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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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的贸易与环境法制建设
2017-02-12 580 次

加入WTO后的贸易与环境法制建设 王 蕾*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TREMS)逐渐增多,并引发了GATT/WTO下的多起贸易争端。如何既保证各成员方享有环保例外权又不致使TREMS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已成为世贸组织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鉴于此,我国应充分重视发展贸易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自身立法的同时寻求国际间的合作,以运用合法的环境贸易措施保护我国的环境和贸易并抵制其他国家带有明显贸易壁垒性质的环境贸易措施。 关键词:环境贸易措施 环境标志 环境问题正成为制约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并有形成新的非关税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的趋势,在此背景下,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保障的世界贸易组织法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为此世贸组织正积极寻求措施对世贸组织法进行“绿化”改造,以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中国入世后,协调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促进可持续发展将成为中国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新任务和发展方向。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自身立法的同时寻求国际间的合作,以运用合法的环境贸易措施保护我国的环境和贸易,抵制其他国家带有明显贸易壁垒性质的环境贸易措施。 一、环境问题对我国外经贸的影响 近年来,由于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广泛采取了各种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不仅使得发展中国家被阻挡在其市场之外,也使得环境污染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大国,我国经常成为别国该类措施所指向的对象或因该类措施的采取成为被转嫁危机的地方。特别是WTO的加入迫使我国的环境标准和法规要向国际看齐,虽然我国颁布过不少环境标准,但是由于发展阶段上的差异,这些环境标准普遍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导致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受到环境标准的限制。同时,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仍显不足,环保外贸的意识更为薄弱,我国的对外经贸承受着巨大的环境压力,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1.出口产品范围受到较大影响 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的环境因素主要是农药和有毒物质残留量超标,以及使用发达国家已经禁用的农药品种。 我国农药残留涉及的品种及限制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因而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受到国外各类环境标准的限制。以大米为例,1997年12月,以大米为主食的日本,规定对进口大米必须检测91个安全项目,比上一年又增加了10个限制项目,从此我国向日本出口大米必将愈加困难。另外,我国涂漆玩具、蜡笔、电池、纺织品等产品因铬、汞含量超标。含致癌偶氮染料等原因已被禁止进入欧美市场。因不符合国外严格的环境标准,我国目前已有相当产品被拒之门外,据联合国一份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每年有74亿美元的出口商品为此受到不利影响。 2.出口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受到影响 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及法规限制的大多是我国主要的出口产品。从初级产品、粗加工产品到劳动密集型产品。为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我国制造商必须在产品流通过程中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论证和鉴定等手续及其相关费用。因此,出口产品各种中间费用和附加费用的增多,将使我国目前出口产品日益上涨的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作为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将因此受到影响,极有可能出现下滑。 3.对我国与它国间的贸易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发达国家采取的单方面的贸易环境措施,限制了外国产品的进口,由此引发的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日益增多。由于发达国家的环保水平和环境标准大致接近,而区域性组织的兴起又使得区域内个别成员国存在的差距也趋于协调一致。因此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区域自由贸易形式,以低于区域环境标准为由将来自于区域外产品排斥在巨大的区域市场之外。今后,随着世界经济区域和集团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中国也会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发达国家或区域性经济组织因环境问题产生双边或多边的贸易摩擦,从而影响我国同这些国家间的贸易关系。 4.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进口,破坏了我国生态环境,危及人民生命健康 由于发达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废物处理标准,一些国外企业为降低处理成本,纷纷将其废弃物向在安全、卫生、环境等规定的指标相对宽松的发展中国家转移。例如,欧美诸国对废弃物处理的成本大约是1吨1000美元,加上处理后的最终废弃物还需找到堆放场所,于是他们利用“差别”,用每吨支付40-100美元的价格把废弃物扔到了穷国。近年来,国外危险废弃物向我国越境性转移的事件时有所闻,并有上升蔓延之势。 5.不加节制地出口破坏了中国的生态环境,对中国经济造成巨大影响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至少还没有认真、主动地去寻求对外开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很多企业为经济利益所驱使,盲目开发出口产品造成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例如:日本森林覆盖率达67%,但因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林业资源等予以保护,因此,其对木材的消费大多依赖进口。而森林覆盖率只有14%的中国,有300家企业竟相生产,又竟相压价卖给日本优质一次性筷子,每年300万箱,200亿双。根据中国林科院的观测研究表明,生态损失的经济值7倍于“木材”角度的损失,这种以生态的破坏换来的创汇效益最后所导致的必将是经济效益的下降。 二、大力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制建设 1.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标志制度,推广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 环境标志是由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产品从生产、使用到回收处理整个过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无害的一种特殊标志。自1978年德国首先使用“蓝色大使”标志以来,各国纷纷推出自己的环境标志。我国国家环保局批准了低氟氯化碳家用制冷器具、无铅车用汽油、卫生纸、真丝绸类等七项环境标志产品的技术要求,揭开了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序幕。今后,立法机关在制定环境标志的技术标准时,应尽量与国际标准接轨;此外,为保证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标志制度实施细则,明确该标志的审查标准、使用许可、使用期限、监督管理、争议解决及假冒者的法律责任等,以维护环境标志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同时,应加强我国环境标志评审机构与国际标准化机构间的合作,加强与各国的交流磋商,以借鉴其在环境标志制度方面的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对于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14000管理体系,应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标准,使之与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结合起来,推动我国出口产品在环境标准方面达到国际标准要求,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制定相关法律,限制和减少造成自然资源破坏和附加值小的初级产品的出口。 发达国家从保护自身资源和资源储蓄出发,采取对原料和资源产品征收低关税政策,从发展中国家大量进口原料产品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形成了实质上的“资源掠夺”。对一些资源型的出口商品,要尽可能提高加工深度,增加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鼓励绿色产品出口,使我国绿色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分额有所增加。对注重环境保护的企业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如减免税费等),鼓励企业开展污染综合预防,实施绿色环境标准制度;国家对生产绿色产品、环境成本内化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鼓励出口。 3.加大环境违法惩罚力度,禁止或限制废弃物的转移,对外资企业规定环保专项法规,控制污染业投资,鼓励外资环保产业的发展 我国《环境保护法》仅在法律责任一章,对“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及设备”的行为做了规定,建议今后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加大对外资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实施力度。在审批外资项目时,不应只注意项目的投资总额,而应将项目投资规模和环境影响程序综合考虑,并进一步调整产业导向,禁止外商投资于难以治理的高污染产业;对投资于一般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外商应要求按其母国环境标准进行环境管理,并引进先进环境设施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采用一票否决制,防止污染企业进入国内。按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给国外厂商颁发“绿色通行证”,并要求复印于产品包装上。要求进口产品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都符合生态环境要求。同时,我国应通过政策性法规鼓励海外投资者来华兴建环保产业,带动国内环保产业发展,为我国环境保护建设提供新技术、新设备。 4.利用多边贸易协定中规定的非歧视性原则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原则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坚持抵制以环境措施作为贸易壁垒的新贸易保护主义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通过WTO及时了解发达国家的环境贸易措施,若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规定高于其本国产品所要求的环境标准,对我国产品的进口及在当地销售采取歧视性做法,我国可依WTO所确认的给予他国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为由向有关国家提出抗辩,力争通过磋商、谈判解决此类贸易纠纷,避免环境壁垒对我国的滥用。 5.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环境保护与贸易关系的讨论和谈判,加强有关的国际立法合作 保护环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世界贸易组织法朝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面发展日益得到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和认同,这决定了在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制定“绿化”世界贸易组织法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将处于主动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应付。因此中国在入世后应积极主动的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贸易与环境谈判,了解世界环境保护的新动向及可能对国际贸易带来的潜在影响,争取公平合理的谈判地位,同时各发展中国家要紧密合作,与发达国家一起共同制定真正顾及发展中国家现状与合理要求的多边环境贸易规则。 总之,21世纪将是环保的世纪,世界各国已普遍注意到环境对贸易的重大影响,有学者提出“发展与环境要手牵手共同前进”。只顾眼前利益,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对外出口、进口最终将带来经济上的停滞以致后退。国家必须加强在外贸领域的环境立法,使我国对外经贸朝着有利于环境的方向发展,逐步摆脱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不利影响,最终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21世纪的环保理念——污染综合预防》 施耀等编著 化学工业出版社 002年版 2.《WTO与中国环境法 》 朱海齐 载于《法学》2001年第1期 3.《论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 谭黎华 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4.《WTO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那力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