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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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环境议题
2017-02-12 628 次

发展中国家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环境议题 朱晓勤* 一、提出一个积极议程的必要性 关于环境与贸易问题要不要纳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成为一个新的议题,曾经是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引起激烈争论的一个话题。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起先强烈反对将该问题纳入未来的贸易谈判中,但是随着争论的进一步发展,发展中国家不再继续坚持这种反对。这是由于以下原因的存在: (一)从1998年WTO上诉机构对“虾和海龟”(Shrimp/Turtle)一案的裁决来看,它已使多边贸易体系如何进一步融合环境因素产生了新的不确定性。该项裁决第一次倾向于环境保护,承认各成员方有权为环境保护的目的而采取适当的贸易限制措施,这一点受到了发达国家的普遍欢迎,但同时也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政策带来很大的冲击。发展中国家被置于这样一种处境:他们或者必须求助于一种可诉的制度,包括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分析环境与贸易问题;或者必须对环境与贸易问题进行预防性的研究以避免冲突。而对后者而言,一个积极的议程将是有所助益的。 (二)对于由发达国家提出的具体的环境与贸易方面的建议,发展中国家特别关注和警惕的有三个:第一,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修改,规定更多的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相一致的贸易措施,包括对非缔约方的歧视性贸易措施。而这有可能导致单边措施的滥用。第二,就以“与产品性能无关的产品生产方法”(non-product related product process methods, NPR--PPMs) 为基础的出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特别是生态标签问题,达成和解。第三,扩大预防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发展中国家担心这些问题可能损害他们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应对这种压力,发展中国家如果能够提出自己的环境议程,一旦该问题进入谈判程序,发展中国家就可以坚持对自己有利的观点。 随着多哈部长会议的召开,可以说环境与贸易问题能否成为一个新议题的争论已经尘埃落定。各成员已经同意就贸易与环境领域的一些问题立即展开谈判,同时要求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主持工作计划中的相关工作。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唯有积极参与环境与贸易议题的谈判,明确亮出发展中国家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才能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得到充分考虑。否则,发展中国家只能被人牵着鼻子走,重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被动接受”的覆辙。 二、在环境与贸易领域存在的不平衡 发展中国家反对将环境与贸易问题纳入谈判议程的事实并不表明发展中国家轻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这实际上是由于在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实践缺乏平衡,导致发展中国家往往被迫采取防御性的姿态。在环境与贸易领域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中的讨论忽视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发展中国家普遍不满的是环境与贸易问题的辩论所涉及的内容是片面的。在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CTE”)中的讨论基本上集中于发达国家感兴趣的问题上,如对《GATT1994》第20条规定的修改,及以“与产品性能无关的产品生产方法”为基础的生态标签问题。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就生态标签在市场准入中的作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而环保标准、技术规章、产品的包装和回收,这些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潜力极为重要的问题在这场争论中被弃置一边。这场争论的结果是,许多发展中国家越来越意识到,将焦点从与其有特别利益的产品转向“产品生产过程”(Production Processes of Products, PPP)——这是授予生态标签的依据,将导致对其产品出口的又一贸易壁垒。这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令人厌烦的(burdensome)标签要求太容易被用作保护主义的掩饰”。 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大量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往往难以满足生态标签要求的产品生产过程标准。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所关注的问题,诸如,增加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关的产品的市场准入,澄清有利于发展的WTO协定的相关规定,及促进技术转让等问题,在CTE的讨论中却很少被提及。相反,许多发达国家,被其国内强大的环保势力所驱使,试图利用WTO机制以使其以环保为借口的对市场准入进行的限制合法化。 因此,尽管发达国家一直在施加压力,要将出于环保目的的贸易措施的使用纳入WTO规则体系,但他们却没有进行努力来实际控制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及过时的技术出口到发展中国家。这表现在关于国内禁止产品的出口问题的讨论已过早地被WTO搁置起来。因为发达国家争论到这是一个技术问题,其他机构更适于处理该问题。而值得注意的是,同样的理由实际上也可以被用于大量的关于使用符合多边环境协定(MEAs)的贸易措施的讨论中,但是发达国家却从未在这种讨论中援引过这种理由。 2.未鼓励环境友好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虽然发达国家始终试图要使那些以“与产品性能无关的产品生产方法”为基础的贸易限制措施(包括单边和域外限制措施)的使用合法化,但很少有人关注鼓励环境友好技术(environmentally sound technologies ,简称ESTs)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而这种转移有助于发展中国家采用更多的对环境有利的产品生产方法。 在1999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主持的一个高层主题研讨会(High Level Symposium)上,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一个非政府组织(NGO)-—第三世界网络(Third World Network)的代表指出,发展中国家不应受到贸易制裁的约束,而是应从获得环保技术、获得来自国际社会的政治支持及从多边贷款组织获得环保资金当中受益。来自世界银行的代表也注意到允许一国针对另一国的污染或环境恶化采取单边制裁措施将从根本上使贸易体系转变为以力量而不是以规则为基础。 类似的,尽管有国家希望明确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的适用范围扩及生态标签计划,看来却没有国家愿意考虑发展中国家如何能从那些利用传统的、本土知识的环境友好产品的贸易中获利。进一步,尽管有国家希望将利用生命周期分析方法(life-cycle analysis)授予的生态标签纳入TBT协定,国际社会至今仍未在转基因产品(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简称GMOs)的生态标签的指南上取得任何进展,而这些GMOs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要在若干年后才能为人所知。 3.发展中国家加强环保的能力建设的问题未得到重视。发展中国家并不是对环境与贸易的一体化不感兴趣,而是由于无力负担相关的调整费用。那些强调全球环境问题的措施与时刻表往往缺乏对发展中国家执行和管理能力不足的考虑。目前在很多环境争端中,发展中国家往往受限于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匮乏而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可见,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问题急需得到重视。 三、西雅图部长会议筹备阶段 在西雅图部长会议的筹备阶段,许多发展中国家就环境与贸易问题提出了大量建议。其中不少建议集中在CTE已讨论的具体问题上,通常与各种WTO协定执行中的环境因素有关。建议主要针对以下问题:(1)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2)国内禁止产品(domestically prohibited goods,以下简称“DPGs”)的出口问题;(3)与Trips协定有关的问题;(4)加强《生物多样性公约》(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简称“CBD”)与Trips协定的互补性,使CBD的原则能在Trips协定中得以体现。总体而言,发展中国家反对将市场准入与环境相联系,反对将与环境有关的贸易限制进一步融入多边贸易体系。 具体来说,发展中国家或者单独或者联合提出的相关建议分别针对如下在CTE中讨论的问题 :(1)最不发达国家(LDCs)的建议针对问题①和⑤,即多边贸易体系规则与根据MEAs采取的贸易措施之间的关系问题。(2)印度、LDCs、古巴、肯尼亚、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的建议针对的是问题⑥a,即环境措施和市场准入问题,包括以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为理由的补贴问题。例如,古巴建议,WTO市场准入委员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应致力于通过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不受不必要的壁垒或以环保为名采取的单边措施的影响,而使可持续发展成为WTO的一个目标。为此,古巴认为,对最终产品要求考虑其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是不可接受的。 又如,肯尼亚反对任何利用环境措施作为贸易壁垒的企图,认为,环保理念与标准是经济发展程度的一种表现。因此,对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施加先进国家的环保标准,将对内人为增加发展中国家产品的成本,对外削弱其在出口领域的比较优势。 (3)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巴基斯坦也针对问题⑥b,即消除贸易限制和扭曲对环境的好处问题,提出了他们的建议。(4)肯尼亚和LDCs 还针对问题⑦,即国内禁止产品的出口问题提出建议。(5)关于Trips协定,发展中国家所提的建议最多。其中,非洲国家集团、肯尼亚、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和秘鲁以及LDCs都针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环境的关系问题提出了建议;印度所提的建议分别针对Trips协定与MEAs及Trips协定与 CBD的关系问题;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这四个国家则分别针对强制许可使用和Trips协定与CBD的关系问题提出了他们的建议。此外,菲律宾与秘鲁还和发达国家共同提出了关于渔业补贴的建议。 概而言之,发达国家建议的目标则在于:①通过谈判使环境成为一个重要的交叉问题;②明确具体的贸易与环境问题,这将使环境因素进一步与多边贸易体系相兼容。尽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所提的建议中有明显的分歧存在,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观点之间也有共同之处,比如,双方都赞成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来构筑贸易自由化的议程,都支持“双赢”(win-win)的结果,特别是在农业、渔业、环保服务领域。另外双方都表示CTE的工作应得到继续。 在这一阶段,关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辩论逐渐从强调不同的谈判小组应考虑环境因素转向讨论CTE的作用。这可能是归因于发展中国家坚持CTE的作用,如《马拉喀什部长宣言》所标明的,不应被削弱。发展中国家强调,在任何谈判开始之前,就可能通过谈判得到修改的贸易条款,CTE应发挥其帮助各国达成一致意见的作用。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对CTE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帮助其完成目前的使命与达成平衡的议程。 因此可以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西雅图会议的筹备阶段就环境与贸易问题在以下方面达成了一些共识:第一,重新确认在《建立世贸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序言中设定的目标,其中包括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第二,承认有必要保证环境与贸易政策是互相支持的,增强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的政策协调性。第三,使CTE在其现有的使命范围内和平衡的议程内继续发挥其作用。所以,尽管在西雅图部长会议上,环境与贸易问题并不是一个热门讨论的话题,但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下,关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辩论还是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这就为各国部长在第四次多哈部长会议上就环境与贸易问题形成谈判和工作计划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四、关于可能议程的争论 在多哈部长会议召开之前,关于可能进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议程的环境与贸易问题,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边环境协定(MEAs )中的贸易条款与WTO规则的关系 国际社会已经意识到以国际合作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的MEAs在提出跨界和全球环境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然而各国就实现MEAs目标的政策工具展开了广泛的辩论。在CTE的讨论集中于符合MEAs的贸易措施与WTO规则的关系问题。一些发达国家要求修改《GATT1994》第20条,使其进一步包容MEAs特别指明的贸易措施。 但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没有必要修改现有的《GATT1994》第20条,因为他们认为该条已经清楚地规定了任何合法的贸易措施都应该符合的条件。 应该说,发展中国家的这种看法是有其实践根据的。自GATT成立以来,有三个由发展中国家针对美国提起的环境与贸易争端,而每一次,发展中国家申诉方都胜诉了。第一个案件是1991年由墨西哥提起的美国限制金枪鱼进口案。美国以墨西哥捕捞金枪鱼的技术会导致大量的海豚被误杀为由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该案专家组认为美国的这种进口限制不符合《GATT》第20条(b)款中的“必需性”的要求,裁决美国败诉。 第二个案件是1995年由委内瑞拉和巴西提起的美国汽油标准案。美国根据其《清洁空气法》对进口汽油设定了比国产汽油更高的环保标准。WTO上诉机构支持美国有权利采取尽可能高的标准以维持其空气质量,但条件是其设定标准的方式不应构成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扭曲。 第三个案件是1996年由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提起的美国禁止虾及虾产品进口案。与金枪鱼案相似,美国禁止进口的理由是申诉方捕捞海虾的方式会误杀海龟,后者是一种濒危物种。上诉机构认为WTO成员方可以采取“与保护濒临灭绝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然而,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应是武断的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不合理的限制。 对这一争论激烈的问题,发展中国家所持的观点是: 1、改进对MEAs中规定的支持性措施(supportive measures)的执行,审议多边贸易体系在何种程度上有助于扫清障碍,以更好地实施这种措施。而这将与MEAs中的技术转让条款特别有关。 2、加强MEAs与WTO的合作以避免进一步冲突。这将同时排除修改《GATT1994》第20条的必要。这种合作可以同时审议其他WTO规则,目的是加强MEAs中技术转让条款与WTO规则的兼容性。 3、反对利用单边和域外贸易措施提出全球关注的环境问题,强调根据《GATT1994》第20条引言,避免使用带有武断的不合理的歧视的贸易措施,或使用扭曲贸易的限制措施。这其中也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形,即由一个或几个国家所谓“根据”某个MEA而采取的贸易措施,却可能被他国认为是武断的和不合理的。 (二)Trips协定 发达国家强调Trips协定的目的是鼓励发明。而发展中国家特别关注的是该协定中关于技术转让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条款。因为在制造领域,Trips协定可能限制发展中国家政府利用强制许可机制,这会对技术转让,包括环境友好技术的转让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Trips协定,发展中国家提出如下建议: 1. 将所有的生物品种及其相关知识排除在专利权之外。 2. 根据Trips协定第27条3款b项 ,对有效的“特殊制度”(sui generis system)实施的不同选择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3. 给予充分的时间进一步审议《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规定与Trips协定的关系。 4. 使Trips协定与CBD的相关规定相一致,特别是在生物资源与传统知识体系领域。 5. 对Trips协定第27条2款 的适用加强研究,该条款能将有害于环境的技术排除在专利权之外。这将特别适用于转基因产品(GMOs),而这种产品被人们已知是有害的。同时也有必要在该款规定采取某种预防措施的一些情形。 6. 要求完全实施Trips协定第66条2款和第67条。第67条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要求,根据双方同意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合作。第66条2款要求发达国家鼓励其领土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向LDCs提供技术转让。对发达国家实施这两个条款的情况进行审议,有助于强调这是有约束力的义务,而不是最佳努力(best endeavour)条款。在发达国家不执行这些条款时,发展中国家能获得何种形式的救济是发展中国家关注的另一个问题。 (三)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个关键问题。由于技术、资金等方面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中的环保成分比较少,发展中国家可能会发现进口国的环保标准是很难达到的。因此,优惠的市场准入和其他贸易优惠对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对LDCs而言。这些优惠目前受到了各种各样的侵蚀,而且未来贸易谈判的结果可能进一步加剧这种侵蚀,这对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会产生不利影响,并削弱他们通过贸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而削减贸易限制(如高关税、关税升级)和贸易扭曲,既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也能带来积极的环保效果。 目前许多讨论集中于削减如渔业、农业和能源领域的贸易扭曲。另外,生态标签(eco-labelling)也与市场准入有很大的关系。在CTE中的讨论集中于生态标签计划的多边标准,特别是那些以“与产品性能无关的产品生产方法”为基础的生态标签。看来生态标签在国际贸易中能带来多大的利益至少部分取决于以下因素,如“产品生产方法”(Product Process Method, PPM)、国际标准与“等效性”(equivalency)的定义。到目前为止,在生态标签领域的PPM问题上没有取得什么进展。在WTO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主持的辩论中,对“等效性”的界定还未形成共识。 发展中国家对这一问题所持的基本观点是: 1. 根据现有的商业惯例法典设计一种自愿措施机制,目标是避免利用以与产品生产方法(PPM)有关的要求为基础的贸易歧视措施。 2. 使非政府组织(NGOs)的运动和当地政府的政策受WTO规则的约束,使其更有可预见性。比如根据政府采购的复边协定,许多地方政府禁止使用热带木材产品,这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潜在的重大不利影响。 3. 就新出现的有潜在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的发展和实施形成一致意见,特别是要在减少环境及人体健康风险和减少对贸易的不利影响之间寻求一种适当的平衡。这种有潜在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在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利益有重要关系的农产品和海产品领域是非常突出的。 4. 保证生态标签的形成过程是透明的、非歧视的。 5. 就何为“一个国际标准”(an international standard)作出界定,保证不同发展水平的WTO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够有效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四)国内禁止产品(DPGs)问题 在出口国国内禁止或严格限制销售的产品可能会产生健康或环境方面的不利影响。发展中国家需要关于这些产品对公众健康和环境带来风险的充分信息。除此以外,发展中国家可能也缺乏管理和控制这类产品的能力。发达国家试图回避这一问题,争辩到,在一系列的多边协定和机构中已经提及这一问题。然而,多边协定的缔约方和机构的成员往往是有限的,解决争端的唯一选择只能是WTO。鉴此,发展中国家提出如下主张: 1. 对DPGs的定义和哪些现有的DPGs应在WTO中加以考虑取得明确的一致的意见。 2. 识别在现有协定和在相关国际通知程序中在涵盖产品范围方面的可能区别。 3. 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其管理和控制DPGs的进口的技术能力。 (五)对贸易协定的环境审议 时至今日,人们普遍认识到,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s, EIAs)是一种能使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小化的工具,其主要目标是促进可持续发展。更广泛地说,EIAs将促进环境与经济的一体化。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将关注进一步贸易自由化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许多发达国家建议将对贸易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估纳入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然而发展中国家争论到,尽管EIAs会是有效的国内政策工具,但尚无将其加以多边化的必要性。而且目前EIAs主要用于项目的评估,在发展中国家还很少有关于对贸易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实践经验。对此,发展中国家强烈呼吁: 1. 帮助加强发展中国家将环境因素融入经济政策的能力。 2. 建议对Trips协定进行环境审议。 3. 建议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进行环境审议,特别是对与农产品有关的补贴进行审议。 4. 建议对“环境有害产品”(environmental bads)与国内禁止产品的贸易进行环境审议。 (六)贸易与环境的一体化 将贸易与环境加以一体化考虑已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朝向可持续发展的优先考虑问题。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已就贸易与环境的国际议程作出了建议,比如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然而,该议程的执行情况是令人失望的。发展中国家认为有必要更新承诺,同时提出新的建议,形成使贸易与环境一体化的有效方法。 五、多哈会议 多哈会议上,各成员同意就贸易与环境领域的部分问题展开谈判,并同意继续CTE的工作。 (一)展开谈判的问题 1、多边环境协定(MEAs) 目前全球生效的MEAs大约有200个,只有其中的20个包含有贸易条款。比如,《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生产、消费和出口设定了限制。《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也都包含有贸易条款。 部长们同意就现有WTO规则和MEAs中设定的具体贸易义务的关系进行谈判。谈判的目标将是识别根据MEAs采取的贸易措施及根据WTO规则采取的贸易措施之间的关系。谈判的范围限制在现有这些WTO规则对争议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方的适用性的范围之内。谈判应能解决WTO规则如何适用于同时是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方的WTO成员方的问题。部长们特别强调,这种谈判不应损害那些非争议的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方的WTO成员方在WTO中享有的权利。 2、信息交换 部长们同意就MEAs与WTO秘书处之间进行定期信息交换的程序进行谈判。目前,CTE每年主持召开一到两次由不同的多边环境协定的秘书处人员参加的信息会议(information session),讨论在这些环境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规定及其争端解决机制。新的信息交换程序将会扩大现有合作的范围。 3、观察员地位 总体而言,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在WTO中给予其他政府间组织以观察员地位在目前存在阻碍。在CTE中,目前有七项要求观察员地位的申请未得到答复,包括一项由一个多边环境协定提出的申请。此次谈判的目标将是为WTO中的观察员身份设定标准。 4、对环保产品和服务的贸易壁垒 部长们同意进行谈判,以减少甚至取消对环保产品和服务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环保产品和服务是指诸如催化转化剂、空气过滤器和废水处理的咨询服务等产品和服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在这一问题的谈判中重要的是审议对发展中国家有潜在利益的产品和服务—包括环境友好产品—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受益于贸易自由化,以及谈判将如何影响发展中国家在环保产品和服务领域的发展,包括增进其对世界贸易的参与的能力。 5、渔业补贴 部长们同意澄清和改进适用于渔业补贴的WTO规则。渔业补贴问题已在CTE中研究了数年。一些研究表明这些补贴会是有害于环境的,如果其导致太多的渔民去追捕为数已太少的鱼。 根据《部长宣言》,关于上述问题的谈判的目标是增强贸易和环境的互补性。作为一揽子谈判的一部分,谈判将于2005年1月1日截止。根据WTO贸易谈判委员会的安排,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将在CTE特会上进行。 (二)CTE的工作计划 除了上述需要立即展开谈判的问题以外,部长们还建议CTE要特别关注以下问题: 1.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的影响。遵守环保要求对一个出口商而言会是一种负担,比如,当一个出口商想在一个要求产品包装采用可回收材料的国家销售其产品时。CTE关于这一问题的工作不是要取消环保要求,而是要努力在贸易与环保的目标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2.“三赢”(win-win-win)情形,即削减贸易限制和扭曲有利于贸易、环境和发展的情形。WTO成员意识到消除贸易限制和扭曲将能使多边贸易体系和环境都能从中受益。如果能够消除高额关税、关税升级、出口限制、补贴和非关税壁垒,在诸如农业、渔业、能源、林业、纺织品与服装、皮革及环保服务行业都能得到可持续发展。 3.知识产权。WTO成员承认Trips协定有利于帮助国家获得环境友好技术和产品,也有利于在该领域的技术转让。《部长宣言》授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继续澄清Trips协定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部长们同时要求CTE继续关注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 4.生态标签要求。生态标签表明该产品满足特定的环保标准。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担心对生态标签的单方决定会成为隐藏的甚至是有目的的保护主义,CTE打算研究生态标签对贸易的影响,审议现行WTO规则是否会阻碍生态标签政策。类似的讨论将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展开。 部长们要求CTE就上述问题展开工作时,应识别澄清相关WTO规则的必要。CTE应就其工作向第五次部长会议作出报告,并在适当时,就未来的行动,包括谈判的必要性,提出建议。部长们强调,这项工作计划的成果和根据部长的授权而举行的谈判的成果应与多边贸易体系的开放和非歧视的性质相协调,既不能增加或减少现有WTO协定下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能改变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在《部长宣言》中,部长们特别指出,环境与贸易领域的谈判和工作计划都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部长们意识到在贸易与环境领域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鼓励在希望进行环境审议的成员方之间分享专业知识和经验。部长们承诺就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行动向第五次部长会议提交报告。 六、主题研讨会 2002年4月底WTO在日内瓦主持召开了名为“多哈发展议程及其他”(Doha Development Agenda and Beyond)的主题研讨会。WTO总干事穆尔先生在其演讲中指出,所有深入的研究都表明贫困是对环境的最大威胁。在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和更好的环境之间有直接的联系 。这一发言传递出来的信息无疑将令发展中国家感到前所未有的振奋,它说明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在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呼声和要求正在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和学者专门讨论了多哈会议后的贸易与环境问题。讨论指出在贸易、发展与环境三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特别强调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在多哈发展回合“贸易与环境”谈判授权的条件下,提出发展中国家自己的议程。关于具体的贸易与环境问题,专家托尼·朱里泊先生(Tony Juniper)指出,WTO规则与MEAs的关系固然重要,但只是在一个贸易论坛中讨论这种关系是危险的。他认为,重要的是不要使贸易规则凌驾于环境保护之上。学者洛姆伯格(Lomborg)认为,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不应强加给发展中国家。例如,DDT,一种危险的杀虫剂,在许多发达国家是被禁止的,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还是可以被利用来对付疟疾的。 七、CTE特别会议 根据多哈会议后贸易谈判委员会的安排,CTE至今召开了两次特别会议(the special session),就多哈《部长宣言》第31段授权的内容展开谈判。 (一)第一次特别会议 第一次特别会议于2002年3月 22日举行。关于《部长宣言》第31(i)段提及的MEAs问题,欧共体(EC)提交了一份表明其对谈判的期望的文件(TN/TE/W/1)。该文件对授权中的一系列术语,诸如“MEAs”和“具体贸易义务”(specific trade obligations,STOs)进行了解释。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该文件需要经过认真研究。 一些成员方提醒特会注意《部长宣言》第32段对该问题的谈判所设定的限制,即,谈判不应改变成员方根据WTO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且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 关于《部长宣言》第31(ii)段的信息交换与观察员身份标准的问题,成员方强调了WTO与MEAs交换信息的重要性。一些成员方认为在国家层面上的协调和信息交换是保证贸易与环境政策协调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许多成员方注意到目前在WTO秘书处、UNE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MEAs之间已经扩大的信息交换机制,号召通过谈判以使现有的实践成文化。 关于《部长宣言》第31(iii)段的环保货物与服务问题,一些成员方号召由CTE特会来识别“环保产品”(environmental goods)的概念。有成员认为这些货物包括天然农产品(agricultural in nature)在内。 (二) 第二次特别会议 第二次特别会议于2002年6月11~12日举行。关于WTO与MEAs的关系问题,成员方提交了一系列新文件。会上的讨论围绕着由澳大利亚建议的工作程序、《部长宣言》31(i)段授权的范围、“MEA”和“具体贸易义务(STOs)”术语的解释以及谈判的未来结果而展开。澳大利亚建议将特别会议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识别在MEAs中的STOs,作为谈判的基础,同时也要识别与那些义务相关的WTO规则。第二阶段是发动一个参与方的互动程序,以决定是否提起关于那些STOs的执行的问题 。第三阶段是提出前两个阶段出现的问题。许多参与方表达了对澳大利亚建议的支持。关于“MEA”这一术语,许多讨论涉及其是否包括区域性环境协定(regional environmental accords)或未生效的MEAs。许多参与方强调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的必要性,以提高他们对谈判的参与度。 针对“环保产品”这一术语,成员方提出了许多提案,内容包括: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该如何分类;产品生产方法(PPMs)及最终用途标准在界定“环保产品”时是否是必要的,以及这将对“类似产品”(like products)的概念暗示着什么?“环境友好性”(environmental friendliness)概念的相对性该如何把握?(由于某些产品在某国可能被认为是对环境友好的,而在其他国家却可能不被这样认为。) 八、关于我国参与环境议题谈判的建议 1.积极参与,趋利避害。我国虽然已经入世,但作为一个综合国力还不够强的发展中国家,单独与发达国家成员打交道难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参与新一轮贸易谈判,和其他的发展中国家通过共同努力提出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环境议程,将增强发展中成员方的集体谈判实力,避免发展中国家重蹈“被动接受”的覆辄。此外,由于新一轮谈判仍然采用一揽子方式进行,谈判的所有结果对所有WTO成员方都具有约束力,我国不能错过任何一次谈判机会。因此,尽管环境议题是发展中国家并不愿意纳入新一轮谈判的,但对于新一轮回合中的环境议题的谈判,我国只有积极参与、趋利避害,才能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最终谈判结果中得到适当的反映,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2.坚持获得权利和义务的更大的平衡。早在1992年的《里约宣言》就已在国际层面上确立了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基础和技术实力上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在参与环境议题谈判的过程中,我国更应该坚持和强调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原则。虽然在现有WTO协定中已有一些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但大多数此类规定或者可操作性不强,或者对发达国家的约束力不够,使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受益不容乐观。在谈判过程中,我们必须对这一问题有充分的意识,努力保证谈判的结果体现各方利益的总体平衡。 3.让步有度,严守决策权。有学者指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是以放弃其国内经济、发展决策的空间来换取市场准入的。在多哈《部长宣言》中也有这一倾向。如果这一倾向得以持续,将使大量的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受制于某种对发达国家世界的永久依赖性。 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与发达国家讨价还价时决不能以牺牲决策权作为代价,否则发展中国家无异于饮鸩止渴,不可能实现其国内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