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安全观及《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建议
甘 佳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 赣州 341000)
摘要:安全是法律的正义价值所蕴含的一个标准,是法律的一个实质性价值。环境安全是可持续发展观的一个重要观点,它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一样,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责任重大。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不仅要从宏观入手,还要注意遣词用句,以求达到更好效果。
关键词:环境安全;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安全的提出与概念 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所蕴含的一个标准,是法律的一个实质性价值。墨西哥法律哲学家路易斯·雷加森斯·西克斯( Luis Recasens Siches)认为,法律的首要目的是实现集体生活中的安全;虽然法律的最高目标和终极目的乃是实现正义,但安全是法律的首要目标和法律存在的主要原因。[①]但是,传统法律的安全价值并没有涉及环境问题,其主要包括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等。随着生态环境问题和自然资源问题的进一步恶化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出现,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损害的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支持系统,如果没有安全的环境和资源基础,经济不可能获得长久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政治等国家安全也难以保障,直接危及人类的生命和健康。
环境安全首次引入国家安全内涵是在1977年美国世界观察所所长莱斯特·R·布朗在《建设一个可持续的社会》一书中。他认为,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不亚于战争,没有环境安全,国家安全是空洞的,“生态环境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国家安全的首要问题”。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正式使用了“环境安全”这一概念,标志着环境安全在专家学者中达成了共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订的《21世纪议程》,标志着环境安全问题已上升为最重要的国际政治议题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相继将环境安全纳入国家安全的战略目标。我国对于环境安全问题起步较晚,2000年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环境安全列入国家安全的范畴,该《纲要》明确指出,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
对于环境安全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并无统一的定义。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安全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处于一种不受污染和破坏的状态,即安全状态。广义的环境安全既反映环境安全也反映人类安全,或者说环境安全是指人类及其环境的生存和完整都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危害的安全状态;它也表示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生态意义上的生存和发展的安全程度和风险大小。这种广义上的环境安全与生态安全具有基本相同的含义[②]。总的来说,环境安全的含义可以分为两个层次:1、与人类生存相关联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或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防止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的减少,退化削弱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2、保障一切自然事物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受外来力量的突发性破坏。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的稀缺引发社会的不满。产生大量的环境难民,从而导致局势的动荡。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资源法所讲的环境安全是一种广义上的环境安全,它包括生活环境安全、生态环境安全、自然资源安全、能源安全、生物安全、食物安全、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国际环境安全、国防环境安全等内容。环境安全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一样,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③]。
二、环境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它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为“需要”,“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为“限制”,即“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上施加的限制”[④]。环境安全是可持续发展观的一个重要观点。环境安全是一种只能通过人类生活共同体间的相互合作与不断创新才能达致的共同性、综合性和全球性安全。其本质是源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平和安全问题的某些方面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直接有关的;实际上,它们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而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正是人们的一种基本需要,同时也是对重大环境问题的强制性限制[⑤]。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任何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大量消耗自然资源与付出一定环境代价的基础上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是针对这种传统的“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的发展模式而提出的。它要求的就是发展利用的过程中有个“度”,对自然资源利用的这个“度”就是自然资源的再生和永续的能力。无度或过度的利用,将毁坏它的再生和永续的能力,使环境状况发生不可逆转的恶变。牵一发而动全身,事物都是有机联系的整体,自然资源安全得不到保障,势必影响整个国家的环境安全甚至引发全球性的环境安全问题。人类在环境问题上遭受了无数的挫折和失败,从而深刻地领悟到环境安全关系到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代的环境安全应是一种以可持续发展观为理论基础、基于不同层面上人类生活共同体之间生态化生存与连结的立体性全球网络及其实际状态。
环境安全对于保障人类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环境安全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和工农业的发展,它与人类的命运息息相关,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中制定的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行动计划,确立了建立全球伙伴关系,提出了共同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21世纪议程》还规定了许多国家要将国民生产总值的0.58%用于环境,然而,全球的自然环境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反而日益恶化。1986~ 1995 年的10年中全球灾难性的自然灾害比60年代高8倍。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据预测,到2025年将有40个国家约占全球30%的人口受到水资源的影响,到2050年将有65个国家约占全球60%的人口面临淡水危机。淡水危机、土壤的退化与荒漠化、酸雨的污染、生物物种的锐减等等诸多环境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安全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人类自身再生产,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关系到当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关系到人类的毁灭与生存。
三、环境安全观对环境法的意义 法律价值是法律所追求的、促进和试图实现的价值,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价值是联系主体和客体的桥梁,表现客体对主体某种利益和需求的满足。在西方社会学者公认的法价值体系中,安全往往被视为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最高价值。正如法哲学家雷加森斯·西克斯所言,“安全是法律的首要目标和法律存在的主要原因……如果法律秩序不代表一种安全的秩序,那么它就不是一种法律。”[⑥]博登默海认为,如果法律秩序不表现为一种安全的秩序,那么它根本就不能算是法律;而一个非正义的法律却仍然是一种法律。安全是一种实质性价值,安全同法律规范的内容紧密相关,它们所关注的乃是如何保护人们免受侵略、抢劫和掠夺等行为的侵害,再从较为缓和的角度来看,它们还可能关注如何缓解伴随人的生活而存在的某些困苦、盛衰和偶然事件的影响[⑦]。秩序的核心是安全,而安全是秩序所包含的实质性价值。边沁也提出“政府及其立法应达到以下四个目标,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其中最重要的是安全,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荣誉、地位、财产及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期望的安全。”[⑧]
法的安全价值与平等、自由等价值形式存在着诸多的联系。有学者将安全价值置于平等、自由等价值的低位,具有从属性和派生性。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平等、自由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维续下去。 应该说,如果仅仅考察法律对个人利益的满足,从个人主义出发,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从社群主义出发,那安全价值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定位就存在问题。社群主义者强调个人对社会的依赖和成员资格是个人权利的条件。个人生活在社群之中,社群给予个人共同的目的和价值。因此,个人利益之中包含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之中也蕴涵个人利益。既然,个人对社会本身存在某种价值需求,社会就变成了个人的价值所在,即一个有序的社会本身就是对个人需要和利益的满足,就是个人追求的目的。所以社会秩序本身就承载了价值,这种价值不应居于平等、自由等价值形式的下位。[⑨]
《环境保护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规定着我们生活中某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维护社会的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基于环境安全的重要性,有些学者提出要制定相关环境安全法规,笔者认为,在此之前应该把环境安全观加入到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中去。目前我国环境安全制度还基本上限于政策层面的研究,有必要及时地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尤其有必要在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加以确定环境安全,将环境安全作为我国一项新的国家责任,加强我国环境安全法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有利于我们所奉行的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环境安全观为更多的国家认同。加强我国环境安全法制的研究与完善,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及其法制建设的发展,也是维护我国环境发展的迫切需要。
四、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环境安全 环境安全首先是全球性的,同时又是国家性的。在全球性发面,我国应主动参与国际环境事务,积极开展环境安全的国际合作,积极开发环境外交,拓展与国际社会在环境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国际上很多有关环境立法的公约都是由发达国家率先发起并草拟的,因而较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的意愿和利益,发展中国家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一些发达国家打着维护环境、保护人类共有财产的旗号干涉别国内政,不正当地介入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侵犯发展中国家开发利用其自然资源的主权。对此,中国必须主动积极参与到国际环境事务中去,提高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扩大国际影响。在国家性方面,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维护国内环境安全,但是,有些法律制定年代久远,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并实施,该法修订的紧迫性目前已取得有关部门和广大学者的共识。
笔者认为,在作出上述修改的同时,还应把环境安全作为《环境保护法》的一个立法目的加入到修改行列,“安全是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也是环境法的一个基本目的”。[⑩]
《环境保护法》在保护环境、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环境权益、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它的修订必须谨慎。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要有效防止和解决这些问题,法律的作用至关重要。在寻求全球合作的同时,国内立法也要精益求精,只有以精益求精的方式提高立法中的表述质量,才能排除执法中的不确定性、提高公正性,从基础上着手建立起一个高质量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 蔡守秋.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二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2] 蔡守秋.论环境安全问题[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1年第5期
[3] 胡静.环境安全和环境法的价值追求.2003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4] 秦鹏.论环境资源法的安全观.200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5] 郭新瑜、李爱江.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及对策[J].洛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12月第22卷第4期
[6] 唐曼丽.论我国环境安全及其法律完善[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7] 程舸、李冬梅.环境安全概念及重要性探讨.[J]广州大学学报.2003年8月第2卷第4期
[8] 周娉.可持续发展观下的环境法理念[J].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0卷第2期
[9]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甘佳(1986-),女,江西萍乡人,江西理工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①]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②] 蔡守秋:《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二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③] 蔡守秋:《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二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④]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王之佳,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M].台北:台湾地球出版社,1992. 第52页。
[⑤] 蔡守秋:《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二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⑥]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l96页。
[⑦]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⑧]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边沁·J(1748年一1832年).英国法学家、哲学家。
[⑨] 胡静.环境安全和环境法的价值追求[J].2003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⑩]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