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韩利琳* 耿 丽** 摘要: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健康,还与生态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非常欠缺。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制度。本文通过对美国和德国食品安全法律的借鉴,提出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机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 法律机制 可持续发展 法律责任 一、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含义 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从数量的角度,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买得起需要的基本食品;二是从质量的角度,要求食物营养全面,结构合理,卫生健康;三是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物的获取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1]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本身对消费者的安全性,即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影响。在我国食品安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政府给老百姓提供食品安全的保障;二是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危害人体的安全。[2] 笔者认为,政府应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及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防止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影响;并把食物的获取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性作为一国环境战略的重要内容。 (二)现阶段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1、全球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近几年,影响人类食品安全的恶性事件频繁发生。继日本、欧洲、美国 “二恶英”和大肠杆菌污染事件后,1996年在英国又发现了疯牛病,1997年专家预计疯牛病在人类发病流行巅峰大约是在2015年;2003年冬至2004年春,泰国、越南、中国和日本等国家相继爆发了禽流感,给养禽业造成了巨大损失,越南、泰国多人受到感染,并发生了死亡事件,引起了全球的高度关注;农药和兽药残留、化学污染物造成广泛的食品污染,对人体健康具有长期和潜在的危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2、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1)农产品污染现象严重。具体表现为: 第一,农作物中化肥、农药残留量超标现象十分普遍 我国是世界上化肥农药使用量最大的国家,氮肥和农药单位面积用量分别为世界水平的三倍和两倍。由于我国农业生产未实现集约化模式,先进的生产技术还未普及,造成农作物化肥、农药施用量超标十分严重,这些超标的有害物质残留在农产品中,就成为人体健康的隐形杀手。2001年6月13日,广东省中山市78人因食用了含有大量有机磷农药残留的空心菜而食物中毒。 第二,抗生素、激素的滥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我国大部分地区种植蔬菜时,为了提高产量、缩短生长期,大量使用激素类农药;在养殖业中使用抗生素、激素来增加禽、畜、水产品的产量。导致蔬菜以及禽、畜、水产品受到抗生素和激素的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2000年1月,浙江省发生的63人瘦肉精食物中毒事件就是滥用抗生素所致。 第三,食品加工过程中病原微生物污染严重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落后,食品行业卫生条件和管理水平不高,市场经营还未形成规模,手工作坊式的加工企业非常普遍。这些企业设备落后、卫生状况差,在加上对加工人员管理不严格,极容易造成微生物污染食品的情况发生。我国每年向卫生部上报的数千人食物中毒中,大部分均是微生物污染引起的。 第四,禽、畜、水产品受重金属污染严重 由于我国江河、湖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再加上工业废水、城市污水与垃圾未妥善处理就用于农田灌溉和施肥,就使重金属进入农牧业环境,造成农作物污染,并通过食物链污染禽畜产品。而利用受到重金属污染的水源生产的水产品也受严重污染。 (2)劣质原料、有毒物质及食品添加剂污染现象严重 第一,劣质原料制造的食品严重损害人体健康 我国食品行业管理水平落后,许多非法厂商利用劣质原料生产食品,逃避卫生检疫。这些食品流入市场后给人们的健康极大的隐患。如许多地方都有用“地沟油”制造油炸食品的窝点,由于这些窝点设施简单、易隐蔽、易搬迁,给执法人员的查处工作造成障碍。 第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在食品中添加有毒物质的现象屡禁不止 有许多违法厂商在食品中了滥用食品添加剂 ,违反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例如在饮料中超标使用化学合成甜味剂。最近发生的“苏丹红”事件就是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物质的典型事例。 第三,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急需法律保障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转基因食品已经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如日常使用的大豆、大豆油、菜籽油、蔬菜等的转基因品种已经非常普遍。目前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主要集中在对人的健康和人类的生态环境的影响上,尽管尚无确切证据证明其对人体的危害,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对于人体没有毒副作用。从国内研究来看,转基因食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潜在危险: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标记基因);可能产生过敏综合症;可能对人体有毒性;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有害;对人类和人体存在未知的危害。[3] (三)研究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意义 1、保障食品安全是维护公民健康权、环境权的具体内容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4]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12条则从最广泛的意义上对健康权作了承认,它指出健康权(right to health)是'人有权享有能达到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然而,在全球范围内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恶性事件,如疯牛病、禽流感、苏丹红事件等,不仅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甚至还剥夺了许多人的生命。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中所宣称的“人类有权在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良好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人类的环境权,主要是指人类享有的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 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已经将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以国家义务的形式,确认了公民的环境权。环境权与人身权密不可分。自然人的人身权是指与自然人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洁净水权、洁净空气权等)、幸福权、安宁权、观赏权等,这些权利关涉到人类的基本尊严,是最基本的环境权。[5] 环境权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新型权利[6]。每个人都有在健康优美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剥夺了公民的环境权就等于剥夺了其生存基础。“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必备条件。而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可见,健康、优美的环境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如果环境没有受到污染,人类从环境中获取或利用环境资源制造的食品就是健康、安全的食品。可见,尊重自然规律,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是人类获取安全食品的前提条件。 此外,食品的安全性也会反作用于环境。例如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已经被广泛研究。转基因食品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人为性和不确定性,它在满足人类的需求的同时,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和生命健康可能带来不利影响。人类为了解决粮食危机,大量种植转基因作物,如果不对种植面积、方式进行严格管理,就可能造成破坏生态系统的严重后果。 如上所述,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就是对人类健康权、环境权的保护。 2、保障食品安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是八十年代提出的一个新概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是经济发展与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协调一致。健康、优美的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它可以给人带来健康,而健康的体魄又可以赋予人劳动能力和发展潜力,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只有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彻到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才能建立和谐的生存空间。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就是忽视了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人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断地向环境索取资源,排放废弃物,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转移到食品中,直接作用于人体;另一方面,人类违反生态规律,在食品中添加各种添加剂以改变食品的口味,这些添加剂本来就不是人体所需的物质,如果长期食用就会损害人体机能。上述物质在损害人体健康的同时,也削弱了人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能力,这一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势必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可持续发展和食品安全的关系。近年来,各国都在积极推行“生态农业”、“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的研究和开发,反映了对食品安全、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的高度关注与迫切要求。我国也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计划。旨在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各国食品安全立法状况概述 鉴于食品安全问题对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以及世界各国都较强烈食品安全工作,强化和调整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和科技投入。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第53届大会首次通过克有关加强食品安全的决议,将食品安全列为其工作重点和最优先解决的领域[7]。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制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及管理体系;我国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因此十分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本章首先分析美国、德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提出应当借鉴的地方,然后阐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状况,并找出存在的问题。 (一)国外食品安全大法及制度 1、美国食品安全大法及制度的介绍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十分完善。美国政府的三个分支—立法、执行和司法—在确保美国食品安全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议会颁布确保食品供应安全的法律,并建立国家范围的保护体系。而行政部门和机构则负责执行法律,为有效执行它们还会发布相应的法规,这些法规发布在美国联邦登记(FR)上。 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主要大法包括: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FDCA)、联邦肉检验法(FMIA)、禽肉制品检验法(PPIA)、蛋制品检验法(EPI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和公共健康服务法。 美国对食品供应实行机构联合监管制度,在地方、州和全国的每一个层次监督食品的生产和流通,同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包括食品召回制度在内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食品召回的含义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予以更换、赔偿。其目的在于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大众的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美国的食品召回,依据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来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分为3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食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后不会引起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8] 2、德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制度的介绍 德国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国之一,饮食业出口约占制成品出口总额的13%,同时德国又是食品进口大国。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可操作性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安全的核心法律——《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 《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是德国食品安全的核心法律,它为食品安全的其它法规提供了原则和框架。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保护消费者,避免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危害消费者健康,损害消费者利益”。德国政府在此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对食品添加剂、农药最高残留、食品标签等进行了具体的法律规范。 (2)主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公布于2000年1月12日,它是欧洲委员会保障食品高度安全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欧洲食品局、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监控和消费者信息等措施。 《HACCP-方案》(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Konzept),H虽然不是法律条文,但它是法律的补充,它可作为专业鉴定的法庭证据。《德国食品汇编集》委员会由32ACCP是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的缩写,方案对食品企业自我检查体系和义务作了详细规范,对生产产品检查和生产流程中食品安全的危害源头的检查实现岗位责任制,以保证食品安全,保护食品消费者健康。《HACCP-方案》包含于FAO和WHO的《国际食品法典》(CodexAlimentarius),它公布于1963年,是公认的国际标准。 《德国食品汇编集》(DasDeutscheLebensmittelbuch)[4],它记录了对流通十分重要的食品生产过程、食品特性和其它特征,《德国食品汇编集》虽然不是法律条文,但它是法律的补充,它可作为专业鉴定的法庭证据。[9] 畜肉卫生法、禽肉卫生法、鱼类卫生条例以及牛奶管理条例等具体的食品安全法规也是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还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七个法律文献;食品中残留物度的六个法律文献;关于新型食品(藻类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的三个法律文献;关于日常生活用品安全方面的两个法律文献;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七个其它法律法规。 (二)我国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1、早期的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加快了食品卫生法制建设步伐,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我国第一部食品卫生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了《食品卫生法(试行)》12年实践经验,审议通过了新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为了确保食品卫生法的顺利实施,卫生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食品卫生监督实践,从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出发,制定了90余个配套规章,涉及的主要方面有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管理、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食品卫生监督处罚的管理等方面。[10] 此外,《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食品卫生方面的规定。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以食品卫生为基准制定的,而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安全的食品肯定是卫生的食品,而卫生的食品不一定是安全的。正如前文所述,安全的食品一方面要不危害人体健康,另一方面食品的获取不仅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还要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我国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和制度模式,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2、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现状 2004年11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八部门共同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近期将选择群众比较关注的代表性食品,收集、汇总全过程检测监测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包括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等。《办法》规定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对国内食品安全形势做出分析,综合发布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其中监督检查信息还应该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2004年底,我国出台了由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全国食品标准2004-2005年发展计划》。该计划确定了四项主要目标。体系目标要求,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定位准确,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相互协调,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配套,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基本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进出口需要,科学、合理、完善的加工食品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目标要求,完成制修订加工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671项,2000年和2000年前发布的加工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全部复审完毕;采用国际标准目标要求,加工食品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由目前的23%提高到55%;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目标要求,参与8项国际标准、指南等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力争承担有关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此外,农业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在2004年12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工作,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还有大力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等规定。 上述法规及计划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新进展,但是这些规定的法律效力都非常低,不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现状的进一步恶化,因此,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机制的探讨 由以上论述可知,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应加强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借鉴,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的食品安全法律机制。 (一)建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保障最好的国家之一,他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种类齐全,非常有针对性。其中综合性的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针对具体的食品行业的法律,如《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和《蛋类产品检查法》。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以及销售等整个过程。 我国不仅要制定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还要制定具体的肉类、蛋类、奶类、禽产品以及水产品等专门法规,既要从宏观上规定食品安全应遵循的规则,又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食品行业存在的无法可以的局面,从而使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 (二)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 尽管我国在2004年底出台了《全国食品标准2004-2005年发展计划》,但是要全面实施这些标准还需要很长时间。况且这个计划只是提出完成制修订加工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671项,2000年和2000年前发布的加工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全部复审完毕;采用国际标准目标要求,加工食品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由目前的23%提高到55%。这些要求与《国际食品法典》的要求相去甚远;而且这只是一个由几个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发布的计划,而在食品安全保障完善的国家,食品标准都是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可见,我国食品标准要达到国际标准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三)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 1、建立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国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经过半年多的深入研究、探索,借鉴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对食品等涉及安全、健康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的经验,制定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并制定发布了有关工作规范及首批五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第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计量仪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的生产加工;第二,食品出厂必须检验合格;第三,食品出厂必须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即QS质量安全标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是我国入世后市场监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一步,从审查的环节与内容来看,QS认证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实施或倡导的食品GMP认证有着高度的一致。目前,除美国已立法强制实施食品GMP外,其他如日本、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澳洲等地均采取劝导方式,辅导企业自动自发实施。我国的QS认证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全世界第二个强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国家,一旦全面推行完善管理后,几乎一步拉齐到世界发达国家的监管水平,最终保证市民能够吃上放心食品。[11] 2、食品销售环节的追溯和召回制度 首先,应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环节的可相互追查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其次,在借鉴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实施的;召回缺陷食品,体现了生产商、进口商和销售商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是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最有力手段。 3、全面推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HACCP体系是控制食品安全最有效的方法,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在1988年引进。2002年7月卫生部颁布了《食品企业HACCP体系实施指南》,分别制定了果蔬汁、熟肉制品、禽类屠宰、酱油、水产品、乳制品等六大类食品生产企业的HACCP体系实施指南为我国食品行业实施HACCP体系提供了技术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只有部分食品企业实施了这一体系,还有一大批企业没有实施。因此,国家应推行HACCP体系强制执行计划,使食品生产行业尽快全面实施 HACCP体系。 4、建立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虽然转基因食品已进入消费领域,但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还不确定。科学家研究认为转基因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的和未知的危害,还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有害。为了发挥转基因食品在解决粮食危机方面的作用,减少其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各国都制定了规制转基因食品生产的管理体制。我国目前已经有许多食品行业在生产转基因食品,为了保护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建立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遏制危害的发生。 5、严格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首先应确立食品生产经营商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的制度,加大生产经营者的安全卫生责任。生产经营商主要依靠自我核查机制即对有害物质的现代监控技术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其次,要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我国《食品卫生法》中规定: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因其他违反该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十分模糊,既未规定损害的程度,也未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方式和标准。 当前,许多不法厂商人故意按低于国家标准的各项指标组织食品生产、销售,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甚至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致使受害者在食用这些食品后,身体健康受到极大损害,甚至导致死亡。笔者认为:对于这些不法者,除了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对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肇事者,更要严惩不怠。我国现行刑法中有三个条款与食品安全有关:一是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是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三是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另外,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这些法律规定对那些生产、销售数额小的食品生产厂商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况且,许多厂商的销售金额都不是真实数额。因此,我国应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处罚范围。 6、加强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律规制 食品安全不仅是指食品质量能够保证不危害人体健康,还包括食物的获取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如前文所述,我国食品生产还未形成规模生产,手工作坊普遍存在,生产工艺落后。因此,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资源浪费现象非常严重。这种现象不仅给我国本来就不充裕的资源造成巨大压力,而且这些被浪费的资源都被排入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我国必须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中资源循环利用的管理。首先,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还要制定配套的实施规则,严格控制食品生产的整个流程。 参考文献: [1] 丁松林. 食品安全与道德规范 中国食物与营养 2004年第12期 第18页 [2] 陈家华. 食品安全让您吃得更健康 上海科技报 2004年5月11日 [3] 杨天宝、王法云.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http://www.agri.gov.cn [4] 吕晶. 论公民的基本人权——健康权http://www.jcrb.com [5] 周训芳.论环境权的本质http://www.riel.whu.edu.cn [6] 吕忠梅. 论公民环境权 法学研究 1995年第6期 第63页 [7] 张淼、王家传、张培正.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科技途径 中国果菜 2004年第6期 第43页 [8] 陈亮、李盘生、陈庆红等.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相关问题探讨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2004年第16卷第6期第524页 [9] 刘波、冒乃和. 德国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 中国农业科技导报 2003年第5卷(1) 第57页 [10] 穆源浦、刘嘉楠、张俭波. 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分析与建议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4年第11卷第6期 第345页 [11] 郝武. 试论加强和完善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与立法 杭州商学院学报 2003年第3期第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