2008).

[34] 曹荣湘:导读,载曹荣湘主编:《全球大变暖:气候经济、政治与伦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5页。

[35]Daniel A. Farber, The Case for Climate Compensation: Justice for Climate Change Victims in a Complex World, 2008 Utah L. Rev. 377,397(2008).

[36] Daniel A. Farber, The Case for Climate Compensation: Justice for Climate Change Victims in a Complex World, 2008 Utah L. Rev. 377,399(2008).

[37] Cass R. Sunstein, Of Montreal and Kyoto: A Tale of Two Protocols, 31 Harv.Envtl.L.Rev.1,5,7,65(2007).

[38] [美]凯斯·R·桑斯坦,《最差的情形》,刘坤轮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5页。

[39] Cass R. Sunstein, The World vs.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The Complex Climate Change, 55 UCLA L. Rev. 1675,1699(2008)

[40] [美]凯斯·R·桑斯坦,《最差的情形》,刘坤轮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