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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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立法的探讨
2017-02-11 180 次

生态安全立法的探讨 戚道孟* 刘翠娥** 摘要:生态危机日益凸显,使得生态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从分析生态安全的产生背景和含义入手,指出生态安全的重要性。当今世界和我国的生态危机现状决定生态安全立法势在必行,本文将讨论我国生态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并建议制定一部《国家生态安全法》,介绍其大体框架,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同时简要介绍了国际生态安全立法。 关键词:生态安全 生态安全立法 框架 二战以后,世界经济飞速发展,环境与资源普遍遭到了更加严重的破坏。于是,一个新的安全领域——生态安全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传统的国家安全的内容从这一时期开始进一步得到丰富,生态安全(或称环境安全)被纳入国家安全的范围,它与政治安全、国防安全以及科技安全一起,共同构成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生态安全对人类如此重要,应该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因此,有必要进行生态安全立法。 一、生态安全的产生及含义 很多人把国家安全仅仅理解成军事安全或国防安全,这种理解是十分片面的。国家安全这个词含义深刻,内容丰富,它当然包括国防安全,但它并不局限于这一层面。国家安全还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安全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大。二战以后,世界经济飞速发展,环境与资源普遍遭到了更加严重的破坏。于是,一个新的安全领域——生态安全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1948年7月1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8名社会科学家,共同发表了《社会科学家争取和平的呼吁》,提出以国际合作为前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实际的科学调查研究,解决现代若干重大问题,这被认为是现代生态安全的先声。美国的著名学者莱斯特·R·布朗是最早将环境问题引入安全概念的学者。1977年,他在其《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一书中,对生态安全进行了专门研究,并明确提出了“重新定义国家安全”力图将环境问题纳入国家安全。1987年,世界环发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使用“环境安全”一词,指出在核毁灭和全球生态严重破坏的威胁下,安全的定义必须扩展,各国应致力于建立相互依存和相互合作的共同安全体制,而不是单独强调各自的国家安全。1989年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对生态安全作了一个比较权威的定义:生态安全是指人的生活、健康、安全、基本权利生活保障来源、必要来源、社会次序、人类适应环境的能力等方面不受威胁的状态,其中包括自然生态安全、经济生态安全、社会生态安全。 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国逐渐把生态安全提高到战略高度,对它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生态安全为何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下面的事例应该能说明问题。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1977-1978年间,埃塞俄比亚与索马里发生了战争。从表面上看,这场战争是两国已经长久积蓄的种族仇恨引发,索马里把从埃塞俄比亚迁移过来的人看作是对其边界的威胁,于是战争爆发。而事实上,环境因素是战争更深层次的根源。埃塞俄比亚高低的重要可耕地每年都要流失10亿吨表土,表土的流失引起可耕地的肥力退化,那些高地再也不能维持由于人口增长而日益扩大的农民社区。因此,大量的埃塞俄比亚农民开始迁出高地,他们中的一些人迁往与索马里接壤的一个叫欧加登的地方——这一地区长久以来就是两个国家种族争端的是非之地。战争爆发之后,美苏两国各自偏向于索马里和埃塞俄比亚,纷纷向它们提供军用物资。这场战争及其余波最终消耗了20亿美元。随后的预测表明,其实埃塞俄比亚的环境问题至多只要花这笔费用的四分之一就可以根治,主要方法就是通过在高地上再造森林以防止土壤侵蚀。这一结果促使美国一个环境专家和前联合国领导人彼德·撒切尔发表如下评论,即我们经常面临“今天植树或来日战争”的前景选择。 2000年4月6日举行的美国中央军区环境安全研讨会上,美国中央军区总司令辛尼提出了一系列“影响国际关系稳定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对水资源的使用权、水的质量和对水资源的控制;跨越国界的自然资源竞争;跨越国界的工业污染;环境退化特别是荒漠化;因环境问题引发的难民迁移和土地之争;生态恐怖主义等等。2001年3月,英国外交部(环境政策司)和国际发展部(冲突事务司)在伦敦召开了“环境安全与冲突预防”(Environmental Security and Conflict Prevention)国际研讨会,伦敦研讨会的议题主要包括:环境与安全的相互关系;环境和暴力冲突之联系;环境压力之根源;环境与冲突预防;防务系统对促进环境安全之作用;种族问题和环境安全挑战等。围绕生态环境与安全的相互关系,美国、英国、德国和加拿大等国以及北约、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盟、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开展了大量研究讨论,高度关注环境安全。 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如:北约1999年的《国际背景下的环境与安全》、加拿大1999年的《环境、短缺和暴力》、德国2000年的《环境和安全:通过合作预防危机》、美国2000年《环境变化和安全:项目报告》等。环境与资源对一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十分重要。生态安全是一国经济安全与政治安全的基础,环境恶化、生态问题解决不好,将很可能使得一国难民增加,引起社会动荡,甚至战争。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开始研究这一课题。宫学栋先生认为环境安全是环境领域与安全领域交叉而形成的新概念,包括以下两层意思:一是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两者构成自然因素的总体),不遭受污染与破坏,或处于未面临污染破坏威胁的良好状态;二是环境安全主要涉及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包括可再生资源的耗竭),对人群健康及经济发展,对国家及国际社会产生的威胁。蔡守秋先生也赞成将环境安全分为两种。周珂先生在他的文章 中指出,在我国,生态安全又称为环境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并被冠以国家职能的含义,称为国家生态安全或国家环境安全,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我们倾向于把环境安全分为两层含义,针对国内来说,环境安全是指一国的环境承载能力不被破坏,生产生活系统与生态系统间的物质代谢趋于平衡,自然资源物种丰富并受到良好保护,人与自然趋于和谐,社会相对稳定,达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状态。从国际层面讲,生态安全主要指本国环境与资源不受别国污染和破坏。简单一点说,国内层次的生态安全主要针对来自国内的生态威胁和破坏,需要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约束本国人的行为,国际层次生态安全主要针对的是来自国外的环境威胁,如发达国家向本国转移污染严重型企业,不顾本国环境承载能力,肆意倾倒废弃物污染本国环境等行为,预防和制止这些行为是贯彻本国环境与资源主权原则的体现。 二、国内、国际生态安全现状 经过多年的治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总体来讲,我国的生态安全现状并不乐观,可以说环境问题依然严峻。 (一)生态恶化现象严重 1. 森林资源贫乏 我国现有森林面积1.34亿公顷,总蓄积量101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五位。但森林覆盖率仅为13.92%,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7%,居世界第104位;人均森林面积0.11公顷,人均森林蓄积量8.6立方米,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11.7%和12.6%,属于世界上森林资源贫乏的国家之一。 2. 草原退化严重 我国现有草地面积3.9亿公顷,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地仅为0.33公顷,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我国草地质量不高,低产草地占61.6%,中产草地占20.9%,全国难利用的草地比例较高,约占草地总面积的5.57%。我国草地退化严重,90%的草地已经或正在退化,其中中度退化程度以上(包括沙化、碱化)的草地达1.3亿公顷,并且每年以200万公顷的速率递增。 3. 耕地质量下降 我国现有耕地20.16亿亩(约1.34亿公顷),人均耕地仅为1.68亩(0.11公顷),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我国耕地质量普遍不高,中低产田比例大,占整个耕地面积的78.55%。耕地养分含量不高,土壤盐化、碱化、渍涝、板结、侵蚀、薄土地等影响农业生产的障碍因子多,所占比例大。耕地重用轻养现象严重,肥料使用不当,有机肥施用量少,化肥施用量超标,土壤次生盐渍化现象突出。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造成土壤酸化,地下水污染。 4. 荒漠化现象严重 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分布最多的国家,总面积约128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3.3%,随着资源不断遭到破坏,环境污染加重,我国沙漠每年正以210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相当于每年减少两个香港的土地。 5. 生物物种减少 据估计,世界上有10-15%的植物处于濒危状态,但在我国,濒危植物种比例估计高达15-20%,濒危物种达4000-5000种。此外,还有相当可观的植物种已经灭绝,初步统计,列入濒危植物名录中的植物已有5%左右在近数十年内濒临灭绝。 (二)自然灾害频繁 1. 地震灾害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有关资料统计,全球陆地上的7级以上地震,30%左右发生在中国。上世纪我国共发生7级以上地震80次,仅建国以来我国大陆就发生7级以上强震34次,这些大地震在时间上往往形成高潮与低潮相交替的活动格局。本世纪以来我国已经历了四个强震活动高潮,每个高潮期都持续十年左右,期间发生10多次7级以上强震,乃至发生一、二次8级左右大地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90年代是我国大陆地区的第五个地震活动高潮期。 2. 干旱灾害 我国的干旱区域很广,有45%的国土属于干旱或半干旱地区。现代的干旱问题,除了降水量少的因素外,人类的社会活动是一个重要因素。人类活动的发展不断破坏地表植被及上层结构,从而减弱了其在水平衡中的功能,使得更多的天然降水无效流失,减少了可用水量。此外,随着人口及社会生产力的增加,对水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社会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阵水量的变化趋势。干旱灾害引起水资源持续减少、湖泊水位降低,水面缩小甚至干涸、冰川退缩和变薄、沙漠化土地明显扩展。地下水超采引起地面下沉和沿海地带海水入侵。 3. 洪涝灾害 历史上我国洪涝灾害就十分频繁,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洪涝灾害更有发展之趋势,我国长江、黄河、珠江、淮河等七大江河的水灾面积和成灾率都比60年代和70年代有所增加。洪涝灾害的发生与人类不合理的生产活动破坏了自然环境有重要关系。多年来,由于盲目开垦砍伐,使植被大面积丧失,造成水土流失、江河泥沙淤积,河床抬高。1998年夏季我国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波及29个省市,特别是长江发生了自1954年以来又一次全流域性大洪水,松花江、嫩江出现超历史记录的特大洪水。造成受灾人口2.23亿人,死亡3004人,农作物受灾面积0.21亿公顷,成灾0.13亿公顷,倒塌房屋497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亿元。 (三)环境污染严重 1. 我国大气污染十分严重 全国城市大气总悬浮微粒浓度年日均值为320微克/立方米,污染严重的城市超过800微克/立方米,高出世界卫生组织标准近10倍。参加全球大气监测的北京、沈阳、西安、上海、广州五座城市,都排在全球监测的五十多座城市里污染最严重的10名之中。全国酸雨覆盖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29%,而且酸雨严重区已越过长江,向黄河流域蔓延。全国各城市不同程度地受到酸雨威胁。 2. 水污染非常突出 全国七大水系近一半的监测河段污染严重,86%的城市河段水质超标。据对15个省市29条河流的监测,有2800公里河段鱼类基本绝迹。淮河流域191条支流中,80%的水呈黑绿色,一半以上的河段完全丧失使用价值,沿岸不少工厂被迫停产,一些地区农作物绝收。 3. 噪声和固体废物加剧 全国有2/3的城市居民生活在超标的噪声环境中。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已累积70亿吨,每年仍以六、七吨的速度增加,垃圾“围城”现象十分普遍,受污染耕地达1.5亿亩以上。危险废物大多未得到有效处置,随意堆放形成重大环境隐患。 (四)世界生态环境问题也十分严重: 1、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主要是指全球性的气候变暖状况,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于人为向大气大量排放能够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温室气体、气溶胶、温室气体前体等,大量吸收太阳辐射的红外线并将红外热能拦截、聚集在大气低层,导致温室效应增强,使大气层和地球表面温度升高。目前,全球每年消耗矿物燃料80亿吨,每年有50亿吨二氧化碳气体排入大气层,并以10-12%的速度增加,从而破坏了全球气候系统的稳固性。气候变化可造成自然环境和生物区系的变化,并对生态系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健康和福利产生重大的有害影响。其对农业的危害将是灾难性的;造成海平面上升,会使许多临海城市及许多国家富饶的三角洲地区和沿海平原被海水侵蚀、淹没;会使生物带、生物群落的地理分布发生变化,造成物种变异、减少或消失等。 2、臭氧层破坏(耗损和辐射) 臭氧层是距地球表面10-50公里的大气平流层,集中地球上的90%的臭氧气体,吸取太阳辐射的99%以上的紫外线,保护地球的万物生灵,是地球的的天然“保护伞”。由于人为向大气大量排臭氧层耗损物质,从而导致臭氧层变薄甚至出现空洞。科学研究证实,大气中臭氧每减少1%,辐射到地球表面的对生物有伤害的紫外线就增加2%,皮肤癌的发病率增加4%,还会诱发白内障、呼吸道疾病,损害人的免疫系统 3、酸雨污染(燃煤) 酸雨主要是由于矿物燃料消耗过程中产生的硫、氮的氧化物排入大气所形成。其对森林、土壤、水体、农作物、建筑物等具有严重损害。 4、生物多样性锐减 目前,全世界濒临灭绝的哺乳动物有400余种,鸟类近600种,爬行动物200余种,鱼类240余种,有1/5物种濒临灭绝危险,平均每天有50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 5、淡水短缺 淡水占地球表面水的2.5%,而能为人类直接利用的河流、湖泊、水库的淡水储存量仅为淡水总量的0.4%。目前,全球有10亿人缺水,28亿人缺少洁净的饮用水,每年有2500万人因水污染而受到损害。全世界都面临着淡水短缺的危机。 6、森林破坏 森林减少是全球性现象。从1950年-1975年,世界森林面积减少了26亿公顷,80年代后仍以每年1100万公顷的速度减少。 7、荒漠化 造成荒漠化的人为原因主要是过度放牧、过垦等引起的植被破坏和不适当的农业活动及开矿、修路等。世界上每年有600万公顷土地变为沙漠、半沙漠或退化,10亿公顷土地受到风、水侵蚀,有100多个国家和25%的陆地受到荒漠化威胁。 8、海洋污染和破坏 在全球范围内,海洋污染和海洋资源破坏越来越严重。全球70%的海洋渔业资源已经或正在枯竭。 9、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目前,发达国家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越境转移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的污染扩散。 三、国内生态安全立法 (一)立法现状 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的生态安全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即先后颁布了环境法6部,资源法9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29件,国家环保总局的规章(条例)70多件,国家环境标准375项,地方性法律900多件(2003年以前)。这些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的颁布和实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有关规定为指导思想,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律文件和许多专业性法规相结合的较为独立的生态安全立法体系。有的学者则认为我国目前只是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 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多项环保专门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环保的资源法(如《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以及针对特别环境灾难防治的专类规范(如《水土保持法》、《气象法》、《防洪法》中若干条款),纵观我国近20年的环境立法实践,现已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多项环保专门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环保的资源法(如《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以及针对特别环境灾难防治的专类规范(如《水土保持法》、《气象法》、《防洪法》中若干条款)等较为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从现代环境法所蕴涵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价值观、以生态安全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功能以及国际横向比较来看,我们必须承认我国环境立法的现代化转型相对滞后。也就是说,我国的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并没有把生态安全的一些重要内容纳入其中。我们比较赞同后者的观点。因为目前关于生态安全我国多是停留在政策层面,没有把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我国1994年的《21世纪议程》、1996年《2010远景目标纲要》、1998年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规范性文件均注意到了我国生态安全问题,2000年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也首次在国家安全高度将生态安全明确为我国环境保护目标,但这些都是政策性的,没有具体的行动纲领,也没有制定详细的实施措施。 (二)生态安全立法的必要性 1. 生态安全问题的现状要求我们应进行生态安全立法。上述已经提到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如果不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话,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都将受到影响,甚至社会稳定也将遭到破坏。法律是社会道德的最低底线,也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强制性准则,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进行生态安全立法将为政府做出科学决策提供指南和依据,将会为人们进行生态和环境保护提供依据,有利于缓解和制止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2. 建立循环型社会要求进行生态安全立法,二者相辅相成。我国能源和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和短缺的事实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循环型社会。循环型社会要求发展循环经济,即改变以往不合理的生产和消费方式,由“资源—产品—废弃物”的直线型模式变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合型模式,开发最少的资源生产出利用率最高的产品,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延长,最大限度的回收利用消费过的产品,使之再进入另一层次的生产和消费过程。这样做的目的是把生产和消费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实现人类生产生活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间和谐与平衡。生态安全立法与我国当前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是统一的,它将进一步引导和约束企业行为,使其生产和排污活动限定在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范围之内。同时,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也要求必须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其共同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 3.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的环境与资源主权我们应该进行生态安全立法。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还要注意保护本国环境与资源,任务艰巨。要真正做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其实并不容易,大多数情况下是只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中国加入WTO以后这种矛盾更加突出了。一些发达国家就是看准了这一点,为保护本国环境与资源,把耗能高、污染重的企业转移到中国来,肆意污染我国的环境,破坏和浪费我国的资源。还有一些国家继续实行霸权主义,干涉我国资源主权,争夺本属于我国的资源。以上这两种现象不容忽视,它们都侵犯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主权,迫切需要进行生态安全立法。 (三)生态安全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框架 1. 立法模式 目前,学者们对生态安全立法模式看法不一,有学者 认为,我国的生态法律体系应该是在宪法的指导下,以资源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土地法、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持续发展法等为骨干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生态税制度、绿色环境补贴等一系列的制度和标准。不主张制定综合性的《生态安全法》。也有学者提出, 应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国家生态安全法》,将生态环境、资源、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总体上对生态安全维护的方针、体制、制度等做出统一规范,解决各单项自然资源法和环保法现在无法解决的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系统保护的全局性问题。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当明确生态安全法与环境法的关系。我们认为,生态安全法律应该是环境法律体系之下的生态安全领域的法律。因此,二者是从属关系。理由如下:(1)二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趋同性。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涉及到了个人、企业、社会组织、政府及其环保职能部门以及国家。生态安全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在物方面涉及到各种自然资源和整个生态环境,行为方面就是主体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各种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行为。(2)二者所要促进的目标是一致的。可持续发展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和实施环境法所要达到的基本战略目标,是环境法基本精神所在。生态安全法律所追求的状态是,本国环境与资源不受人类活动的破坏和威胁,资源能源充足,环境质量良好,人类拥有健康美好的生活,经济得到发展,社会保持稳定。这正是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应有之义。(3)从环境法的法律体系看来,生态安全的内容已经囊括其中。说到环境法的体系,各学者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不管从哪个角度进行分类,环境法的体系不外乎包括以下几个层面: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环境保护基本法、污染防治法(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海洋污染等公害的防治法律法规)、自然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各种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生态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防洪法》等)环境标准以及其它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其中的“生态保护法”中就规定了保护生态安全、保持生态平衡的措施,规划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中也有相关条款。可见,我国现行环境法体系已经涵盖生态安全的有关内容,将要构建的生态安全法也应该在现行环境法体系内进行构架。 虽然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中已经涉及到了生态保护的内容,但仅有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生态安全包括很多内容,它涉及到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维护,应该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专门规定相关内容。因此,首先我们主张应该制定一部《国家生态安全法》,因为在现行的环境基本法和单行的污染防治法以及自然资源法中,虽然一些新近修订的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以前的《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法律中提到了生态安全,但并不全面和具体,在法律责任中也很少涉及主体若破坏了生态环境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之类的条款。而且《环境法》的缺陷是众所周知的,它的行政色彩太浓,侧重于污染防治,忽视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养护,“预防原则”没有很好地表现出来。另外,生态安全中一个重要内容——国际层面的生态安全(如生物入侵、转基因物种等)没有在现行法律中得到体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及具体措施也没有普及。这些都应该纳入生态安全法律调控范围之内。其次,在制定综合性的生态安全法的同时,也要注意该法与其它现行法之间的协调。根本大法《宪法》中应该明确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地位,《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单行法中也要把国家生态安全的内容写进去,体现从整体上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还应体现生态安全评价的内容。另外,《外资企业法》、国内企业法律法规等经济法部分也要包括体现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内容。 2.立法框架 任何一部法律都要体现本法所要遵循的原则、促进的目标、国家的方针政策等内容,以明确法律存在的意义,《国家生态安全法》也不例外。首先,该法所要促进的目标就是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平衡、社会稳定,应适当体现“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伦理观。所要遵循的原则应该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效救济的原则。国家保护生态安的政策体现在法律中应该是奖励性与惩罚性措施相结合,对维护生态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应该进行奖励和给予适当优惠,对破坏生态安全、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生态损失的主体应该严惩不贷。同时,法律中还应赋予公民生态安全状况知情权、参与权以及检举权。具体制度层面应包括生态补偿制度、生态安全危机预警制度、生态安全评价制度、生态安全档案制度、物种转移检查和检疫制度、跟踪制度、档案制度等。因为生态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一部综合性的《国家生态安全法》应该包括两部分的内容——国内部分和涉外部分。国内部分内容针对国内的各类主体。政府企业与个人的义务应该各有侧重,由于政府决策的重要性,法律中应该强化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责任部分,应具体落实到主管人员。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是维护生态安全的关键。法律应涉及企业设立时的选址问题、生产过程中产品原材料的采集、生产过后的排污行为、包装以及销售行为等。当然这些规定不可能也不应当是面面俱到的,具体行为的依据还应取决于经济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公民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力量,我国人口众多,如果每个人都有生态忧患意识,都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们的生态环境现状将有极大改善。因此,该部法律中还应着重规定公民的义务与责任。涉外篇则涉及到国家资源主权问题,应指出国家的资源主权神圣而不可侵犯,应明确规定国家的环境权,包括它的定义、内容、行使方式等。对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应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四、国际生态安全立法 与国内生态安全立法状况相比,国际生态安全立法经历了一个过程,内容相对丰富,有不同的侧重点。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以下几大公约,它们共同构成国际社会应对生态问题的法律保障体系:自然资源保护与保全方面有:1950年的《国际鸟类保护公约》,1951年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71年《拉姆萨尔湿地公约》,1972年的《保护南极海豹公约》,1983年的《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92年《关于森林问题原则的声明》等;大气环境保护方面有:1979年《长城跨界空气污染公约》,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7年关《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公约》,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以及2005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生物安全方面主要有:1992年签订的《生物多样性公约》,1995年通过的《关于生物技术生物安全的国际技术准则》以及2000年签订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防止土地沙漠化方面主要有1994年的《联合国防止沙漠化公约》等。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方面有:1954年的《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1969年的《对公海油污事故进行干预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2年的《防止因倾废及其他物质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以及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等。控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使用方面的公约有: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3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1996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等。国际社会借助这些公约规制各国行为,共同对抗生态环境问题。 结语 人类是自然的产物,生态和环境安全是人类终极的安全,生态环境系统一旦崩溃,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无从谈起,保护和维护生态安全将惠及我们的子孙后代,是事关人类千秋万代的大事业。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正面临严峻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的挑战和威胁,应该重视并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法律应及时反映实际的变化,环境法更应如此。在生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生态安全立法已变得十分必要,我们呼吁这样一部法律的出台,解决现实问题,推动环境法制不断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徐继承、易佩荣:《人类的终极安全:生态安全》,《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月22卷第1期 2. 王丰年:《论我国生态安全的现状和对策》,《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4月,20卷第4期 3.. 周珂:《生态安全应纳入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对象》,《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4. 陈国生:《论我国生态安全建设的法律保障》,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9月,第4卷第3期 5. 周珂、王权典:我国生态安全的法律价值与法制体系之初探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6. 江伟钰:《论建设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法律架构》,《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7. 江伟钰:《论依法架构国家生态安全体系》,《天中学刊》2003年6月第18卷第 3 期 ,第45-47页 8. 王权典:《加入WTO我国生态安全的法律调控》,《学术交流》2003年4月(总第109期),第4期,36-42页 9. 李艳芳:《我国生态安全的现状与法律保障》,《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总第100期),69-74页 10. [美]诺曼·迈尔斯著,王正平、金辉译,《最终的安全:政治稳定的环境基础》,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 网络资源: 1.http://www.haoas.com/run/popularization/ 2. 《我国的环境问题现状》 3. http://zyhj.hzau.edu.cn/Hbfdd/kewen/no09.htm 4. http://riel.whu.edu.cn《浅议我国生物安全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