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延伸责任研究
楚 健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摘要:生产者延伸责任自提出以来,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我国法律也有关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其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却不是十分理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认识和规定缺乏明确性。因此,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有效落实,还需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容、主体及适用范围等要素进行合理的界定。
关键词:生产者延伸责任;责任内容;责任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废弃产品日益剧增,大量的废弃产品得不到妥善的处理,给我国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面对这一压力,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规定企业等有义务回收废弃产品等,但仅仅是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在现实中不能有效的运用。因此,立足于我国国情,对生产者延伸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生产者延伸责任内涵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思想,是于1975年在瑞典的一项关于废弃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中提出来的。1988年瑞典的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Thomas Lindhqvist)首次提出了生产者延伸责任。此后,世界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固有的地方特色,对生产者延伸责任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与探讨。从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看,关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涵,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欧盟把生产者延伸责任定义为生产者必须承担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和处理的责任,其策略是将产品废弃阶段的责任完全归于生产者。[1]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一项环境政策,生产者对于产品所承担的责任(物质和/或财务责任)扩大到生命周期的消费后的废弃物处置阶段。[2] 3、美国把生产者延伸责任改为“延伸产品责任”;“延伸产品责任是一项新兴的实践,它主要是考虑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从产品设计到废弃,实现保护资源预防污染的目的。在延伸产品责任体系中,制造商、供应商、使用者(公共和个人)以及产品处置者将共同承担产品及其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责任。延伸产品责任的一个目标就是识别生产链条上那些最有能力改善产品环境影响的参与者。该责任主体视情况而定,或者是原材料的生产者,或者是最终用户或者其他。”[3]4、我国有学者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是指以生产者为主导的责任主体对消费及其他环节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所应承担的责任。[4]
由此可见,国内外关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涵认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争议。结合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产生及其目的,本人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是指生产者必须承担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的法律义务。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首先,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一种被延伸的责任;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生产者的责任在产品生命周期内主要集中于产品的制造与使用阶段,在内容上则主要是指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环境污染防治责任。而延伸责任,是生产者所需承担的责任在其产品生命周期内的一种自然“延伸”、“扩大”或“延长”。[5] 其次,生产者延伸责任限于产品的消费后阶段;产品的生命周期通常包括原材料的开采、加工、生产、包装、运输、消费、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等一系列从“摇篮到坟墓”的过程。生产者延伸责任应限于消费后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阶段,以体现“延伸”的内涵。至于消费前和消费中有关产品责任的问题,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由相关法如《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本意就是对废旧产品的处理,因此,有的学者直接将这一责任形式界定为后产品责任[6]。最后,生产者延伸责任是生产者的一项法律义务;从法学意义上来说,“责任”既可以理解为法律义务,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主要不同有两点:第一,法律义务是当为,只具有拘束力;而法律责任是当为且必为,具有强制力;第二,法律责任对违法者而言意味着必然带来不利后果,而法律义务对义务人来说,并不必然意味着不利。[7]生产者延伸责任要求生产者对产品在消费后阶段进行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并不是因为生产者违法而要求其承担的不利后果,其实质是生产者的法律义务,而非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二、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循环经济理论
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型流动经济的简称,其思想起源于美国经济学家鲍尔(Boulding K.)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循环经济要求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与环境容量,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3R)原则,减少进入生产流程的物质量,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一个从“排除废物”到“净化废物”再到“利用废物”的过程,一个“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的过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8]
生产者延伸责任在各国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但一般而言,生产者延伸责任都要求生产者要承担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的责任。生产者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废弃产品给环境带来的压力,促进了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遵循了生态规律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3R)原则。因此,生产者责任责任本质上是完全符合循环经济的理念的。
(二)外部性内部化理论
外部性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所谓外部性,是指生产或消费的主体在进行生产或消费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这种影响如果是有益的,就称外部经济性;如是有害的,就称外部不经济性。[9]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伴随着环境资源的消耗和损害,即环境成本的产生,而此种环境成本就是外部不经济性的体现。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人们可以在不付出相应的代价的情况下任意使用,因此生产者也不会把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中。生产者获得了利益,却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其结果是导致环境资源的破坏和枯竭。生产者延伸责任要求生产者承担回收、循环利用与合理处置等责任,将促使生产者生产潜在致污能力尽可能弱的产品以及建立经济有效的产品回收处置体系,消除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此时,生产者要承担起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成本,将该环境成本纳入到产品成本当中,从而实现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三、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完善
(一)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容
生产者延伸责任是指生产者承担的法律义务,其具体内容取决于责任产生的缘由和责任设置的目的。废弃产品问题日渐凸显,促使了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产生。在过去,由于经济发展规模还比较小,废弃产品的产生量也比较小,而且政府会在对其回收后,进行焚烧或掩埋等处理,因此所造成的污染问题还不是十分明显;而现在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废弃产品问题却越来越严重,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特别是高科技电子产品的废弃物,具有高度危险性,一旦造成环境污染,往往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由生产者来承担延伸责任,其目的也是希望激励生产者能积极地将产品废弃物对社会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外部性内部化。由此可见,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产生源于废弃产品问题,其设立的目的也是为了解决废弃产品给环境带来问题。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是指生产者为应对废弃产品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而言就是生产者为应对废弃产品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问题所应承担的消除废弃产品环境影响的责任。而要消除废弃产品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生产者对废弃产品进行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由生产者对废弃产品进行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一方面直接有效的减少了产品的资源承载量以及降低产品的潜在致污能力,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一定会大为减少;另一方面,由于承担了额外的环境成本,生产成本增加,利润也就随之降低,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生产者会想方设法减少成本,这就促使生产者在产品生产的各阶段采用新技术、使用易于拆解、易于回收处置、易于循环利用的生产材料,从而使其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的责任变得简单。因此,笔者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容就是指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的法律义务。
(二)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主体
1、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
在传统生产者责任中,生产者对其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污染承担责任。而使用产品或者是被简单丢弃,或者是由地方政府负责,通过税收补贴等来承担处理费用。但即便是有地方政府来承担产品废弃物的处理,也无法有效的解决废弃产品所带来的环境问题,达到减少资源消耗减轻环境危害的目的。废弃产品问题源于生产者的生产行为,生产者通过生产产品获取利益,但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冲击并且这种冲击不论是从质上还是量上都远远超过了其他个体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其也必须承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成本,唯有如此,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生产者延伸责任要求生产者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的义务,把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成本纳入到生产成本中,迫使生产者想方设法降低其产品的致污能力。而生产者是产品的缔结者,对于产品设计和原材料的选择拥有绝对的掌控权,并争取利润的最大化,生产者会通过产品设计优化和技术改良来使产品向无害化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方向靠近,以达到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目的。[10]可见,由生产者来承担延伸责任,能够促使生产者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的选择、产品的制造、产品的销售以及产品消费后的处置等环节考虑环境阿题,减少自己产品对环境带来的冲击,有效解决废弃产品问题。所以,生产者延伸责任应该由生产者来承担。
2、生产者的范围
关于生产者的范围,首先应该包括本国的产品制造商,一般通过产品的商标来确定。其次,随着我国进口贸易的增加,成品进口商也应该属于生产者,因为对于国外的产品制造商我国无法直接要求其承担延伸责任,通过规定进口商承担延伸责任,从而间接的要求国外产品制造商承担延伸责任,使其负担进口产品在我国废弃后的回收、循环利用和合理处置的义务。当然,产品制造商和成品进口商属于生产者只是一般的规定;在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产品,生产者的内涵还有所不同。
(三)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适用范围
生产者延伸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责任方式,其适用范围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要受回收成本、监督成本、再处理处置成本、产品的寿命、构成、市场分布状态、二级材料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其中回收价值和废弃产品对环境的影响是主要因素。因此,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的适用范围,必须依照不同产品废物的特点分别逐步进行,主要应考虑两个因素问题:第一,产品废物的潜在环境危害性;第二,引入生产者延伸责任在成本效益上的可行性。[11]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本人认为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1、电子类产品及电器类产品,主要包括电视、电脑、洗衣机、空调、手机、电池以及各种数码设备;电子类的产品一般都是科技产品,制作该产品的材料往往含有大量的有害化学物质,产品报废后如果处理不当会对环境产生不可估量的损失,会对我们的生命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另外,电子产品大多含有贵重金属或者有用的电子元件,在废弃好后也具有较高的回收价值,如果生产者对其进行恰当的处理,是可以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的。2、汽车类产品;汽车的回收是可以产生非常好的经济效益的,报废的汽车体仍有多种有用的材料,况且汽车的回收相对于其他产品也是更容易,更方便的。
当然,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也应该适当的扩张,以确保最大限度的发挥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功能,消除废弃产品给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谢芳,李惠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与企业的循环经济模式[J].生态经济,2006,(6).
2、钱勇.《DECD国家扩大生产者责任政策对市场结构与企业行为的影响》,载于《产业经济研究》,2004年第2期.
3、李 艳 萍.《论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J]《环境保护》.2005,(7);14.
4、王干.《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4期.
5、唐绍均.《论生产者的延伸责任》,载《学术论坛》,2008年第10期.
6、辜恩臻.《延伸生产者责任(EPR)制度的法律分析》[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0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39;643.
7、张恒山.法理要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41.
8、冯之浚等.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中国循环经济高端论坛[M]//陈德敏.关于循环经济立法相关问题的思考[J].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99.
9、王干.《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4期.
10、李敏.《延伸生产者责任初探》,载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11、谷德进.《论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载《生态经济》,2008年第10期.
(英文摘要编者略)
作者简介:楚健(1986-),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硕士,福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