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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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贸易促进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立法思考和建议
2017-02-12 476 次

基于贸易促进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立法思考和建议 侯淑波* 摘要:本文从WTO宗旨与相关条文同环境保护的相关与相悖出发,深入分析了促进贸易发展又兼顾环境保护是WTO的综合目标;在对如何消除贸易与环境双向负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基于贸易促进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我国立法建议。创新点在于,基于加大对世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本文提出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既是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质量高低的标志之一,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标志之一,在此基础上,提出资源性产品和资源性产品交易等新理念,建议国际和国内立法对资源性产品交易给予特殊政策。 关键词:贸易促进 环境保护 立法建议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与会的183个国家和地区及70多个国际组织共同承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通过了《21世纪议程》。从此,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可待续发展”作为正确处理、协调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相互关系的共同准则。 WTO的法律条款和《21世纪议程》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发展经济、增加社会福利,提高人类生活水平。但是,由于人类不受制约的旨在为增加福利的扩大再生产活动已产生了对全球环境的破坏,并由此付出了极大代价。国际贸易量与各国生产量之间显而易见的相关性导致了为追求自由贸易量的拓展而超过环境承受能力的资源过度开发,这是导致了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之一,这在欠发达国家更为突出。作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WTO,如果不考虑“生产—贸易—环境”三者之间可能引发的负反馈,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将会超过贸易增加而获得的福利。面对全球贸易快速增长的现实,较高福利受益者多为发达国家,并不是那些遭受生态环境损失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深入探讨藏匿在WTO中反映环境价值条款及其不足,完善基于促进贸易自由化与可持续发展结合的条款,是一个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价值的问题。 一、既促进贸易发展又兼顾环境保护是WTO的综合目标 (一)WTO的综合目标 翻开WTO《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文本,映入我们眼帘的首先是WTO的宗旨:提高生活水准,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拓展货物与服务贸易的生产,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护与维护环境。 WTO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全球人类的生活水准,实现此目标的手段是推行贸易自由化使得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推行贸易自由的前提是保证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全球环境。提高生活水平本身,不能简单地用实际收入多少来衡量,除了提高实际收入之外,还应该包括生活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和人类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不断增强。所以,实现贸易自由化发展与保护环境的结合,是WTO宗旨中的深度内涵,也是WTO要实现的综合目标。 (二)贸易、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相互制约 1、单方面地追求贸易必将导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用促进贸易发展加快经济发展,一定要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如果单方面地进行旨在增加福利的扩大再生产,而不考虑环境承受力的约束,则必将使“生产—贸易—环境”的发展链陷入恶性循环,因而付出惨重代价。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基本分为两大类: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初级产品主要是未加工的资源性产品。不同国家的对外贸易商品结构不同,其决定因素或是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或是科技发展水平的距离,或是自然资源状况及对外贸易政策的不同等。经济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具有出口以工业制成品为主、进口以初级产品为主的明显特点,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资源性的初级产品则是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的主要物质来源。 为了实现本国收支平衡和提高国际财政地位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力争拓展对外贸易的数量。为此都采取了加大本国有限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力度,更有甚者,资源开发已超过其生态环境可能的承受能力,从而导致生态环境的恶性破坏,这种情况已经屡见不鲜。大量事实已经证明:如果一味地追求促进贸易,如果视促进贸易为WTO惟一宗旨而忽视对环境的关注,如果不考虑“贸易—环境”两者之间可能引发的负反馈,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将会超过贸易增加而获得的福利。 2、一个国家或地区生态环境的破坏将影响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地球是人类唯一的家园,当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不适度地扩大资源性产品贸易量而引起环境破坏时,其连带反应将会影响全球环境的恶化。为了利用世界资源,为了追求发展贸易,因而破坏了人类生态环境,造成世界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滥用、浪费,甚至枯竭,其严重后果不堪设想。所以,世界环境恶化已经迫使人们必须正面回答这样的严肃问题:人类的现代生活是否不需要蓝天白云?我们的后代是否无权享受绿水青山?富人的生活是否应以牺牲穷人的生态环境为代价? (三)实现WTO综合目标的法律约束职能 作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WTO,早已关注到贸易与环境的相互制约,认识到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一具有深远意义的人类大问题,在WTO宗旨中提出了发展贸易要兼顾环境保护这一综合目标,并且“多哈宣言”也已经决定环保问题作为下一轮谈判的主要议题。 然而,应该严肃指出的是,随着全球环境的日渐恶化,WTO对环境的保护如果只是仅仅停留在关注的水平上和有限的零星的几个原则性条款上,还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切切实实地落实到有具体内容的条款中去,使得WTO促进贸易条款有利于全球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才能真正地实现基于促进贸易和保护环境相结合的WTO综合目标的实现。 二、从立法上消除贸易对环境的负影响是WTO的当务之急 1、国际贸易是一场环境资源的竞争 国际贸易是一场国际性的市场竞争、利益之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目前国际贸易的发展状况体现了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对世界资源的争夺,争夺的结果也体现了世界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程度和状况。站在环境保护的角度上,发达国家一方面利用自由贸易原则,向不发达中国家出售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我国就曾经多次进口了外国的“洋垃圾”产品),另一方面又利用环境保护等技术标准限制不发达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我国曾经有多批计划出口的产品因未达到对方国家的环保指标而最终未能出口),使得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环境,分别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和破坏。这种现象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和持续发展。 发展本国对外贸易是各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同样也是不发达国家的策略。实施这一策略过程中,一些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往往忽视或者低估环境破坏给本国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长期影响,致使本国环境退化,这一现象在不发达国家早已司空见惯。不论是非洲热带森林毁坏,还是东欧大气污染,皆属如此。 2、国际贸易引起环境恶化的各国立法上原因 从各国发展国际贸易的政策和法律来看,造成环境破坏的原因之一是各国在制订贸易指标和发展贸易政策时,没有很好地考虑到贸易发展与环境破坏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比如,各国制定的贸易指标常常不含有反映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等社会价值因素;在统计本国对外贸易数额时,注重的往往是贸易顺差还是逆差,评价贸易收益各项指标中,没有关于贸易额对环境损害带来具体影响程度的指标。再如,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有关产业,在提起反倾销指控、确定来自外国资源性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根本没有考虑该产品对本国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省所带来的社会利益,以及对出口国的环境破坏和资源缺乏所引起的对可持续发展的负面影响,单纯地凭价格论倾销。各国的这些贸易指标和发展政策显然不利于世界资源最佳利用,也不利于世界环境的合理保护。 3、WTO对环保问题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造成环境破坏的原因之二是,国际贸易统一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对贸易与环保互为制约的关系关注不够,制约不足,表现在没有区别环境资源性(如热带雨林)产品和非环境资源性产品,更没有对一些环境资源性产品的交易作出特别规定,以保持和维护世界生态平衡。WTO在其宗旨中第一次原则性地提出了环保目标。关贸总协定没有将环境问题作为主要内容,只是在一般例外条款中提及了这一问题。1971年,关贸总协定设立了“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但也没有真正开展工作。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单项协议》,在WTO内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以此推进环境问题的多边讨论。与关贸总协定比,WTO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给予了更多关注,但其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还不像货物、知识产权等问题那样以单独文本出现,而是分散在诸如技术性壁垒、农业、补贴、知识产权和服务等协议之中,对环保问题缺乏统一、具体、合理而公正的规定。 4、消除贸易对环境负影响的国际立法思考 经济全球化加速了国际贸易额的激增,促进一些环境资源发生了国际化流动。在这种国际化的环境资源流动中,也产生了一国的环境保护是以另一国的环境破坏为代价的现象,如开发亚马孙河流域的热带雨林和哥斯达黎加沿海的沙丁鱼资源。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是违背WTO促进贸易又兼顾环保的综合目标。所以,如何从立法上消除贸易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不但是WTO机构成员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题,也是生活在地球上关心人类社会发展的有志之士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WTO成员体系庞大,国际贸易额激增,已经形成了国际间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无国界大流动。在国际贸易获得空前发展的当代,在国际贸易已经引起了环境恶化、影响人类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对人类社会存亡有了一定程度威胁的情况下,作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WTO组织,立法的重点应做适当调整,从WTO的宗旨、WTO的基本原则以及WTO的具体条款,都应加大对全球生态环境的保护。WTO规则首先该从对全球生态环境是否有影响的角度上,把国际贸易中的产品区分为环境资源性产品和非环境资源性产品。然后,再根据环境资源性产品对全球生态环境影响的程度,分别制定出一些特别政策,如限制或禁止对全球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资源性产品交易,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国予以优惠政策,资源性产品进口国应对出口国予以适当补偿等。针对发达国家对不发达国家的环境资源的“竞争”或“争夺”,对不发达国家的环境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问题,制定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具体政策。 地球生态环境平衡是全人类共同的资源,保证贸易发展同时不损害人类生存环境是WTO的责任,保护不发达国家人民环境利益是作为国际法的WTO实现法律公正性、公平性应尽的职责。 三、贸易促进兼顾环境保护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应增加的重要内容 1、我国现行有效的外贸立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 我国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经济将彻底纳入经济全球化的运行轨道,也意味着WTO宗旨将在我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得到贯彻执行。入世对我国生态环境整治和贸易促进的结合将产生深远的、全方位影响。 我国现有的指导对外贸易活动的最重要法律是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细查该法所有的44个条款,其中只有在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第16条和第17条所列举的属于限制进出口和禁止进出口情形中,有两个含含糊糊的文句涉及到了环境保护和国内资源问题。第16条“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国家限制出口”;第17条“破坏生态环境的货物和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至于哪些是破坏生态环境的货物和技术,哪些属于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等都未予以明确。 2、发展贸易兼顾环境保护应是我国《对外贸易法》的综合目标 入世后,与WTO规则保持一致是我国立法的重大任务。为此我国正在进行国内法律的“废、改、立”工作,《对外贸易法》也是其中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对外贸易法》修订方案”(外经贸条法司函[2002]41号),在未来的《对外贸易法》中,我国将在“对外贸易促进”方面,增进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以扶持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等内容,但该“修改方案”还没有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环境保护已经成为WTO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题,也该是我国未来《对外贸易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在我国未来《对外贸易法》的“对外贸易促进”一章中,增进环保条款,不但有利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符合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国际立法趋势,更是我国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世界生态环境保护应尽的一份法律上的责任。 发展对外贸易和保护生态环境,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面对我国因发展贸易而引起的环境不断恶化,面对一些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环保标准对我国贸易额的影响,面对我国在WTO中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和与其他不发达国家同样的环境被破坏的处境,我国未来《对外贸易法》的“对外贸易促进”一章中,在环保条款上,也应体现出“发展贸易兼顾保护环境”这一WTO综合目标和国际立法趋势。 3、关于我国《对外贸易法》修改的思考与建议 基于“促进贸易兼顾环境保护”这一WTO综合目标和我国在WTO组织中的特殊地位,结合我国《对外贸易法》目前正被修改的现状,本文提出如下立法思考的政策建议: 第一,采用系统观念,从整体上审视现有贸易立法与环境立法的相互关系,深入研究有利于实现贸易与环境一体化发展的立法思路和具体条款。按照有利于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有利于保护我国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四个“有利于”原则,制定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促进”的环保条款,将促进对外贸易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协同发展机制作为我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外贸易促进”一章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在我国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方面,要对现有的《对外贸易法》第三章第16条“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国家限制出口”和第17条“破坏生态环境的货物和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等条款,赋予新内容,使其更明确、更具体、更透明,更具有可操作性。该两条的内容,应该特别提出影响到我国生态环境的资源性产品交易问题,并制定出资源性产品交易的特殊规定。 第三,为了确保环保条款的执行,现有的《对外贸易法》第七章的“法律责任”中,应增加对违反环保条款的处罚规定。我国现有的《对外贸易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40条,只是对“违法本法规定,进口或者出口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做了法律责任的规定,而没有对《对外贸易法》规定的进口或者出口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做出相应的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4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规定是按照走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不是从环保角度规定法律责任。这样规定,显然是对环保意识的淡薄,必然难以使有限的环保条款起到真正的环保作用。 第四,入世后,随着我国关税逐步减让和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取消,外国产品必将大量涌进我国国内市场,不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也必将搀杂其中。如何制定相应的具有保护能力的进口产品环境保护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创造一个使我国相关检验检测技术与国际水平同步的法律环境,建立起保护我国生态环境的“中国绿色壁垒”,以避免和消除进口贸易发展给环境保护带有的负面影响,这是我们应该深入研究的大课题,也是我国未来《对外贸易法》必须规定的内容。 为了防止不利于我国环保的“洋垃圾”的涌进,在向“中国绿色壁垒”注入高科技内涵的同时,还应根据对等原则制定出惩罚一些国家向我国销售垃圾性产品的报复性条款,以及限制或禁止我国进口商进口不利于环境保护产品的具体措施。 第五,在我国《对外贸易法》中加强环保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在我国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中根据入世的需要,尤其是入世后我国将面临的外国不利于环保产品的大量涌进,加强相应立法,尽快对我国现有的环保立法进行完善和修改。 面对WTO规则条款和《21世纪议程》的双重约束、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挑战、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多重利益矛盾的交织,面对“入世”和“中国21世纪议程”对我国环境政策及贸易政策的影响,深入开展包括经济界、科技界、法律界协同的深层次应对策略研究,尽快制定我国协调环境保护与贸易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是我国21世纪外贸立法的当务之急,也是我国未来《对外贸易法》中应有的具体内容,更是我国为下一轮WTO谈判提供基于国家利益的应对方案建议。(6522字) 参考资料 1. 中国21世纪议程。 2. 1992世界发展报告,发展与环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P6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