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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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保的法律规范与法律思考
2017-02-12 489 次

数字环保的法律规范与法律思考 戈华清* 摘要:本文对信息时代的产物—数字环保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陈述,并就数字环保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完善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数字环保 信息管理 法律规制 1、信息与数字环保 1.1信息与信息化 信息是构成我们赖以生存的客观世界的三大资源和要素之一,与物质、能量相比,在计算机、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对人类文明发展起着更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已经成为当今生活的主旋律。一般来说,信息社会是以信息基础设施(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作为主要内容,以信息高速公路为主要标志。信息化是以计算机与通信网络为主体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可视化为主体的全过程,数字是信息的载体,信息依附于数字而存在。 简言之,信息就是数据处理的结果。因而对数据的采纳、处理、管理与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对环保数据的分布至少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数据的可靠性、一致性、可用性、高效性、自治性,较低的数据成本,数据应用的灵活性及数据的可扩展性。综上所述,对数据取得的规范,也就是对信息本身的规制。 1.2 世贸组织与信息 世贸组织是一个高度开放、重视效率、务实和有活力的国际组织,在信息采用与处理方面,使用先进的计算机与网络系统进行法律文件和相关信息的管理,实现了文件与高度自动化。其中环境与贸易是世贸网页上的九大主体之一。现代贸易的发展,各国在明显的关税领域内的贸易限制正逐渐减少,而代之以非关税壁垒特别是技术壁垒为国家之间的贸易又重新划上了问号,以复杂苛刻的技术工业标准和卫生检疫标准给出口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无疑又出了一道新难题。 1.3 环境与贸易 国际贸易政策的目标是消除贸易障碍,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它因此要求减少政府的管制和干预,实行权力的下放和分散化。环境保护政策的目标是防止市场的失败,其中包括自由贸易对环境的消极影响,保护和改善环境,它因此要求一定程度和形式的政府管制和干预,实行一定范围的权力集中。有关贸易的环境政策和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措施与《关贸总协定》之间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污染天堂”问题;绿色抵销税问题;收回和再循环物质含量问题。 在入世之初,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不应该从投资优惠国变成“污染优惠”国,而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是提供管理和制定法律、规章、标准的基础。 就WTO的基本原则,表面上看是一个公允完整的体系,但这些原则在实践贸易体系中并没有实施的效力,特别是环境与贸易问题,由于环境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尤其是在农产品、资源性产品(特别是初级产品)的对外贸易上,发达国家所制定的环境指标、技术含量、产品组成成份等比较体系化的要求,对处于发展中的中国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无疑设置了一道环境屏障。 就国际而言,网络销售与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断扩大,产品对信息的要求也越严格。人们对环境要求和自身健康关心度的增加,又对各种商品的健康性与环保性要求提高了。因而,与此相关的诸如绿色产品、绿色标志等也是各国贸易中日益关心的主题之一。 加入WTO后,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来说,面临着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污染转嫁问题;二是环境技术落后;三是环境信息的规范与管理问题;四是如何反对贸易中的“绿色壁垒”,而所有这些问题中我们最重要的我国的环境保护如何与国际相融。 1.4 数字环保 目前公认的高技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另外航天技术、环保技术、新材料技术、海洋技术在某种意义上也被归入高技术领域。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各行各业对信息的依赖程度都普遍增加,有人提出了 “数字地球”的概念,以信息高速公路为依托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几乎每一处都烙上了数字信息。在环保领域,由于信息与环保的紧密结合,有人提出了 “数字环保”。 所谓 “数字环保”工程是指针对环保工作的现状和要求,利用IT技术、地球遥感、遥测技术等先进技术和手段,对环境保护的数据要求和和业务要求进行深入的挖掘和整理,实现对环保业务的严密整合和深度支持,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中国环保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执法水平的一项系统工程。数字环保是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数字地球、GIS(地理信息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大型系统工程。 毫无疑问,数字环保的出现将使目前分散的、局域性的研究更趋于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但由于目前我国环境信息的获取和处理的技术水平还比较低,环境信息缺乏统一管理和技术规范,应用软件开发水平较低。环境监测技术手段基本还停留在常规阶段,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不能实现大面积、全天候、全天时的连续动态监测。也很难对国家急需的大气、环境污染、水域流域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状况、重大环境事故、全球环境变化等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处理和评价。针对数字环保目前的状况,加强这方面的投入、管理、规划,是我国环保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的重要工具。但由于我国信息方面的法律还很薄弱,对环保信息单项的法律规范更是缺乏,因而在这方面加强管理和法律规制是迫在眉睫的事。 信息的管理与规范本身的涉及面特别广泛,它涵盖了信息的获取、生成、传输、变换、应用等领域,包括一系列的相关技术如信息基础技术(属于微电子研究领域)、信息获取技术(属传感及遥测感学研究领域)、信息传输技术(属微波学研究领域)、信息应用技术(属计算机学和计算机网络研究领域)。在数字环保领域,也包括以上这些方面,因而对数字环保的规制是涉及面十分广泛、技术含量要求很高的领域。另外,中国加入WTO,对我国信息产业和环境保护本身在各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战。其次,在整个国际大环境中,由于各国对环境越来越关注,一国自然环境的优劣对一国经济、政治及其他的影响都很明显。最后,就目前环保发展趋势而言,数字环保是国家环境朝向良性循环的必经之路和重要保障。 2、信息化对数字环保的挑战与存在问题分析 2.1 信息侵权与信息犯罪及相关信息法 在信息侵权或犯罪领域,法律法规都还很不成熟。关于计算机与信息犯罪的法律规定,我国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仅仅只是针对狭义的信息的规范,而对广义的信息规制而言,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就环保信息法更是一片空白。 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与我国信息法律法规不健全、信息侵权和信息犯罪本身的特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环保法不完善和环保信息规范不力有关。就信息侵权和犯罪而言,与其他违法行为相比较,其主体、行为对象、发生时间、地点、手段及后果的隐蔽性强;智能性高,行为人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且手段也具有智能性;具有连续性;侦查取证困难(侦查人员缺乏计算机知识、计算机数据的隐蔽性、行为与结果的分离性、行为地与结果发生地的分离性);具有较高的犯罪黑数(即犯罪未知数较高);危害性较大(而且这种危害性却没有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识)。 2.2 数字环保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思考 信息,对我们绝大多数人来,是一种公共物品,对它的应用就如公有领域的知识一样,应用多于保护。但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对信息本身我们应该对它多几份明智的理解与选择。环境信息相对其他的信息而言,又具有更大的变数、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 首先,随着信息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信息资源管理对象的复杂性多样性日益增加,特别是随着计算机在数字处理、交流、交换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对计算机的依赖性日益增加,使使环保数字面临着革命性与传统性相互交织的困惑与更迭。加入WTO后,各国对信息的依赖性增强,因而对信息安全的要求更高,环保信息相对其他信息而言,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对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本身的认识都带有不确定性。 第二,在网络高速化的今天,信息安全与信息质量都令人堪忧,使数字自身的可靠性本身大打折扣。依靠网络支持下的信息是否应该包含必要的准入标准与数据验证等,又如何进行验证是很多国家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三,环境保护这一行业相对于经济来说,本身并没有很重的份量,对环保信息的组织、管理与运用都还远远没有系统化与规范化;另外,计算机与网络管理本身难度大、分散无序,也很不利于数字环保。 第四,信息发布具有很大的自由性与任意性,对数据的审核与数字的可靠性来说,并没有太大的保障,这种任意性与自由性的表现,也很不利于信息安全,信息安全在很多方面涉及国家安全与对隐私权的保护。信息发布的任意性也会引发政治、法律、文化、经济、伦理等许多方面的问题,在信息法中没有解决,在环保领域也很难得到满意的答案。 第五,加入WTO,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促进各国环保信息资源的共享;但另一方面也会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既便是没有贸易与环境之争,很多发达国家也可能会有其他认为合理的理由,使本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畅通无阻,而千方百计控制或限制别国的贸易量。当然,在环境既是一种口号,也是一种工具的时代(而且是一种看似合理的工具时),它理所当然地成了许多国家最好的藉口。 第六,在国际信息交流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是长谈不衰的话题,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我国如何对它实行有效的保护应引起我们充分的重视。而环保信息是否也可以作为版权保护的主体,还是仅仅作为纯公共物品,法律都没有给明确的说明。 3、入世后,数字环保本身应该解决的问题 对数字环保来说,对于信息本身的安全和数字的可靠性来说,就我国目前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保护机制来说,最重要的应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3.1 政府调控 在目前条件下,数字环保只能是政府行为,对于由自然人或私法人所创建或从事的相关活动,政府也应加强调控,信息本身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只有在统一规划下,各个相关机构之间进行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各行各业之间才能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也才能保证资源的制约性。 3.2 数字环保规划 对数字环保规划应确定阶段性目标,解决好层次、步骤和具体目标,稳步推进。 3.3 数字环保数据库 规划中要确定在一批有数据基础的单位发展一些具备一流存储、检索手段的专业数据中心,完成分布式大型数据库建设。 3.4 高速宽带网的建设 高速宽带网的建设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信息公路的运作方式如美国、德国等法律和环保都比较发达的国家。 3.5 资金运作方式 在资金运作方式上,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光靠政府投入是不科学的,在数字环保工程的运作与经营管理中,吸引企业投资、设备制造商融资等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或一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收益与应承担的义务。 4、数字环保的法律规制 对于世贸组织的信息处理和交流,《标准的拟定、通过和适用的适当做法守则》(Code of Good Practice for the Preparation, Adop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tandards)第十条规定每一成员国应保证设有咨询点(enquiry point),从而能够答复其他成员国或其他成员国内的利益方提出的合理询问,并提供与事项相关的文件。 4.1 完善信息侵权与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加强与完善信息高速公路的立法。在此主要应加强政府对信息管理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竞争的作用,破除垄断、鼓励竞争、刺激研究开发。保证国家资金的充分投入,鼓励民间投资。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标准化工作,使我国的法律早日与国际接轨。 其次,打破信息领域内的暗箱操作,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信息获取权,实现公众参与决策和管理。严厉打击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并逐步完善法律在这些领域的漏洞和空白。 4.2 加强信息机构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 对信息行业的做从业人员,要严格分工,不能身兼二职,严明职责,互相制约。建立信息安全专业队伍,这些队伍应该由安全负责人、内部审计师、系统分析员、程序员构成,其职责主要是:制定防止越权存取数据和使用计算机的方针和措施;就安全系统的分析、设计、测试和评价制定标准和方法;制定计算机设备、程序和数据实体保护措施;制定应急救灾计划。对信息安全实行完全责任制。 建立个人电子身份登记制度和 “回溯查因”的正当程序制度。检测个人身份的技术,能够跟踪每一个上网者,将他们在网上的往来路径记录下来,严格保守秘密,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包括网管人员)都无法开启特定查找、查询功能。上网者的电子身份证还必须是隐含的,除经政府依法授权的网管机关外,谁也不能晓无知晓。这种技术应绝对排除探测个人活动内容、资料、隐私、秘密等信息的功能,在相对意义上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4.3 完善环保信息管理法律法规 对于信息犯罪或网络管理的法规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已陆续出台了一些,但单就环保信息进行规范的法律却没有,其中,欧盟于1985年通过了《欧共体环境信息协调协议》,英国早在1984年就通过了《数据保存法》。我们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数据的取得、编辑、处理、应用及交换。特别是对于环境信息和一些环保技术、环境标准与环境指标在我国一直都是公有领域的东西,如何加强保护和完善是现行法律应该着手解决的事情。 参考文献 1、赵廷光 朱华池 皮勇著《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2、于志刚著《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Abstract: The digit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the product of information era, in this article, I state and analyze on it simply. Furthermore, I also discuss its law and system preliminarily. Key Word: Digit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Law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