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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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水资源污染补偿机制对海河流域具有重要意义
2017-02-12 290 次

建立水资源污染补偿机制对海河流域具有重要意义 李光军1 范丽2 (1、 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天津,300072;2、石家庄市审计局,石家庄,050011) 摘要 我国海河流域水污染严重,水污染纠纷矛盾突出,建立水资源污染补偿机制,对加强海河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促进产业结构和布局的合理调整,社会分配的公平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水污染;水资源;补偿机制 1、 海河流域目前面临的水环境问题 我国海河流域目前的水资源污染危害已呈严重状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危害,水污染纠纷矛盾日益突出,流域水土流失严重,并且对地下水和渤海湾海域的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1.1流域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危害 海河流域目前一些重要水源地和上游河流已经受到严重污染,大部分水库出口、坝内水质均超Ⅴ类,三分之二的监测井水质不能达到饮用水标准,流域中下游一些平原地区,存在着许多“污水乡”和“污水县”,有数百万人被污水包围,生存环境极其恶劣。 1.2流域内水污染纠纷矛盾突出 严重的水环境污染常常引起纠纷,近几年最突出的是漳卫南运河规划区中的省际矛盾。漳卫南运河区的污染主要来自河南省、河北省和山东省。卫运河主要受纳了河南省新乡、焦作、鹤壁和安阳四市的污水,也接纳了河北省和山东省的部分污水。引黄入卫工程建成后,河北省需利用南运河向大浪淀调蓄引黄水而反对污水入南运河下泄,天津市由于大港水库存蓄城市用水,对南运河来水亦非常敏感。由于河南省污水出省量日渐减少,德州市污水进入河北省界成为海河流域水污染问题的焦点。另外,河北省承德、唐山等地排污,影响天津和唐山的水源地潘大水库及引滦工程水质,张家口排污污染北京水源地官厅水库水质,同样也存在跨界污染问题。 1.3流域水土流失严重 海河流域有山区面积18.9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竟达到12万平方公里,占山区面积的60%以上,占流域总面积的30%多。由于水土流失造成的对水源地上游河流的面源污染,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海河流域水土保持工作欠帐较多,从1980-1995年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仅为3.6万平方公里,因此,海河流域水土保持工作的力度还需加强。 1.4陆源污染直接造成潜层地下水污染和影响渤海湾海域环境 海河流域年总用水量达377亿立方米,其中农业用水量为311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82%。由于水资源严重不足,污灌面积不断扩大,据不完全统计,现有污灌区的面积达到1076万亩,年消耗污水11.27亿立方米,灌溉区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的近郊区、县和排污河流经的农业区,污水灌溉区的浅层地下水均遭到污染,直接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另外,海河流域九大规划区所接纳的污染物,除部分农灌消耗外,最终汇入渤海湾,造成海域环境污染。 2、 建立水污染补偿机制的含义 根据我国水利产业政策规定的“要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要求,建立水污染补偿机制就是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污染补偿机制的核心是水污染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水资源补偿费是国家依法向排污者征收的用于补偿其造成水资源污染危害的费用,包括水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非法污染水资源造成的水资源功能破坏的补偿费,不包括污染人和受害人的关系直接明确,受害人可以通过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五条第二款获得赔偿。 3、建立水资源补偿机制的意义 3.1促进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 海河流域水污染的产生,多数主要是由于工业产业布局不合理、生产技术落后和污染治理不够造成的。工业行业水污染的产生伴随着水资源的大量浪费。实践证明,对产业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减少高耗水、高耗能、低产出附加值的产业比重,增加低耗水、抵耗能、高产出附加值的产业比重,能够从源头上减少水污染的同时,减少能源消耗。而建立水资源补偿机制,对生产落后的污染企业征收水资源补偿费,可以增加其成本,促使生产投资和生产资料向高技术产业转移,推进海河流域的产业结构调整。 3.2缓解水污染纠纷矛盾 多年来,由于水污染事件得不到合理解决,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随着水污染程度的日益严重和水污染范围的日益扩大,引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成为社会重要的社会问题。建立水资源补偿机制,可以缓减水污染程度,对部分已造成较大污染损失,而又不能通过目前赔偿制度获得赔偿的给予合理的补偿。并且通过征收水资源补偿费,使水污染者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水污染防治义务,平抑社会不平,促进社会安定。 3.3提高水资源保护能力 多年来,海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一直不能完全适应水环境保护的需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费不足,目前海河流域的水环境管理工作的经费十分紧张,水环境监测落后的现状急需改善,大量水资源保护工程急需上马,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而水环境保护的投融资渠道一直并不畅通,建立水资源补偿机制,适当收取水资源补偿费,让水污染者承担一定的水资源保护费用,是一条即合理有可行的措施。 3.4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目前,社会对水污染程度有目共睹,对水资源危害体会深切,但对哪些人应当承担水资源保护义务在认识上并未得到完全的统一。对水污染者征收适当的水污染补偿费,不是强加于其身的义务,而是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形式和义务数量,对污染者认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是有利的促进,并以此切实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水环境的意识。 参考文献 1、 操小娟:水权制度及其立法对策分析,中国环境管理,2000(8) 2、 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