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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防范核事故风险的法律责任分析 ——以日本“福岛核事故”为视角
2017-02-08 892 次

企业防范核事故风险的法律责任分析 ——以日本“福岛核事故”为视角

诸 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摘要:核能的开发利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潜在的风险。对于核能产生的各种风险,政府、企业、国际组织和公众都有防范的责任。从这次福岛核事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来看,核企业在预防和应对核能风险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企业防范核事故风险责任的适用原则和构成进行规范是我们尽量避免和减少核事故风险发生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核能;核事故;风险;法律责任

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在其本国9.0级地震及其引发海啸的影响下发生了核事故,其6个核反应堆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事故。这次事故使核能利用的风险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而同时国际社会质疑这次核事故救援不力的指责之声也使得我们必须再次认真审视国家、政府、企业乃至公众各方对核事故风险的防范责任。这次核事故,虽然由地震引发的海啸是导致其发生的直接原因,这是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但是东京电力公司没有很好的承担自己对核风险的防范责任也对该次事故的产生和损害的扩大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始建于42年前的福岛核电站安全使用年限截止2010年已经届满,作为二代核反应堆的核电站建设应遵守法律规定,在安全期届满之时妥善退出使用,然而东京电力公司的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福岛核电站的使用周期延长了二十年。可见,核能企业未能对核能风险防范尽到常规性监管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呈几何倍数的爆发。

其次,地震之后东京电力公司并未在第一时间发布关于福岛核电站冷却系统失灵的消息,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将福岛1号机组厂房爆炸的信息通知政府。东京电力公司将可能爆发的核安全风险延迟对外界公布的做法,更是直接导致了这次事故朝着不可逆转的方向发展。

所以从法律层面对各方责任特别是核企业的风险防范责任进行规制是我们今后避免或尽量减少核风险的重要举措。

一、核能及核能风险 (一)核能 《世界知识大辞典》中称:“核能是指原子核中的粒子重新组合和排列时释放出来的能量,亦称原子能。”【1】

核能在现今社会的运用可分为民用和军用两大类。军用主要为制造核武器,而民用核能的范围比较广泛:核能发电;医用,如拍CT片,X光透视,射线的相关治疗;农业上也会用核能辐照来培育各种植物的种子,让其产生良性变异;建筑施工中也有射线探测,无损检测等工作;超市中的各种新鲜水果和蔬菜,也是要经过核辐射(很小剂量)的辐照,以便杀灭细菌虫卵等等。在这些用途中适用得最广,也最为公众所知的无疑是核电站。1951年美国首次在爱达荷国家反应堆试验中心进行了核反应堆发电的尝试,发出了100千瓦的核能电力,为人类和平利用核能迈出了第一步。1961年7月,美国建成了第一座商用核电站—杨基核电站,该核电站功率近300MW,发电成本降至9.2美厘/度,显示出核电站强大生命力。到1991年,全世界近30个国家和地区建成的核电机组为423套,总容量为3.275亿千瓦,其发电量约占全世界总发电量的16%。据日本原子能产业协会最新统计,全世界目前正在运行的核电站达到435座,总装机容量约为3.92亿千瓦,创历史最高纪录。【2】

与煤炭、石油等常规能源相比,核能是一种对环境友善的能源,具有浓集、清洁、安全、经济的特点。然而,核能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二)核能风险 概括地说核能对人类可能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放射性污染、核事故和核事件以及核武器三个方面。

1.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因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排放的放射性物质,使环境中的放射水平改变,从而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我国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这样定义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与我们日常生活环境中的其他污染形式相比,放射性污染有以下特点【3】: (l)永久性。放射性污染源一旦产生和扩散到环境中,就会不断对周围发出放射线,永不停止。(2)不可消除性。自然条件的阳光、温度无法改变放射性核同位素的放射性活度,人们也无法用任何化学或物理手段使放射性核同位素失去放射性。(3)危害的累积性。极少的放射性核同位素污染发出的很少剂量的辐照剂量不会对人造成危害,但是如果核辐照长期存在于人身边或人体内,就可能长期累积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4)隐蔽性。放射性污染没有气味或颜色,也不会造成震动,所以公众难以直接感知其存在。放射性污染的辐射,哪怕强到直接致死水平,人类的感官也对它都无任何直接感受,从而不能采取躲避防范行动,只能继续受害。

放射性污染源除来自天然放射性物质之外,主要来自原子能工业各种放射性废物,如核反应堆的“三废”、核子原料的开采和冶炼、核燃料的后期处理等;其次是核试验沉降物和核动力舰船排放物;第三是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应用,如医疗、工业、科学研究和日常生活使用的放射性物质、X 射线、发光涂料、彩色电视机、含铀釉的陶瓷制品、含钍建筑材料等。

2. 核事故与核事件

核事故是指大型核设施(例如核燃料生产厂、核反应堆、核电厂、核动力舰船及后处理厂等)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核设施或核活动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释放事故。核事故可能造成核企业内部人员受到放射性损伤和放射性污染。严重时,放射性物质泄漏到企业外,则会污染周围环境,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按核设施与核活动分类,核事故具体包括有:核反应堆事故,核燃料循环设施事故,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事故,核燃料或放射性废物运输和贮存事故,用于农业、工业、医学和有关科研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使用、贮存、处理和运输的事故,用放射性同位素作空间物体动力源的事故,以及武器库等事故。【4】国际核事故分级标准将核事故分为7级,灾难影响最低的级别位于最下方,影响最大的级别位于最上方。危害级别较低的1、2、3级称为“核事件”,级别较高4-7级被称为“核事故”。

3. 核武器

核武器是指所有含有或被设计为含有或使用核燃料或放射性同位素,通过爆炸或其他非控制的核裂变或核聚变,或通过核燃料或放射性同位素的放射现象,足以造成大规模毁灭、普遍损害、或大量中毒的武器。【5】核爆炸一瞬间能产生穿透力很强的核辐射,而且在爆炸后留下很多继续发射线的污染物,其中一部分在高层大气中长期停留,随后缓慢地向全球扩散并散落到全世界各个地区。核武器试验产生的这类放射性“落下物”,成了环境放射性污染的最重要来源之一。

以上三种核能风险具有不同的性质,我们对其的防范方法和责任也不尽相同。核武器造成的风险被称为“目的性风险”,是错误使用核能的风险。但该风险的发生与否是可以选择的。即如果将核能投入军用,造成危害几乎是百分之百,这种危害性后果可以是对人的,如致死、致残或致病,也可以是对物的,如对动植物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而如果不将核能投入军用,则完全可以规避这类风险。这种风险属于军用核能风险,主要防范责任在于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而与目的性风险相对,在核能民用过程中存在着“手段性风险”,即因不当利用而引发的风险。这种风险与核能技术紧密相关,一般来说,技术水平越高,风险就越低,但不论技术水平发展到何种程度,也不可能完全规避核能本身内生性的风险,如放射性污染。我们只能采取防范措施尽量减少它造成的损害。还有一种风险,我将之称为“过程性风险”,即核事故或核事件。因为相对于放射性污染而言,导致核事故风险的发生更多的取决于我们利用核能的过程中各种人为的因素,包括操作事故、风险管理控制上的缺陷等。当然在此之外也存在着各种意外因素,如导致日本福岛核电事故的因素之一就是地震、海啸这类不可预知的意外因素。防范风险就必然有责任,风险的制造者同时也应该是风险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所以,我们核能风险防范的重点也就在于尽量规范各方的法律责任,通过确立风险制造者(主要是核能企业)防范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分析其责任构成来尽量避免导致风险发生的各种人为因素,达到我们防范核事故风险的目的。

二、企业防范核事故风险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 核事故风险的防范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环境风险的防范责任,因而在适用原则的确立上与一般环境风险防范责任有一些相同之处。但核事故风险危害的严重性和不可逆转性往往远远大于一般的环境风险,所以也有着不同于一般环境风险防范责任的适用原则。概括起来说,在法律上我们确立企业核事故风险防范责任必须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环境风险责任承担的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在确立核事故风险责任的法律原则时一样适用。即核装置的运营者不论其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核事故或核事件,并造成了核损害,便要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在核事件是由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下才可豁免。因为事实上,对于像核电站这样复杂的装置,要受害者弄清谁是事故的责任人是极其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如果沿用一般民事责任的原则,受害者便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所以受害者只需证明核损害是在运营者负责的核装置中发生的一次核事件造成的,或者证明核事件所造成的核损害涉及的核材料是来自或产生于他的核装置,而无需找出运营者的过错,即可要求运营者承担责任。

(二)唯一责任原则

按传统的侵权法,凡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共同侵权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责任主体可以是多个,受害人可以对他们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但在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中采用的是唯一责任的原则,即将核事件的责任全部归结于营运人,即核企业。其他任何人包括供应商都不承担责任。在这种原则下,即使是由所供设备故障而造成核事故,供应方也不承担责任。【6】唯一责任制意味着运营者对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追索权,只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有例外:1)如果核事件是由于蓄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失职所产生,追索权只能对有此行为或失职的人行使;2)合同上明文规定追索权,且追索权也只限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但实际上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涉及第三方核责任时都非常小心,都要求写明核装置的运营者要对核责任承担绝对责任。所以,在确定核损害责任时往往只有可能是核企业承担唯一的责任。

(三)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原则

“责任保险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受赔偿请求时,负赔偿责任之一种财产保险”。【7】对于核能企业应当实行强制保险。因为这种活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关系到危险发生后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尽量挽回。通过强制性商业保险,使侵权责任社会化。侵权责任实行责任保险的原则,解决了核企业的责任忧虑,减轻了核企业的赔偿责任;也解决了受害人有可能因为企业的财力有限或企业的逃避责任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这一原则既是对高风险的社会分担,也是对责任限制的加重和平衡。

(四)责任限制的原则

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唯一责任原则的适用,核企业在核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明显非常之沉重。这其实不利于民用核事业的发展。所以法律上同时又确立了责任限制的原则来进行补充。在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中的责任限制是指,核设施营运人和设施国对一次核事故造成的核损害,都只在一定的索赔期内承担一定限额的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是对运营者承担绝对责任的一种补偿,也是对营运人承担风险责任的合理分散,以打消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忧虑,促进核能和平利用事业的发展。

(五)国家干预原则

国家干预是指国家介入、参与核损害赔偿的工作中,负有调停责任或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法国核责任法规定,国家将在自己作为核设施的运营者时,对核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受害者因财政保证人、保险人或运营者不能支付赔偿而不能恢复损害时,国家将最终支付赔偿直到运营者的责任限额。在此种情况下,国家将保留对运营者的追索权,并在其能够依法赔偿时享有优先权。在核责任法下,国家将提供超过运营者责任及公共基金之外的额外赔偿额3亿SDR;在10年期满后的5年内,国家将介入对运营者追索权失效时的补偿。【8】

三、企业防范核事故风险责任的构成 在确立了核事故企业防范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之后,对企业的具体防范责任的构成进行分析有助于帮助我们更好地明确核企业在今后应该怎么做,如何做得更好才能尽量避免和减少类似风险的发生。

核事故风险中的企业防范责任至关重大。其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减少风险的产生、避免风险向现实危害转化的积极责任,即预测和预防风险;另一方面是在风险向现实危害转化时如何尽量减少损失、尽快恢复常态的消极责任。

具体来说核能风险的企业防范责任应当包括:

(1)核能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

作为以安全为首要任务的核能企业必须建立主管安全生产、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门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企业环境风险信息的收集与评估、应急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员工应急培训与演练等工作。培养企业决策者与利益相关者环境意识与危机意识。建立健全切实实行包括环境风险评价在内的环评制度,对企业的风险防范进行常规性的监管,尽量避免和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

(2)核能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核能企业具有比一般生产企业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要求。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避免由于违反规程的操作或作业引发突发核事故和核事件。

(3)制定企业内部的突发风险事件应急预案,以便核事件发生时企业管理层和员工都有所遵循,避免遭受损害和防止损害的扩大。

(4)及时更新老化、落后具有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生产设备。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生产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突发风险事件的隐患。

(5)积极履行企业信息公布的责任。定期向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和向公众告知有关企业风险的现状,接受政府环保部门的检查和社区居民了解企业环境风险的要求。

(6)突发核风险事件爆发后,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范围的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7)在突发事故或事件处置中,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8)突发核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发生原因和过程,总结事件教训,进行内部整改,避免事件再次发生,并积极主动的对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9)积极参与企业核事故风险责任保险。企业规避风险大多有两个方向,一是企业内部加强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决策者贯彻国家规定的风险预防制度与企业自身制定的风险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即在企业外部寻找出路,转移企业环境事故风险。企业的经济能力毕竟有限,对于像核事故这样危害面大。危害程度深的风险单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很难对受害者进行及时充分的赔偿,因而必须积极参与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和自然环境在事故后得到及时赔付和治理。

结语

日本福岛核事故再次对人类社会敲响了警钟,凸显了核事故风险治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2010年4月13日,在核安全峰会上,胡锦涛主席指出,拥有最多核材料、最先进核安全技术的发达国家,理应率先垂范,在经济、技术、人力资源等各方面作出努力,帮助发展中国家,促进普遍安全。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不可剥夺,核安全同样应该成为第一要务。这不仅是指它们自身利用核能时的安全,而且还应包括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安全。【9】所以,社会各方特别是核企业应当明确各自的防范责任,积极有效地承担好对核风险的防范责任,大力强化和不断完善核事故风险的治理机制。

Abstract: Potential risks exist while nuclear energy exploitation gives substantial benefit to mankind. Government, Enterpris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nd public are the subjects who should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in dealing with risks of nuclear power. From the Fukushima nuclear accident occurrenced and development situation, we can find that Nuclear enterprise should bear unshirkable responsibility in the prevention and processing to nuclear risk. It’s a effective mean to avoid and reduce nuclear risks that .enterprises to prevent nuclear accident risk liability principles and constitutional norms.

Key words: nuclear power; nuclear accident; risk; legal responsibility

作者简介:诸江,女,(1976-),硕士,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林业法。

【1】 世界知识大辞典[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615.

【2】世界核电站总装机容量创新高[N].经济日报,2008-6-19

【3】谭大刚.环境核辐射污染及防治对策川.沈阳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J],1999,1:68一70.

【4】http://baike.baidu.com/view/381736.htm

【5】马骏主编.国际法知识词典[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 :406

【6】 李雅云.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D],2002,3:52

【7】Dr. Nathalie L.J.T.Horbach,Review ofNuclear Liability Compensation Systems Applicable to Reactors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by Nuclear Energy Institute,1999,p.163

【8】Dr. Nathalie L.J.T.Horbach,Review ofNuclear Liability Compensation Systems Applicable to Reactors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by Nuclear

Energy Institute,1999,p.40.

【9】韩冰,姜岩. 让人类和平安全利用核技术[N].新华每日电讯,2010 -04 -16(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