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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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体制中的环境之维
2017-02-12 437 次

国际贸易体制中的环境之维 何志鹏* 一、导言 (一)绿色世界:讨论问题的宏观背景 当今世界已经是一个绿意盎然的世界。环境保护的呼唤带来了地理上的广泛“绿化”,更导致了领域上的多角绿化。从地域上看,当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追随者环保的浪潮;从思想和研究上看,人们从哲学角度入手,反思人类中心主义、建立环境伦理学 ,并进一步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层面全方位构筑环境保护的体系,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编织到各个学科的机体之中 ;从实践操作上看,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都体现着环保的观念。法学作为深深植根于社会生活实践之中的学科,同样深受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影响,进入了一个超越性的历史阶段:从法的价值作为起点,对前可持续发展阶段的法律思想全面刷新 ,也呼唤着法律制度在这个时代进行重要的变革 。 (二)环境—贸易之争 在可持续发展的诸端争论之中,最为热烈、也最引人关注的是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它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客观事实向我们展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1950年全世界有25亿人,现在增长至60多亿;在这50余年间,人均收入增加了2.5倍,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这种经济的大踏步前进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密不可分。由于先进的交通通讯技术、各国的贸易壁垒降低、外国投资的壁垒降低,1950年至今,贸易额上升14倍,由于外国投资的激增,工业生产更加具有流动性。国际贸易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进器,其增长与自由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 当然,经济的增长在使多数人享受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也使人们感受到了重大的压力,诸如贫富分化加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困扰着人们,而森林过量砍伐、生物多样性锐减、全球变暖、空气污染、臭氧层空洞、淡水减少、过量捕捞鱼类等环境问题更是使人忧心忡忡,似乎现在已经危机四伏,马上就面临着增长的极限,人类到了毁灭的边缘。 这种争论之所以非常热烈,是因为从表面上看,环境与贸易的主导动机是对立的:贸易要求减少管制、降低各种贸易壁垒和人为经济扭曲;与此相对,保护环境会将诸如环境标志、进口配额和禁止进出口等直接或间接限制贸易的监管措施作为重要的法律手段。在这种背景下,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再加入讨论之中,使得环境、贸易、发展的关系错综复杂。人们越来越多的意识到:贸易、环境与发展构成了一个综合性的三角体系,环境管制日益成为经济政策中的不可或缺的形式,发展政策则将持续性视为达到长期满足人类需求的重要标准,环境与发展同时将贸易看作是完成其目标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意识到贸易可能成为断送其前程的载体。三者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实际上各自政策领域的核心目标只有在另外两个领域的主要目标的积极支持和参与之下才能够达到。 在国际贸易体系之中,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趋势虽然偶有冲突,但基本上是平行、互补的发展的。在这些体制之中,最为成熟的是WTO、EU和NAFTA。本文试图通过宏观的考察这三大体系中对于环境与贸易关系的法律立场与具体规范和运作程序,揭示现阶段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关键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WTO:在自由贸易规则的间隙寻求环保 (一)WTO接触环境问题的历史 WTO的前身GATT在初建时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所以仅仅在第XX条b、g两款中涉及到了与环境沾边的两个例外条款。70年代的国际潮流带动了GATT的环境讨论。至今,WTO与环境问题接触的历史已经有30年,在这个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相当的成绩。特别是在乌拉圭回合之后,出现了大量的关于环境与贸易关系的协定条文,例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中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原则;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XX条b、g两款,《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4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8条、第27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了为了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与安全以及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可以采取限制自由贸易的措施。 特别是在解决技术壁垒和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规则,即TBT协议和SPS协议,体现了更多的环境考虑。 (二)WTO对环境问题的态度和规则 WTO自身认为,首先,环境与贸易并不是直接对抗性的,二是有可能协调发展、共同前进的。贸易带来的收入可以用来改造技术、更有效的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所造成的需求可以促进贸易量的增加。其次,其作为维护自由贸易、构建贸易纪律的国际组织,不会与国际环境方面的法律体制造成矛盾。多边环保条约的成员国自可按照环保条约中的贸易条款行事,WTO不愿意干预;非环保条约成员国而均为WTO成员之间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Trade-Related Environmental Measures, TREMs )应当遵从WTO的贸易规则。而WTO的贸易规则已经规定了环境方面的例外,所以,环境和贸易之间在WTO框架下不会出现严重的矛盾。 WTO在环境问题上的机体法律规则基本上无从谈起。虽然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中有一些与环境有关的规则,但是这些规则都只是一般性的表明态度,流于宽泛,二没有任何具体的标准和尺度,所以让各成员无所适从。 (三)环境主义者对WTO的责难 WTO的环境与贸易委员会开展了多年的工作,据其自身认为成就还是卓著的; 但很多学者的评价与此并不相同,一般认为其工作缺乏效率,而且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所以直至新一轮回和开始之时,谈判的具体问题还没有找到。 人们认为,WTO的规则限制了各国的环境立法,而且WTO为有关国家提供了向他国的涉及其贸易权利的国内环境政策进行挑战的法律机制。同时WTO所造成的国际市场激烈竞争使提高本国的环境水平变得十分困难。人们对WTO的环境表现十分不满的是,WTO为了防止“武断的、不合理的贸易限制”,要求所有环境措施应当有确切的科学依据;而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严格科学根据原则忽视了处理环境问题的及时性,使得有些国家的公民处在风险之中。 使得WTO在环境问题上尤为被动的是,从GATT时期至今,其所审理的所有与环境有关的贸易纠纷无一赞成了贸易措施的可行性,这些审理结果使WTO的环境名誉雪上加霜。 (四)对WTO内环境问题的总体评价 在WTO的法律框架之下,实际的问题在于:虽然环境问题被重视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深知环境与贸易的相互依赖性,但是贸易规则早已定位,并且产生了相当广泛的影响,这样采纳环境措施从表面上看来就是在违背贸易原则。 为了规制全球化、创建新规则,WTO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其中要讨论WTO成员在多边环境条约下的义务及其与WTO义务的关系、WTO与多边环境协定的信息交换、争取WTO在环境法律框架中的观察员地位、环保产品的贸易壁垒消除、清除渔业补贴、环境手段对市场准入的作用、贸易环境与发展的三赢计划、知识产权与环保技术、环境标志要求等一系列环境问题 ,人们希望通过这一轮谈判,使WTO在环境方面有新的起色。 三、EC:在政治一体化、经济自由化中寻求可持续发展 (一)欧共体 的环境规则发展进程 由于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创建之初遵循和参考了GATT的原则和规则, 并且其建立的初始目的是经济方面的,即建立起一个共同市场;更由于人们无法预见后来环境对于经济领域的影响,所以在1957年《罗马公约》之中将货物在成员国间的自由流动视为欧共体的四大基本自由之一,第30条禁止进口数量限制以及所有的会产生同样效力的措施,第36条与GATT类似,有明确规定的例外:在不构成武断的歧视或者在成员国之间隐蔽的限制贸易的情况下,可以保护人、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它没有明确的环境方面的规则。 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经济行为对环境退化的影响以及环境本身的重要性,还是通过了一些环保方面的政策;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环境大会召开以后,诸成员国的首脑宣称:“经济拓展本身不应当是目的”,要求委员会拟订环境方面的政策。1973年,欧共体第一个环境方面的行动计划通过,明确表示要在环境与经济目标之间求得平衡; 虽然根据欧洲共同体的基本原则,没有根本条约的授权,共同体的各个机构不能进行二次立法,使得环境法面的统一规范略显艰难, 但是欧共体的委员会和理事会为了解决环境问题仍然在第100条和第235条 之下通过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指令。 情况到80年代得到了改观。欧洲法院在1983年的Procureur de la République v. Association de Défense des Brûleurs d’Huiles Usagées(检察官诉废油燃烧辩护联合体)一案中确认, 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环境依然是共同体政策和重要部分。 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令》 要求在欧共体的区域条件与环境需求之间建立平衡,考虑采取行动与不采取行动之间的成本与效益,以及欧共体作为一个整体在经济方面和所有方面的健康发展。并首次以130条r~t款为共同体各机构依自身权利采取旨在保护环境的措施提供了法律根据,而不必再借助原来的欧共体条约第100a条的规定,把环保变通为整个共同体“协调发展”的手段。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不仅大量修订了《单一欧洲法令》关于环境的条款,而且首次在核心条款中明确将环保列为欧共体的宗旨与活动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修改后的《建立欧共体条约》第2条 ,第3(K)条 ,《欧洲联盟条约》的共同条款的第B条 。1997年10月2日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再次修改了欧洲联盟条约和三个共同体条约,对环境保护给予了更多的重视。把“将环境需求纳入三个共同体政策”这一原则从130r(2)条的第1小款变成独立的条款,即3cEC;对于“可持续增长”的提法已经进入欧共体政策与法律的词汇库。第100a条的环保条文也被修改,以强调环境背景会毁损经济和谐发展手段的可能性。除了保持现行的各国与自然环境或工作环境有关的条文以外,成员国还可以在科学依据的基础上引入新的国家规定,用以解决在100a条措施采纳以后所产行的新问题。欧共体第四个环境行动计划号召建立有效的机制以保证污染者负担原则(PPP),如税收、派款、补贴、折扣等;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面向可持续”借鉴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UNCED)创造的“可持续发展”一词,明显地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核心目标,并将自然作为一种资本,承认其经济价值。 (二)欧共体处理环境与贸易关系的主要规则 现在,欧共体参加了绝大多数的国际环保公约,委员会和理事会也颁布了大量的规章和指令,并且欧洲法院的判决也帮助欧共体确定环保措施的限度, 对于环保的方方面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本原则是:(1)共同体与成员国分担责任,都需要对环境政策的实施负责;(2)从属原则全面适用; (3)环境问题一般都为跨国境问题,进行协调十分重要。(4)需全共同体内具有统一的环境标准,以免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5)共同体的目标是生存质量的提高要求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关于欧共体的环境政策的目的,根据条约规定,是维持、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明智和理性的利用自然资源,在国际范围内促进区域及全球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 欧共体的环保政策基于下述三个支撑环保措施的基本原则,即谨慎原则,预防原则和污染者偿付原则。目前欧共体的环保措施包容了生产、贸易、生态、生活等各个方面,强调在整个联盟一体化的主旋律的指挥下,既提倡高水准保护环境又兼顾不同区域差异,并着力促进全球环境措施的国际合作,已经形成了全方位的、较为成熟的欧共体环境法律体系,而且其运行势态也较为良好和平稳。 就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而言,欧共体认为多边条约中的以环境保护限制贸易的条款,如果系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展开,并且谈判过程向所有的GATT(及此后的WTO)成员开放,那么这种限制的基础是坚实的。这种条约也应当允许其他WTO成员在与条约创始成员相同的条件下加入。 欧共体主张,这样的标准也适用于区域性条约;在任何情况下,对区域之外的国家采取更多的贸易司法措施的国际条约都是不合理的。欧共体限制国际贸易的特定产品与多边条约是一致的。比如,1994年12月15日的理事会第3093/94号规章,涉及消耗臭氧层的物质,引入了《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哥本哈根修正案》。规章在蒙特利尔体系之上有所增益,认为在共同体内部以生产为目的的进口是可以允许的;而在外部,每种物质进入欧共体境内都需要进口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由欧共体委员会而不是由各国政府颁发,各国政府会得到所有已经签发的许可证的副本。除非来自共同体外的物质将送交已获批准的技术进行处理,不然任何进口都适用数量限制,而非《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成员之间的氯氟烃和哈龙的进出口是绝对禁止的。 (三)对欧共体框架内环境规范的简要评价 1992年年底到1993年,国际可持续发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ISD)建立工作组,寻求联结贸易、环境和发展的原则,最后确定了7项,即:效益与成本国际化、公平、环境一体性、序列从属性、国际合作、科学与预防、开放性。 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检视欧共体在环境与贸易方面的法律表现,认为虽然存在着些许不足,其总体状况是健康的、良好的。 又经过多年的努力,欧盟在这方面又有了很多新的进展。总的来说,又与欧共体诸国联系紧密,共享多种共同的利益,特别是在地理上的接近使其在资源和环境方面有很多共同需求;更加上成熟的一体化水平也为解决环境问题打开了方便之门。所以该区域的内部环境争端很少,建立了共同的对外环境规范。但这种环境规范仍然有可能形成贸易保护,给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后果。 四、NAFTA:在贸易与环保之间挣扎 (一)NAFTA的环境起点 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出现时间较晚,所以在其建立之初就可以将环境问题纳入其经济框架之中。实际上,NAFTA的谈判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GATT的乌拉圭回合。这样,当美国、墨西哥、加拿大三国1993年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 时,就有可能将环境问题直接纳入到协定的文本之中, 其所做出的重要许诺就是要提高北美大陆的环境水平。三国于1993年签署了NAFTA环境方面的协议《北美环境合作协议》(NAAEC),并据此建立了环境合作委员会(CEC),通过增加成员间的合作和公众参预,在保护、维持和提高北美环境方面不懈努力,以达到NAFTA序言中宣布的“三国决心在与保护和保全环境的一致行动中担承各自的责任,推进可持续发展” 的目标。CEC有三个分支:部长理事会,秘书处和联合公众咨询委员会(JPAC)。在NAAEC的范围内,成员国主要进行计划合作事务和争议解决两种活动。NAFTA的三方成员国主要就以下五个主题寻求合作解决的途径:环境维持、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实施法律方面的合作、环境贸易和经济、信息与公共服务范围。NAFTA成员国在这些主题之下鼓励CEC秘书处主持非官方的北美保护鸟类活动,并且在诸如保护海洋、控制有毒物质释放,技术援助等问题上进行研究,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本身的积极、消极的环境效益进行探讨,并设法阻止其消极的效果。1995年2月,NAAEC还通过争端解决的文件,即《北美环境合作协议下的争端解决程序示范规则》,共7部分50条,包含了总则、专家组组成、专家组的工作方式,书面程序、听证、证据、报告及再进一步的程序生平方面的内容 ,为解决有关成员国是否正确履行了其环境法而产生的争议提供了参照模式。总之,NAFTA试图建立起一套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通过建立环境合作委员会、建构起鼓励公共参与的研究、讨论和环境情况报告制度来预防环境灾害,通过经济手段来提高环境水平,通过建立起一套争端解决机制来使环境政策彼此协调。 (二)NAFTA的环境政策及缺陷 NAFTA的环境政策进展是十分缓慢的。比如,建立NAFTA时,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约2000英里的边境由于贸易量的大增而使环境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人口激增、由于贸易而导致的交通大量增加,工业的增长都导致了双方公共卫生条件和环境水平的下降。当时通过一个单项协定解决美国与墨西哥边界南北100公里的地区环境基础设施的提高问题。建立起了边界环境合作委员会(Border Environment Cooperation Commission, BECC)和北美发展银行(North 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 NADB) 处理相关事宜。作为实现贸易框架下的环境新范式的载体,这两个机构7年多来促进双边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且在2001年10月提出了继续开展工作的原则,如秉承两机构建立的初衷、继续透明度、公共参与、可持续发展的指针、继往开来、充分估计到未来工作的难度;并在资金融通、效率与效益、透明度、公共参与和环境标准等方面对未来工作做出了10个方面的建议。 但是,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反应并不让官方安静。最主要的环境问题出现在墨西哥。由于贸易量的激增,墨西哥的环境水平直线下降。首先出现的问题是为了促进贸易而使森林大量砍伐,带来了一系列生态损失, 继而,人们了解到,由于工业的畸形发展,现在墨西哥只有10%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只有35%的固体、危险废物被处置的符合卫生标准,生物存量的减少更是令人担忧。 美国人则抱怨来自墨西哥的对环境不利的产品降低了美国原有的环境标准。 (三)对NAFTA框架内环境规范的简要评价 NAFTA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联合,利益冲突激烈是理所当然的;尤其是存在着一个特别自我中心主义、愿意指手画脚的国家,这使得协调环境与贸易在NAFTA内部十分困难。但是,正是由于这一组织的特殊性,其作出的每一点努力都是值得称道的,每一点成果都是可嘉的,因为这种合作本身就隐含着艰巨性。 五、环境与贸易在世界体制中的妥协共存 虽然对环境及其所涵盖的具体方面的关注和规则早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时期就有记载, 但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特别是70年代初期才开始出现的,而且这种法律体系发轫于全球层面上的共同关注。 这就意味着,实际上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产生于同一时期,在同一历史背景下共同发展;这也意味着,在世界上要求环保的空间、占据环保的立场从一开始就面临着非常成熟的贸易体制。 所以势必带来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前文已述,环境、贸易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但我认为,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环境保护,本身都不是目的,而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国际贸易的数额、顺逆差究其自身而言只是冷冰冰的数字;环境水平的指标也只是空洞的统计。 只有这些和人类的生活联系起来,才被赋予了色彩和意义。所以,终极的目标只能是人类的幸福生活,或者更确切的说,是所有人生活水平的实质提高。 从现状上看,世界上主要的国际贸易框架由于不同的背景、不同合作程度、成员内部不同的环境保护状况,对于如何在贸易的法律体制之下提高全球环境水平采取了略有不同的态度,建立了不同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在不断变化的客观情况下还会进一步的修正和改进,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各个国际贸易集团均已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意义,没有任何一个组织能够忽视和放弃这一重要的发展目标。 看来解决环境与贸易之间关系的最好选择是建立一个统一的组织机构,集中处理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这个机构首先确立起一套综合考虑三者之间互相影响、互相补充的关系、并能够认识到其间难于解决的矛盾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的原则,进而在此基础上确立各个领域的原则与规则。这种集中处理各种关系的综合性机构对于长期性的解决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可能会有重要的价值,但是现在各国在经济方面的分歧还相当大,还不可能共同归于一个组织的统一领导之下,所以这种方案的实现看来为时尚远。 但是,随着WTO成员数目的增加、管辖范围的扩大以及力量的增强,国际经济领域有可能出现一套以WTO的基础的“宪法性体系”, 而且实际上各个区域性贸易集团也是借鉴和参考了WTO框架下的研讨与争论裁定里自身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方针的,所以在那样一套经济体制之中解决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或许会变得容易一些。 但是,从根本上讲,人类与宇宙之间的任何事物一样,都有一个诞生、发展、衰亡的过程,从个体到整体,莫不如此。 但人类就是要在这种“必然”中寻求更加成就和繁荣的发展,这是人类的本性,也是人类的“命运”。由此推之,可持续发展是人类面临环境与资源危机的前提下做出的延缓衰亡过程的选择,所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措施都是人类面对严峻的客观现实乐观努力的实践。所以EU、NAFTA、WTO这些贸易法律体制所采取的基本态度、指导方针和具体规则都是在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寻求化解矛盾和冲突的道路,这条路永远只是人类的权益之策,很难找到最理想的平衡点;或许只有人类未来“持续”与“发展”的结果才能评判哪一种方式更有益一些。但是各国都有义务认识到问题的紧迫性,并且尽快采取措施,尽力保护本国和全球环境,并且通过国际法律框架,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共同的环境标准。 Environment Factor in International Trade Syst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