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伦理学立法理念的思想源泉 张黎平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150040) 摘要 本文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出发,论证了人对自然界应负道德责任,并以此为理念,构筑新世纪有关如何对待自然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 人类 自然界 存在权 发展权 道德责任 法律体系 随着人类“征服”大自然的不断胜利,自然界一只无形的报复之手已经悄悄逼近了人类:环境污染、资源枯竭、能源危机、粮食短缺、人口爆炸等资源、环境和生态问题越来越严重地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试图寻找一种摆脱危机的灵丹妙药。但我认为这种想法本身便陷入了错误的泥潭,这倒不是说人类就应该坐以待毙,而是说我们必须换一个角度、换一种思维,重新认识自己、认识自己与自然、以及与自然界其它存在物的关系;重新确定人在自然界的地位、自然界的价值、以及人对自然界应负的道德责任。只有把以上种种关系理顺清楚,并有了正确认识的前提下,人类才会得出如何对待自然,也是如何对待自己的正确答案。而有关人类将如何对待自然的法律也必须以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的这种伦理道德为基础,才会对人类社会发展真正起到推动作用。 一、有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道德的确定 (一)人与自然的关系 审视人类的发展史,人对于自然界的心理状态大概经历了这样一条曲线:如果我们把纵坐标规定为人类对自然界的恐惧程度,把横坐标规定为时间,我们会发现,人类刚刚诞生时,对自然界的恐惧程度处于最高点,因而才会产生原始社会时期的图腾崇拜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在生产实践中对自然规律的了解逐渐增多,人对自然界的心理恐惧程度也逐渐降低,“人定胜天”的思想在“天胜人”、“天人交相胜”、“天人合一”等人与自然关系的讨论中占了上风。正是在这种思想的鼓舞下,轰轰烈烈的科技革命开始了,科技革命的节节胜利使人类对自然界的恐惧程度降到了零点。人类俨然成了自然界的主人,而自然界则好似处于任人摆布的绝对客体地位。但与此同时,另一条代表人类的生命之线,却随着人类对自然蔑视程度的增加正趋于零点。 这种自然界对人类行为做出相应反映的情形恰好与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一种杰出的思想相吻合,即“天人合一”说。 “天人合一”说,长期以来一直被看成是人类未了解自然之前对自然界恐惧心理的一种写照,但随着人类已深深介入自然界,并且大自然已经对这种破坏式的作用做出反应的今天看来,这种思想是多么具有先见性和真理性:天与人相通,天可以根据人的不同行为做出相应的反应。温室效应、酸雨和沙尘暴等现象的出现正是这种思想的有力佐证。 事实证明,那种把人类与自然界割裂开来,把人类作为绝对主体,凌驾于自然界、其他存在物之上,并单纯把自然界作为人类发展的工具箱、资源库的思想是错误的。这种错误集中表现在人对待自然的态度是以人的一切利益为标准的。当人类获得这种利益时,毫无顾忌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物,而自然界恰恰是由这些千差万别、为数众多的单个存在物相互作用所构成的整体。当人类活动的破坏作用打破了自然界通过自身的调节作用所能维持的这种整体性限度时,生态灾难必将到来,而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也必将因生态灾难的到来而灭亡。 由此看来,人与自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体。人和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物一样,均是大自然漫长进化过程中的产物。而每个存在物与存在物之间又是有联系的,整个自然界便是一张联系多样的网,人和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物都是构成该网络的连接点。因而人类的行为并不只是涉及其自身的行为,他的行为必然涉及到他物,而他物对 人类的行为同时存在着一种反作用。因此,人类在自然界中获得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他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以遵守自然法则为前提。 (二)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 对人与自然界关系的不同界定,将直接导致人在自然界中所处地位的观点的不同。 人类中心主义者主张人类是自然界的主宰,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物则处于被动的被改造的客体地位。此说显然站不住脚。前文已经论述过,人与自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种观点无疑等于把人类从整个自然界中孤立出来,与整个自然界为敌。我们说人类相对于单个自然存在物也许是强大的,但相对于由众多个体相互作用而组成的自然界整体则是无能为力的,当前所发生的环境、资源、生态等问题正是这一情形的写照。 自然界中任何个体都不可能成为整个自然界的主宰,作为主宰的只能是隐藏在自然界内部的自然规律。 与人类中心主义不同,生物中心论认为生物是自然界的中心,自然界的所有生物都是价值的主体,因此人应该尊重一切生物。 这种观点与人类中心主义相比有了很大进步。它看到了除人类之外的其他生命体在自然界中同样拥有重要的地位。它的理由是:生命是伟大的,生命是值得尊重的,生命本身就是一种价值。但是,如果按照这种观点来推论,非生命之一的无机物就没有价值了吗?要知道生命体正是由无机物经过漫长、复杂的进化过程演变而来的,现在它也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命构成物质。因而我们在谈论自然界中种种存在物时不应用“重要”与“不重要”来评价。因为茫茫宇宙只有时空是永恒的,人类和其他存在物一样均是历史性的产物,宇宙并不会因为它们其中任何一个消亡而毁灭。所以,我们说自然界的任何个体都没有轻重、贵贱之分,哪怕它只是空气中的一粒尘埃。有位哲人说过“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而我们要说存在的就是美丽的。 (三)人在自然界中的权利与义务 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界只强调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以人的一切利益为尺度的。如果说它也关注了对自然的义务,那么它也只是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为了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而维护自然界的整体性与平衡性。从现实中人类介入自然的情况看,人类这种只要求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人类的这种自私自利的行为几乎葬送了自己在自然界中生存的权利。自然界中这种要求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规律与人类社会中权利与义务的规律是相辅相成的。在人类社会中,若想取得一定的权利就必须辅之以相应的义务。例如若想取得工资收入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等等。自然界中也是如此,如食物链规律,在食物链中,除了处于其顶端的人之外,每个物种在作为取食者的同时又必须是被食者。这种规律是有其道理的,那就是每个物种在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同时,必须给予他物种以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这一规律同人类社会所要求的公正秩序又是相吻合的,人类不能因为具有“意识”这一优势地位就无视这一自然规律的存在。 当然,我们并不主张人类退回到类人猿,或是更早一些时候,去被动地参与这一自然法则。我们在讨论的是自然界,抑或整个宇宙中存在着的这一基本规律。人类是否遵循这一规律,并不取决于人类是否有意识,而意识恰好使人类能够有别于他物更好地、能动地去遵守这一规律。我们行为的准则应该是,在要求自身发展的同时绝不能以牺牲他物种的存在权与发展权为代价,人类甚至应当帮助他物种实现这两种权利。 说到这里,有关人与自然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已经十分清楚了。那就是人与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物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大自然这一有机体。人与其他自然存在物均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都有在自然界中存在和发展的权利。其中任何存在物的存在和发展都不得以牺牲他物的存在权与发展权为代价。人类作为有意识的特殊存在物,能够了解大自然的一些规律性,因而人类有义务自觉地尊重其他存在物,并帮助其实现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从而使整个大自然呈现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 二、人对自然应负道德责任的环境伦理应成为立法理念的思想源泉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一定意义上两者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为: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首先,在立法上,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则予以确认,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其次在法的实施上,通过对违法者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既可以培养人们遵纪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第一,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失去道德价值就等于失去了判断法律善恶好坏的标准。第二,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立法的成熟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道德水准提高,将会为法的制定创造这样一个环境。第三,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推动作用。在执法方面,较高的职业道德可以保证执法者做到秉公而断,执法严明;在守法方面,道德意识可以提高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二)环境伦理立法理念的思想源泉 基于上述法理学原理来看,道德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基础,是判断一部法律善恶好坏的基础。而且某些重要道德要求原则,必须由法律来加以确认,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因而有关如何对待自然的法律必然要以环境伦理道德为理念。 环境伦理作为立法理念的思想源泉并不是今天人们的新发明。追溯人类法律的发展史,环境伦理一直贯穿于其中,并充当立法指导思想的工具。 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就已经意识到自然界是其赖以生存的环境,灭绝式地获取自然物对其生存不利。因而在其内部形成了不取鸟卵和幼兽的氏族习惯。这也许是环境伦理最早发挥其效用的时期。 进入阶级社会,环境伦理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对立法的指导思想作用也愈加明显。尤其是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类改造自然的负效应逐渐显露出来,人口激增、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等对人类社会构成重大威胁,此时人们急需一种新的环境伦理来指导人的行为方式。人类中心主义正是在这个时期而产生的。它主张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人类自身利益是对待环境的道德基础,它关注的是人类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生态要求,在这一思想的倡导下,人类法律的百科全书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部门——环境保护法。 (三)人对自然应负应然责任是当代立法理念的思想源泉 不可否认人类中心主义的倡导使人类对环境关注的热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究其根本,它仍未改变自原始社会时期就已经产生的单纯为谋利益的环境伦理思想,仍没有认清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在自然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人应对自然负一定的责任。 这种退一步而行之的方法或策略,只不过是延缓了人与自然发生极限冲突的时间,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说自然选择是一条发展的轨道,社会选择也是一条轨道,那么两者终将发生碰撞。 在人与自然关系急剧紧张的今天,我们必须彻底改换思维,站在自然界其他存在物的角度思考问题,一改先前统治人类十几万年的思维模式,倡导一种尊重与关怀的科学,切实意识到人类为自然界尽义务是一种应然的行为。只有这样人类的私欲才不会膨胀到极点,才会从根本上与自然融为一体,人类的意识才会因此显现出最耀眼的光芒。 三、在人对自然应负应然责任的基础上重新构筑对待自然的法律体系 (一)整体性思维 在人类中心主义倡导下,人类把自然界单纯地看成是资源或环境,把有关方面的法律称为资源法或环境保护法。因而其比较注重对单个资源的保护。例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的出台无疑对部分资源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其缺点仍然是人为地割裂了自然的整体性。前文已经论述过任何存在物的发展必然影响其他存在物的存在状况,比如说一味机械地保持森林的繁茂,未必是一件好事,有时这种人为地干涉可能会影响其自然的生态演替速度,打个比方来说像山齿鹑、狐狸、狍子等非特化动物,适应能力强,它们需要次生演替植被,如果人类一味单纯地对高大乔木进行保护而不按照自然规律的运作,定期截伐或火烧,显然等于把这类动物的栖息环境给剥夺了。人类的这种行为能称之为善吗? 所以说单对某个物种抑或资源的保护是不够的,人类在做出对某个存在物进行保护的行为之前必须做出精确的调查与研究,了解与这一存在物可能发生关系的种种其他存在物,并做出其可能受影响的精确预算值,只有在这种情况,我们才能对之有所行为。 (二)关爱他物的立法思维 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保护其他存在物绝大多数是从人类自身角度来考虑的。比如说,保护濒危物种,是为了维持自然的多样性,最终保持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的稳定性。即使不是出于这种角度,也是出自于自然对人类的其他价值,例如观赏价值等等,很少从关爱的角度出发。 其实关爱他物的情愫人类古已有之。在我国的古籍《孟子》中曾有过这样的记载:孟子见齐宣王,曾看到将被宰杀衅鼓的牛恐惧发抖的样子,觉得可怜,就说不要用牛了,改用羊吧。孟子认为,“恩足以及禽兽”,从这种仁德思想出发,就能行仁政,治理好国家,试想在我们生活中,大概人人都会有类似的“恻隐之心”的感情经历,但我们也大都和齐宣王一样采取或是以羊易牛,或是“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的掩耳盗铃的方法,这在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是十分不可取的,我们需要的是采取行动,使他物免除不必要的的痛苦,例如禁止利用动物作祭品等。说到这里也许有人要问,那么人类将不能吃任何东西了?这种想法是极端错误的。我们说的是减少动物以及其他有痛感的生物在心理和肉体上不遭受不必要的痛苦。观察动物界,绝大多数动物在取食时都是咬住猎物要害部位,致其死地后才取食。人类在以这些动物为食时,减轻它们遭受的痛苦是轻而易举的事情。美国在这方面做得很好,并已经出台了《仁慈屠宰法》。 其实有时候一些问题我们早已想到了,但因为一直没有人敢尝试,我们就总抱着这样一种心态:这能行吗?这是否太可笑了?直到有人已经走到了我们的前面,我们才感到其确实合理,而后我们又跟在人家的屁股后面走,这就是发达与落后的关键区别。 (三)设立申请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程序法 自然资源是宝贵的,尤其是一些不可再生资源,如土地、煤炭、石油等,它们均是大自然经过漫长的演变过程才得以产生的。人类有权利用这些物质来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但人类绝对没有剥夺或限制其存在和发展的权利,因而我们对其使用权的获得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建立使用权听证制度和使用权监督制度。在对使用权批准之前必须通知与该项资源有直接关系的人以及对该项资源进行研究的专家,听取他们的意见,而不得以使用该项资源能获得多少经济利益为标准,来确定该项资源的用途。在该使用权被批准后必须对其使用状况进行监督,一经发现其使用对该资源或其他资源有构成破坏的趋势,立即撤销其对该项资源的使用权。除此之外,还应建立相应的举报、奖励机制。以此形成破坏自然可耻,尊重、爱护自然光荣的道德理念。 (四)建立有关自然面貌损坏的补偿制度 我国尚未建立起在3.13中所提出的法律制度,因而已出现了自然资源大量被破坏的事实。例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至齐齐哈尔市的高速公路横穿扎龙自然保护区,把整个区域分为两半,对保护区内的动物造成严重威胁。但由于种种原因,此公路的存在和产生的后果尚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针对我国这种资源破坏程度极为严重的情况,建立损坏补偿制度势在必行。根据资源被破坏的程度以及其负作用的大小,做出或撤销其使用权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二者兼行的法律制度,利用该部分罚金对被损害资源进行修复和养护。 出于对自然的珍惜和爱护还可以采纳其他一些学者的建议,如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有偿使用制度、资源与环境信息管理制度、海洋与海岸带制度等。 总之,作为有意识的人类,应该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为了整个地球村的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张忠伦等 自然辩证法概论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 刘国城 中国古代的生态伦理观念 [3] 洪定国 21世纪人类意识的进化与隐缠序实在观的崛起 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16)第6期:5-8 [4] 吕川 关怀的科学 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16)第2期:20-24 [5] 费多益 环境价值:寻求公共的实践理性 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16)第1期:15-19 [6] 尚东涛 论社会选择与自然选择之张力 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16)第4期:1-4 [7] 缪燕等 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与人类可持续发展 资源开发与市场,2000(16)第1期:34-36 [8] 秦天宝 关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评价及立法取向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9(9)第3期:79-83 [9] 吴平生等 资源法导论 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 1990 [10] [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 环境伦理学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