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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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中的环境法律问题探析
2017-02-12 570 次

WTO规则中的环境法律问题探析 杨 倩* 摘要:在新一轮世贸谈判中环境与贸易被列为重要议题,这预示着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律问题是今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方向。环境与贸易密不可分,我们不必在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之间做出非此及彼的选择。与环境有关的贸易协议已经将环境因素纳入其规则体系中,但是其中的"绿色条款"与国际贸易规则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法律冲突,因此需要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使WTO成为统一协调多边贸易协议与环境规则的典范。同时,我们应当通过对于WTO贸易规则与环境保护的约束融合实现我国经济贸易与环境安全的双赢。 关键词:国际贸易规则 环境保护 环境与贸易 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是在全球范围内规范约束各国间贸易往来的最大的国际性组织,它的正式建立无疑进一步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全面发展。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在贸易领域内日益强调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因素已经成为影响国际贸易面貌的一个新的变量 。作为当今国际贸易行为规范的《WTO协议》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各成员认为,处理他们的贸易与经济关系方面,应基于提高生活水准,保护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使世界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维护和保护环境,并根据各成员不同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加强采取措施。”这表明世界贸易组织所进行的多边贸易谈判是以持续发展为基础的,环境保护是其一大主题,而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又是新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宗旨之一。由此可见,国际贸易关系中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各国所关注的焦点,研究分析WTO规则中的环境法律问题是当今世贸组织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一、环境与贸易的关系 对于环境和贸易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在初期环境问题被认为主要是一国的国内问题,应根据一国的价值观和利弊权衡来取舍。20世纪80年代,国际环境问题日益重要,90年代以来,环境、贸易与可持续发展被突出地提出来。环境被作为一种新的贸易资源与一种新的贸易产业来认识,从而开始了环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新纪元 。 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两者关系的处理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及全球化是国际社会的现实议题,而越来越多的环境保护条约也试图通过限制贸易的措施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这促使人们注意到贸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世贸组织为此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来探讨在世贸组织内贸易和环境的关系,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讨论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作为“主要关注的是促进贸易的发展”的WTO,应该如何在贸易与环境中寻找平衡,也是一个极富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 环境与贸易的基本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环境是贸易的基础;另一方面,贸易也改变了环境。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分析,自由贸易属于“需要”的范畴,环境保护属于“限制”的范畴。规范的自由贸易必然促进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加限制的贸易自由化将会导致环境污染及破坏问题在国际间蔓延。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也必须防止借口环境保护为自由贸易设置绿色壁垒。二者并无不可调和的冲突,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都将有悖于世贸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宗旨 。 关于两者关系的争论集中在:环境保护的同时有可能对WTO的自由贸易宗旨产生负面影响,而自由贸易的发展将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1992年在巴西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制订的一系列文件无不对国际贸易中不利于环境的因素加以限制,强调“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者伪装的限制”。“解决跨越国界或全球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尽可能以国际协调一致为基础”。由此加强了贸易与环境之间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关系。《21世纪议程》也指出环境与贸易应是相互支持的。而WTO协定也明确了贸易的目的包括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把保护环境作为WTO的主要宗旨。因此,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是实现人类发展目标的具体手段,两者从根本上是统一协调的。WTO新近研究报告表明,两者之间并无根本性冲突,对于人类未来的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本质上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的目标是互补的,目的均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然而,考察现阶段国际贸易的现实状况,环境与贸易的关系远未达到协调一致,两者存在着冲突和矛盾,表现在一些国家利用环境壁垒实施贸易保护。这一冲突产生的根源在于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造成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在经济上的差距和利益冲突。同时,徝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利用贸易转移对本国环境的危害,这并不能说明贸易本身有利于或有害于环境,问题在于贸易的方式与内容给人们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人们造成了错觉 。即自由贸易不是导致环境问题恶化的根本原因;造成环境问题恶化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和政策的调节失误,从而造成自由贸易中的某些商品的环境成本外在化,对环境保护产生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 两者的冲突是基于现行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两者所遵循的原则不同:环保政策为达到其目的,可以采取贸易措施来达到更明显的效果而不受自由贸易政策中一些原则的限制;而国际贸易政策强调,为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可以采取必要的贸易措施, 即现行的自由贸易政策还不允许一个国家为全球生态环境的理由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是多层面的,其中政府政策的调节十分关键,在政策调节失误时,贸易就会对环境产生消极影响,反之,就可能减轻因市场失误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环境政策的制定也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内容和方式。各国环境状况的不同决定着一国的贸易发展。环境保护政策的目标是防止自由贸易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为实现保护环境的要求,强调在一定程序上政策对自由贸易的强制干预,比如绿色补贴或环境支持以及投资引进和污染产业的转移等等。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速以及人类环保意识的提高,国际社会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贸易与环境的协调政策,这种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这一理论能够弥补当前贸易体制的不足,从而消除贸易不利于环境的影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WTO规则中的环境条款 WTO中与环境有关的协议主要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知识产权协议(TRIP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关贸总协定(GATT)等。 1.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 在世贸组织建立之前,这是唯一涉及到环境问题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不对情况相同的缔约方构成武断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任何缔约方都有权采取“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或“与国内限制生产或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制定这一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强制性的技术规定和自愿性的标准以及合格评审程序的使用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协议规定,各成员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序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只要其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实现这一合理目标所必需的程度。协议不否认成员有权为保护环境而制定、实施必要的规章、标准,但强调这一标准必须是以非歧视的方式在遵循透明度原则的基础上、在不超过合理的范围内实施。 该协议主要涉及国际标准的作用,其包含的环境要求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提出挑战。合理合法的环境要求可能会限制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为其提供的权力,要求获得技术援助。另外,可以利用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来履行其技术性贸易壁垒义务 。 3.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该协议是GATT历史上第一部调整、理顺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关系的多边国际公约,其中许多内容和环境保护有关,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环境权利。缔约方在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传播或输入,以及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物饮料及饲料中导致疾病的有机物的含量等方面有权选择它认为合适的程序来保护其管辖权范围内的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只要不是有意或不公正地对待国外相同或类似产品。与前一协议相比,允许国家在处理国际环境标准上享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在有选择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并且引入了预防原则,规定各成员方可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 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这是对贸易扭曲补贴以及采取的反补贴措施做出的相关规定,将补贴分为禁用和非禁用两类,非禁用补贴又分为可申诉和不可申诉两类,其中不可申诉补贴包括了鼓励环境改进的补贴。规定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能对目的是保护环境的补贴采取行动:这种补贴有利于商品的出口,而且这种出口损害了进口国某一产业的利益,或者补贴有利于国内工业,却损害了他国根据GATT应得的权益或他国的贸易利益。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该协议第27条第2、3款规定了不授予专利的情况,其中包括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协议规定,各成员对发明创造如涉及环境方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授予专利:对人类或动物的医学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生产植物和动物的生物学方法。同时,成员为了保护其公共秩序或维护公共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防止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可以拒绝授予专利,以阻止其商业应用。但另一方面,该协议已妨碍了获得多边环境协议所要求的环境技术的准入;存在着削弱保护传统权利和知识的努力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使用;影响医药准入,限制基因药品市场的发展等有待进一步完善的议题。 6.服务贸易总协定 该协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有:第6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影响服务贸易的一般适用的措施均在合理、公正、客观的情况下实施,一般认为这些措施也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第14条“一般例外”明确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采取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7.农业协议 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市场化的农业贸易体系。由于较低补贴水平无形中限制了国家对土地的过度开发,所以会带来长期的环境效益。协议前言在表达“非贸易关注”时,特别强调“粮食安全和保护环境”。在附录2载明“政府服务计划”应包括“与环境计划有关的研究”和“与环境计划有关的基础设施工程”,规定了可以免除对国内支持措施的削减义务的条件与范围,即承认许多国家进行的“绿匣子政策”。对环境项目有关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政府对有关环境项目的研究和基础建设所给予的支持以及按照环境计划给予农业生产者的直接支付。还规定各国保护生态环境计划及农场主的直接绿色补贴等国内扶植措施不在削减之内应符合两个标准:支持有明确的目的,并且是通过公众筹集资金的政府项目;项目不会对生产者提供价格上的帮助。 此外,1994年4月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分别做出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和《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对环境给予了高度重视和特别关注。会议规定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协调贸易与环境领域的政策措施;确认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加强贸易与环境之间积极的互相促进的规则;避免保护主义贸易措施,遵守多边贸易纪律,确保多边贸易体制响应《21世纪议程》、《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环境目标;监督旨在保护环境的贸易措施和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的有效执行。并且要求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进行以下工作:审查服务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包括可持续发展问题,并向部长级会议提出报告和建议;审查政府之间环境协定的相互关系及这些环境协定与WTO协定的关系,并向部长级会议提出报告。 委员会的建议必须符合下列内容要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公开、平等及非歧视性原则相一致,有利于促进贸易与环境措施之间积极的相互作用,有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并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在1997年5月20日至21日,WTO在日内瓦召开了关于贸易、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研讨会,认为WTO今后关注的问题是:经济全球化、贸易和可持续发展;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之间的协调作用;多边环境协议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贸易方面的知识产权和环境;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和消除贸易限制和扭曲对环境的益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对环境的影响等。 三、环境与贸易制度的法律缺陷 通过上述环境条款的分析发现在运用中往往与贸易规则相冲突,这暴露了多边贸易体制中考虑环境因素的方面存在着相应的法律问题。 首先是“环境例外权”的规定,规定十分强调各成员方的权利享有,但对于行使此权利缺乏明确有效的约束性规范,没有考虑对发展中国家作出有差别或更优惠的安排。 同时,规范内容本身过于抽象,关键的概念没有界定其内涵和外延,给条款留有极大的解释空间,使得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弹性,结果很容易被滥用。从一定意义上讲,为贸易保护主义者设置绿色壁垒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从总体上来看世贸组织环保条款过于向发达国家利益倾斜,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在相关国际环境标准的制订中发达国家起着主导作用。对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而由发达国家向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方面却没有实质性规定。 此外,这些环保条款也与WTO的基本原则存在着矛盾。第一,与非歧视原则。《WTO协议》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前者本质上意味着在各成员国之间实行非歧视(即无差别)待遇,而后者则意味着在出口成员国和进口成员国之间的非歧视待遇 。这一原则为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提供了充分的竞争机会,是实现平等贸易和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基本保障,也是世贸组织最根本的原则和GATT的基石。在此原则基础上与环境条款的冲突首先来自对“相同产品”的认识,GATT对“相同产品”的认识没有考虑到产品的加工和生产方法的不同因素,因而导致了涉及环保问题的贸易争端。从环保主义的角度来看,对相同产品的不同的加工和生产方法,可导致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即在判断相同产品适用非歧视原则时,应考虑环境因素。这种认识上的分歧在1991年美国和墨西哥金枪鱼案中得以充分表现。到目前为止,世贸组织对相同产品的认识依然沿袭GATT的观点,即以不同生产或加工方法生产的产品,只要具有相同的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这意味着,对于那些即使通过有害环境生产或加工程序出来的产品,如果该产品没有违反有关自由贸易条款,成员方就不能对其实行进口限制。由此说明目前WTO对“相同产品”的认识和环保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实践中,一些国家制定了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的环境标准(PPMs标准)对一些使用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生产和加工方法生产出的产品加以限制或禁止,要求进口产品符合本国的PPMs标准,这从自由贸易角度看,有悖于非歧视原则,构成了对相同产品的差别待遇,这是非歧视原则面临的最主要的挑战 。其次,环境保护和非歧视待遇的冲突也体现在对国民待遇的认识。GATT认为从非歧视原则出发,对外国企业应实行国民待遇标准,但就环境标准的适用环保主义者却有不同看法,认为适用东道国标准是将环境成本外部化的表现,对东道国环境保护不利,也给投资国以投资方式转嫁污染企业提供了条件。因此,对于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企业不应该适用东道国较低的环境标准,应适用母国的环境标准或其他较高的标准,但这与GATT的愿则是有矛盾的。第二,与公平竞争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是禁止所有WTO成员采取一切不公正的手段参与竞争,特别是不允许采取倾销和补贴等不公正的手段进行竞争。WTO成员通常都是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公开的竞争。如果一成员采取倾销或者补贴等不公正手段,给另一成员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时,则另一成员将采取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因此,公平竞争原则是确保贸易公平竞争不被扭曲的关键 。在考虑环境保护的情况下,对生态食品和其他环保产品给予环境补贴是否也违背了公平贸易的原则?能否允许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给予支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环境补贴,这种补贴是否违背公平原则?而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污染性企业适用东道国较低的环境标准,降低了产品成本,使产品价格下降,这是否会造成产品的“生态倾销”?这些问题现行世贸体制未作出明确解释。在实践中导致贸易争端发生。第三,与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这是世贸组织法关于发达成员国与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序言中明确规定应确保发展中国家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贸易增长的份额,从而将优惠待遇原则融入世贸组织宗旨中。并规定保护环境应考虑到各成员方的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不应采取完全一致的措施和标准。但这一原则是否当然适用于与环境有关的贸易领域还存有很大疑问,即对在环保领域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是否也享受特殊优惠存在争论。例如,已经制定的关于保护臭氧层的公约及议定书对发展中国的出口产品没有优惠待遇,而且在环境标志问题上对发展中国家也没有特殊的优惠待遇。 四、WTO体制中的环境法律完善 世贸组织规则正受到来自环境保护的严峻挑战,如何协调多边贸易规则与环境的要求是目前WTO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WTO可以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在协调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方面所作的努力,在今后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始终关注贸易自由化、环境保护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三方面的协调,具体包括:(1)为实现国际贸易和环境政策相互支持的目标,应考虑多边贸易体系条款和为达到环境目标的贸易措施之间的关系。实践表明各国政府解决边界或全球环境问题的最佳方法是加强国际合作,以及在多边环境协议下的共同行动。因此,可以考虑扩大WTO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以便依据多边环境协议而参照使用。把贸易规则与环境保护公约结合起来,对于因适用多边环境协议中的贸易措施而可能产生潜在争端的解决,可考虑发生争议的国家均同时是WTO和多边环境协议的成员,应适用多边环境协议中的争端解决方法,但如其中一方为非多边环境协议成员,那就只能选择WTO的争端解决机制。(2)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应做进一步解释,明确概念和界定范围,防止滥用。一般认为环保措施应符合可持续发展思想,在政府管辖权范围内实施以减少对贸易的消极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贸组织的争端机构援引有关环境条约,逐步扩大了对“环境例外”的解释。质言之,少数当事国之间缔结或参加的环境条约,也可以成为解释《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的法律渊源 。(3)重新考虑对相同产品的非歧视待遇原则。认定相同产品时应包括环境因素,如影响他国或全球环境的产品,应对其采取适当的贸易限制措施,不应和以高环境标准生产的相同产品的一视同仁,否则对这种相同产品实行非歧视待遇是不公平的。(4)针对一些多边环境条约对某些产生环境影响的产品贸易实施限制的做法,WTO应当将动植物贸易,尤其是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贸易作为特殊商品贸易加以限制,以体现“绿色贸易”的特点。同时,为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需要,可以考虑划分非贸易区域,减少此类贸易的环境负面作用。(5)比照环境例外权的规定,确定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规定。对进出口贸易的产品使用环境标志应当确定如何统一标准又能够兼顾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此外还应包括对环保配额、环保税、环保补贴等问题的规定。 参照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及各国学者的研究成果,有学者认为采取以下“绿化”贸易规则的举措 :(1)豁免义务法,即当一国在世贸组织下的义务与多边环境协定项下的义务发生冲突时,运用GATT第25条“缔约方联合行动”的规定,豁免有关成员国在世贸组织下的义务,允许其履行多边环境协定中的义务。(2)解释术语法,对条款或术语含糊不清、解释分歧的由各成员国通过一个专门的协定解释;或由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在提交报告过程中作出解释;(3)增补修订法,对于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协定增加相应的实体内容,制定专门的环保条款;对于各协定中的环保例外就援用条件、适用标准、实施程序等做出具体明确规定。(4)专门规定法,各成员国结合实体权利义务、参与各方观点及决策机制努力达成一个贸易与环境的专门协定,在新一轮谈判中达成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环保措施协议》,全面规范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环境措施。在公平、公开、非歧视的基础上支持各成员国通过双边、多边合作,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协调。 WTO作为一个“经济联合国”必须也应该能够解决环境与贸易的冲突,它可以将自由贸易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吸引各国重视环境问题。截止目前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是有效解决与环境有关的贸易问题的适当机构,但关键并不在于解决组织的变动与更新,更为重要的是加强WTO自身改革。首先,应当调整自身定位,WTO是一个以促进贸易自由为主旨的国际经济组织,应当从长远考虑,正视环境与贸易两者关系的本质根源及发展前景,不以环境为代价促进贸易自由,也不以牺牲贸易自由的代价保护环境,致力于国际环境保护行动的统一化和国际环境立法趋同化。最重要的是本着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的原则,将环境与贸易有机结合起来。而为达到共同发展,WTO还应充当一个摧毁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在贸易与环境规则调整与制订方面,引入差别待遇,一种更高层次的平等待遇(实质上的平等),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与例外,使国际贸易成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的有效手段。与此同时,通过公众的参与监督加强WTO规则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五、结语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巨大作用,同时参与世界经济运行也是我国实现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第四次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上成为WTO正式成员。加入WTO不仅对我国经贸发展,而且也会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带来深刻影响。我国面对WTO既意味着机遇又面临着挑战,从环境角度讲,入世会产生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对此,政府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贸易机遇,尽可能减少贸易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且运用环境条款的规定消除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遵循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原则获得资金、技术援助与支持,提高本国产品的环境竞争力,以期实现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结合对于WTO体制下的环境与贸易法律问题的分析,依据现实国情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法律对策 :(1)对加入WTO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深入评估,认识清楚与环境有关的贸易影响及贸易所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以便制定适当的政策措施减少不利。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开展贸易协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上的有益经验,即通过运用对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假设进行检验的方法、建立贸易理论和经济模型、环境模型、指标间的联系、评价经济部门对环境影响的方法、明确公众关注的问题并作出反应等评价方法对选择的重点贸易协议做出评价结论,作为贸易协议措商制定的依据和建议 。(2)建立一个综合解决加入WTO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的方案。制定一个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系统的详细计划,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经济建设,将环境的负面影响降至最小。逐步实现环境成本的内在化,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在积极参与国际结构调整中,重视提高国民经济的环境友好水平。目前我国的产业结构缺乏竞争力,今后要依靠技术水平、企业素质、管理水平和对市场的渗透力进行工业化。必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并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参与经济全球化,逐步融入国际贸易体制。(3)把环境问题纳入有关的贸易政策,包括调整国家投资政策、商品和服务进出口政策,加强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和其它技术标准和法规,建立具有透明度的贸易法律法规体制。积极研究国外的绿色壁垒贸易制裁措施,为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竞争提供思路和帮助。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和环境标志制度,两者应尽量与国际接轨;在选择实施环境标志的产品名录、制定环境标准时,以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ISO14000系列标准为基准,并设立专门的国家级技术咨询点,通过与国外环境标志管理机构建立联系,使我国环境标志国际化 。由于ISO14000系列标准其自身不具备技术指标,而是以各国自己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辅之以管理手段,这在发展中国家有很大的应用潜力,从这个角度讲,通过ISO14000认证将是我国企业突破绿色壁垒,增强竞争力的一个契机 。要解决我国外贸结构的不可持续性问题,从根本上是要将环境要素禀赋作为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依据,绿化贸易产品结构,发展绿色产品出口。(4)我们要在WTO的贸易、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国际讨论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关注并积极参与国际贸易与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在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在环保及其它领域的谈判中坚决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我们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深入研究WTO有关环保争端的案例及贸易伙伴国的环境立法和贸易政策,善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入世”后不但要强调我国法律制度与世贸组织“规则”的接轨,而且要重视世贸组织“判例”对我国权利义务的影响 。(5)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制。一方面为外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防止发达国家把高污染产业及危险废物向我国转移,保护我国环境。完善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体系,增强政策法规体系的透明度,明确投资、进口等环节中的环境条款。着重制定防止发达国家对我国进行“生态侵略”方面的法规,包括严格控制进口工业垃圾的贸易合同;严格海关质检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查实行环境问题“一票否决”制等 。加入WTO后,环境立法应当调整观念,把市场机制和WTO规则融入、渗透到环境立法中,依照可持续发展原则,进一步统一涉贸环境立法和执法。 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正在不断加快,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随之也带来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国际交流与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WTO的建立及我国的加入为环境与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我们将共同致力于WTO规则项下的环境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