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2003.10.24~26•武汉)论文集 P373~378 环境法的利益分析之提纲 李启家 李 丹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 摘要:法律分析应为利益分析。法律以公平作为终极价值取向。环境法学是一门公益主导法学,从政府失灵入手,引出市场失灵问题,即从公益入手引导出公益与个益衡平问题。环境法以调整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环境公益与经济个益、环境公益之间以及环境公益与环境个益四组利益关系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关系来源于人类对生活质量多层次、多样性要求,环境法学研究以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确认、保障、衡平以及利益缺损救济为核心展开。 关键词: 法律 环境法 环境利益 经济利益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1 环境法的任务在于确认和衡平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 1.1 利益的概念 1.1.1 利益的定义 利益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社会现象,关于利益的理论观点是人类思想宝库中一个重要范畴。人们曾对利益下过各种定义,比较普遍的是将利益界定为“需要”。利益就其语意来说是指“好处”。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在《普遍道德原理或自然手册》第一次将利益定义为“每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性情和思想使自身的幸福观与之联系起来的东西;换句话说,利益其实是我们每一个人对自己幸福来说必要的东西”。在哲学层面,对利益的定义,大体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把利益定义为纯主观的东西,认为利益不过是人的主观情欲要求;第二种观点把利益看成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东西,认为利益的内容是客观的,表现形式是主观的;第三种观点是把利益看成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纯客观的东西,认为利益就是物质;第四种观点把利益看成是一种关系,是物质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体现,认为利益就是社会关系,首先是物质经济关系。① 在法学领域,有人认为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需求②。德国法学家赫克认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利益”是指人们在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欲求。这种欲求不仅意味着人们“的实际需要,而且还包含着那些在受到刺激时,可能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隐藏于人们心目中的潜在动机。因此,利益不仅仅只是意味着各种欲求,而且还包含着欲求的各种倾向。最后,这一术语还包括着使各种欲求得以产生的诸多条件。”著名社会法学家罗斯科*庞德认为“利益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到的东西。”其实,从本质上讲,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人们行为内在动力。为全面理解利益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始因。人的需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表现和必然要求,正是人们的需要,使人们结成一定社会关系,社会关系集中表现为利益关系。(2)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利益是社会成员对他所需要客观对象的一种目的明确的态度,人们通过有目的的活动,生产、占有、使用他们利益所需要的特定对象。利益除满足需要之外,还包括满足需要的措施或手段。(3)利益是人们行为内在动力。利益意味着社会主体对一定客观需要的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具有一定意志、追求一定目的的活动。(4)利益具有客观性。③ 1.1.2 利益的分类 可以根据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对利益进行分类。根据利益内容性质不同,我们可以把利益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根据利益空间范围,可分为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别利益;根据利益时间范围,可分为长远利益、短期利益和眼前利益;根据国家结构标准,可以将利益分为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 就法律对利益关系而言,通常是根据利益主体进行分类,即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或者可以笼统得分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亦称公益,是与个人利益相对应的概念。人们通过有组织的社会行为获益,社会组织至少在产生时得到全体成员或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或拥护,所代表利益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共同利益既不是单个个人所欲求利益的总合,也不是人类整体利益,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合作生产出来事物价值的总合。公共利益实质是某一群体的共同利益,是各种利益主体共同利益,表现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 1.2 法律的任务在于确认、保障、衡平利益 人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各种需求的满足,人们之所以进行各式各样的社会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了争取自己(包括他个人和他所属阶层或社会集团)的利益,最终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自己所依存的社会需要。需要是利益的客观基础和前提,需要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决定利益多级多元。人们需要的无限性与自然资源和社会生产力的有限性导致人类社会利益冲突存在的普遍性。社会中利益冲突日益尖锐要求法律有效地控制由于人的本性而不可避免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中人的利益。社会应当使生活物质满足生活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的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在不能满足人们对它们的一切要求的情况下,至少尽可能做得好些,这就是当我们说法律是正义时的意思。 1.2.1 法律的价值是一种利益价值 当今法学家面临最重要问题是利益理论。庞德曾言“法律并不能创造利益。”④某种法律制度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就必须通过:承认某些利益,包括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规定各种界限,在这些界限之内,上述各种利益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并通过法律规范使之有效;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努力保障这些已得到承认的利益。法律或多或少地可以对利益分类,并加以承认、界定和使之有效。为了决定法律制度的范围与主要内容,必须考虑:(1)开列迫切需要承认的利益清单,并将这些利益一般化后加以归类;(2)选择并决定法律应该承认和尽力保障的利益;(3)确定已选择的利益保障界限;(4)保障被承认、界定的利益的法律工具;(5)确立各种利益的评价原则。 为实现社会有序和正义,社会必须充分保障个人权利。耶林指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在纷繁多样的利益中,法律发现这些利益迫切要求获得保障,它就确认这些利益名目、界定利益范围、分配利益数量和质量。它包括:确认利益主体,确认主体地位和利益,确认利益所指向对象,通过主体义务(职权职责)的确认来界定利益范围,通过确认相关方针、政策、原则和制度指导利益分配,通过对弱者利益适当倾斜,保障利益公平。 并非所有的利益都通过法律强制实现,但如果没有法律,利益实现会出现障碍。法律应当考虑到以被承认的利益通过行政和司法过程来有效保障它们的可能性,并定出了保障它的方法。社会主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自觉、自行予以调节,或者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争端,使利益得到协调。优良的法律可以促进人们自觉追求的利益形成和发展。法一般应具备纲领性和前瞻性特点,引导利益关系向预定方向发展,促使新利益形成发展。 1.2.2 法律对公益的维护和促进 利益在质上有公益和个益之分,于是,法首先表现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人利益。同样由于公益与个益之间必然会有矛盾,因而当公益与个益之间发生矛盾时,法必须确立一种准则对其进行评价。法只有关注弱者才可能实现公平公正。公益所有者不明确或往往会被虚置,公益代表者对公益维护增进缺乏动力,易异化为对自身利益绝对追求,公益具有易受损性,法应当偏重强调公益的维护和增进,才可实现自身使命。 1.3 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解析 1.3.1 经济增长与环境问题同质同源 关于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关系上存在几种认识:相互制约说认为,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不可兼得,法律应偏重于经济利益;条件说认为,环境保护是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具有伴随性和附属性。这几种学说实际上将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人为分开,采取两益相权取其重的原则处理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关系。可持续发展观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有新认识,表现在:(1)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内在性,两者应一种有机融合关系,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发展的目标和内容,也是经济发展内在要求;(2)强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共生同一性,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不互相割裂,是共生同一关系,认为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有冲突,但冲突是同一目的,同一起源,两者目的均为增进人类生存质量,两者同一互补。 当代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有限,人类已从单纯生存需要满足阶段发展到多层次多样化需求满足阶段,一味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自然资源环境价值必然导致环境问题,环境问题产生于人类经济发展,随经济增长发生变化,最终解决离不开社会经济技术高度发达。对生活质量的维持与提高的要求是人类追求经济增长的原因,亦是环境保护产生的原因。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同源同质和共生互动关系的问题。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是发展的两个方面,可持续发展是这两方面的和谐发展,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和谐性与持续性构成环境法基础。 1.3.2 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 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是环境法的基本问题。环境利益是指在满足大多数人需要的同时保护和优化生态系统,保持生态生产力可持续运行能力,以满足全人类整体和长远需要的效益。利益矛盾冲突是人类所有矛盾基始点,利益具有多样表现形式,具有多层次性。人的需求有多样性和多层次性,人的利益实现也多样多层次。自然资源具有满足人类多种需求的功能,人类从自然获得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由于人类受对环境利益无限需求习惯心理作用和社会生产力水平限制,环境利益实现形式有别于经济利益,人类对环境利益往往缺乏关注与保护,易陷入唯经济增长的传统怪圈中,环境问题不可避免。大多数环境利益并不可为所有者独享,具有外部性,同时也为公众或全人类共享,具有公益诸多特性。从此意义看,环境利益相对于经济利益在现实中成为弱势利益,更易受损,为了利益衡平公平,法律需要对环境利益受损救济与环境利益的增进作出适当地倾斜。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均为同质同源正当利益,不能轻言环境利益优先或经济利益优先,应当强调两种利益的共生协调和双赢。环境法正是注意到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冲突的特殊性,通过对环境具有的多样性利益予以确认和衡平,立足于环境利益的维护和增进,成为一门独立法律部门。 2 环境法基本利益关系分析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都有阶段性和区域性问题。环境保护的目的也是促进经济合理发展,导引和规范经济发展的合理方向。政府在确定经济发展战略和选择发展目标时,有时间和空间的概念等目标选择区间,即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满足生活质量的多样性需求。导致动机和选择的多样、多层次性。在环境法中表现为公益多样性(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选择中就有公正性和远见性,以满足不同的环境需求及利益衡平。优先选择涉及利益判断与取舍,选择的多样、多层次性决定了原则的层次性和体系化要求。我们可以将利益分解为环境公益、经济公益、环境个益和经济个益四个利益维度。 环境个益与经济个益之间关系是民法中无过错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调整的利益关系,我们认为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是环境法发展的突破口,然而属于民法研究范围。经济个益之间关系、经济公益之间关系、环境个益之间、经济公益与经济个益之间关系属于民法或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传统的民法或行政法理论可以较好解决这几对利益的维护和衡平问题。 环境法调整的利益关系有环境公益之间关系、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之间关系、环境公益与经济个益之间以及环境公益与环境个益之间关系。 2.1 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关系 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均为正当利益,均产生于人们对生活质量维持与提高的要求,这种要求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导致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法律对于正当利益关系调整的方法在于衡平。环境污染是公害,损害的不仅是环境利益,也威胁经济发展。环境法不能根除污染和生态破坏,也不以根除为目的,而是承认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制约性为前提,将人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减少到最小范围,污染和生态破坏与经济行为共生并存。 环境保护领域中政府失灵问题表明了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冲突的尖锐性。政府并不是公益唯一代表者和维护者,政府所能代表那部分公益只是公共利益中一部分,公众、社会团体均可代表和维护公益,这是公众参与之所以必要而且可行的理论支撑。应当看到,政府决策及权力行使中的不当和失误以及失范是环境问题最直接和最重要问题。政府失灵主要为政府决策不当和失误,包括不作为和作为不当,表现为公益缺损填补不当、利益外溢与流失补偿不当、公共选择(决策)失误等。许多问题乍看是企业行为,是市场问题,背景因素其实是政府行为问题。政府行为的影响具有宏观性、长期性和深远性,政府一旦决策失误很难补救,较企业行为对环境影响更为巨大。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原因一样,都是由于政策和市场失误,发展中国家具有计划和行政指导的政府至上性和市场不完善性,政府作用表现更为关键。政府由于对发展片面性认识,在维护和衡平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时往往表现出对经济利益过分强调和倚重,导致环境公害发生。 第二次全球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体现人类对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并生共存和同质同源特点的共同认识,环境法中反映为清洁生产制度的确立。环境法中清洁生产制度包括清洁原料、清洁工艺、清洁生产、清洁产品和清洁消费等,清洁生产制度要求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战略转换,内化经济公益和环境公益矛盾冲突为两种利益的互补促进,将经济公益与环境公益的损耗降为最小。环境问题影响巨大和深远导致环境法预防原则确立,清洁生产制度强调污染物源头预防和全过程预防,成为环境法预防原则支撑制度。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中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其中“预防”要求主要是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作为基本支柱。但由于环境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基础是以“末端控制”为主导,这一原则及其支撑制度也不可避免的凸现为“末端控制”下的预防。具体的讲是以设施、项目控制为主,为满足“达标排放”要求为主。这样的“预防为主”实质上是少排放的要求,具有事后抑制性质,尚不具有体现少产生或不产生污染物的要求的事前抑制性质。预防原则的发展,首先应从只限“少排放”的基本要求扩充、延伸到“少产生或不产生”的要求,从“无害化”发展为“减量化”的基本要求,并以清洁生产为核心内容,通过功能多样化和配套互补的途径,对法律原则和制度进行整体改造,消除预防制度与治理制度的差别,使各项制度都可能具备防与治的功能。 2.2 环境公益与经济个益关系 经济学将环境问题归结为企业外部性问题,法学由此引出利益确认、维护的市场失灵问题,环境法中市场失灵说明环境公益与经济个益的矛盾冲突尖锐性。一般认为,企业是市场经济最普遍经济单位,是主要市场竞争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主要为追求经济个益而存在。企业在追求经济个益中产生对环境的外部性分为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环境公益具有共享性和普惠性,企业不能对自身创造的环境利益独享,导致环境保护的市场失灵。法学将负外部性表述为损失外溢,环境法通过确立环境责任原则,运用行政强制、经济刺激和行政指导等实施机制,内化损失为企业成本,对被损害环境公益予以补偿解决。环境保护是公益性事业,由政府和社会完成,环境责任原则实际是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个体化和内部化。由于环保执法严格,企业主动预防和治理污染,特别是环保产业兴起使我们注意到企业对环境正外部性问题,即利益外溢问题。环境法根据传统环境责任原则提出受益者补偿原则以达到利益分配公平,通过补偿维护和促进环境公益的企业,鼓励企业保护环境。受益者补偿原则为环境利益外溢行为构建的补偿分担和激励机制,也为环保产业发展提供法理上依据,引出个体责任社会化问题。 我国环境法早期以企业对环境负外部性为出发点,认为环境问题是一个地方性问题,以限制企业发展主要手段,强调污染者治理原则。斯德哥尔摩会议成功之处在于它指出环境问题是公益问题,在不否认企业环境责任基础上,突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责任。环境问题为公益问题是因为环境公益短缺。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表现为公益损害救济问题,正外部性补偿表现为公益合理分担问题。污染者治理原则由原先单纯治理转变为八十年代污染者治理且赔偿责任,九十年代环保公益企业责任问题和公益环保责任分担问题引出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受益者补偿原则,污染者不仅要治理已有污染,预防自己造成的新污染,在适当条件下也要承担公益性环保责任。负担可以理解为自己治理、别人代治理,也可以理解为公益性环保责任的承担。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确立不仅反映环境责任承担的范围和方式问题,更反映了环境法理念的更新。污染者治理责任着重强调的是污染的个体责任和个体利益,体现个体自益权的限制,反映点源控制思想。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受益者补偿原则从更为广泛范围,确定污染者不仅有承担治理自己产生污染的责任,而且具有防治区域污染的责任,有参与区域控制污染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这体现了个体责任的扩大和保护公益的法律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质和环境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环境容量是一种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无竞争性特点,依据受益者补偿原则,企业利用环境容量应当予以补偿,排放标准是确定排放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导致法律后果为行政处罚,而不是民事侵权赔偿的必要条件。 维护和增进环境公益不是忽略或否定经济个益,企业经济个益须考虑和保护。环境公益与经济个益衡平是以公益为本位的衡平,即在环境公益与经济私益矛盾冲突中,由于环境公益易受损性和严峻现实,法律必然注重对环境公益保护和促进。经济个益是满足人类不同层次,不同方面需求不可或缺的正当利益,正当利益法律只可以衡平,不可否定或抹煞。环境公益经济个益衡平中环境公益的主导地位并不绝对,经济个益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否认经济个益的正当性会使我们误入极端环保主义的歧途。 2.3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关系 公益主体多元性导致公益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环境公益不同表现形式以及范围决定环境公益冲突广泛性。环境公益在不同时空表现形式各异,环境法确认和衡平不同环境公益以达到利益分配正当、合法和正义,通过对不同公益予以差别对待以求得对不同范围、不同时间、不同种类环境公益诉求满足的合理或合目的。环境公益不仅是正当利益,不可否定,而且不应当予以过多限制和相互否定。环境公益之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环境法强调环境公益的共生双赢,在不损害其他环境公益前提下,维护和增进某种环境公益。 不同时间的环境公益矛盾冲突主要涉及环境利益代际正义问题。各代分布在时间中,他们的实际交换仅仅按一个方向发生,我们可以为后代做事,但后代不能为我们做事,我们与后代的权利和责任并不对等。由于这是一个自然事实,代际正义问题不会发生。正义或非正义问题在于制度如何处理这些自然限制,在于确立制度以利用各种历史可能性的方式。各代之间环境公益分配正义要求一个正义的公益储存原则,即每一代都从前面世代获得利益,又为后面世代尽其公平的一份职责。⑤环境公益代际正义不仅要求环境公益的保存、保持和存储,还涉及各代对环境公益的增进。 行政区之间、流域之间、流域不同区段之间以及国家与区域环境公益冲突是区域环境公益矛盾的几种表现形式。区域环境公益矛盾冲突的解决核心在于公益的整合,导出区域环境管理、流域环境管理和跨区域环境管理等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区域之间或区域中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保护的共同责任和公共费用的公平分担,环境保护公共投资的公正分配等问题。协调这些利益的原则应是公平保护、合理限制和公正补偿等。在区域中或区域间实行的宏观政策和具体措施,包括立法规定的法律制度、一系列产业扶持、技术引导和经济刺激措施以及对具体实施问题解决和环境纠纷处理,都应当坚持这些原则。区域中和区域间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保护共同责任和公共费用的公平负担,应当依据各方面所获利益和实际技术掌握情况与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区域环境公益的共生性和非互斥性决定环境保护区域综合规划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环境公益衡平方式,区域中和区域间协调规划制度必须建立在决策和制定过程中民主、公正和公开基础上。 环境资源由多要素构成,每一要素具有满足人类不同需求多种功能,每一环境要素所产生环境利益也具有多样性。功能性环境公益冲突实质是时间上、空间上不同群体对环境资源要素满足其多层次、多样性需求的矛盾,表现为环境要素对群体间多层次环境要求满足的矛盾和环境要素对群体间多样性环境要求满足的矛盾。环境公益满足的多层次冲突强调优先原则,优先满足最需要获得利益者的需求;环境公益满足的多样性冲突强调公平原则,应当以公平维护和补偿为底线,在不减损环境资源要素多样环境功能和群体间互益共享前提下,可以享有和促进该环境资源要素某方面环境利益。 2.4 环境公益与环境个益关系 环境公益与环境个益矛盾冲突不是相互否认,主要表现为环境利益缺损救济问题。环境公益具有共享性和普惠性,满足环境公益要求可以满足环境个益,满足环境个益要求并不一定满足环境公益。 环境公益的普惠性说明增进环境公益行为一定促进环境个益的满足,环境公益是环境个益实现必要途径,环境个益与环境公益的利益诉求具有趋同性,因而环境公益与环境个益之间表现为依存共生关系。环境公益受损后救济方式缺失严重。环境公益不可量化和等分,其不可分割性导致环境公益不仅易受损害而且受损后果更为严重。以缺损补偿和利益维护公平负担为前提,环境法强调对环境公益优先维护和增进。 3 环境法利益衡平分析 环境法调整的几组利益均为正当利益,法律对正当利益只能确认、维护和衡平,不可否认和抹煞。环境法主要从政府失灵角度考察,结合市场失灵问题(主要表现为借鉴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正视负外部性的同时,关注正外部性问题),即从公益问题入手导引出公益与个益(环境公益与经济个益,环境公益与环境个益)、公益与公益(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的衡平问题。经济学的环境问题研究可认为是公平与效益中的效益问题(如资源价格学说是从资源定价入手解决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环境法的研究则可认为是公平与效益中的公平问题,兼顾效益。 环境法利益衡平的公平分为形式意义上公平和实质意义上公平。形式意义上公平指衡平利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实质意义上公平指衡平利益必须正当合理、合乎法律精神,符合正义原则。我们认为罗尔斯有关正义的两个原则值得借鉴。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认为,一个正义社会的制度安排应当符合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⑥环境法对利益衡平的正义性和正当性来源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以其为理念和基本价值追求贯穿于利益衡平始终。以正义理念检视我国环境法体系,我国环境法调整利益关系的原则和制度存在一些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之处。 3.1 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衡平 人类需求的多层次性和多样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冲突内在根源。两种利益具有内在共生性。制度安排的平等自由原则引出两种利益衡平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即在承认和保障人类一定时空条件下某一方面利益同时,增进另一方面利益,以达到总体利益质与量的最大化。正义的差别原则导出两种利益衡平的紧缺利益优先原则。两种公益的矛盾冲突来源于人类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满足,也应当落脚于人类生活质量要求的满足。人类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要求取决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具有时空不均衡性,紧缺利益在人类发展不同阶段各不相同,生活质量要求随社会生产力水平发生变化。一般认为,人类对生活质量衍生的紧迫利益需求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贫困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000美元以下),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为脱贫要求,强调经济公益优先,发展模式为先污染后治理;(2)中等发达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000-5000美元),人们以个体消费和家庭消费为主要生活质量要求,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具有科学主义环境意识和民主主义环境意识萌芽,产生集团诉讼,开始从私权角度探讨环境保护;(3)发达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5000美元以上),人们由家庭内部消费转向家庭外部消费,精神消费、环境消费比例极大提高,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自己个人消费合理必要内容。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并不存在优先问题,两者衡平必须以紧缺利益优先原则为前提,在不损害其他公益前提下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求,同时确保发展的安全性与健康性。 我国未来十五年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大约会在800-2000美元之间,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同时也是污染最为严重时期和环境紧急时期。紧缺利益原则和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求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吸取“先污染,后治理”的教训,不能因此停止或放慢经济增长的速度和社会发展以保全环境。所以,在立法中要采取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即在促进和支持经济增长甚至是优先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设置污染的最为宽泛的允许底限。 3.2 环境公益与经济个益衡平 正义的平等原则要求公益与个益任何一个缺损都应予以补偿救济。环境公益与经济个益具有对抗性,矛盾冲突核心在于利益损害救济与公益合理分担,两种利益的衡平在于解决利益减损填补问题,基本思路表现为通过确立和发展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受益者补偿原则,运用环境法实施机制,达到利益减损填补公平。 经济个益实现有赖于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固有缺陷导致环境问题发生,环境公益缺失引入政府合理干预,企业环境问题实质上来源于政府行为失当。减少外部性,不如说是使外部性分配更为合理,是通过国家强力对外部性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强制性分配(损失分散化、分担化,即环保责任分散化、社会化)。环境公益与经济个益衡平就是以污染者负担和受益者补偿为原则,以行政强制为底线,行政指导为主,经济刺激为辅,实现利益满足分配与再分配的正义。 3.3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衡平 不同时间环境公益衡平思路在于以公益储存为前提,强调环境公益最大化原则;区域环境公益应当以公益减损补偿为底线,不同层次环境公益满足以紧缺利益优先为原则,同一层次环境公益满足以不减损其他公益同时实现公益最大化为原则;功能性环境公益衡平应当在紧缺利益优先原则基础上,确定环境资源公益实现最大化原则。 正义问题是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的问题,不是个人取向问题,就环境公益冲突而言,这点表现尤为明显。环境法长期稳定地通过动态衡平确认和保障环境公益,维护可达到公平的综合决策机制分配和促进环境公益。环境公益之间衡平以公平作为最高价值取向,国家在结构设计及体制安排,实现公益正义满足时,必须遵从既定正义原则,通过强化政府责任(包括细化政府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长远发展与近景实现体系,来确保环境公益间衡平的合目的性。 3.4 环境公益与环境个益衡平 环境公益与环境个益主要表现为依存共生关系,从普遍观点看一方利益满足可以增进另一方利益,法律的作用体现在环境公益与环境个益利益总和最大化。由于公益的普惠性和易受损性以及救济难以实现,我们更应强调环境公益优先保护以及最大化原则。然而两种利益在一定时空具有对抗性,即环境公益满足以环境个益牺牲为代价,此时,环境法应当注重利益缺损填补,通过行政、司法制度设计为缺损利益寻求合理救济途径。 以上四组利益关系是环境问题发生、发展、变化和解决基本推动因素和研究根本立足点,环境法基本原则以及作为支撑的制度设计必须涵盖这四组利益冲突,否则就意味环境法一组利益关系缺位,忽视人类某种需求关系将导致环境法定位与发展的偏差。 法律是获取或利益受损的方式,也是利益限制或致损正当、正式最终的方式和手段。在一般意义上,法律关系即指利益关系。所谓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制裁实际是围绕利益展开。法律权利可以认为是利益获取或扩张的方式。法律义务是利益的限制或让渡方式。法律制裁是利益的限制、剥夺或负值(负利益)方式。调整法律关系,实为整合和衡平利益关系。这说明法律关系的调整即利益的衡平是动态的过程、渐进的过程、进化的过程。 注释: ① 王伟光:《利益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3-74页。 ② 李升元:《行政法的价值定位论》,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1期,第57页。 ③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 ④ 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版,第36页。 ⑤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⑥ 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303页。 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李启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副所长 李丹,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