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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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PPM标准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7-02-12 546 次

国际贸易中PPM标准的法律问题探讨 曾文革 秦 鹏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要:PPM标准是对产品的加工和生产过程所制定的特定的环境标准,这一环境标准作为一种影响贸易的环境标准措施,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本文在对WTO法规内外PPM标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思考和我国应当采取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环境 贸易 标准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 自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出以来,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一些国家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认识到,仅仅通过产品本身污染物的“末端控制”来减低环境污染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环保需要,应该从产品的加工过程和生产方法上就采取环保措施进行预防。于是,无论WTO还是其它的一些国际条约或者一国的国内法规都制订了相关的PPM标准。 1 PPM标准的定义 PPM是英文Processing&Product Method 的缩写,而PPM标准则是对产品的加工和生产过程所制定的特定的环境标准,它是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对该项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环境保护状况的技术规范要求。环境污染既有产品直接导致的,也有加工和生产产品方法所导致的,但多数是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199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对环境标准的建议中,将生产和加工方法分为产品生产和加工方法、非产品生产和加工方法。 1)产品生产和加工方法。该类方法将改变最终产品的性能,以致产品在使用和消费中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伤害消费者的健康,导致产品消费的外部性。这种PPM也被称为“与产品有关的PPM”。WTO允许进口国使用与产品有关的PPM标准实施贸易限制,只要这种限制不违背WTO的其它原则。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引用以下的例子来说明。例如,A国因B国在药品的生产过程中没有遵循A国关于药品生产必须应用的清洁工艺标准,而这种PPM标准会药品的性能和质量产生影响,则A国可以限制B国的该种药品进口;反之,若B国钢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超过A国的PPM标准,但是这种PPM标准对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并无影响,则A国不得限制B国的钢铁进口。[1] 2)非产品生产和加工方法。该类方法加工或制造出的产品本身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但是在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则存在对环境损害或污染的情形,导致产品生产的外部性。这种PPM不影响产品的性能和特征,被称为“与产品无关的PPM”。如前述例子中,B国钢铁的生产过程。由于此类PPM不对产品的性能发生影响,不属于WTO的管制范围,这种PPM标准的使用,主要通过多边国际环境协议(以下简称MEA协议)或一国自己的环境政策法规来协调。出口国如果达不到MEA或进口国的PPM标准,进口国将对出口国的产品进行贸易限制。 PPM是造成环境损害和污染的主要途径,在一国国内或国际范围内运用环境法规来指导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是十分必要的。当前,无论是WTO还是多边环保协议以及部分发达国家的国内环保法规都有涉及PPM的法律规定,并通过设置PPM标准不同程度地采取一些贸易措施来保证环保目标的实现。 2 WTO规则中的PPM标准 在现行的WTO规则中,PPM标准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产品标准,各国在决定制造什么产品以及这些产品的进出口方面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如果通过一定的生产加工方法制造出的产品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损害了进口国的环境,则进口国可依据相关的PPM标准来限制该项产品的贸易。这反映了各国的主权利益,是建立国际法的基石。[2] 由于WTO只允许对进口商品的构成、含量等施加限制,即对与产品有关的PPM有所规定,而不允许对与产品性能和质量无关的PPM采取贸易限制,所以一国无权要求进口产品必须按本国工业的PPM标准来生产。WTO中有关PPM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94年修改后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协议)和1993年签署的新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协议》(SPS协议)中。TBT协议和SPS协议允许缔约国在不违反WTO原则的前提下,提高它们的健康和环境标准,这些标准都应当是与产品有关的PPM标准。 1)TBT协议。1979年, TBT协议被拟订为在GATT框架下澄清产品标准的技术规则手段,并以此保证这一规则手段不能成为不必要的贸易壁垒。TBT协议涵盖了农产品和工业品,其中的规定是所有缔约国都必须遵守的。除了产品标准和技术规则,与产品相关的生产和加工方法也被包括在GATT内,它表明产品标准和技术规则对产品最终性能或对产品的质量和表现所发生的影响。如果进口的商品不符合技术规则,它将不被允许进入市场。1994年WTO成立后,对TBT协议做了重大的修改。修改后的协议将技术法规定义为“一份规定产品特征或与其相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的文件”。TBT协议鼓励国家按照国际标准和规则建立本国的PPM标准和技术规则,这可以防止这些标准成为不必要的贸易阻碍。TBT协议规定,进口国为了保护人类健康的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有权限制不符合本国PPM标准的产品进口,只要这种PPM影响了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2)SPS协议。SPS协议是作为WTO农业协定的补充而签定的,它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即以动植物检疫措施为遮盖的保护主义手段对减少农产品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阻碍。因为GATT第20条款允许“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这样必要的贸易限制,所以说SPS协议试图去弥补在这方面可能被钻的空子。SPS协议既是为了改善人类和动物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所制订的国际贸易规范,又是对贸易商品中动植物及其产品使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贸易标准。[2] 在SPS协议下,进口国认为有必要为保护健康或动植物卫生而采用PPM时,可以采用那些体现在产品上并改变产品性能或特征的PPM标准。SPS协议建议的动植物卫生措施包括设定具体产品和过程的标准、检疫规则、认证和检查的程序、对抽样和试验的要求或与健康相关的标签措施。自1995年以来,WTO内已接到很多有关动植物卫生检疫方面的投诉,比如对新鲜水果的检查程序、肉类加工品的保存期限、瓶装水的要求和家禽加工方法的限制等方面的投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SPS协议的通报已从1995年的220条上升到1999年的440条。在发展中国家中,拉丁美洲通报数量最多,达到100条,亚洲国家呈报的通报数量中等,非洲和中东地区的通报数量较少。发达国家的通报数量也有所增加,这主要是由于食品贸易的增长和对食品、动植物安全意识的增加造成的。[3] TBT协议和SPS协议中涉及的PPM标准都是与产品有关的PPM标准,两协议的规则都要求各国保证相关的贸易限制不要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由于WTO的最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是以“相似产品”(like-product)作为适用对象的,因此WTO规则仅对产品具有的性能和物理特性加以限制,只要具有相同的物理特性即可认为是“相似产品”,而无法反映产品物理特性的PPM标准,不能用以区分产品。换言之,基于“相似产品”概念上的非歧视原则不能溯及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加工方法。[4] 但是实际中,对于那些依照对环境产生损害的PPM标准生产出来的、而最终性能相同的产品实施非歧视待遇显然是与环境保护背道而驰的。既然WTO排斥一国用本国较高的与产品无关的PPM标准来限制别国产品进口的做法,它就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则来处理一国通过较低的PPM标准获得比较优势的行为,但在WTO的规则中没有这样的条款规定。出于贸易保护的考虑,一些发达国家要求出口国的产品必须符合自己国内的PPM标准,这就与WTO中的非歧视原则产生了冲突。此外,WTO下的PPM标准规定,仅以最终产品对环境不构成损害和危险为限,对于在制造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问题在所不问。但是,从环保的角度出发,PPM已不单纯是一国境内的事,如果出口国的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造成跨国污染或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溢出问题,WTO又不允许进口国对此类产品适用以PPM标准为基础的贸易限制,这样就显然无法体现WTO所倡导的环保、贸易与持续增长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的宗旨。 3 MEA协议及国内立法中的PPM标准 WTO协调国际环境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TBT协议和SPS协议只是对影响产品性能的PPM环境污染做出可限制贸易的规定,而对其它PPM环境污染,对于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问题,WTO无能为力。[5] WTO规则之外的PPM标准通常是指处于绿色贸易壁垒中的PPM标准,是“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标准”,即只要产品的加工生产过程产生了环境污染,给生产国或其它国带来了环境损害,即使这一加工生产的过程不会影响产品的性能和特征,进口国也可以对出口国的产品进行贸易限制。该类PPM标准主要体现在众多的MEA协议及一些发达国家国内的环境法规中,此类MEA主要有《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及其《蒙特利尔议定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捕鲸条例》、《控制有毒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等。 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标准得以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因为环境对贸易产生了较为深刻的影响,并使得一国的产业竞争力发生了变化,一些国家为了实施环保战略,要求企业执行严格的PPM标准,这就使得企业环境成本内在化并抬高了产品在市场上的价格,从而导致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因内在化的环境成本而削弱了。为此,一些实施了严格环境标准的国家开始将自己的PPM标准强加给那些环境标准低的出口国以寻求“公平”交易。另一个原因就是WTO成立后,各缔约方的关税进一步降低,大量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也受到很大地压制,而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因其名义的合理性和较强的复杂性而成为一种理想的贸易壁垒。 对于该类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标准,按照采用这些标准的目的和贸易效果,OECO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涉及排放和污染程度的加工方法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在产品加工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和噪音等的排放标准;第二类是为获取食物或其它经济用途而捕杀动物、砍伐植物等的生产方法标准。 1)加工方法标准。加工方法标准是一项要求生产者在加工过程中应须达到的技术规范标准,它主要包括,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采用什么物质、向大气和水中实施何种程度的灰尘、噪音、有害气体等污染排放的技术规范标准。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第4条第4款规定,缔约国可以禁止或限制从非缔约国进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A、B中所列受控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即使对该物质的使用并不影响最终产品的性能。加工方法标准之所以可以作为贸易限制的理由,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这一标准上的巨大差异。一方面,世界各国因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不同,对污染的“吸纳能力”自有差别。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污染程度较之发达国家而言尚较低,它们无须制定在发达国家看来必须的与有关气体或水排放、噪音控制的相关标准。[6] 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阶段不一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要求各自企业应该达到的“清洁化”的生产标准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用有限的资金、资源发展经济以力图改善国家落后的状况显然比用于见效较慢的环境建设实际的多,它们更愿意在经济实力殷实之后进行环境治理,这也是一些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道路。正是由于这种发展差距上的原因,才使得各国环境标准难以统一。当然也就为发达国家利用较高的PPM标准,对发展中国家那些因环境成本尚未内在化而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产品进行贸易限制提供了可能。 2)生产方法标准。生产方法标准主要是有关捕杀动物、砍伐或管理植物获取相关制成品的方法标准,它主要包括:木材等森林资源在一国内的管理、砍伐办法,捕鱼所用的方式,待宰或用以产奶的牲畜的饲养方法,捕杀动物获取食物的方法等。这些PPM标准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它们往往没有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不存在什么科学依据,它们所体现的往往是进口国所持有的、与环境理念相关的社会价值观。由于这种价值观念的差别,进口国就运用此类的PPM标准进行贸易限制。例如,欧盟禁止进口用“腿夹”捕杀动物后而获取的皮毛,它认为此种捕杀动物的方法是极不人道的;再如发生在1996年的欧盟与美国的“牛肉之争”,欧盟禁止从美国进口使用荷尔蒙催生的牛肉,美国则认为这毫无科学依据。[7] 上述措施等于是将进口国的价值观强加于出口国,这与WTO的规定完全是大相径庭。1990年发生的美国与墨西哥关于金枪鱼之争,其实质上也是这类PPM标准问题。美国认为墨西哥在东太平洋地区捕捞金枪鱼的拖网方法导致海豚受损害的数量上升,没有符合美国在这方面的环境法律规定,因此对这种金枪鱼及其制品的进口加以限制。在这场争端中,美国依据了GATT中含义不确定的“一般例外”条款和《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专家小组最终裁决墨西哥胜诉,其认为保护海豚和限制金枪鱼进口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一国以出口国没有与其相同的环境标准为由限制它国产品的进口,就会破坏GATT体系所依赖的稳定的和可测的市场准入条件。 4 WTO规则和MEA协议关于PPM标准规定的冲突与协调 无论是执行MEA协议中的PPM标准还是一国自有的PPM标准,都不可避免地与WTO对世界贸易自由化的价值追求相冲突。 WTO倡导的是在可持续发展下能够促进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得以并举的“双赢”局面,既要增加市场准入机会,取消关税和非关税等的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又要注重环境保护,以达到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取得环境效益的最佳目标。但是,MEA协议中的PPM标准及各国不同的PPM标准问题确实对WTO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如何协调这种冲突对于MEA或世界各国渴望改善全球环境状况的目标及WTO发展国际贸易的宗旨影响重大。同时,执行这类PPM标准,不仅不能体现环境保护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也没有将一国由于污染程度低或迫于经济原因而实施较低环境标准的行为与人为降低环境标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区别开来[8]。其最终目的就是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它们不必要或难以实施的高标准,实质上是发达国家寻求贸易保护的新手段。 随着贸易自由化和对环境问题关注的日益增加,PPM标准的重要性也在与日俱增。由于不同的PPM标准分处于WTO法规内外,使得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限制条款与WTO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追求不相融合,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应当引起世界各国对PPM问题的关注与思考。 首先,从时代的发展趋势来看,环境保护已是不可逆转的潮流,这也是在WTO宗旨中明确了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对PPM标准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应尽可能制定较高的PPM标准或向发达国家的PPM标准靠拢。这是因为较高的PPM标准,必然会刺激产业部门的技术创新,引导企业和公众实行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改变那种低效率粗排放的生产加工方式,防止高污染工业等夕阳工业转移到本国来,最终将有利于一国产业的升级,培养自己在国际市场上有利于长远发展的竞争力。 其次,WTO应致力于环境保护行动的统一化和国际环境立法的趋同化,制订一套能为大多数国家接受的PPM标准。虽然GATT第20条作为一般例外条款经常被各国引用来进行贸易限制(在第20条中,与环境有关的内容是(b)项及(g)项。根据其规定,成员方政府可以采取“[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但由于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广泛性、深刻性,单一的“一般例外”条款已被实践证明无法准确地适用于各种情形,制定一个内容详细、适用面广的专门协定无疑是非常必要的。WTO可以在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GATT第五部分“贸易与环境”或者制定一个专门的协定—“环境贸易协定”来全面具体地规范环境与贸易问题。 第三,为了协调MEA协议与WTO规则的冲突,MEA协议应在其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问题,“采取对贸易影响最小而环境效益最大的措施”。[9] 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中规定的歧视性贸易措施,实际上就可以通过其它不与WTO原则抵触的措施,如向非缔约国提供资金技术援助、帮助其实现替代产品与传统产品的更新换代等措施来实现非缔约国提高环境标准的目标。虽然《21世纪议程》中明确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是大部分MEA协议中的贸易条款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采取了同等的标准,再加上一些发达国家在贸易往来中,强制性地要求出口方采用自己的PPM标准,这样造成的结果是既不利于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也不利于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因此应参照WTO法规下TBT协议中的做法,在MEA协议中规定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特殊的优惠措施并给予差别待遇和过渡时间让发展中国家逐渐提高自己的环境标准。这样,将有利于解决当前MEA协议与WTO规则的冲突,促使它们能够达到协调一致。 5 我国应当采取的法律对策 因PPM标准而采取的贸易限制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出口贸易屡遭发达国家利用PPM问题设置贸易壁垒、实施贸易限制,且近年来程度不断加大。作为WTO的成员国和多个环境条约的参加国,我国必须对PPM标准问题对国际贸易和国家产业发展的影响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 1)我国已是WTO的正式成员方,有权参加新一轮谈判,参与对“规则”的修订。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磋商,主动地参加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谈判,提出自己的方案与政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密切合作,坚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在谈判中谋求公平的待遇和承担与本国发展水平相应的责任,以集体的力量对抗发达国家的不合理要求,避免其制造“绿色壁垒”,争取在WTO中达成一个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环境贸易协定。 2)完善立法,制定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长远发展要求的各种技术标准和卫生检疫标准。通过立法,确立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引导企业最大可能地按照国际标准(通用的国际体系认证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行业体系认证有QS9000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TL9000电信产品质量体系、还有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设计、生产、包装、运输和销售。除对于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产品适用国家标准外,应取缔地方产品标准及企业自有标准,加大标准体系的建设与推广的投资力度。在适用国际通用标准的前提下,严格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检验制度和对外来投资项目的PPM环境认证,保证进口商品和外资投资项目不会对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坚决杜绝发达国家向我国输出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3)增加绿色包装或绿色标志方面的法律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的环保经验,我国也应大力推广绿色产品标志,绿色标志是国际通行证。要发展环保产业,扶持环保产业,要放弃和改造高耗费、高污染、低产出、低质量的传统产品和传统产业,大力实施清洁生产。重视绿色包装,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含有害有毒有损人类、生物健康的要素材料包装(含汞、铅、有害微生物),建立推广包装物回收制度,以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污染。 4)强化PPM标准方面的法律意识,充分运用WTO和MEA协议中的有利条款来抵制某些国家以PPM标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限制。这就要求加强对多边贸易体制下PPM标准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发达国家和贸易伙伴国的技术标准、技术政策、标准结构和标准内容的研究,密切关注全球PPM标准发展的新走势,使我国产品避免陷入发达国家PPM标准壁垒的陷阱。培育熟知WTO规则、国际商法和贸易伙伴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专业人才,一旦受到PPM问题的贸易限制,要积极应诉,充分利用WTO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或在有关国家双边、多边基础上协商解决。 参考文献: [1] Vinod Rege, GATT Law and Environment-Related Issues Affecting the Tra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JOURNAL OF WORLD TRADE,p.111.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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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environment trade standard Contents: 1 definition of PPM standard 2 PPM standard in WTO regulations 3 PPM standard in MEA agreement and domestic legislation 4 conflict and harmonization between WTO regulations and MEA agreement about PPM standard 5 the law countermeasure we should take 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曾文革(1966- ),男,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经济法学的研究 秦鹏(1969- ),男,重庆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联系办法:重庆市沙区重庆大学法学院 邮编:400044,EMAILcqqp6902@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