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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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壁垒初探
2017-02-12 500 次

绿色壁垒初探 黄霞* 尹玉刚** 摘要:环境营销的基础在于“保护环境需要包括每个个人在内的各种力量”这一观念被大家深层次地接受。但是有些国家或行政区域使用这些理念来限制本地产品和外地产品之间的竞争。于是,恶意的应用环境借口就往往导致了绿色壁垒。构成绿色壁垒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个是限制进口的故意;一个是运用了制定较高环境标准和准入条件的方法。 关键词:环境营销 绿色壁垒 限制进口 环境标准 准入条件 正如澳大利亚环境部部长(1989-1994)罗斯·剀利所说的那样,“近年来,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开始把目光投向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环境问题也成为了营销工作者关注的主要焦点”。 国际营销领域也不例外,但作为企业经理们列为第二重要的环境问题 并非只是商机,也包括限制国际业务拓展的绿色壁垒。怎样才能在环境和贸易间取得平衡及对这种平衡的理性思考是研究绿色壁垒构成要件的基础。 一、绿色壁垒产生背景 当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L·卡森(Rachel.L.Carson,1907-1964)向人们敲响环境警钟时,人们开始认真对待必将大大影响他们生活的环境污染问题。 随后多年的发展,公众认识到资源保护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都是人类继续享有适宜居住、生活、工作环境的重要课题,伦理道德问题与环境问题交融最后导致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概念在国际社会的提出。 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都不得不被环境打上烙印:政治方面,1989年欧洲议会选举时绿色党团获得了总选票的15%导致主流党团开始对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产生了高度的重视;经济方面,美国埃索石油公司仅因油轮在阿拉斯加州南部港口石油泄漏就支付高达20亿美元的清污费用、罚款和补偿费,1990年美国绿色家用产品的销售就达到250亿美元,英国最大的14家绿色公司平均税前利润达销售额的31%,远高于非绿色企业的水平;民意方面,90年代初发达国家组织的调查发现75%的消费者在购物时考虑消费品的环境标准,对英国2450个样本调研中发现90%的人愿意为因环境标准的提高而支付额外的费用。 跨国公司管理者们很快就发现环境问题是一个双刃剑:一方面,母国较高的环境要求对跨国公司经营有一定的限制,但另一方面,这些较高的环境标准也导致本法律区外竞争对手难以进入自己的市场,特别是在同一法律区竞争对手受到同样的限制从而导致竞争成本和竞争环境只是在绝对上不同,而相对上是相同的,只要他们在市场重新洗牌时抓住机会的能力是相同的。实际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意识的重大差异,发达国家往往制定了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再加上发达国家都早已建立了成熟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本着多年对市场和公共政策的敏锐性自然而然地早已经将环境置于企业战略的核心, 而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就因为企业的迟钝性和国内环境标准本来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而导致部分长期出口商品无法取得发达国家的绿色标志而难以进入其市场。 达不到进口国的环保要求越来越频繁地成为许多出口业务无法如愿的缘由。争议由此产生,发达国家认为自己制定较高的环境要求是国民环境意识推动的结果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并非是为了故意推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出口受到较多限制从而认为发达国家本无必要制定如此高的环境标准,并认为这实际上已经造成了新的贸易壁垒即绿色壁垒。 二、绿色壁垒定义 绿色壁垒,又被称为环境壁垒、绿色保护主义等,目前国内研究绿色营销的学者通过对它的概念和实质的研究,形成了两种略有差异的代表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绿色壁垒(又称绿色保护主义)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境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程序,实施环境标志制度,以及课征环境进口税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绿色壁垒是“工业化国家通过制定高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准入条件作为限制进口的手段,从而使传统的贸易壁垒逐步演变为环境壁垒,或称绿色壁垒”。 分析这两种定义不难发现,学者们都认为绿色壁垒是以保护环境为借口、实质是推行贸易保护限制进口并且都采取提高环境标准和其它市场准入环境要求这一手段达到目的,但前者认为进口国的目的不是为了针对特定国家,而是为了贸易保护这一单纯目的,而后者则认为进口国的目的是为了针对发展中国家从而“制定高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和准入条件”,另外,前者认为实行绿色壁垒的主体不光是发达国家或工业化国家,只要是以保护环境为借口推行贸易保护限制进口的国家都可以作为实行绿色壁垒的主体,而后者则把绿色壁垒的主体限为工业化国家。再则,前者认为构成绿色壁垒的环境标准环境准入条件是“严格”和“复杂”,属于绝对“过高”;而后者认为只要工业化国家环境标准环境准入条件“高于发展中国家”就属于“过高”,能成为绿色壁垒的一个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这两种代表观点的共性是绿色壁垒构成要件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再来分析绿色壁垒的构成要件。 三、绿色壁垒的种类 基于以上构成要件研究,目前绿色壁垒的主要类型有: 1.信息壁垒。信息壁垒指进口国对涉及到进口的有关信息如商品绿色检测标准、制度采取半透明、不透明方式不予公开或故意延缓公开,或者频繁变更,从而使外国出口商无法及时正确掌握这些关键信息而无法顺利出口,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技术壁垒。技术壁垒是主要的绿色壁垒形式,指进口国在制定关于产品内在、包装及绿色认证等方面环保要求时,故意制定针对出口国竞争商的技术标准等法律要求或完全只考虑本国企业情况确定绿色认证要求。 3.程序壁垒。程序壁垒一般是指进口国在制定关于出口国商品申请认证、检测、验证等与进口相关行为的法律程序时采取歧视态度,使程序中包含歧视性的内容。 4.文化壁垒。文化壁垒是指不属于以上三类、并非基于对进口国环境可能的破坏而是基于环境文化的不同而产生的进口限制,例如“生态倾销论” 就是因为进口国认为以忽视出口国环境质量方式生产的产品本质上包含有不公平的“环境补贴”,所以构成“生态倾销”。另外,美国限制进口墨西哥金枪鱼的理由也并非是对本国环境可能的损害,而是“墨西哥使用流网捕捞金枪鱼,从而杀害了数以千计的海豚”。这种壁垒主要是源自环境文化的不同。 在以上四种绿色壁垒中,信息壁垒、程序壁垒属于软性壁垒,技术壁垒属于硬性壁垒,文化壁垒属于弹性壁垒。 四、绿色壁垒的构成要件 通过对定义和种类的分析研究,可以得出绿色壁垒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两个方面。其中主观构成要件为:必须要有贸易保护限制进口的故意;客观构成要件为:必须要有贸易保护限制进口的实际结果;必须是以制定过高的环境标准或环境准入条件为达到目的手段。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一)“以贸易保护为目的”是绿色壁垒的目的要件,属于主观要件 凡实施绿色壁垒,无不以贸易保护为目的,具体做法有限制进口、限制投资项目等等,不如此则不构成绿色壁垒。因为假若进口国确实因为国内环境保护需要和民众较高环境意识推动,而单纯出于环境目的,结合本国环境保护成果,实际制定虽然相对出口国较高的环境标准但却符合进口国国情的环境标准和环境准入条件,则不构成实质绿色壁垒,尽管形式上导致出口国出口短期内减少。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各国经济水平和国民环境意识水平差距较大,不能强求各国一定要采取相近的环境标准,标准过高,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优先的现实利益;标准过低,不符合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水平较高的实际,也不利于世界性的环境保护和促使发达国家尽更大的环境义务。 于是,绿色壁垒的道德属性就由此展现:出于单纯保护环境目的导致的进口限制由于不具备“以贸易保护限制进口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而不构成绿色壁垒。因此绿色壁垒的道德属性为“恶意”或“非善意”,判断某一限制了进口的行为是否构成绿色壁垒的标准并非“限制了进口”本身,而是是否具备“以贸易保护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 (二)采取“制定过高环境标准或环境准入条件这一方法”为构成绿色壁垒的方法要件,属于客观要件 尽管是以保护贸易和限制进口为目的,但如果不是采取“制定过高环境标准和环境准入条件”方法,而是运用关税或其它传统壁垒手段则不构成绿色壁垒,而是传统壁垒了。 另外,判断进口国制定的环境标准环境准入条件是“过高”而不是合理,是判断是否具备“以保护贸易限制进口”这一主观恶意条件的前提。因为这一主观要件虽然清晰,但如同其它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一样,只能从“外在的表征去推理和判断”。 这样,主观是否成立,就依赖于从客观来推理。从客观分析,只要进口国制定的环境标准和环境准入条件高得符合理性就不能算做“过高”如果进口国制定的环境标准高得并无必要,例如基于进口国的技术优势,将本来可以利用环境容量和环境自净作用加以解决的部分污染也强制要求不允许利用,这就可以断定属于主观恶意。另外,假若采取环境歧视,对出口国商品实施不同于进口国同类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使出口商不得不办理繁琐、复杂或花费巨大的手续从而增加出口成本,这也可以推断属于恶意。但假若进口国采取符合国情和环境科学且对进口商品并无歧视的环境准入条件,即环境标准和准入条件高得符合理性,尽管进口国可能有“限制进口”的主观恶意,但只要没有明示,似乎也无法推定为绿色壁垒。 (三)实际造成了贸易保护进口的后果,这是绿色壁垒的结果要件,属于客观要件 如果某个行为是以保护贸易和限制进口为目的,并确系采取制定过高环境标准或环境准入条件这一方法来达到期望的目的,但由于立法仓促对出口国标准了解不足而导致环境标准并未限制进口或尽管制定了较苛刻的检测、认证程序但出口商优秀的管理使得并未因此而造成额外的麻烦等等原因,而最终没有达到目的,没有产生限制进口保护贸易的实效,这也不能算做绿色壁垒。当然,假若虽然没有导致进口数量的减少却使出口商支付了额外的成本也可算做绿色壁垒。例如虽然出口商最后通过了复杂的检测、认证程序,对进口国出口业务最终实现,但出口商以坚忍毅力为此额外付出精力、时间、费用等都最终导致成本增加、出口优势减小等,从而会对将来的贸易产生影响。 五、有争议的“构成要件” (一)以环境保护为借口 大多学者都沿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2的规定, 把“以环境保护为借口”作为绿色壁垒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构成要件,这只能是绿色壁垒构成的实际要件而不能是理论要件。因为,虽然一般绿色壁垒实施国会使用“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借口来解释为什么制定较高的环境准入条件,但即便是实施国没有特地或在相关法规文件中进行这样的解释或者用非环境借口加以解释,只要它们采取制定较高的准入条件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就实质上构成了贸易壁垒。例如,在1989年德国为了扶持本国饮用水和饮料生产商,制定法律强制规定要求零售商向消费者代收塑料瓶保证金以迫使生产商重复使用塑料瓶,最后导致德国生产商纷纷改用玻璃瓶,而外国生产商由于不能承受玻璃瓶的高额运费而几乎被完全挤出德国市场。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德国政府不采用环保借口而采用保护国内生产商名义,虽然如此,仍应算做绿色壁垒而不可以当作传统壁垒。因此,尽管可以把“以环境保护为借口”作为绿色壁垒的现实表征和实际条件,但从理论上,它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因此不可以作为绿色壁垒的构成要件。 (二)实施者为发达国家或工业化国家 和它对应的是把发展中国家看作是绿色壁垒的受害者,应该说这个认识比较符合目前国际贸易实务。但如果简单地认为绿色壁垒的实施方一定是发达国家,受害方一定是发展中国家就过于武断和不符合实际及发展了。固然发达国家一般是绿色壁垒的实施者,发展中国家一般是绿色壁垒的受害者,但发达国家之间也会存在绿色壁垒,发展中国家之间也不例外。绿色壁垒并不表现为一个相同社会形态或经济水平同盟对另外一个相同社会形态或经济水平同盟的对立形式,相反是以国与国为单位的,虽然也可以是多国与一国、多国与多国形式,但这种“多国”并不一定具备“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共性,而是以实施国与受害国之间的利益关系为连接点的。某一发达国家实施的绿色壁垒固然给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带来更大的损害,但其它发达国家也有可能同样受害。例如,法国禁止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以阻止进口普遍被红霉素染色的英国糖果,还通过禁止进口含有葡萄糖果汁的食品,以抵制喜欢加上这种附加原料的美国食品。在这两个案例中,受损害的都是发达国家。 因此,我们必须打破传统政治的限制,尽量使用经济学原理来解释和定义绿色壁垒。只要如此,“实施者为发达国家或工业化国家”或“受害者是发展中国家”就不会成为绿色壁垒的主体限制。 六、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绿色壁垒是一个不带政治色彩的国际贸易问题,它可以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发生,也可以在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产生,还可以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判断一种实际限制了进口、保护了进口国贸易的行为是否属于绿色壁垒的标准,在于该行为是否以保护贸易限制进口为目的并是否通过制定过高的环境标准或环境准入条件这一方法来达到目的。其中,是否有保护贸易限制进口的故意是决定该行为道德属性的关键,如果是故意的,则是“恶意”,属于绿色壁垒,如果不是故意的,则是“善意”,属于保护环境的努力。另外,对这一道德属性的判断并不一定要行为国采取了“保护环境的借口”,只要该行为限制了出口保护了进口国贸易且行为国是通过制定了过高的环境标准或环境准入条件就可以判定进口国实施绿色壁垒成立。至于环境标准或环境准入条件是否过高并不是以他国环境标准和环境准入条件为参照,而是以是否符合进口国环保状况、环境意识以及环境科学为判断依据。尽管目前在信息壁垒、技术壁垒、程序壁垒、文化壁垒中,信息壁垒和程序壁垒是经常采用的,但在未来随着相关国际法规的签署,属于操作性的软性壁垒将不得不减少,而属于硬性的技术壁垒和属于弹性的文化壁垒将会成为绿色壁垒的主要方式。 ABSTRACT: Environmental marketing is based on the idea that the environment must be protected by all sources of strength besides every people had been deeply accepted. But some countries or provinces used this concept to prohibited market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local products and the products out-of-town. So using environmental excuse by the vicious way evermore leads to green bulwark. Two important terms may lead to green bulwark: the one is intention of limiting import; the other is way of constituting hig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and admittance require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marketing; Green bulwark; Limiting import;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Admittance requi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