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说话的鱼和会说话的法律※ 黄鸣鹤* 《美国联邦判例法》有这样一个判例:美国联邦议会批准了一项在小田纳西河上修建一座水库用于发电,先后投入了一亿多美元,当大坝工程即将完工的时候,生物学家们发现大坝底有一种叫蜗牛鱼的珍稀鱼类,如果大坝最终建成的话,将影响这种鱼生活的环境而导致这种鱼的灭绝。一个民间环保组织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大坝停工并放弃在此修建水库的计划。但在第一次诉讼中,他们失败了,初审法院认为大坝已经接近完工,浪费纳税人一亿多美元的钱去保护一个鱼种是不明智的,拒绝判决大坝停工。这个环保组织又上诉到最高法院,并申请法庭在诉讼期间发出裁定,暂停大坝的修建,以免造成不可逆转的结果。 终于,这些小鱼儿在最高法院赢得了它们的权利,法院判决停止大坝的建设,依据的是联邦在1973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案》。这些小鱼可以在它们的家园继续自由地栖息,它们身边的,是那座被永久废弃的价值一亿多美元的大坝。之后,一家新闻传媒对这个问题进行公众调查,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认为停止大坝建设是对的。 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例,引起了我的许多思考。的确,随着环保意识的深入和对自己生存环境质量的关注,我也相信越来越多的中国人会理解并认同这种似乎是不等价的选择。但作为一个法官,透过这种令人感动的人文关怀和价值的取舍,我却发现了另外一个层面的法律问题,类似的法律问题发生在中国,会发生一种的情景? 首先是由谁来起诉的问题,在西方法律中,公益诉讼或者违宪诉讼的起诉权被赋予了相关的社团甚至普通的公民,一个社团或公民只要认为政府或政府的某个行为已经侵害的公众的权益,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无论这些行为有无侵害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我们的法律却不行,鱼不会说话,也不是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主体,能说话的人却因为法律的设置而不能为它们的权利而提起诉讼,这种纠纷或说是矛盾就无法进入司法程序。 于是,在报纸或电视上,我们经常可以发现这样的报道:某位科学家在某地发现某种濒危物种,于是他就倾自己的力量去研究保护他,但毁灭的力量因为利益的驱动而十分强大,在不停的奔走中,他的呼号转徙终于得到国务院某领导 的重视并做出批示,这个物种终于得到了保护;某位文物保护专家奋力保护某个古迹,在各有关部门的干涉下,文物终于得到了保护,不一而足。 看着这些报道,我们在钦佩他们精神的同时也为结局感到一点点欣慰,但又一想,努力却失败的又占多少呢?在毁灭过程中无人关注的又有多少呢?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为什么不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起诉权交给普通的公民或者是相关的社团呢,鱼不会说话,但有关的环保组织可以替他在法庭上说话;沧桑的文物无言,但每一个富有正义感的公民都可以在法庭上陈述它的权利。 这种基于公益目的的诉讼甚至可以扩展到政府的文件上,如果你发现某个乡政府发出的红头文件属于乱收费之类,你完全可以告他没商量,新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就设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行政复议的设置,这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史上,无疑是个巨大的进步。 我希望看到这样一天,有人能站在法庭上说:“这些鱼儿虽不能说话,但正义和法律要求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