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文章 > 会议论文 > 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 正文
国际贸易中环境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法律对策
2017-02-12 708 次

国际贸易中环境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法律对策 廖霞林* 摘要:环境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日益成为一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受到的多是不利影响。如何应对环境壁垒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冲击及促进我国企业产品的可持续发展,笔者提出了几点法律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壁垒 消极影响 法律对策 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随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召开,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完成与WTO的建立,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国际贸易政策的目标是消除贸易障碍,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而环境保护政策的目标是防止市场的失败,其中包括自由贸易对环境的消极影响,保护和改善环境。于是,在全球国际贸易和环境政策尚未协调的情况下,环境保护给自由国际贸易带来了新的国际贸易壁垒,即环境壁垒。 环境壁垒,也称绿色壁垒,作为一种市场准入的障碍,是指进口国通过制定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复杂的卫生检疫制度或采用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以阻止或限制某些外国商品的进口。自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来,各国利用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方式来限制进口的余地已经很小。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注重健康和环境的质量,对有害于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产品加以抵制。环境壁垒便应运而生。环境壁垒主要以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及绿色补贴等六种形式表现出来。实施环境壁垒的进口国,不论其真正目的何在,在客观上都因其在贸易中采取了环境保护措施,导致某些出口商的产品因达不到其要求而被拒之门外。近年来,由环境壁垒而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逐渐增多,围绕环境壁垒的争论也日渐热烈。 一、环境壁垒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问题 环境壁垒在法律上的依据,可以追溯至1947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后被《关贸总协定1994》所代替)。《关贸总协定1994》(以下简称《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赋予WTO各成员“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这正是环境壁垒存在的依据。以该条款为基础,1994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都赋予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如TBT协议在其序言申明: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SPS协议除此以外,在其第5条7款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找不到充分的“科学证据”时,成员方可以根据获得的有关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 WTO将环境保护作为自由贸易的例外条款,其目的是为维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促进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环境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更多地意味着被动和不利。例如,欧盟环保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早在1996年,欧盟国家禁止进口的“非绿色产品”价值就达200亿美元,其中有90%的产品来自发展中国家。而我国每年约有7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因环境壁垒而受阻。 对发展中国家给予差别和优惠待遇是GATT/WTO处理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GATT1994》第37条1款,发达国家承诺,对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目前或潜在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不建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进口壁垒,不加强已有的这些壁垒。该条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原则,且只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尽可能地”实施上述措施,充其量只是WTO成员国重视发展中国家经济和贸易问题的象征性表示。而在TBT协议中情况则有所改观。TBT协议在其序言部分就承认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规章和标准(包括环境技术规章和环境标准)等方面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并期望本协议对它们在这方面的努力提供帮助,这是TBT协议签署的一个基础。该协议第11条和第12条要求各成员在接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时,应就其技术规章的制订、设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等事项提出建议,并给予技术援助。协议还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按照它们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情况采用某些技术规章、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便保持与它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经发展中国家请求,对其应承担的协议义务可在限定时间内给予整体或部分免除。 在SPS协议第9条和第10条也有类似的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 不可否认,乌拉圭回合之后的WTO协议,特别是TBT协议,已经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困难和实际需要给予相当的重视,并做出较之先前协议更为具体的安排。但从近几年时间的实践来看,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远不能实现协议制订者当初的美好愿望。比如TBT协议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在制订和实施技术规章、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以确保这些技术规章、标准等不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见TBT协议第12条3款)。但现实是,许多发达国家根本不考虑或极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凭借其自身的经济技术优势,对进口产品不分国别一律规定非常严格苛刻的环境标准(如加拿大规定进口日用瓷器中铅含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七,日本规定进口茶叶中农药残留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零点二至零点五) 。这对处于经济和技术劣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异于一道道难以逾越的环境屏障。正是由于发达国家缺乏履行其承诺的诚意和行动,环境壁垒争端更多地发生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此而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更多的是消极影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要求发达国家在制定本国的环境标准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给予实际考虑,这是以历史和现实为依据的合理要求。 因为对人类环境造成破坏最多的并不是发展中国家,而恰恰是发达国家。首先,发达国家的高消费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所需要的许多重要资源几乎都从发展中国家进口,这使许多发展中国家掠夺性地开发自然资源,造成国内自然资源的严重破坏。其次,发达国家往往将其国内的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获取超额经济利益,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大幅提高。另外,发达国家还常常向境外转移有毒废弃物和污染产品。发达国家的这些行径,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也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难度。有鉴于此,国际社会如能致力于督促发达国家成员切实履行其承诺,WTO协议中差别待遇规定的法律约束力如能得到增强,使广大发展中国家能真正地受益于WTO协议的此类规定,必将大大减轻环境壁垒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消极影响。 二、环境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1. 我国出口产品出口门槛提高,出口出现困难,影响了出口行业的发展 我国外贸出口的对象主要是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国家。我国对日本、美国、韩国、欧盟、东盟的出口量,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80%以上,而这些国家都制有严格的环境标准,使我国传统商品出口遭受严重打击。在机电产品方面,欧盟近年制定了“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案”,实行CE标志认证制度,规定1996年1月1日始,其成员国有权拒绝未贴CE标志的产品入关,美、加、日、韩等国可能会仿效,这对我国电视机、收音机、灯具等出口贸易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在农产品和食品方面,1994年以来,中国的牛肉猪肉几乎不能出口美国,欧盟也完全禁止中国的牛肉及冻鸡肉进入。从2000年7月起,欧盟提高了进口茶叶的安全标准,对其中的农药残留成分的检查极其严格,比原来高出100倍—200倍。对于占世界茶叶出口1/5的中国茶叶来说,这一时间,中国对欧盟某些国家的茶叶出口骤减,产品大量积压。 2. 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由于增加了产品出口环境成本而降低 环境壁垒的实施必然会涉及到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乃至报废处理的各个环节。它要求将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原理运用到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等过程中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因此,制造商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进行设备、人力的投入以及有关环保的检验测试、认证和鉴定等手续和相关费用的投入,增加了企业成本,从而削弱了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另外,国内商检部门缺乏测试评价的办法、标准样品和技术,不得不进口大量的检测、检验设备,增加出口产品成本。再有,国外的一些进口商不认可中国的检测机构,而由其指定外国认证机构认证,而外国认证机构的认证和检测费非常昂贵,直接增加了出口产品的成本,从而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失去了比较价格优势,削弱了国际竞争力。 3. 我国成为发达国家转嫁环境污染的主要目标,影响了我国外贸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日趋严格,这些国家的投资者为了获取企业高额利润和逃避所在国严格的污染治理规定,利用我国环境标准要求低的条件,在中国投建一些已被其国内限制或淘汰的污染密集型产业,这在农业、化工、印染、制造、电镀等行业尤为明显。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利用外资的1万多家企业中,污染密集型企业达4千家之多,协议投资总额为90亿美元,其中污染密集型企业投资40亿美元,占投资总额的近半数。这种转嫁污染的行为加重了我国资源与环境的压力,使我国的环境更加恶化,也制约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也对我国外经贸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总之,我国经济基础薄弱,整体技术水平不高,入世以后,环境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表现出负面性。但是,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环境管理是世界贸易发展的趋势,正确运用环境壁垒有助于我国的国际贸易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也是我们的长远利益之所在。环境壁垒对我国而言,是压力与动力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 三、我国应对环境壁垒的法律对策 1. 从国际实体法的角度看,应致力于进一步完善有关国际环保公约、条约 1997年1月,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四国向世界贸易组织状告美国根据国内环保法,禁止从四国进口虾,因为他们未安装“海龟排除器”,在捕捞虾时不能有效地保护濒危动物海龟。该禁令让四国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就是有名的海虾-海龟之诉。虽然世贸组织最后裁决美国这一措施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美国败诉,但却向世贸组织发出了挑战:一国是否可以借环保为由实行进口限制?如果不可以,就应遵守国际法规。但遗憾的是,世贸组织的关贸总协定中并未细致地解释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从上述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之争可以看出,完善国际环保公约、条约的内容是消除环境壁垒的关键。一方面,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尽可能在环保趋势下协调各国的环保政策性矛盾,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实际困难,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使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适应环保措施;另一方面,要积极通过国际立法,制定一系列统一的环保标准,同时又要顾及到发展中国家环保方面的劣势地位,充分体现WTO协议中的差别待遇原则,使环保标准处于一个适中水平,从而解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环保标准不同而引起的国际贸易争端,也为保护全球生态环境起到良好的作用。另外,还应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来消除绿色壁垒,在贸易协定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相对宽松的环保优惠政策或资金、技术上的援助,以此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环保水平。 2. 从国内立法来看,我国应加快环保立法,制定产品的环保标准 我国在近几年也深受环境壁垒的影响,据1996年公布的数据,只因为没有环境标志一项,受到影响的出口产品总额就高达248.8亿美元,占我国出口总额的30.6%。中国的陶瓷制品曾经名扬中外,但因含铅量超过一定标准,使其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量大大减少。虽然中国的陶瓷制品的外观令人赏心悦目,远远胜过日本的同类产品,但在美国市场上的占有率仅是日本产品的1/10。原因就在于日本人十分重视产品的环境形象,提高了产品的附加价值,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面对环境浪潮的冲击,我国修改和完善了许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但由于尚处于起步阶段,虽已建立起法律框架,但内容比较笼统分散,条款之间还有漏洞,可操作性差。因此,应对环境壁垒,完善国内立法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环境保护立法。我国环保立法应当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环保方面的立法经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中,不仅要规定法律责任,更要把环保的法律精神体现在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之中,如在有关产品质量立法中应体现生产者的环境责任和义务,以增强经营者开发绿色产品的意识;在经济立法中体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要求,使环境条款成为经济行为合法有效的要件之一。要把环保立法内容从防治污染和保护自然环境,扩展到产生污染和浪费资源、能源的生产过程,对企业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促使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环境管理,使环境成本内在化,从本质上增强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同时,应尽快将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原则具体化,在环境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在决策过程中对经济、社会、环境因素全面考虑,统筹兼顾,并把环境保护管理责任目标化、定量化,纳入政绩考核项目,从而保证政府机关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责任,也可对责任不到位的政府采取相应的处罚。另外,还应完善监督机制,发挥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利用公众力量督促政府的环保工作。 (2)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我国应在税法中增加绿色税收制度,利用税收手段调节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通过税金的加减来督促企业完善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措施,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3)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技术性法规。建立环境标志制度,并建立与ISO14000相衔接的国内环境管理标准(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统一协调各国环境管理标准,减少世界贸易中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制定的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确立环境标准的权威性,使企业在产品的设计、选料、生产、销售、使用和废品回收整个过程中都严格按环境标准要求,严惩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海尔集团为例,1996年8月海尔电冰箱就在国内家电行业率先通过了ISO14001环境质量认证,这使海尔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树立了高质量、重环保的品牌形象,赢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由于ISO14000系列标准以“消除贸易壁垒”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和目的,其自身不具备具体技术指标,而是以各国自己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辅之以管理手段,这在发展中国家有很大的应用潜力。从这个角度讲,通过ISO14000认证,将是我国企业突破环境壁垒,拿到环境通行证,增强竞争力的一个契机。 (4)在立法观念上,我们还应认识到环保是世界潮流,而绿色产业也必将成为国际市场的主流,必须适应这一趋势,所以,应通过立法鼓励和保护国内绿色产业的发展,利用税收减免、低息长期贷款或给予绿色补贴等倾斜性政策,大力开发绿色产品。绿色产品易于摆脱别国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同时又因其健康性、清洁性而备受消费者的青睐,从而建立我国突破绿色壁垒的坚实的物质基础。支持海外投资,使在国外的企业就地生产,就地销售,避免绿色壁垒的阻碍。 3.从程序法看,我国作为WTO的正式成员之一,也要善于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有着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WTO成员承诺,不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那些违反贸易规则的行为。目前涉及绿色壁垒的国际贸易纠纷大多由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WTO对于“美委汽油案”和“虾和海龟之诉”等案的公正裁决 表明,在目前,WTO仍然是解决绿色壁垒争议的值得信赖的裁判场所。因此,我们应尽快熟悉这一机制的运作,善于利用这一机制来对抗那些不正当的绿色壁垒,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环境规范及国际公约的研究。现有的国际公约及多边贸易体制环境规范虽然存在着不合理性,但其总的方向是为了保护环境,结果是一方面肯定了国际上的环保权,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其规范条款被贸易保护主义滥用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对现有环境规范及国际公约加强研究,趋利避害,防止他国利用制造绿色壁垒,同时也可以利用环境保护的例外,对本国外贸实施适当的贸易保护。 Abstract: Environment barriers have increasingly been become an effective measure on trade protection by some developed country. Our country as an undeveloped has gotten disadvantages from environment barriers.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about our continuance development? The author has put forward some law countermeasure. Key Words: Environment barriers; negative influence; law countermeas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