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保护法律 突破绿色贸易壁垒 霍 原* 摘要:本文探讨了我国“入世”后,贸易和环境法领域所共同面临的严峻的绿色贸易壁垒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接着指出,我国环境保护法在应对此问题上尚存在很多不足;最后,笔者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此方面问题的对策,认为我国应加大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工作的力度,建立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 WTO 中国环境保护法 法律对策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环保时代”,贸易与环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环境保护正成为控制国际贸易的重要条件之一,新的非关税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已经出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在此背景下,作为多边贸易组织的WTO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环保浪潮的冲击。中国已经加入WTO,随着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削弱,“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将愈发严重,协调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冲破“绿色贸易壁垒”,将成为中国环境法律面临的新任务和发展方向。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在全球国际贸易和环境政策还没有协调好的情况下,环境保护给自由贸易带来了新的贸易壁垒,即环境壁垒,也称“绿色贸易壁垒”。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发达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通过立法制定的环保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志等形式,对商品的准入限制。 这一概念逐渐渗透到从产品的研制、生产、包装、运输、销售、消费到废物的回收、再利用的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中。它把环境保护的要求与国际贸易结合起来,对不符合国际资源环保公约、协定、标准或进口国国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商品实行限制或拒绝进口,以保护地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由,实施新的贸易保护主义。 “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① 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是指发达国家为保护环境,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商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产品的进口、甚至实施贸易制裁。严格地说,这些制裁措施和关贸总协定的精神是相违背的,虽然得不到国际贸易法律的支持,但却得到环境保护主义者的大力支持,“国际贸易必须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实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新的舆论导向。 ② 绿色技术标准。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依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一些产品制定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发展中国家是很难达到这些标准的,这就在无形之中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筑起了一道“绿色壁垒”。例如,欧盟启动的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据联合国一份统计资料表明,由于不符合国外日益严格的环境标准,我国每年约有74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不利影响。 ③ 绿色标志制度。绿色标志(Green Lebel),也称为环境标志(Environment Lebel)或生态标志(Ecological Lebel),它是一种由政府部门颁布,表明该产品在生产、使用、消费和回收处理整个过程中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特殊标志。一些国家规定,无绿色标志的外国产品在进口时受到数量和价格限制。 ④ 绿色卫生检疫制度。通过制定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的进口。这些标准应该说对人体和环境是有利的,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 ⑤ 绿色补贴。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企业在进行污染治理的同时,也提高了成本,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发达国家就以这种补贴违反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规定为由,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但是在认定“补贴”上存在一个问题,《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中对“补贴”的定义把政府的积极行为视作构成补贴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制定和实施相对宽松的环境标准实质上是政府在对企业及产品提供“消极补贴”,政府的消极行为显然难以归入现行规则界定的“补贴”之列。 ⑥ 绿色税收。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为了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把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环境费用纳入到市场价格中去(或称“环境成本内在化”)普遍采用环境税(也称“生态税”)制度。 二、我国环保法在应对“绿色贸易壁垒”上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环境问题在国内日益受到重视,环境立法力度加大,迄今为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不可否认,入世后,面对更加严峻的“绿色贸易壁垒”与世界上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还存在诸多不足: 1、环境立法指导思想陈旧。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建立起来的,带有浓厚的行政隶属色彩,已不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贸易的需要,对于新兴的“绿色贸易壁垒”问题更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如立法多为“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法”,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往往不是以其影响环境的行为而是根据其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规定,这往往会造成“相同行为不同处理”的法律上的不平等。再如许多环境规范的制定往往不是基于对环境关系的科学调整,而是以环境管理体制为立法轴心,依据部门管理的需要立法,从而使环境立法沦落为个别部门划分地盘、争夺利益的工具。 2、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仍不健全。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以及环境质量差异很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只能做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不可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把环境管理方面所有问题都涉及到。尽管目前我国在各个主要环境保护领域都建立起了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但仍有许多领域缺乏法律的有效规则。比如,由于我国毒理学基础研究和检测技术水平有限,不少有毒有害污染物目前尚缺乏相应的环境标准,等等。特别是现在制定的许多环境保护法律都过于原则化,缺乏相应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的配合,包括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结果导致法律的可操作性差,执法随意性和执行标准不一致。 3、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落后。长期以来,我国环保工作中主要采用行政管理型的制度和措施,如“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这些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显示其不足,为此还必须引进相应的经济激励制度和市场调节制度(如污染权交易制度等)。另外,现行的一些制度、措施已落后于经济发展,如“排污收费”制度中的“单因子浓度超标收费”制度,无法真实反映排污量,且其收费额度偏低,使排污收费长期处于“超量欠收”状态,应及早取代以先进的“排污总量收费”制度,并提高收费额度。 4、执法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环保执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长期以来,各个地方执法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各自为政的情况十分突出,造成建设项目审批关口多、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在环保执法监督中,常常出现一个部门孤军作战,或无力监管,或重复执法。多重收费、罚款现象也时有发生。在当前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境外污染输入的可能性增大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各自为政的状态,将削弱环保综合执法的力度,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5、环境标准过低。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有毒有害污染物环境标准相对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这些有毒有害污染物恰恰又是对人体危害最严重的;二是收费标准过低,我国目前的排污收费制度,对超过排放标准才征收排污费,由于现行的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治理设备运行费用,偏离价值规律,失去了经济手段的刺激作用,不利于污染的有效控制。更重要的是,入世后我国许多产业将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过低的环境标准,将会给一些发达国家向我国转嫁“夕阳”产业和重污染产业以可乘之机。 三、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由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地位、技术水平差距较小,环保标准也比较相近,再加上发达国家向来就以高质量、高品质的产品占据市场,“绿色贸易壁垒”给他们带来的影响也相对较小;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都远不及发达国家,又是以廉价的初级产品为主要出口商品,绿色壁垒的消极影响也就非常明显了。面对环保挑战,我国要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战略,反对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为手段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那么,我国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发展自己,消除绿色壁垒的消极影响呢? ㈠ 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环保组织和贸易组织的活动和谈判,扩大我国在一些国际环保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阻止一切滥用环保条约、法律、法规,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现象,反对任何国家滥用环保权利而使用单方面贸易措施强制多边环境协定的非成员国与该协定保持一致。同时,对于我国产品在当地销售采取歧视性做法的国家,根据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提出抗辩,以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的有关规定为法律后盾,力争通过协商谈判解决贸易纠纷,必要时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 ㈡ 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立法。我国环保立法应当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环保方面的立法经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中,不仅要规定法律责任,更要把环保的法律精神体现在与之相关的所有的法律、法规之中,如在有关产品质量立法中应体现生产者的环境责任和义务,以增强经营者开发绿色产品的意识;在税法中体现对生产绿色产品的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对污染较大的企业收取较高的税费;在经济立法中要体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要求,使环境条款成为经济行为合法性的条件之一。要把环保立法内容从防治污染和保护自然环境,扩展到产生污染和浪费资源、能源的生产过程,对企业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应尽快将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原则具体化,在环境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在决策过程中对经济、社会、环境因素全面考虑,统筹兼顾,从而既保证政府机关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责任,又可以对责任不到位的政府采取相应的处罚。 ㈢ 建立环保法规、标准情报收集系统。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信息资料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目前,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信息的收集分布在科技情报部门、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研单位和某些院校。环保法规、标准信息的零散分布,造成企业不能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相关的完整信息。如果不能掌握国外有关国家关于产品的环保规定,将会使我国企业的出口造成极大的障碍。因此,建立环保法规、信息情报收集系统,成立专门的环保情报收集机构,对环保法规、标准的资料信息,包括国外环保方面的有关资料信息作系统整理和收集,是我国环保部门的当务之急。及时有效的收集这些信息提供给企业,将会给企业以极大的帮助,使企业能够适时调整生产,顺利的通过有关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 ㈣ 加强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方面,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保证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一是提高环保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熟悉国际环保条约、协定,熟悉有关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二是建立环保执法责任制。环保涉及面广,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各执法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执法到位,形成合力。对环境保护执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的予以处罚,对领导不力的干部不论其级别坚决予以处分。 综述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政府应在理论上认真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各种环境问题,在实践中正确处理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尽快完善国际贸易中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方面的立法,增强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有效地突破国际贸易中“绿色贸易壁垒”,使我国在扩大市场开放,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不断加强自身的防御能力和发展能力。相信我国在冲破新的贸易壁垒的同时,也会缩短与发达国家环保水平的距离,提高我国的整体环保水平,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① 曲格平,《中国环境与资源的形势与对策》,载《中国环境法制》,国防工业出版社。 ② 孙维严,《ISO14000及其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国际贸易问题,1998,(12)。 ③ 君弘,《什么是“绿色壁垒”》,《北京日报》1999年4月8日。 ④ 肖黎明,《环保:“入世”不能回避的话题》,法制日报,1999-11-24(2)。 ⑤ 李良,《世贸组织环境保护条款初探》,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0(2):16-20。 ⑥ 李工有,环境保护与对外贸易,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7。 ⑦ 唐民皓著:《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