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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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绿色融资的法律问题探析
2017-02-08 621 次

中小企业绿色融资的法律问题探析*

文同爱 孟岸英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长沙410081)

摘要:中小企业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融资难仍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从环境法律角度看,阻碍中小企业融资存在两大原因,那么,应采取四个方面的环境法律对策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保护;绿色融资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中,任何企业运作的目的在于寻求更好的发展,不断追求更多、更高的利润。随着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整个投资越来越不可能,于是就产生了融资的需求。随着社会闲置资金的不断增多,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企业不再仅仅依靠内部积累来缓慢完成资本形成和扩张的目标,而是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中介,实现产融的结合。融资,通俗来讲即筹措资金,即融资主体根据资金余缺的客观需要,运用一定的形式、手段和工具,实现资金的筹措、转化、运用、增值和回偿等融资活动的总称。[1]在现代社会,储蓄越来越多,资金存量越来越大,信用又如此发达,企业毫不犹豫地运用信用杠杆借本投资,合理经营获取高额利润。融资方式包括发行债券、股票等信用工具的直接融资和通过银行的资金融通的间接融资。在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各类大企业如鱼得水,充分运用融资工具,越做越大,越做越强。而大多数中小企业势单力薄,如果没有很强的优势亮点,很难得到投资方的青睐,很难取得资金融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2010年9月26日在西安透露,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已逾1亿户,占中国企业总数99%,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产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接近国家税收总额50%,集中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融资难仍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当前银行贷款依然是向大客户集中,按照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05年6 月底,贷款余额亿元以上的大客户在全国17家最大银行中,数量比重不足0.5% ,贷款余额比重却超过50% 。创造中国近六成GDP 的中小企业,仅占主要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16% 。2009年,中国金融机构本外币中长期贷款累计新增7.1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大、中型企业贷款比例分别占47%、44%,而小型企业仅占8.5%。 [2]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了不争的事实。具体而言,中小企业主要靠内源融资,而外部融资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

二、环境问题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阻击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除了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观薄弱,担保体系不健全,金融体系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不完善等内外原因外,特别值得深究的重要原因是中小企业的环境保护问题。

在数年的“环境换取经济增长”中,严重环境事件的迅猛增加使人们深深体会到了经济增长的巨大环境代价: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的生命健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现在,我国进入了优化经济发展模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阶段,环境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和改善,但是,还有很多因发展带来的并制约着发展的严重环境问题困扰着人们。就中小企业来看,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据2004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3月改为环保部)的调查,占我国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其中80%以上的工业生产存在污染问题,占中国污染源的60%。 [3]近年来中小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呈增长趋势,并成为中国环境污染的主导因素。具体来讲,环境问题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阻击可从两方面来分析。

(一)国家有关环保法律及政策对中小企业融资控制趋于严格

国家是生态经济社会安全的“守护者”,国家如果没有科学严格的环保法律制度对中小企业融资予以限制,中小企业融资将很方便,在利益的驱使下,中小企业将不会理会严峻的环境形式,基本上不会在利润回报前景不明朗的“清洁生产,环境工程”上下大功夫,这样的唯一结果是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给人民的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1.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绿色”控制。《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从本条可以得出每一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破坏,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商业银行法》第34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这是国家对企业融资做出了宏观规制,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是难以得到银行融资的。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金融机构在审查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控制贷款;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将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该文件则从微观上对企业通过银行融资作出了具体规制,操作性较强。

2.金融政策“绿化”,把环保问题纳入了金融监管之中。金融部门依据环境信息放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09年12月2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信贷结构和信贷风险预警监测,有效抑制产能过剩和防范金融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把信贷关,在积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禁止对国家已明确为严重产能过剩的产业中的企业和项目盲目发放贷款。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项目的金融支持,支持发展低碳经济。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在2010年4月举行的“中经求是论坛”上表示,银监会颁布的项目融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首次把“环保”作为一个风险来管理。即在进行金融信贷时,对该项目是不是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作为重要考虑指标。银行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风险信贷控制力也在逐渐加大。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其分支机构及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严把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贷关,对产能过剩、落后产能以及节能减排控制行业,要合理上收授信权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批新的信贷项目和发债融资时,要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市场准入要求,保护银行债权安全。2010年 7月29日,第三届世界环保大会在北京召开,期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蔡鄂生表示,推动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提升到国家战略,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进行绿色金融创新,发展低碳信贷,对环保不达标企业不得给予任何信贷支持。

(二)中小企业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多数中小企业思想传统,仅仅注重短期利益,往往不愿投资开发新技术创造新的环保产品。技术力量不雄厚,环保设施不符合环保政策,环境信用不可靠,没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要想得到融资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中小企业得不到融资支持的环保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中小企业的环保意识低,循环技术创新能力弱。中小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观,污染防治动机不强;缺乏环保技术创新意识,对循环经济模式、生态技术创新认识不足。对高额利润的追逐使得一些中小企业只注重眼前的经济效益,没有从长远考虑运用清洁生产、环保技术对企业带来的新的经济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中小企业缺乏污染防治、绿色经营设备和技术力量,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成为高耗能、低产出、没有发展前途的淘汰产业。

2.人才缺乏是中小企业进行循环技术创新的瓶颈。大多数中小企业条件有限,经营者自身素质不高,科技创新力量不足,专业性强的高素质、高学历科技人才很难在中小企业扎根,不能及时引进环保技术和先进循环技术,导致中小企业难以适应市场的环保需求而面临倒闭的危机。基于这些考虑,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往往对中小企业惜贷。

三、实现中小企业绿色融资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立法,建立中小企业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增强《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可操作性 政府作为国家的执法者,亦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统领者。政府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必须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 [4]政府部门不再干预中小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但必须对社会经济发展实行间接的宏观调控。政府在经济行为中主要是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在利益的驱使下,中小企业总会有规避“环保防治”的现象存在;企业自己投入环保治理的,政府是要给予相应的补偿退费的,这其中要经历调查、审计核算等复杂过程,容易发生脱节,出现错误,严重浪费人力,财力资源,增大成本。因此,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应该规定,在各级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在现有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中建立“中小企业环境保护专门机构”,主要负责人员为公务员,其余是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部分专职人员和大部分为专项事务临时聘用的人员,规定该机构具体职能,以推动中小企业的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该机构专业性强、专业人才济济、技术力量雄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中小企业的污染防治,环保技术的创新和实施等环境保护的专门问题。该机构派专人常驻或巡视中小企业,及时发现企业环保技术和措施的不足,及时解决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有效地防治新污染和破坏的产生,综合治理老污染和和环境破坏,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消极的应付转为积极的防治。[5]该机构独立履行自己的职责,向政府部门汇报各中小企业的环保状况,使政府掌握较全面、真实的本辖区内的中小企业的环保状况,从而更好的制定和调整相应的环保政策和治理、处罚制度。该机构的法定化同时也将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从环保领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可操作性。

该机构的经费由财政拨款,具体来源应由政府开征环境税,专款专用。我国已开征了资源税,但是我国资源税只对矿产资源和盐征收,况且开征资源税的目的是平衡级差收入,只对经济价值进行了补偿,资源税并不是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为目的。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它表现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6]负外部性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国家有必要开征环境税,把各企业生产对环境破坏的负外部性影响内部化,从而使“污染者付费”成本化。这样才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对环保领域的投入改善,有利于实现生态价值补偿,有利于社会公平。

“中小企业环境保护专门机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方面该机构负责一定行政区域中小企业污染的集中治理。在中小企业中,由于污染治理量大面广,不仅成本较高,而且政府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谁污染谁治理”这样的经济政策并不切实可行。集中治理效率高,节约成本,是解决中小企业污染问题快捷有效的首选途径。另一方面,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环保技术创新的人才瓶颈。该机构集相关领域专家、行家于一体,正好弥补单一中小企业在环保领域的空白与不足,中小企业通过该机构实现人才共享,促进环保技术的开发,并且提前有效预防环境危害的发生或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从而既能更好地节能减排,又能避免各方面的损失,大大降低企业内部循环技术成本。

(二)建立中小企业贷款环境风险审查评估制度

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专业服务要实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要有利于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必须监督借款人所贷资金的运用,控制中小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赤道原则”作为国际上实施绿色信贷的通用准则,已经在各大金融机构中得到充分实践,该原则虽然只关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融资的社会和环境问题,但对于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环境风险有很大的借鉴作用。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的商业银行以及一些国际金融机构为了降低银行贷款的环境风险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风险审查制度,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而我国关于降低贷款环境风险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为了降低环境风险,实现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双赢,我国有必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环境风险审查评估制度,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银行业制定信贷发放政策方面,应将支持低碳经济、绿色产业和节能环保放到首要地位。银行将首先支持运用清洁生产、循环技术,节能减排的中小企业融资。因为环境污染严重,污染防治能力差的中小企业,一方面容易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因缺乏竞争力,难以维系。最终的结果是企业破产无法还贷,银行承担了风险。

商业银行应该确立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的相关内容,把中小企业的环境信用纳入评估体系,建立银行业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在银监会制定的关于银行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则中,应该确立企业贷款项目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的相关内容,建立银行业环境风险预警机制,从而将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作为风险控制的基本内容。中小企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持续在企业的存续中,因此,金融机构应自始至终关注贷款者对环境的保护、治理和对资源的节约使用。[7]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环境要进行动态评估,贷款前,资金运用过程中都要对中小企业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改进环保部门的职能

首先,要改进环保部门的职责,把环保部门的“服务型”职责在《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规范化。环保部门的职责不只是“监管”,更重要的是“服务”。一方面,环保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环保技术”的研究,派专门人才指导中小企业提高环保技术水平,使源头控制,可持续理念扎根于中小企业的生产全程,从而使中小企业的“环保成本”不断降低,企业的环保积极性也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环保部门应协助金融业为“绿色金融”把好关,为金融业对中小企业环境风险的动态评估提供专业协助。

其次,要调整环保部门的权力。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管理的专门部门应该适合并有权对有关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做出行政指导、处理和处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并有责令停业、关闭的权力。对此我国《环境保护法》应该保障环保部门的上述权力。这其中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环保部门是管理环境污染的专门部门,能更好地引领和落实清洁生产和三同时制度;其二,避免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中小企业不顾一切追求利润不但可以为地方财政多做贡献,还能为当地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容易使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环境污染处罚不由自主地手下留情或者干脆视而不见。

(四)强化中小企业的环境责任加快中小企业应对融资绿色壁垒的自我完善

在科技如此发达,竞争如此激烈,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中小企业势必在不断创新中以求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在绿色融资政策下,中小企业自然成了应对绿色融资壁垒的主力军。中小企业应该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当然也包括对环境的保护、资源与合理利用。这一责任不仅关系到当代人类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8]相关法律应该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加大对企业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政策的惩罚力度。比如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对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最高罚款额也不超过10万元,违法的低成本远远抵挡不住违法高利润的诱惑,不少企业对某些环保法律规定视而不见。《中小企业促进法》更是没有涉及中小企业的环保法律责任。因此要加大中小企业违反环保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规范淘汰中小企业的环保标准和中小企业融资的环保标准,才能促进中小企业以开辟环保新径寻求发展,获取利润。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观,提高自身素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科技含量,增强创新能力,成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对于环境质量的改善、生态质量的提高,已经迫在眉睫,[9] 中小企业要加强生态环境忧患意识,提升低碳、环保技术创新意识。

在严格环境法律责任下,中小企业要想突破绿色融资壁垒,一方面只有具备较先进的节能减排设施和清洁生产技术,使本企业的产业符合国家的绿色金融政策和环境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各投资方的眷顾,得到资金寻求更强更大的发展。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只有及时、准确披露除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环境信息让投资者和公众监督,才会对企业的融资更有利。

On Law Problems Concerning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Green Financing

Abstract: The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have become a major force in driving China’s economy to develop.However, the difficulty in financing is still the bottle neck for them.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re are two major causes hindering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financing, so four environmental legal counter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address the problems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have in financing.

Key words: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financ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reen financing

作者简介:

文同爱(1963-),男,汉族,湖南桃江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学;

孟岸英(1984-),女,湖南益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基金项目: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项目批准号10A2D008),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1]谷秀娟.现代投融资------理论、工具与策略[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7.3.

[2]http://www.chinanews.com.cn/cj/ 2010/09-26/2556267.shtml

[3]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qkjc/695657.htm

[4]刘国涛.绿色产业与绿色产业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5]沈满洪.论环境经济手段[J].经济研究, 1997(10):55

[6]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第5版.77.

[7]熊学萍. 传统金融向绿色金融转变的若干思考[J].生态经济

[8]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9]杨德勇王守法.生态投融资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