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云南遗传资源法律保护,防止生物多样性减少
苏 倪 陈姝洁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 650224)
摘要: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种有生命资源的总汇和未来发展的基础,对于维持生态平衡,稳定环境具有关键性作用。生物多样性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组成部分,云南作为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省份,但生态较为脆弱,濒危物种比较多。为此尽快制订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专项法规和构建具体的保护机制是防止云南植物遗传资源锐减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植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种有生命资源的总汇和未来发展的基础,同时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持生态平衡,稳定环境具有关键性作用,为全人类带来了难以估价的利益。生物多样性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组成部分,云南作为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省份,保护遗传资源是保护遗传多样性的基础,为此,从法律层面保护云南省的遗传资源是防止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减少的迫切要求。
一、云南省植物遗传资源现状简介
云南是我国乃至全世界植物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素有“植物王国”的美誉。云南省目前有苔类以上高等植物426科,约2600属,13300多种,分别占全国植物总科数的90.3%,全国植物总属数的62.2%,全国植物总种数的60%。[1] 云南农作物遗传资源十分丰富,主要栽培植物有500余种,占全国的80%。已整理于中国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系统的有10819份,占全国的5.65 %。云南是亚洲栽培稻、荞麦、茶、甘蔗等多种作物的起源地和多样性中心,也是我国水稻、大麦、小麦、玉米、大豆、蚕豆、菜豆、苎麻、油菜、烟草、茶等作物遗传资源的主要分布区。
云南的地貌孕育了丰富的森林植物资源,是我国保留有少量原始天然林资源的重要省份。全省现有森林面积12.87万km2 ,占全国森林面积的9.6%。组成森林的乔木树种在云南有800多种,约占全国的80% ,是我国森林树种最丰富的省份。[2]在云南800多种森林树种中,许多是云南特有种或以云南为分布的多度中心。组成云南森林的一些重要科,如樟科和壳斗科,特有种分别占该科分布云南总种数的38.3 %和34%。交错的森林植物区系和繁多的特有种,构成了云南丰富的森林资源和复杂的森林类型。
云南是我国中药材主产区之一,目前根据中药资源普查结果编撰的《云南中药名录》记载了药用植物315科,1841属,6157种。其中有在全国享有盛誉的“云药”如三七、天麻、云木香、云黄连、当归、茯苓、儿茶等品种。也有从国内外引种、试种和野生变种成功的“南药”如砂仁、白豆蔻、肉桂、胡黄连、儿茶等。[3]云南药用植物资源按照药材的来源分类,可分为家化栽培或饲养及野生药材两类。其中家化栽培药材约140余种,如三七、天麻、云木香、红花、白术、丁香等;全省野生药材种类超过5000种,占云南药材总数的98%以上,蕴藏量约95万吨,较为出名的有重楼、冬虫夏草、龙胆草、黄精、天冬、半夏、何首乌、鸡血藤等等。
二、云南省植物遗传资源出现的危机
在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所列246种8类保护植物中,云南就占了114种;在《中国植物红皮书――珍稀濒危植物(第一册)》中所列388个濒危物种,云南也占了一半以上;在林业部公布的132种国家珍贵树种中,云南有59种。由此可见,云南虽然物种很多,为我国植物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但云南每一物种的数量却相对较少,濒危物种比较多。
目前,云南省植物遗传资源出现了一些危机,若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某些植物物种就有可能灭绝,生物多样性必将遭到破坏。云南省植物遗传资源出现的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为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现象严重
植物遗传资源的人为影响方式多种多样, 但尤以毁林开荒、森林火灾、林产品采集、薪炭砍伐和放牧等方式等最为严重。近年来,由于经济政策导向使然, 旅游开发建设、滥采滥挖、开山取石和采矿等蚕食林地的活动不断, 野生植物资源及其生境破坏严重, 已直接和间接地严重破坏和剧减了野生植物遗传资源。而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过度采集野生植物资源的现象尤为突出。例如国I级重点保护植物“德保苏铁”(竹子铁)因其独特的观赏价值,长期以来遭到了严重的采挖。还有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由于近年来的大量采挖,资源量急剧减少,冬虫夏草总量还不到20世纪90年代的1/12。
(二)植物物种多样性锐减
根据1997年出版的《云南资源植物学》和2005年云南省林业厅和云南省林业科学院编著的《云南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对云南省植物遗传资源的统计数量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短短几年时间,云南省高等植物就由过去的17000多种下降为现在的13300种,由此可见云南省植物物种多样性锐减。
1.花卉植物的多样性锐减
由于云南特有花卉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和经济价值,所以很多野生花卉被当地农民滥采滥挖,把稀有的野生花卉卖到国外,作为致富途径。例如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鹅掌楸(木兰科)”,由于其繁殖率低加之人们过度砍伐和生境破坏,分布面积仅为42hm2,居群数量不断减少而至濒危,按照IUCN地方濒危登记标准评价属于“极危种(CR)”;[4]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西康玉兰”由于其树皮可以作药用,也被人们过度砍伐而至濒危,属于“濒危种(EN)”。
2.药用植物的多样性锐减
云南在长期对药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往往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使许多药用植物资源种类遭到严重破坏,并日趋枯竭。例如云南的黄藤(天仙藤)、薯蓣属植物等,过去是满山遍野,如今却已很罕见。著名的民间药物“雪上一支蒿”(云南省保护的珍稀野生植物)、三分三(云南省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也是面临同样的处境。[5]云南药用植物的物种虽很丰富,但具体物种的资源储存量有限,资源更新速度慢,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在人们对某种天然药用植物无节制地采挖下,可能导致这种天然药用植物的枯竭或灭绝。
3.野生食用菌的多样性锐减
云南有800多种野生食用菌,占我国食用菌种类的85%,占世界2000 种野生食用菌的40%。经济价值较高、美味可口的珍贵品种有50多种;但是,云南食用菌资源开发利用还停留在消耗资源、追求数量的状态。目前,已经商品化的品种由于过度采集,导致一些野生食用菌成为濒危或渐危种。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松茸”(口蘑菌科)是云南省分布比较广泛的物种,但是目前由于人们的过度采集,松茸种群已经退缩到海拔较高的生态环境较好的林地,产量正逐年下降。按照IUCN地方濒危登记标准评价松茸属于“渐危种(CR)。
(三)濒危林木树种比例加大
由于云南许多地区仍是贫困山区,当地农民为了发财致富,把砍伐森林林木资源作为谋生手段。毁林开荒、森林火灾、林产品采集、薪炭砍伐和放牧等现象致使云南森林林木遗传资源遭到破坏,而对有经济价值的稀有林木的无度砍伐则直接导致濒危林木树种比例加大。例如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乔木)由于在树皮能提取世界上最昂贵的抗癌物质──紫杉醇,有很高经济价值,所以遭到了人们的盲目砍伐,近年来资源呈严重收缩状态,分布面积小,且零星分散,按照IUCN地方濒危登记标准评价属于“极危种(CR)”。又如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白豆杉(红豆杉科,常绿灌木至小乔木)由于与红豆杉形态十分相似,长期以来遭到人为无度砍伐。由于其雌雄分株,难以正常授粉,天然更新十分困难,导致资源数量十分稀少。白豆杉现在云南的分布面积为10hm2,林木零星分散,个体稀少,属于“极危种(CR)”。再如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伯乐树(落叶乔木),因结果实机率低再加上人为破坏严重,目前已经处于濒临灭绝的边缘,属于“极危种(CR)”。
(四)极危植物物种和濒危植物物种的比例不断加大
由于云南许多地区仍是贫困山区,当地农民为了发财致富,把砍伐森林林木资源作为谋生手段。毁林开荒、森林火灾、林产品采集、薪炭砍伐和放牧等现象致使云南森林林木遗传资源遭到破坏,而对有经济价值的稀有林木的无度砍伐则直接导致濒危林木树种比例加大。
根据2005年由云南省林业厅和云南省林业科学院编著的《云南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一书统计,云南省的珍稀濒危植物由过去的70科124属154种,上升为83科152属191种,增加了13科28属37种。绝大多数的植物稀有种,同时也是濒危种,两者合计达到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已有评价资料的124个物种中的76.6%。例如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发抖观音座莲,目前仅在西畴县的一个较小区域发现,只有数株存在,达到了极度濒危;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德保苏铁现在分布面积仅有10hm2,但残存个体数量十分稀少,已经濒临绝迹;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普通野生稻,云南原记录有26个分布点,现已有24个消失,消失率达92.3%,现仅存景洪市1个点和元江县1个点,每个点的丛数也很少。
三、完善云南省植物遗传资源法律制度,防止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颁布了一些与植物遗传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如《种子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云南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涉及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如:《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等。但是,云南省现行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有效保护云南省植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更不能适应国家间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需要。因此,为了保护云南省植物遗传资源,防止生物多样性减少,应加强云南省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尽快制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专项法规
云南省并没有植物遗传资源的专门立法,而是利用植物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植物资源和植物遗传资源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如果对两者不做区分,把植物资源的相关法律制度笼统地适用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做法是不利于正确界定遗传资源和按照遗传资源自身特点来安排法律制度的。因此,云南省应当针对植物遗传资源制定专门立法,对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建立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框架。
云南省应在云南现有法规基础上制定云南省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专门法规,使其能综合和全面地涵盖、保护和管理植物遗传资源,规范植物遗传资源的引进、输出、获取和惠益分享。云南省可以借鉴印度的《生物多样性法》、秘鲁的《遗传资源获取管制法》等发展中国家的立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专项法规。
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专项法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总原则、总目标。(2)植物遗传资源的定义和范围。(3)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行政体制。包括主管部门的设置和职权以及各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协调。(4)对植物遗传资源获取的管制。(5)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一般法律制度。内容包括植物遗传资源采集的许可证制度、植物遗传资源的交易制度、植物遗传资源获取的外国人准入制度、珍贵或濒危植物遗传资源的限制交易制度、植物遗传资源的收集与保存制度、植物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基金制度等等。(6)植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7)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8)对植物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保护制度。(9)违反本法的责任承担等等。
(二)加强对植物基因技术和品种培育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的专利法把植物品种排除在外,只对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某些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相对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是一个较弱的保护制度。云南省可以根据省情,在不违背上位法《专利法》的前提下,通过修改《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法》,允许对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保护,同时允许把植物遗传资源的品种培育技术和基因培育技术申请注册专利,加大对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面。同时,增加申请知识产权的事先知情同意要求。即任何人就基于在云南省获得的植物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智力成果在我国国内外申请知识产权的,应当获得利益相关者和云南省主管部门的事先知情同意。
此外,增加在适当条件下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要求。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要求即对于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实质上来源于云南省所提供的植物遗传资源或其传统知识时,该项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必须向云南省的指定机构无偿转让该技术,并允许其进行商业利用。或者规定云南省有权指定其代表机构共同参与外国公司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合作开发,但是要注意共同享有外国的知识产权的前提是我省的参与机构确实共同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否则强制共享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国际纠纷。
(三)建立植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
云南省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植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以保护处于弱势的不发达地区的惠益分享权利,防止遗传资源盲目流失国外。建议具体做法如下:
1.建立省级联络点
云南应该建立植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省级联络点,即上文提到的设立在环保局的植物遗传资源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国外和国内植物遗传资源利用的申请者进行事前管制。
2.建立植物遗传资源获取的事前知情同意制度
上述省级联络点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执行部门,具体操作程序是接受国际多边系统,各个国家或国内其他地区提出的获取植物遗传资源的申请,统一负责对国外申请的答复,明确云南省是否同意此种遗传资源的获取,对于国家级重点保护植物,还需要上报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并且进一步提出获得的条件。此答复必须作为其他农业、林业、环保、医药等业务部门审核采集申请的依据,答复不批准获取的,相关业务部门不授予采集证。
3.规范植物遗传资源获取合同
建立实施“植物遗传资源获取合同”的程序。植物遗传资源获取的申请者先要向植物遗传资源综合协调机构提出“植物遗传资源获取合同”的申请,该主管部门在原则上同意外国公司获取的基础上,该主管部门将与相关业务部门协商,向申请方提出获取的条件、获取方式、惠益分享的房事、专利与成果分配形式、资料提供方式等等有利于云南省的谈判方案和合同内容,由植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和外国公司在植物遗传资源获取合同上签署盖章。植物遗传资源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监督合同的实施和惠益分配,可定期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4.建立资料交换机制
应当建立云南省植物遗传资源资料交换机制,协调各部门和机构的资料与信息共享,同时通过资料交换机制,与国际多边和国家植物遗传资源信息系统进行交流。
(四)建立协调分工的植物遗传资源管理体制
云南植物遗传资源目前的管理体制是由环保、林业、农业、医药等部门分别管制,这些部门的职权之间存在相互交叉。多头管理导致出现管理空白,管理失灵现象。云南缺少一个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牵头主管部门,应该学习美国建立由一个植物遗传资源的主管部门牵头,其它部门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并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建议在云南省环保局下设立一个植物遗传资源综合协调机构,由该部门的代表担任协调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对全省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制定总体规划,对全省植物遗传资源进行调查编目,建立植物遗传资源数据库,并对林业、农业、城建、医药等部门提出有关植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指导意见,负责协调这些部门的工作。植物遗传资源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云南省植物遗传资源的管理活动,并且承担所有植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直接受理与审查的职能。
植物遗传资源综合协调机构在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申请(即《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根据管辖范围分别向环保、农业、林业、医药、城建等业务主管部门征询建议,最后由植物遗传资源综合协调机构做出批准决定。
(五)完善植物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制度
1.建立统一的收集保存服务性机构
云南省应该改变由科研机构代为收集保存植物遗传资源的现状,应该建立起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全省植物遗传资源的收集和保存。它可以由有专业知识的科研人员组成,并和植物园、农业院、林科院等研究机构保持信息交流。
2.加强基因文库、种质资源库建设
云南省应当大力加强基因文库和核心种质资源库的建设,这一任务由上述植物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机构来承担,这个行政职能部门受植物遗传资源的省级主管部门即设立在云南省环保局的植物遗传综合协调机构的领导。该收集保存服务性机构要致力于建设植物基因文库和植物核心种质资源库。
综上,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云南省植物遗传资源出现了一系列植物遗传资源危机,为了防止因为植物遗传资源危机带来的生物多样性减少,必须不断完善云南省植物遗传资源相关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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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武建雷.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显著.云南林业[J] .2010(6)。
Strengthe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genetic resources in Yunnan province,
prevent the loss of biological diversity
Su Ni & Chen Shujie
(Faculty of Law,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unming, Yunnan, 650224)
Abstract: Biodiversity is the sylloge of variety of human life and living resources and the foundation of development in the future, it has key role to maintenance ecological balance and stable environment. Biodiversity, including genetic diversity、species diversity and ecosystem diversity of the three components, Yunnan province is the most abundant of biodiversity in china, but more fragile ecology and endangered species in Yunnan province.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sharp reduction of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in Yunnan province, we should make special regulations to protect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and construct concrete protection mechanism as soon as quickly.
Key words: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benefit-sharing; biological diversity
作者简介:
苏倪(1966—),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法,环境法;
陈姝洁(1983—),女,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监测管理。
[1]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林业科学院.云南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05年:第1版 第17页
[2]杨文云,李昆.云南森林树种种质资源保存策略初探.林业科学研究.2002 年:第6期
[3]高丽.云南天然药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云南中医中药杂志.2006年:第27卷.第3期
[4]薛达元.中国生物遗传资源现状与保护.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206-208页
[5]薛达元.中国生物遗传资源现状与保护.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2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