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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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生产者责任初探
2017-02-11 175 次

延伸生产者责任初探 李 敏* 摘要:本文在循环经济的框架中着重探讨生产者应该延伸的环境责任,包括其基本原理、实施形式以及发达国家在这些方面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生产者责任延伸 循环经济 服务经济 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科学性和重要性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充分的理解和重视,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也在政府、学者的探讨之中。循环经济的推行、实施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同时也需要相关的政策、法律及技术支持。而生产者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绝对主力成员必然也要在这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中经历一番彻底的改革,重新界定自身的社会角色,延伸在传统经济中的社会责任,承担起更多的环境责任。 一、延伸生产者责任概述 一提到延伸责任,大多数的生产者都会攒眉千尺、退避不及,总觉得这是在给他们加重负担,阻碍他们的经济发展、生产盈利。这样的状况很明显的体现出:在现今大多数的生产者的头脑中还是存在着两个典型的错误认识! 首先,他们认为延伸责任就是强加他们所本来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其实这里所谓的“延伸”只是相对于目前生产者承担的非常有限的环境责任而言的一种量上的增加、拓展,就实质而言,本书所讨论的这部分延伸的责任本来就应该是由生产者来承担的。保护环境是生存在地球上的每一个人所无法逃避的责任,这不仅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也是在当今环境急剧恶化、资源不断匮乏的大背景下,人类为了最为基本的生存权所必须做到的。生产者作为另一种形式上的“社会人”,不但是技术开发与应用的主体,也处在全球经济活动的中心,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生产者的生存方式、运作理念直接影响着其对环境造成的冲击,并且这种冲击不论是从质上还是量上都远远超过了其他个体对环境的影响。这是其一。无论是西方的产业革命还是我国的改革开放,除了生产力的成倍增长,经济的迅猛发展之外,我们可以发现这二者之间的另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生产者采用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高增长高消耗,片面追求盈利的狭隘目标带来的是严重的工业污染和资源的不断告竭。生产者享受了经济增长的果实,却让所有的人都来承担它带来的可怕的污染和不适合生存的糟糕状况。这是其二。所以说,无论是从社会责任还是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生产者都应该视保护环境为己任,所谓“延伸”,其实只是把生产者理应承担的,并且其已逃避以久的那部分环境责任加诸其身而已。 其次,延伸责任是和生产者的发展、盈利相克的。这样的观点显然是落后的。我们应该看到,社会是在不断转变的,真正有远见的生产者应该准确地把握住社会发展前进的方向。现代的经济市场准入制度中早就把生产者是否注意保护环境,是否生产清洁产品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ISO系列的认证,欧盟颁布的关于汽车、电子产品的标准,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颁布等等。生产者如果再把资源环境当成自家盈利的工具和垃圾排放地,那么别说在国际市场上会遭遇贸易壁垒,就算是在我们自己国家以内也会因为触犯环境法规而寸步难行。反之,有远见的生产者就会抓住契机,及时地转变观念,不仅迎合了政府的意向,在市场中取得主动,也会因保护环境、生产绿色产品而在消费者中间赢得良好的声誉,可谓双赢!以通用电气公司为例:通用电气公司(GE)是公司中的领头羊,其市场资本总额达3810亿美元。它的股票是世界上被最广泛持有的股票。就在2005年,通用公司宣布了公司的绿色环保新主张:到2010年,GE将使其每年在清洁能源技术方面的研发开支翻一番,增至15亿美元,并使其每年的环保产品销售额翻一番,增至200亿美元。与此同时,GE将在2012年前使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1%。假如不采取这一行动,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增加40%。并且通用公司也说明了他们的理念,他们认识到了,全球市场在变化。人们希望购买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因此减缓气候变化进程的产品。事实证明了通用的决策是正确的。《京都议定书》已于2005年2月在140多个国家生效。通用继续在这些国家中取得可观的营业额,不会因为不符合环境质量指标而遭到阻碍。 所以说,生产者责任延伸作为一项制度而存在,不仅是生产者不可逃避的责任,是大势所趋,而且对生产者本身也是有利的。在明确了了这一点之后,可以进一步审视生产者延伸作为一项制度而言究竟是什么以及它与循环经济的关系又是如何的。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定义 广义上来说,生产者责任原则就是生产者要承担他们的产品对环境所造成的一切冲击。其中包括由原材料的选择和生产过程引起的上游影响以及由产品的使用和弃置引起的下游影响。当环境影响无法消除时,生产者要承担法定的、物质的、经济上的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鼓励生产者通过产品设计和生产技术的改良,在产品生命周期的每一阶段都要预防污染、节约资源以及能源的使用。 以往针对生产者的环境管理法规往往只是关注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末端治理,对于污染的防治和治理显得非常不力,效果并不理想,而且末端治理的模式也使生产者只是把环境问题当成普通的管理成本处置,而生产者是绝对不会对扩大成本感兴趣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则不是如此。如定义中所述,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生产者承担他们的产品对环境所造成的一切冲击,范围包括从原材料的选择、控制到生产过程以及产品消费后的处置,覆盖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对于环境问题的考虑贯穿了生产者的方方面面,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等等,“减少对于环境的冲击”从生产者原本的一个不情愿的成本支出变成了整个生产的原则纲领。并且必须指出的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强调生产者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通过产品设计优化和技术改良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生产者是产品的缔造者,对于产品最初的设计,产品原料的选择等拥有掌控权。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生产者的天生使命,因而它对于产品的一切设计、加工都是以利润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的,对环境的破坏与否则在其次。而将生产者的责任扩大至产品消费后的处置阶段后,则会在根本上驱动生产者将环境因素考虑在内,从而可对产品的设计和原料的选择朝着便于回收利用和无害化的方向重新进行设计。与此同时,与生产者责任配套的市场准入制度又会使得生产者把环境因素从一个普通的成本问题提高到生产者的战略高度,为了赢得市场份额,生产者自然会有激励去改善自身朝着尽力将对环境的冲击减小到最小。 (二)延伸生产者责任与循环经济的关系 生产者责任制度和循环经济的发源地都是在西方。并且严格说来,生产者责任制度的产生要先于循环经济。在循环经济尚未被作为一个专有名词被提出并且被广泛接受之前,关于提倡生产者清洁生活,改善环境的生产者责任制度就已经在很多国家采用了。但是那个时期的生产者责任制度相对来说不很成熟,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观念,往往是各个国家甚至一个国家各个地区都各有各的做法。笔者认为,既然生产者责任制度与循环经济的大方向、大目标是一样的,那么就应该重新定位生产者责任制度,把它放到循环经济的模式中去构建,服从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所以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与循环经济可以比作是零件与机器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二者密不可分。循环经济是一种发展模式,秉承生态经济的理念,旨在解决环境与发展的根本矛盾,它以总纲领的形式规定了这样一种生态经济所要求的在各个层面上的制度构架,包括在整个社会层面的循环、区域层面的循环以及生产者内部的循环。循环经济的实现有赖于各个层面具体制度的良好运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就是一项针对生产者的具体制度,目的在于达到生产者内部的循环。 事实上,循环经济的运作方式决定了生产者责任必须得到延伸。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准则,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和规律,与单单只追求数量化物质增长的单向物质流动的传统经济方式显然不同,因而对生产者的要求也与传统经济大相径庭,前者更科学也更全面。循环经济的三大原则,减量化(Reducing)、再利用(Reusing)和资源化(Recycling),要求生产者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以及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负责;循环经济覆盖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要求生产者的责任范围也要从生产领域扩张至消费领域;循环环境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和规律,要求生产者要运用更多的科学技术和生态原理来预防和治理污染,更强调科学性和技巧性。所以说,比其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污染治理模式,在发展经济和治理污染并行不悖的循环经济模式中,生产者的责任得到了时间、程度和范围上的大大扩充。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基本原理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目标 从长远来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目标就是提高生产者的生态效率,推动循环经济在生产者层面甚至整个社会层面上的顺利发展。而对生产者来说更为直接、短期的目标就是要提高资源的使用率,减少资源的消费量,生产耐用高寿命的产品,尽量减轻其生产活动对于环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形式 1、根本形式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根本形式在于产品服务,即生产者永不终止对产品所有权的拥有。 目前世界大多数的经济体制都是建筑在生产本位主义信条之上的,财富的增加直接依赖的就是生产增加,其中心概念就是交换价值。而现在我们有必要对这种观念提出质疑了。 消费者可以仔细思考一下,除了食物等只能一次性消费的产品以外,其他产品对于我们而言的价值究竟从何而来?比如一台电视机、一个电冰箱,我们为什么要买它们?显然是因为我们需要它们带来娱乐以及便利的生活,而带给我们的这种精神享受和物质享受是电器本身给我们的呢还是我们在使用这些电器的过程中得来的呢?答案毫无疑问!我们只有在使用的过程才享受到了产品的价值所在。试问有谁会在关闭状态的电视机以及电冰箱中得到享受呢?所以说,我们非常有必要改变一下长久以来根深蒂固的观念,重复使用的产品对我们而言的价值不是产品本身,而是它的使用价值。 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现有的买卖制度做一下反思。众所周知,买卖成立即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而所有权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既然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的价值仅仅在于其使用过程,那么消费者就无需买下产品的所有权,而只要为其使用权付费就可以了。而对于生产者来说,他们不再是向消费者推销产品,而是推销服务。用通俗一点的解释就是说,产品还是归生产者所有,生产者出售产品的使用,而不是产品的本身。消费者无须购买和拥有物质的产品,只须在一个为满足其需求而组织起来的体系中支付服务费用就可以了。 服务经济对于转变人们的观念、保护环境的意义是重大的: 首先,所有权的不转移使得生产者必须承担起其所有产品的回收、处置的责任。必须明确的是这里的“回收”和我们平时所说的回收是两个概念。这里的回收是指因为产品对消费者的服务到期或是损坏等状态下,生产者收回他所提供的服务产品,是基于所有权上的一种行为。产品是属于生产者的,生产者必须拿回,并且在不影响环境的情况下再利用或者作无害处理。所以,在这样的制度制约下,生产者必须为了在服务经济中有所盈利,必定会朝两个目标迈进:一是尽力延长产品的使用年限;二是设计阶段就必须考虑到处置产品对环境的无害性和再利用的可能性。而这两点,恰恰是解决现阶段环境问题非常关键的两个对策。 其次,所有权不转移使得部分原本由政府承担的环境成本转嫁到了生产者头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回收消费后的废弃品工作总是由政府部门投入资本来进行的,即使不是政府门下的部门也是由政府进行补贴的。为了能够有较好的产品回收效果,政府必须在消费者中加强垃圾分类的教育,必须培训、雇用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建设专门的回收机构,而建立在这么多成本支出之上的现实情况却也往往不那么尽如人意:垃圾分类始终在消费者中间无法形成普遍性的生活习惯,置身事外的生产者在不断开发、生产新产品,鼓励消费者快速更新换代的同时,始终对产品在被丢弃以后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不作考虑,结果就形成了垃圾回收效率低下,垃圾山越堆越高的情况。而如果把这部分的成本转嫁到生产者头上,则形成了完全不一样的结局。首先是消费者不会在垃圾分类方面有所懈怠,因消费者他只拥有产品的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当然不可能不可能随随便便就扔到垃圾桶里,而只能够归还给产品的生产者。其次就生产者而言,如前所述,在承担了产品处置成本以后必然会在产品的设计改良方面投入更多精力,从源头上控制了污染问题。可见,通过将这两种不同环境成本承担者的比较,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后者的情况更有效率,节省了社会总成本的同时对保护环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其他形式 产品服务的经济系统可以最大效率的节省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但是必须承认,要在全社会推行服务经济不可能一蹴而就,不仅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也要求生产者、消费者都要在头脑中对消费的观念做一个根本性的颠覆,这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另外,需要再一次指出的是,产品服务经济不适用于必须一次性被消耗完的产品生产者。因此,对于生产一次性消耗产品的产业以及在为达到实行产品服务经济的阶段,生产者必须承担起其他形式的生产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虽然出卖产品的所有权,但是就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以下责任: (1)物质责任——生产者关于产品的物质管理,使用产品,或者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或服务的提供造成的产品的影响;具体的操作手段可以包括: u 强制回收; u 限制再循环数量的最小量; u 再生材料的利用率; u 资源利用率的标准; u 废物处理方面的禁令和限制; u 材料使用方面的禁令和限制; u 产品方面的禁令和限制 (2)经济责任——在产品生命期的最后(如收集,处理,治理或处置),生产者负责全部或者部分处理废物的成本;具体的操作手段可以包括: u 预付处置费用; u 未加工材料税; u 未加工材料的移动补助金; u 押金退还; u 环境友好产品的优先权的取得 (3)信息责任——生产者被要求提供关于产品以及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各阶段它对环境影响的信息。具体的操作手段可以包括: u 标明环境友好的标志; u 标明对环境影响的信息(标明能源的使用效率,如使用氟氯化碳); u 有害产品的警告; u 标明产品的耐用性   以上在物质、经济以及信息三个方面的责任延伸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生产者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且在不少已经所有实践的国家中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1)押金退还方案—丹麦 押金退还方案鼓励再使用。丹麦已经制定法律禁止无法再利用的饮料容器的使用并且贯彻强制的押金方案在可在利用的玻璃容器上。将啤酒、软饮料及其他饮料放入铁罐中销售被认为是违法的。每瓶1-3克朗(相当于17-51美分)的押金确保了97%的啤酒和软饮料包装物能够得到再使用或再循环。 (2)产品收费—比利时 产品收费影响了原材料选用的类型进而改变消费者的行为。比利时使用了收取经济税的方法来减少对聚氯乙烯的消费。众所周知,聚氯乙烯在加工过程和被处置过程中会产生有毒害的物质,并且若未经加工它无法被循环使用。 (3)自愿协议依赖强制规则—荷兰 荷兰包装协议的目的是使那些不能再使用的包装物中最少60%得到再循环。这将包括75%的塑料得到再循环。这项协议给予了可再填充容器优先权。石棉和聚氯乙烯被禁止用于包装。垃圾处理方面的禁令包括超过30余种的垃圾,包括家庭垃圾、建筑垃圾、破坏环境和污染土壤的垃圾。 三、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实施方式及实施对象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实施方式 根据实施的强度和政府的参与程度,生产者延伸责任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实施方式:   1、自愿方式:指生产者自愿采取措施解决他们的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而不是在政府强制的法律要求下进行。如企业自愿回收产品计划。   2、强制方式:指由政府对社会中的各有关方面施加要求来实施。如政府强制企业回收废弃产品,禁止使用某种危险物质和材料;等等。   3、经济手段。经合组织(OECD)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常用的经济手段包括:产品费、生态税、预付处置费、抵押金返还计划等。 (二)当前生产者责任延伸的主要实施对象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会在短期内影响生产者的经济成本,所以必须谨慎对待,不宜一步登天对所有产品都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而应该先选择一些产量大或者环境风险大的产品来作为其实施对象,即可缓解当前的环境危机又能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进一步推行打好基础。 当前,许多发达国家选择了包装材料、电子电器类和汽车产业的生产者来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很有典型意义: 1、包装材料 “为了避免或降低包装废弃物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欧盟1994年12月提出《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南》,并在其附件《包装的基本要求》中特别规定了:首先,包装材料的重量和体积应当降低到最低限度,以能够保证被包装产品的安全和消费者接受为准。其次,使用后,包装材料的有害成分和其他危险成分对环境的危害应当降低到最小限。再次,包装材料应当适合于材料回收和能源回收标准,或者可以腐烂成为混合肥料,或者能够再利用,如果对此有要求的话。” 英国于1996年5月通过《包装废弃物条例》。1993年由包装业与28家公司组建了一个‘生产者责任工业集团’,在全国推广包装废弃物收集与再利用处理系统,由80%的居民参与其活动,地方政府也负责组织回收分类。 另外,比利时、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都以法令、税收等方式规定了生产者必须强调生产方便回收的环境危害小的包装材料,并负责包装材料的回收再利用。 2、电子垃圾(包括家电)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电子产品被废弃和淘汰的速度越来越快,据有关专家估计,电子垃圾产出量的增加速度是生活垃圾的三倍。而由于电子产品中含有大量有害化学元素,电子垃圾若得不到妥善处置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构成极大的危害,同时,电子垃圾中富含铜、汞、金等贵金属,可资源化程度较高,电子垃圾再循环利用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因此,电子设备也成为发达国家设计延伸责任的重点产业之一。 2003年7月初,欧盟正式颁布处理废弃电子产品指导法令,明确要求欧盟所有成员国必须在2004年8月13日以前,将此指导法令纳入其正式法律条文中。“欧盟在其《官方公报》公布了《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要求成员国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器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等6种有害物质。法令还规定,所有在欧盟市场上生产和销售笔记本型计算机、桌上型计算机、打印机、CPU、主机板、鼠标、键盘、手机等业者,必须在2005年8月13日以前,建立完整的分类、回收、复原、再生使用系统,并负担产品回收责任。” 3.、废弃车辆 欧盟于2000年5月24日公告了废旧汽车指令2000/53/EC,该指令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汽车制造商必须对其出售的汽车在被废弃时负起回收再生的责任,到2006年,每一辆报废汽车其平均重量至少有85%能够被再利用,其中,材料回收率至少为80%。到2015年,这两项指标将分别提升至95%和85%。从2005年1月1日起,汽车制造厂必须出具证明,证明其投入市场的新款型汽车,其材料回收率至少要占重量的85%,可利用率至少为95%,才能获得市场准人许可证”。 德国政府也批准了一项法律草案规定从2007年1月起,在德国的所有汽车制造企业都有义务就近,而且是不收取报酬地回收报废汽车,包括轻型商用汽车。 四、完善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建议 在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作为一项制度来说还没有成形,更勿提有系统的规划。但是随着循环经济思想的不断普及,生产者责任的延伸也在政府管理部门和广大生产者中产生了广泛的共鸣,国家环保部门的领导人也曾多次号召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度。目前在我国的成文法中,可以体现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只有两部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两部法律都是诞生于对于传统末端治理污染方式的检讨并且对于循环经济这一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的精神的积极吸纳的背景之中,代表了一个新的环境保护法律的思路。但是就实践操作层面来讲,我国几乎还没有出现严格意义上体现环境责任延伸的生产者,对于环境保护,生产者们往往避之不及。所以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刚刚始于萌芽阶段。 了解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国际国内的发展概况,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如何在我国进一步发展作出有益的建议。对于我国生产者来说,生产者责任延伸到何种程度才算妥善?笔者认为既应该承认客观基础的薄弱,又要配合循环经济整体的发展状况,不能奢求一步登天,也不能只在现有基础上缝缝补补,隔靴搔痒。生产者责任制度是循环经济的组成部分之一,应该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扎扎实实的循序渐进,最终到达服务经济的目标。 就现阶段而言,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范围 如前文所税,生产责任延伸的根本形式在于“产品服务”,生产者永久保留其产品的所有权,这是达到延伸生产者责任目的的最佳形式。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就应该一步到位,一夜之间推翻旧制度,代之以服务经济,这是不科学,也是低效率的。我们永远要用系统、整体的眼光来看待单个制度的改革,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循环经济的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发展也都应该服从于整个循环经济的发展步伐,有计划地逐步进行。因此,在循环经济刚刚起步的现阶段,笔者建议在以下几方面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1、所有生产者都必须设立其自身的环境管理部门。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者在产品设计、制造、销售以及售后的回收再利用等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对于生产者中的工作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的培训教育,并且应该定期编写生产者的“环境影响报告”,上交有关部门。 2、要求所有生产者承担产品的信息责任。信息责任要求生产者提供关于产品的材料组成情况,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该产品对人体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该产品如何以环境可接受的方式再利用或再生等信息,尤其对产品可能对人体或环境造成危害的信息应该作出警告标志。信息责任的实施不会给生产者增加无法忍受的负担,又可以为实行生产者延伸制度的不断深入打下良好的基础。 3、针对特定产业的生产者作出特别规定。对某些污染严重、需要迫切整治的产业可以区别对待,此类产业的生产者应该被要求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这方面,《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我们应该坚决执行。 (二)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方式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势必加大企业的环境成本支出,并在短期内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生产者一般都不会积极主动地施行。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实行系统的生产者责任制度的各方面的条件尚不成熟,如果一味依靠政府强制方式,不但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还会引起广大生产者的抵触和不满。所以,除了对某些环境风险较大、污染较严重的产业可以作出特别规定以外,建议我国对于普通生产者应该采用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为主,辅之以经济激励手段的管理,如对于环境保护型的生产者进行减税,而对违反有关规定污染环境的生产者加大处罚力度,征收环境税并且设计市场准入障碍等等。另外,我国应该继续加强对循环经济包括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试点工作的尝试,通过试点区来影响周边地区并不断扩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渗透力。 (三)完善立法制度,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容融入法律体系 鉴于发展循环经济、延伸生产者责任是加速我国经济发展和解决环境问题的正确选择和合理模式,因此在法律上确立其地位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从长远的观点看,应该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所体现。但考虑到大陆法系和我国法律在时间上有滞后性的特点,在现阶段,可先行相应地修改我国的环境法,增加确保将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活动全面地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来组织和规范一切活动的内容,并且也应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部门法中增加有关延伸生产者责任的内容,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可以在我国法律中形成一个体系。 1、《公司法》。 生产者责任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必然要在《公司法》中有所体现。现行公司法并没有对于环境保护的专门规定,甚至连条款都未有提及。作为规范生产者最直接的法律,《公司法》显然必须转变以往对环境漠然的状态,将环境保护提高到公司法原则的高度,进行在分则中做出具体的规定。如规定公司环境管理部门的设立,产品的环境友好型设计及制造,公司定期的环境影响报告等等。 2、《税法》。 《税法》应该在环境税收方面做出完善系统的规定。环境税是激励生产者承担环境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目前我国这方面的规定相当不完善。建议《税法》应该在环境税方面提出更为全面、有层次的税收方案。如根据生产者产业类别的不同,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设置不同比例的税收,以期更好地起到激励和处罚的作用。 3、《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这两部法律关联到了生产者、产品以及消费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都忽视了产品的环境影响。尽管都对产品对人身健康以及行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很多产品不直接对人身健康产生影响,但却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是对一个区域甚至整个人类的根本危害。而且,行业标准毕竟是一个阶段的一个群体的整体标准,带有滞后性,不能及时地、有针对地处理特殊情况。所以,建议应该在这两部法律中规定产品对于破坏环境所必须承担的承担。 (四)加强关于循环经济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宣传教育 目前尚有一些人对发展循环经济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因此要在全国上下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引导各级政府将循环经济的理念引入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等工作中,引导企业把工业生态理念、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融入企业文化中,引导消费者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以及愿意承担其产品废弃后处理处置责任的生产者的产品。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再生利用产品和经过清洁生产审核、通过ISO14001认证的企业的产品以及通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在使用中,注意节约及多次重复利用,回收废弃办公用品。通过政府的表率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绿色消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