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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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2017-02-12 300 次

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黄 政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 化学品是对化学物质及其制品的统称。化学品已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中和日常生活,对社会的发展、提高公众生活水平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化学工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在生产、储存、转移、使用及处置过程中,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能。通过怎样的管理制度有效的管理化学品,防治化学品的危害,促进化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从化学品危害的不确定性出发,探讨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的管理范围、原则、制度等诸方面的问题。 我国现在关于化学品立法的概况:对于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暂行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学品首次进口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等。正在执行的有关化学品国际公约:《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首次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等。 1 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的不确定性 化学品的危害指不利于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的影响,这种影响可导致人体患病或生态环境破坏。化学品的危害是由其本身固有性质所决定的,在各种因素影响下,通过一定的反应机理所造成。固有性质以及作为特殊用途和处置结果引起的接触的准确知识,对于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决策是独立的先决条件。如果完全了解每一种化学物质的所有性质及反应,那麽化学品的危害从技术层面上讲是确定的,但这是不可能的。化学品作为客观存在的物质,有其确定性的一面,但危害的可能更多表现在不确定性方面。化学物质性质及反应的知识的不完全是造成不确定性的根源,知识的获得及应用的方法和方式也是不确定性的直接原因。另外化学品从生产到处置的诸多环节中由于社会因素的影响,也增加了其危害的不确定性,如操作不当、违反程序、未尽到警示、说明、注意义务等。 1.1 不确定性的原因 不确定性是由信息的不完全所引起的。信息的不完全由于信息的空白、信息渠道的不完善以及信息渠道的阻碍。 (1) 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来讲,恩格斯说过: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也是非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样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和有限的。对于现代人来说,化学物质的诸多性质、反应机理,是不可能完全了解的,存在着大量的知识空白和未知领域。对于这些知识空白和未知领域的推理、判断方法和方式,导致某些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处于不确定状态。 (2) 科学研究本身的不确定性。作为科学的生命的基本条件而绝对必须加以保护的东西,是服从经验—逻辑的规则的游戏内部的竞争的多元性(法,埃德加•莫兰,《复杂的思想:自觉的科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1页)。这主要是与被研究对象的本质的暴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以及人类的认识在一定的时期的局限性所致。化学是一门自然学科,它建立在实验的基础上。众多的知识和理论建立在实验和实际应用之上,实验的方法是隔离的,是假定了限制条件和方向的,不可能完全反映客观,只是在无限的趋近客观。 (3) 科研工作和实际工作带来的不确定性。科学认识既是符合具有客观性的材料,它也不是客观的,因为它自身包藏着一个理论、思想和范式的世界,这个世界又与各种理论的文化的、社会的、历史的根源有关。即使对于同样的客观材料,不同的理论和假定、不同的方法步骤以及不同的实验技术及条件会导致结果的不一致。在科研过程中,面对未知的领域,科研工作者往往依靠概然的证据和演绎的推理加以假定,或者依靠经验做出判断,同时也受其文化、教育、宗教、经济、技术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实际工作者自身因素等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显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决定了结果的不确定态。科研受现有的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的影响,科学研究技术的发展及应用,一方面促进化学的发展,同时也制约了化学的发展。 (4) 外部条件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所谓外部条件指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化学反应与外部条件密切相关,并且常伴随着某些副反应(即反应的产物与目标产物不符合的反应),尤其有机化学品情况更加复杂。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变化,就会使化学反应的机理及结果难以准确推断。 1.2 不确定性的分类 不确定性依据不同的角度,有不同得分类。结合法律控制和管理的实际,本文仅从依据生产应用、人为因素是否可以克服两个角度讨论。 (1) 依据生产应用的角度,可分为:原料的不确定性,指原料成分的不确定及含量的不确定,尤其原料中微含量成分,这与原料的来源紧密相关;生产中的不确定性,指生产中产生危害的可能,与通常所说的化工企业的“跑、冒、滴、漏”休戚相关;转移中的不确定性,指在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方式、工具、途径的不同所产生危害的可能,或进出口过程中造成潜在危害的可能;使用中的不确定性,指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人为的及非人为的因素所导致危害的可能;处置中的不确定性,指化学废物、料回收利用、处置过程中及处置后产生危害的可能。 (2) 依据人为是否可以克服的角度,可分为:客观性不确定性,指不可以通过人为因素克服的不确定性,如科技水平带来的不确定性、自然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主观性的不确定性,指可以通过人为因素克服的不确定性,如科研工作者由于个人科研思路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生产企业由于生产流程、工艺、配方的选择所产生的不确定性,转移中运输方式、工具、途径的选择以及运输者个人因素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使用过程中使用者的知识水平、态度、责任感等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处置过程中由于处置地方式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化学品的环境管理应当更加关注主观性不确定性。 1.3 危害不确定性的来源 不确定性的来源是多种的,不同的角度又不同的分类,本文从化学品的生产、应用过程的角度分为: (1) 产业来源。指生产阶段的危害来源,涉及生产化学品的原料、工艺流程控制、产品的主要性质、生产者对公众的警示义务、产品包装、储存等。 (2) 转移来源。指运输、过境、进出口阶段的来源,涉及化学品及化学品原料的运输中的安全控制条件、突发事故,以及进出口化学品的检验方法、标准和首次进出口的化学品、新出现的化学物质等。 (3) 使用来源。指使用阶段的来源,涉及化学品的使用方法、范围、使用者的知识背景等。 (4) 处置来源。指化学废品/料的处置及回收阶段的来源,涉及化学废物及容器的处置、回收利用方法,以及处置地方的自然条件等。 2 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的目的、任务 结合国家立法现状、对化学品管理思想的发展和进化以及国际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化学品的管理立法要保证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的减少和防治,保证化工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我国化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化学品危害责任和义务的合理和公平承担,加强国家的管理,适度考虑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国际间的贸易与合作,促进公众的参与。 化学品环境立法的目的和任务,综合起来核心内容可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2.1 实施风险管理 其目的是使化学品的环境风险降低到最低。包括原料控制、高新技术化生产(关键是最佳技术选择及应用)、边废料的回收及利用、技术创新、原料替代、化学品事故应急、化学废物及容器的处置等。目前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有登记制度、审批制度、黑名单制度、许可证制度、安全标签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但风险管理的思想表现不足,没有系统化的相应制度予以支撑。需要建立部分新的管理制度,如替代制度、事故应急制度等,将在以后的部分予以说明。 风险管理包括风险预测、风险评估、风险预防、风险救济等方面。鉴于化学品危害的不确定性主要由科学的不确定性引起,而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对科学性不确定性克服的理论,因而风险预防在化学品的环境管理之中处于重要地位。 2.2 保持化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本质,是运用资源保育原理,增强资源的再生能力,引导技术变革使再生资源替代非再生资源成为可能,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限制非再生资源的利用,使其利用趋于合理化(H.C.Brookfield,1991)。所谓的化学工业可持续发展,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其至少应包括:化学工业的生产、发展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的危害最小化,即绿色化工 (生态化工);维持化学工业自身的持续发展能力,即更新及再生能力;同时又要保持化学工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绿色化工与绿色化学息息相关,绿色化学的理想在于不再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不再产生废物,不再处理废物。它是一门从源头上防止污染的化学,是一种能最大限度从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及生态平衡等方面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化学。绿色化学的主要特点是原子经济性,即在获取新物质的转化过程中充分利用每一个原子,实现“零排放”。 所谓绿色化工(生态化工),简单的说,是指“零排放”的化工。指有效控制原料、生产、技术、产品,使化学工业生产、发展过程其对人体健康及环境危害最小化的化工生产、使用。如果扩大到化工产品的范围,则包括环境影响最少化的使用方式、边废料的回收利用方式。 清洁生产被公认是一项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环境战略,实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中国21世纪议程》对清洁生产的定义是:清洁生产是既可满足人们的需要,游客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使用生产方法和措施,其实质是一种物料和能耗最少的人类生产活动的规划和管理,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或消灭于生产过程之中。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的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一起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清洁生产的定义涉及了两个全过程控制:生产全过程和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全过程。 但是,清洁生产注重于污染的源削减、控制,其目的侧重于环境污染的防治。 环境法领域内的化学工业的发展不仅仅要注重环境保护问题,应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的角度考虑,才是可持续的。这就涉及化工生态化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初,工业生态学一词首先在与美国工程科学院关系密切的一些工程技术人员中重新被提出。工业生态学首先要求助于科学生态学、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是一种关于工业体系的所有组成部分及其同生物圈的关系问题的全面的、一体化的分析视角,工业体系的生物物理基础是其研究的范围;科技动力是决定因素。工业生态学思想的主旨是促进现代工业体系向三级生态系统的转换。转化战略的实施包括四个方面:将废料作资源重新利用;封闭物质循环系统和尽量减少消耗性材料的使用;工业产品和经济活动的非物质化;能源的脱碳。(《工业生态学》) 参照工业生态学的思想,化学工业的发展必须抛弃原有的以物质和能量单向削减的生产方式。笔者对化工生态化的界定如下:化工生态化是一个过程;是封闭物质循环系统和尽量减少消耗性材料的使用的生产,化工生产类比、汲取生态学的生存和发展原理。 化工生态化是推动建立化工工业园的理论基础。 3 管理对象和范围 化学品按工业用途分为:农药、医药、染料、颜料、化纤、添加剂、橡胶、涂料、化妆品、化肥等,应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诸多方面,将其全部纳入法的管理范围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实际的。事实上,我国在《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对化学品从法律控制上做出如下界定: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 我国现在的化学品法规的管理对象是:化学危险物品、医药、兽药、农药。化学危险品包括:有毒化学品、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与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和腐蚀品。这种分类方法是以化学品危险的表现方式和方便事故防范为标准的,是主要以生产安全为管理目的的框架下制定的,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和环境的影响并未给与太多的关注。我国以前及现行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主要在于安全控制,包括社会控制、社会治安、消防方面,并不以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作为主要关注对象。 结合我国参加的关于化学品管理和贸易的国际公约,笔者认为应以化学品的固有性质为主要的依据,对纳入立法管理范围的化学品应作相应的界定:化学危险物品、医药、兽药、农药、持久性有机物、激素分裂物质。农药和医药用特别的法规予以管理,危险化学品中增加生态毒性物质、致畸物质 、致突变物质、致癌物质(不包括具有放射性质的化学品);删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合并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与遇湿易燃物品为易燃品。并且分级制定环境危险化学品名录,是管理对象标准化、明确化、规范化。 现行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管理的的范围也仅限于部分化学物质和部分环节。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控制环节包括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并且未对生产环节规定详细的措施。《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控制进、出口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控制环节包括生产、经营、使用。致使化学品的管理上存在空白点,必须补充、改善这些法规管理上的空白,以加强防治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工作。 4 基本原则 化学品的管理及立法活动,同所有的国家管理活动和立法都一样,都依据这一定的理论原理,有着若干指导准则,这些理论原理和指导准则,在立法中表现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4.1 化学品的管理 风险预防是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首要原则,污染者、危害者负担原则是主要的责任原则,受益者分担是主要的协同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是首要的控制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科技发展相协调原则。 由于化学品危害的不确定性,化学品在生产、转移、使用、处置过程中都存在环境风险。化学品环境风险指环境遭受化学品损害的可能性,包括遭受风险的可能性以及所致损害的严重性。其具有两个重要特征:(1) 环境风险的存在期比较长,因而环境风险的承担主体及包括当代人又包括后代人,这是环境危害后果的累积性、潜在性决定的。(2) 环境风险以不确定性为前提。 风险预防时针对环境风险的主要原则,亦应当作为化学品管理法规的核心之一。其含义被许多国际法文件所采纳,但都未明确界定其含义,可以认为,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当存在一定环境风险时防止环境损害发生的指导思想,核心是一旦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就采取各种预防措施。由于化学物质对社会和经济带来巨大的利益,限制某些化学物质的使用,可能对公众的生活生产产生巨大的影响。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减少风险的措施: (1) 某种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化学物质以可能对环境产生难以承受的危害时; (2) 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有正确的证据证明某种化学物质对环境有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影响,但是科学认识又不足以对起危害影响充分描述时。 现行化学品法规及政策,主要建立在分类、单一环节的基础上,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农药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对化学品的管理范围,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是化学工业中生产使用有毒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并未涉及化学原料的提供单位,说明我国对化学品生产前/进口前“源头”控制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可能的原因是化学品的生产具有延续性,某一企业的产品可能是另一企业的生产原料,因而把生产单位作为化学品管理的源头。实际上原料的提供不仅包括国内企业还包括国外企业,同时化工原料对于任何企业都具有重要影响,直接影响其生产成本、工艺管理、产品质量。就从生产的环节上来讲,原料是化学生产的开端,如果不对起进行控制,就可能陷于末端治理的老套路;同时也不能满足对化学品清洁生产的要求;尤其化学品原料本身可能是污染源,具有危害能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尽管指出其管理范围包括化学废弃物处置单位,但未规定具体条款也未规定法律责任。无法保证在化学废弃物的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控制。(由固体废物防止发调整) 鉴于以上实际,为保证对化学品的全过程控制,必须把原料的提供及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纳入风险预防之中。 5 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探讨 化学品的管理制度要体现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的减少和预防、保证化工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责任和义务的合理和公平承担,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公众的参与。 我国现行化学品管理制度有许可证制度、登记制度、名录制度、审批制度等,但随着社会及化学品管理的发展,一方面要对原有制度进行改进,同时需要建立新的制度。制度要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 该研究的目标是调查研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及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物质名单、选择基准以及国内需要重点环境管理化学物质的名单;研究建立我国重点环境管理化学物质危害评价指标和选定基准;推荐提出国家需重点环境管理化学物质名单(方案)及其风险控制方式建议。在充分调研国内外重点化学物质管理和筛选方法并收集了翔实化学品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化学品危害程度分级基准,采用对候选化学物质的健康和环境危害评定评分排序,结合风险分析的方法,筛选推荐出国家重点环境管理化学物质名单。 5.1 环境影响风险评估制度 风险预防的主要措施是环境影响评价,指预先对化学品的生产、转移、使用、处置过程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止对策和措施。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针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对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影响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止措施进行评价,进而论证和选择技术、经济和环境上的最佳方案,为领导部门是否批准该项目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仅从建设项目方面对化学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远远不能适应对化学品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防止需要。化学品自身可以作为危害源,许多情况下并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就可以产生危害,所以对化学品不仅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价,还要求对化学物质进行环境影响风险评估。 由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已为大家所熟知,这里仅讨论对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风险评估。 化学品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影响做出评估和判断。 化学品环境影响风险评估的范围,从生产使用诸环节上包括化学品生产、储存、转移、使用、处置各个过程。主要内容为针对化学物质的毒性(包括致畸、致癌、致突变、引发的职业病)、敏感性、生物累积性等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做出判断。具体每个环节评估项目划分:生产中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因素;储存的设施、技术、地方选择、管理人员专业水平、防护措施、警示措施;转移的运输工具、途径选择、运输者的专业水平、警示措施、应急措施;使用的目的、接触情况、防护措施、设备及工具、技术要求、禁止事项;处置的地方选择、设施、技术、防护措施、环境因素。 化学品环境影响风险评估的主体,应是生产、储存、使用、转移、处置各环节从业者。从业者提供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的知识,评估化学物质潜在的危害性,提供初步的化学品环境影响评估。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步评估,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环境影响评价。 化学品环境影响风险评估包括长期评估和短期评估。长期评估针对长期接触的影响及生物累积性导致的影响,实施跟踪评估。短期评估针对短时接触影响及突发事故的影响。 化学品环境影响风险评估包括确定性评估和不确定性评估。确定性评估与化学物质的物理性质相关。不确定性评估与化学物质的生物累积性、接触的时间和剂量相关,也和检测技术、难以判断的危害性相关。 与化学品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具体措施,是要完善化学品的环境标准、分类、鉴别制度、检测制度、名录制度。 化学品风险评估信息 化学品风险评估信息包括化学品知识及数据。其对化学品的环境管理及化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为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防治危害及化学品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必要把化学品信息提供、收集、公开纳入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之中,使化学品风险评估信息可以共享化、公开化、民主化。 化学品风险评估信息的提供主体应是化学品生产应用各个环节的主体。具体来说,包括产业界、进出口者、承运者、边废料处置者。各个主体有义务提供准确的相关化学品的的性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方面的信息,并对由于使用其所提供的信息而导致的危害影响承担责任。 化学品风险评估信息的收集主体应是化学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督促化学品信息的提供主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对信息做出评价,并对信息收集、分类,建立统一信息数据库,与国际间交流化学品信息。 化学品风险评估信息的公开主体包括提供主体和收集主体。一般性信息应予以免费公开。提供主体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如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警示标志等)尽可能公开相关的化学品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免除该项义务。收集主体应以公众易于获取的方式公开统一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但要保护相关提供者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信息。 由于化学品风险评估往往需要通过实验和检测,占用提供者大量的资金和劳动,应当在立法之中考虑信息提供主体的利益,保护信息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可采取一定的方式,如信息使用者付费、国家补贴的机制予以补偿。应付费的信息,不是所有提供的信息,而是涉及专门技术及特殊用途的信息。国家补贴应用于在化学品基础科研、有重大突破的成果方面。 5.2 替代制度 化学品的主要性能基于其组成。对于种类繁多的有机化学品,其性质与特定官能团紧密联系,具有相同官能团的有机化学物质可能具有相近的性质,这为我们提供了对有机化学物质选择和替代的可能。目前,许多国家已在实际应用替代方案,如欧盟委员会在《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政治目标中指出:另一重要目标是在有适当替代物质的情况下,鼓励用危险性小的替代品。我国在实际应用中早已有这种思想,如农药替代等。如果替代作为一个指导思想,其在实际应用中效果就不可能特别明显,有必要建立其他替代制度,使之具有普遍意义及强制力。 替代制度是对于单一化学物质或生产而言的,相对来讲是比较微观的制度。 实施替代的主体是化学品生产者、使用者、转移者、处置者、储存者等。其应承担替代方案的实施、报告、负担相应的技术转让费用。 替代制度的设计核心是时间界限和替代成效,根据我国科技水平及现实状况,对于已经论证可行的替代品及替代方法,制定替代规划,指定最后期限。 替代的实施,可能由于相关者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拖延或拒不实施,必须由国家强制执行。 替代的主要内容包括化学物质(原料、产品)替代、设备替代和工艺替代。应保护相关的专利。化学物质的替代应充分考虑到其替代品的安全性,新物质使用有毒推定原则(?)。设备和工艺的替代与材料和科研关系密切。替代是一个复合行动,不应是简单的一项替代。 替代方案的设计和论证,是替代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替代方案涉及大量的技术性问题,同时要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功能,应交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如果由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化学品管理机构任何一个部门对此负责,则会出现替代方案的设计和论证和实施监控的部门一体化,是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交错,无法保证替代的有效的实施。应建立化学品管理协会,由其承担替代方案的设计、论证以及协调责任,并制定替代规划。其可以委托相关的科研机构设计和研究替代产品、方法、设备。 替代的时间界限指替代方案实施的时间范围,由环境管理部门在替代方案的设计、论证和协调的基础上,规定具体期限。应有具体的强制措施保证时间界限的法律效力。 按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法规,保护相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商业秘密。基于化学品管理的公共利益,可以实施强制许可。(依知识产权法规)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替代成效的主要评价和监控部门之一,针对化学替代对环境及人体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建立相应的替代审计措施,审计内容包括:替代的成本、效率、设施、风险的降低等。 高新技术是替代的一方面,常作为替代的首选方案,应注意高新技术由于原料、生产、耗能等诸方面要求更高的问题,应作总体性考虑。 替代的信息和替代的实施应公布,是保证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 5.3 完善检测体系,使之制度化 检测应考虑权利和义务的分散性,增强积极性。 化学品的检测和试验,其主要目的是查明某一化学物质的特有性质以及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由于化学品的种类繁多和来源广泛,有某一部门独立承担起检测和试验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方式是:企业的检测和试验与管理机构的检测和试验相结合。但如何分配检测和试验责任,承担检测和试验的主体范围,并没有统一的认识。 检测体系包括检测主体、检测标准、检测责任分配、重复检测限制措施、检测信息汇集等方面。同时,要兼顾检测资料的知识产权。 从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角度出发,检测主体应包括生产者、进口者、加工者(欧盟称为下游使用者,笔者认为,应专指利用化学产品生产出改变或掩盖了原化学品特性的生产者)、管理机构、某些化学品的使用者(如:科研机构)。管理机构应主要着眼于检测管理及复检。专业检测机构是化学品检测的承担机构,要有检测资质,资质要经定期评审。 检测标准包括样品标准、方法标准、数据标准、报告格式标准、汇集标准等。检测标准应统一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检测责任分配应以首次生产/进口者承担为主要原则,以受益者承担为辅。确定和保护检测主体的检测资料的知识产权。 限制重复检测,采用首次申报检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及时通过Inter网公布信息、重复检测不免除支付数据使用费的义务等措施将有效减少重复检测。 成立化学品信息收集专门机构,负责化学品检测数据的收集、评价、发布及汇编。 5.4 化学品环境影响追踪评价制度 化学品的性质的检测不可能穷尽,未检出的危险性可能随时导致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并且随着使用范围的扩展和外部环境因子的作用也会显示未知的危害。化学品环境影响追踪需要形成制度的。 鉴于已有的化学品种类繁多,并经长期的使用和检测,环境风险和危害比较清楚,化学品环境影响追踪重点对于首次进口的化学物质、新化学物质,尤其使用面广或环境风险大的化学品, 化学品环境影响追踪的主体是环境监测部门,需要生产者、使用者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地方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化学品进行追踪,企业的环境监测部门负支持性义务。 追踪制度需要限定期限、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改变用途申报等。依据估计的化学物质对人体及环境的影响能力确定不同的期限——长期、中期、短期,分别为5、3、1年,中、长期的追踪还应包括对化学物质的进一步检测。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包括储存、转移的情况的报告,重点在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追踪信息的收集、分类、整理、公布。追踪信息统一收集、分类、整理、公布, 5.5 化学污染事故应急制度 化学品由于其固有性质的影响,可能导致突发性事故。如:博帕尔市泄露事故等。已引起国际关注。 1988年初,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预防突发行污染事故,提出了地区级紧急事故的意识和准备即“阿佩尔计划”(APELL)。 化学品污染的应急措施应涵盖化学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但重点在于生产、转移、使用、存储、处置过程。应根据不同的过程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应急系统是互动系统,共同合作是必需的。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涉及诸多方面,应急措施的成效很大程度取决于信息的协调,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是必需的。化学品的危害和事故是正常的,经常性的保护和管理是减少危害和事故所必需的,应设立常设性的机构—应急中心负责该方面的工作。 化学物质的引发事故的信息的占有量,是应急措施的实施和应急效果的前提条件。建立化学品的应急信息系统、应急管理系统、通讯系统、培训系统、预警系统。 首要的问题是化学品的应急信息系统,化学品的应急信息系统应包括化学品的性质数据、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危险标示、信息交流等。化学品的应急信息应主要由生产、进口者提供。生产者应在检测的基础上,确定化学物质的性质数据、分类,做出初步的风险评估(包括生产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结合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等实际情况,确定危险标示,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系统包括应急指挥、协调部门。按区域和行政级别成立相应的应急中心。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常设应急中心,分别负责全国及地方的突发性事故应急的指挥和协调,应急信息的接收和应急培训工作。在企业内部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小组,负责本企业的突发性事故。注意交通管制、临时征用、通力发放和分配 通讯系统包括电信、电话以及其他通讯设施。通讯系统是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的重要保障之一,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并保证畅通。 培训系统包括应急参与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公众的安全及防范教育。培训内容应涵盖化学物质的性质、危害、应急措施、防范措施以及人员疏散措施、自我保护措施等。 预警系统的建立需要企业与管理机构的协调一致。企业建立本单位内的预警系统,设置预警设施,地方各级应急中心根据企业的报告建立预警联动体系。 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的效果如何,与各方面的广泛的积极参与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生产者的信息。生产者应提供相关化学品的性质数据、环境影响评估、预对方案、 5.6 环境补偿制度 化学品基于其固有性质,在整个生命周期显示或隐含对人体或环境的潜在的危险性。使用者和公众即使在尽到注意义务,也难以完全排除因使用和接触所带来的危害,由其承担化学品的危害及损失,是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的。生产、进口者有义务对此负责,但作为科学研究和开发应免除该义务。 化学品的危害一方面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同时还表现为对生活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损害。环境补偿不仅仅是经济的问题,用笼统的环境补偿费予以解决,不可能解决化学的危害。 就环境补偿费,如何量化生产、进口者应承担的补偿责任是建立该制度的核心所在。从化学品危害的不确定性及现在的技术条件看,是难以准确量化的。切实的方法,以我国现有化学品的分类和产量/进口量为基础,确定不同的交费标准,征收环境补偿费。 环境补偿责任的主体是化学品的生产、进口及经营者。使用是化学品引入环境的主要环节,从合理的角度,使用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基于使用的情况复杂,使用者群体的范围很宽,并且使用者同时又作为可能的受危害者,从立法和执法的实际出发,暂不纳入在内。 环境补偿还应包括原料的再生责任、废品的回收、 包装物的回收责任。缴纳环境补偿费不免除相应的环境补偿责任。 参考文献: 1.熊文强等编 ,《绿色环保与清洁生产概论》,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4月版。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2000年8月。 3.孙万鹏著,《第3种科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版。 4.埃德加•莫兰著(法),陈一壮译 ,《复杂的思想:自觉的科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5.《中国21世纪议程》 6.苏伦•埃尔克曼(瑞士)著,《工业生态学》,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四月版。 7.《突发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置—介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APELL计划》,国家环保局污管司 河南省环保局。 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黄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01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