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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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
2017-02-09 5371 次

试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

李叶欣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 江西赣州 341000)

摘要:1989年颁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环境保护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国内外社会、经济、政治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变化,《环境保护法》已难以适应时代和环保工作的需求,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和障碍,急需进行修改和完善。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法急需进行修改。而其中,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修改的重中之重。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关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哪些内容,法学界观点颇多,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也反映了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法律部门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本文,正是针对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和建议,提出了符合环境法发展趋势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环境法基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

一、分析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基本原则。

所谓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1]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该原则又被简称为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该原则揭示出了我们应如何看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因为,经济的发展总是和环境的保护存在着矛盾之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然导致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造成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因此,该原则提出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到环境的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的再生能力,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的“协调发展原则”实质上和国际上所提倡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虽然表述不同,但是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可持续发展实质上就是无害或少害的发展,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简称为预防为主原则或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之上,同时也要积极治理和恢复现有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财产安全。该原则要求在保护环境时要做到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将消除污染的措施提前到开发建设之初。从源头上切断环境污染的产生,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的事后治理。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而且事后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费用巨大,在经济上不合算。另外,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具有缓发性和潜在性,人们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但环境问题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且无法救治。例如,日本的“四大公害判决”案历时十余年才全面确立了加害者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巨大。因此,我国不能够走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是应该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尽量避免环境损害或将其消除于生产过程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指在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于因开发资源而造成资源的减少和环境的损害以及因利用资源和能源而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等的养护和治理责任,应当由开发者和污染者分别承担。

所谓开发者保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是密切相关的,开发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的利用并保护好环境和自然资源。强调这一责任其目的是使资源开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维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所谓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实施该原则可以明确污染者的责任,推动排污者积极治理污染,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

(四)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又称环境民主原则或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环境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在环境法中确立公民参与的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广大公民作为人类的一分子,对与维持自身生存休戚相关的环境品质的改善当然享有决策的权利。

这项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了现代环境法的民主与法治要求,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在环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当中,公众的环境利益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而公众相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处于弱者地位,如果没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就必然失去发展的动力,就会流于形式,也根本无法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缺陷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9年,当时我国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远没有现在这么复杂,对环境问题的感受和认识也没有现在深刻。虽然事后也订立了许多单行法规,但仍不能弥补《环境保护法》所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的不足之处。

(一)虽然一些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价值,但作为综合性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第1条(立法目的)和其他条款却没有明确或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地位。虽然我国目前的“协调发展原则”和 “可持续发展原则”含义上有共同之处,但毕竟表述不同,且协调发展原则也并未体现出可持续发展原则中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理念。可见,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还没有全面、彻底地确立。

(二)是科学保护环境原则包括环境保护的预防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全过程原则。而《环境保护法》和各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对此均体现不足,如风险预防原则和环境保护合作原则既没有得到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确认或体现,也没有得到除《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外的专门环境法律法规的广泛确认或体现。

(三)是《环境保护法》和各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所确立和体现的环境责任原则没有体现消费者最终承担和受益者负担两个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则的基本准则。另外,环境责任原则的对应面是环境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原则,但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各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均只体现了控告、检举和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因此环境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还不充分。

(四)公众参与原则是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但是却只局限于一种结果性的被动奖励措施,忽略了公民对自己权利和他人权利的自觉维护,忽略了和公众参与有关的知情权的维护。

三、意见和建议

目前,我国正在论证考虑把现行《环境保护法》提升为环境基本法。针对上述问题,在制定我国的环境基本法和制定、修订各专门性环境法律法规时,应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立法传统,对国外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经验予以借鉴、吸收和发展。确定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标准,首先应当明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该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宪法或任何部门法所共有的,它的内容必须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描述,并且贯穿于整个环境立法中。另外,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并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的、自始至终起指导作用的规范,而不是环境法中某一局部性的具体原则,它的效力必须全面贯彻于环境法律规范的始终,并且可以弥补环境立法之局限性。

在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构建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制定替代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基本法,并在其中明确地列举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要在立法目的中确认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价值,明确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地位,在其他条款中要充分地体现这个目的价值。三是总体框架要全面、系统,各基本原则既要相互联系,又要相互制约;既要具有广泛的覆盖性,又要具有统帅性和指导性。四是既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又要注重响应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尤其是《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对国内环境法基本原则建设的要求,还要定向地借鉴和吸收国外环境法先进和成熟的基本原则建设经验。五是体现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抽象性和规范性。

基于上述要求,可以把我国环境法应确立的基本原则体系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现可持续协调发展思想与包括确认和保障环境权利在内的环境权益平衡、协调和制约原则;二是发展环境科技、普及环境科技知识、培养环境文化的原则;三是科学的环境保护的原则,包括风险预防、损害预防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整体性、全过程等子原则;四是环境责任原则,包括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五是环境保护的知情与公众参与原则;六是环境保护的合作原则,包括涉外合作与国内合作两个方面。

参考文献:

1.环境法学 周训芳主编 中国林业出版社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金瑞林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

3.中国环境政策的探索与实践 曲格平 中国环境报 1988年8月18日 第3版。

4.环境经济学:理论、万法、政策 王金南编著 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5.日本环境法理论 汪劲编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

6.环境法新视野 吕忠梅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5月版

Abstract : 1989 'promulgated by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China practice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However, with changing times and in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ocial, economic, political and environmental changes in the situ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has been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times and the need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in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and obstacles the urgent need to amend and improve. To adapt to the new era of development, Chinas environmental law in need of revision. Which, environmental law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hanges. Environmental law through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the entire system of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is generally the guiding role on the basic environmental law principles of what should be included, law experts view lot, and we have not yet formed a unified understanding. It also reflects the environmental law as an emerging independent legal departments are still at the developing stage. This article is for the environmental laws basic principles, made their points of view and suggestions the environmental law with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Key words : Basic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ublic participation

作者简介:

李叶欣(1978-),女,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1] 环境资源法教程 蔡守秋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