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DM)及其在我国的实施 王晓冬* 摘要: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 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提出的《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一种灵活履约机制。CDM允许附件1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在非附件1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利用由此产生的经认证的减少排放来部分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的限制和减少的排放量。CDM提供了一个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南北合作的良好前景。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成本最有效的方式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相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既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大国,又是温室效应可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同时又受到自身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限制,无力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这意味着我国将有可能成为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CDM市场。所以,研究CDM及其在我国的实施极具现实意义。本文意在对CDM作一简要介绍,对CDM在我国的实施作一初步探讨。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 清洁发展机制 实施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 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提出的《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一种灵活履约机制。CDM允许附件1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在非附件1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利用由此产生的经认证的减少排放来部分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的限制和减少的排放量。 CDM提供了一个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南北合作的良好前景。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成本最有效的方式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相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既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大国,又是温室效应可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同时又受到自身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限制,无力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这意味着我国将有可能成为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CDM市场。所以,研究CDM及其在我国的实施极具现实意义。本文意在对CDM作一简要介绍,对CDM在我国的实施作一初步探讨。 一、CDM产生和提出的背景 20世纪80年代,全球气候变化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88年,联合国环境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联合组建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专事研究气候变化问题。 IPCC评估认为,人类对全球气候的影响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全球变暖将给人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基于此,联合国于1992年5月通过了UNFCCC,并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UNFCCC针对人类改变全球大气构成的活动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气候变化,致力于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人为危险干扰气候系统的水平上。依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UNFCCC具体要求附件1所列发达国家率先将其温室气体的排放回复到1990年的水平。 其后,在1995年Cop1和1996年Cop2的基础上,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Cop3上各缔约方达成了《京都议定书》,为实现UNFCCC设定了具体的限控指标和时间表,同时引入了三种灵活的履约机制,其一即为CDM。CDM源起于京都会议上巴西代表团提出的“清洁发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 CDF),初衷是建立一个对完不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进行惩罚的违约罚金机制。但遭到发达国家反对,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借用CDF的名词,提出了CDM,作为发达国家降低减排成本履约的一种灵活机制。 然而关于如何具体履行〈京都议定书〉,则是又在经过了4年曲折艰苦的谈判之后,于2001年7月召开的Cop6续会的波恩会议上,个缔约方才达成了一致协议,同时CDM规则也得以基本确立。 虽然〈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和具体执行还有待于今年10月底和11月初在摩洛哥马拉卡什召开的Cop7上做进一步的推进,但波恩会议中国际社会在保护全球气候上所体现的难得的多边合作精神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京都议定书〉能够成为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CDM有望尽早得以实施。 二、CDM的确立基础及其运作规则 CDM确立于〈京都议定书〉的第12条,该条规定:“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1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对完成公约的最终目标作出贡献,并协助附件1所列缔约方遵守其依第3条规定的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其核心是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减排项目进行减排的合作,从而以成本最有效的方式实现全球减排的目标。 CDM得以确立,基础就在于其不失为一种双赢的制度安排。对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而言,CDM不仅为其提供了一种成本最为有效的履行〈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方案选择,而且,为其技术转让提供了又一崭新的方式;对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利用其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不仅可从发达国家引入资金、技术,弥补其自身不足,加强本国相关能力建设,同时能够减少本国所受温室效应的损害,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因此,CDM为全球气候保护上的南北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前景。 作为〈京都议定书〉灵活履约机制之一的CDM,有其较为复杂的运作规则: 首先,项目的确定。CDM项目由附件1缔约方和非附件1缔约方的公有和/或私有实体协商提出,经其各自政府审批,其后由〈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大会(Mop)授权的独立经营实体(OE)审核后推荐给Mop执行理事会(EB)注册; 其次,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后,实施项目的公有和/或私有实体应对用以测量减排效益的参数进行监测,同时,非附件1国家政府可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再次,项目产生减排量(CERs)认证。由Mop授权的OE对项目产生的CERs进行核实并作出证明; 最后,CERs的登记。CERs经OE证明后,提交EB签发和登记,作为附件1国家的排放分配数量。 三、CDM在我国的实施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既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大国,同时又深受温室效应之害。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现阶段温室气体的年排放总量已经超过全球总量的10%,仅位居美国之后列世界第二位,并有可能在2010—2020年间成为全球排放量最大的国家。 这种状况的形成,主要归因于我国的能源利用。煤炭是我国的基本能源,而且燃煤技术低效,污染严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相关问题将日益突出。而能源替代及提高能源终端利用和燃煤效率,又受到自身资金和技术不足的极大制约。因此,我国在用高效燃煤技术替代低效燃煤技术以及向其他可再生能源转换过程中会为温室气体减排创造巨大的潜力,这意味着我国将会成为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CDM市场。 为参与和实施CDM,我国应早作应对之策: 第一, 建立CDM管理机构,对项目的申请进行审批,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 确定实施CDM项目的优先领域,鉴别适合我国并能利用CDM转让的技术; 第三, 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激励和促进我国企业积极参与CDM并为参与企业提供有效的咨询服务支持。 综上,CDM为保护全球气候提供了南北合作的良好前景。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利用CDM可取得明显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利益,因此,理应积极参与和实施CDM。为此,要早作准备,早采对策。 参考文献 [1] 贾灵等:《京都议定书及其灵活性机制》,参考于中国期刊网; [2] 张坤民等:《气候变化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展望》,参考于中国期刊网; [3] 鲁远:《波恩会议取得的成果及影响分析》,《环境保护》2001年第8期; [4] 胡秀莲等:《关于建立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运行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中国能源》200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