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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修改
2017-02-09 312 次

浅论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修改

俸俊玲 李文华 邵建忠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4)

摘要:立法目的决定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环境立法目的也是如此,因此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环境立法相对于国外多数国家已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其缺陷日益显现。为了使我国环境立法目的能够顺应国际环境保护思潮,对其进行修改势在必行。本文拟从分析国外部分国家环境立法目的出发,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作简要评述,进而提出笔者对修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一点拙见。

关键词:环境法 立法目的 修改

所谓立法目的,是指法律内在的价值体现,即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所欲表现的,对一定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思想动机和意图的出发点。从法哲学的角度出发,法的目的有如下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它是主导法的形成、实现与之相关者,准备依靠制定法律而达到的实际目的。由于它是指导和实现一定的法律制度以及形成法律方法的原因,故称“动机上的法的目的”;第二,它是需要依法来实现的基本价值和法的基本使命,即作为法的正当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规则和基准。[1]又称为法的理念。也就是说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肯定都有其所追求的法律目的。环境法就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并达到人类重新思考其自身与地球的关系,被视为与其生死攸关的地位时,[2]才引起人们的关注并由此产生了解决环境问题的欲望和实现这一欲望或目的的法律规范。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指立法者通过运用法律这种现代社会中最行之有效的社会调空手段,确立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和环境目标,是制定环境法之前必须明确的立法意图,属于环境法基本问题的范畴。

一、对国外部分国家或地区环境立法目的的分析

(一)美国

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本法的目的是,宣示为努力促使推进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生产及其享受的国家环境政策,防止和消除对环境以及生物圈的损伤,增进人类的健康及其福利,使国民深切的理解重要的生态学体系和有关天然资源,以及设立环境问题会议。”[3]

同时,在《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章“国家环境政策宣言”第101条(b)款规定,国家应当采用可行的手段以达到这样的目的:“(1)作为世代环境的受托者,履行各世代所赋予的责任;(2)为所有美国国民的安全和健康,保障生产的并且是美学的、文化的舒适环境;(3)实施对环境的广泛的有效利用,避免出现环境恶化、对健康和安全的威胁或者其他非期待和毫无意图的结果;(4)保存重要的历史、文化或者自然的国民遗产,尽可能的保持一个支持个人选择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环境;(5)在允许提高生活标准和多数人享受舒适生活的同时,促使人口与资源利用之间的均衡;(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谋求对可更新的最大限度的循环利用。”在第101条(c)款规定:“联邦会议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健康的环境,以及负有保全环境和提高环境品质的责任。”[4]

美国环境立法的目的虽然是在1969年提出的,但是在今天仍不失其目的的先进性以及立法的合目的性,这与美国自然保护理念的文化和思想以及自由、民主的法律和政治背景有着深刻的联系,同时也与美国高度发达的国民经济密不可分。总的来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目的规定至少涵盖了世代间的平衡、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正确调整人类和环境关系这么几个方面。从各国环境法的基本规定看,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立法对后来世界各国的环境基本立法树立了一个基本的立法模式。但是,由于它制定于1960年代末,那时还没有出现现在这样的全球问题,因此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一个明确缺陷是在立法目的上只考虑了美国国民的利益,而没有从全球生态系统的角度树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理念,这一点与现代环境法伦理——生态中心主义的思想是不相符合的。

(二)德国

1993年德国联邦环境局发布的《环境法典》(总则草案)第1条第(1)款对立法目的作了这样的规定:“为了环境的持久安全,法律的保护目标是:一、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力;以及二、其他自然资源的可利用能力。环境保护的措施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和健全。”[5]

从德国《环境法典》的目的规定来看,德国环境法也紧随现代环境保护的理念,将目标对准了生物圈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同时也强调环境保护的措施是保护人体的健康和安全。

(三)日本

1993年日本《环境基本法》第1条的立法目的规定:“本法的目的是就环境保全规定基本理念,并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者以及国民的责任,规定作为环境保全基本对策的事项,从而综合且计划的推进环境保全基本对策,以确保现在及将来国民健康、文化的生活,为人类的福利作贡献。”[6]

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学习西方成功的环境保护经验,日本的环境立法在目的规定上也体现了当代环境理念的基本要求。日本的《环境基本法》制定于1990年代,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已经经历了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以及顺应了国际环境保护思潮的历史发展,所以它较好地在立法上融合了现代全球环境保护理念,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也纳入了环境法的目的中。

(四)欧盟

1986年《单一欧洲法》和《欧洲联盟条约》第130R条规定: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应该致力于如下目标:保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在国际一级上促进采用区域性的或世界性的环境问题的措施。此外,近几年来,欧盟环境政策又确立了一个最重要的目标,即促进可持续发展。《欧洲联盟条约》第2条规定:“共同体的任务是:通过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和一个经济与货币联盟,以及通过实施第3条和第3A条提及的共同体政策或活动,在整个共同体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协调、平衡发展,尊重环境的可持续的和非膨胀性的增长,经济成效的高度聚合,高水平的就业与社会保护,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以及成员国间经济与社会的聚合与团结。”与此同时,《阿姆斯特条约》已经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欧盟的中心目标。[7]

欧盟环境法,由于其是欧盟法的组成部分,又是国际环境法重要而有特色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从一开始产生发展至今便致力于成员国、区域甚至世界范围内环境与资源问题的解决,就决定了欧盟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相对于单一国家而言,更具有广泛性和长远性,并且与历届国际环境会议的主题结合更加紧密,更能体现国际环境公约的主旨。近几年欧盟环境法将“促进可持续发展”作为最重要的目标便是最好的例证。

以上所例举的环境立法目的中所包含的生物圈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观,正是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缺失及急需借鉴之处。

二、对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目的的评析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我国环境法学者针对此立法目的,纷纷在自己的著述中给予理论上的诠释,以期使之适应现实的需要。如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认为:1989年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第1条包含着两项任务和实现两项任务的目的,即“保护人体健康”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双重目的论”。[8]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9]金瑞林教授则认为:立法目的可以从理论上分为:一是基础的直接目的,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的,又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为保护人类健康,第二为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10]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环境保护法》第1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立法技术上,《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的表达值得称道,其按照由具体到抽象,由直接到间接,由近及远这样一个逻辑顺序来表达,层次鲜明,层层递进。但是,我国环境立法目的明显存在缺陷。我国环境立法仅仅是促进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人类作为地球万物之首和大自然的统治者,而把人类生存环境的大自然作为被统治者。确切地说这仅仅是一种表层的环境主义,其保护法益仍然只是人的权利,即以人类利益为中心,而没有认识到人类在地球上与其他自然物是属于生命的不同表现形式、平等的主体,对环境的价值在认识上存在严重不足。因为立法中过分强调了对经济发展的追求,使得我国各级政府和环境执法人员一旦遇到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冲突时,一般都会选择经济发展优先,而牺牲环境利益,由此引发的后果是严重的。可以说,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

三、对修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建议

关于现代环境法的目的,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应该包括:“保护和改善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和整个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资源;保障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防治各种环境问题、资源危机和自然灾害;保护和改善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权益,促进代内之间和代际之间的环境公平;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权利,促进人类和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生存;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符合环境规律(指人与自然相处的规律)和绿色正义的社会秩序和生态秩序,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秩序。”[11]陈泉生教授则将原来的环境立法目的修改为:“为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环境清洁和维护生态平衡,以确保我国当代及其子孙后代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制定本法。”[12]汪劲博士认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是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与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13]竺效认为,环境资源法部门的法律目的是“以‘代内公平,代际公平,权利公平’三要素为限制条件的‘发展’‘生态正义’和‘生态安全’”。[14]王曦教授认为,我国环境立法目的应修改如下:“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类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5]

以上述学者观点为基础,笔者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修改也提出了自己的拙见: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类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促进代内之间和代际之间的环境公平,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笔者这样表述的原因是:首先,这种表述体现了国际环境立法和国外环境立法的新理念。《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中宣示: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在《环境保护法》中加入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由于“环境问题无国界”,保护和改善环境已成为各国的首要任务,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理念是各国环境立法的共同趋势。这样的表述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理念,而这正是我国环境立法目的所欠缺的。其次,这种表述将《环境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不仅涉及环境和经济领域,而且扩大到社会领域;不仅考虑代内公平,而且涉及代际公平。再次,这种表述和我国当前的现实状况是相吻合的。一方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治理依然是环境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因此,关于直接的基础性目标,还是保留原有的条款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保持高速、持续、健康发展的势头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的情况下,有必要对环境保护及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大立法力度。

总之,环境立法目的是指环境立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追求。它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环境法律规范、更好地执行环境法律以及更好地做好环境司法工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发展所具有的理性价值和含义,以此为指导,实现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汪劲.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肖剑鸣,欧阳光明.比较环境法专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3、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蔡守秋.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5、金瑞林.中国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蔡守秋.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7、陈泉生.环境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8、吕忠梅,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9、王曦,陈维春.浅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36(5).

10、夏少敏,张云杰,赵赤.〈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及修改意见.浙江林学院学报.2005,22(5).

11、王婷.试论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完善.特区经济.2006,2.

12、卢渊,郑茹元,谢琳娜.环境立法目的的理念的历史变迁.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6,22(5).

13、1989年《环境保护法》.

On Modification of the Goal for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of China

FENG Junling LI Wenhua SHAO Jianzhong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Yunnan Kunming,650224)

Abstract:The legislative goal decide the guiding ideology of legislation and the adjustment object. The goal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also likes this. 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o orient it correctly. However, the goal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has displayed obvious lagging comparing with other countries, whose defect appears gradually. For making it be able to conform to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oughts, it is imperative to modify this goal. The article is drawn up analysing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goal of some abroad countries, commenting the goal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bringing forward an authors humble opinion to revise the goal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law; legislative goa; modification

作者简介:

俸俊玲(1982-),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硕士研究生,从事环境法学研究。

李文华(1982-),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硕士研究生,从事环境法学研究。

邵建忠(1982-),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硕士研究生,从事环境法学研究。

[1] 汪劲.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

[2] Candia da silva Antunse Pires.论环境在法律上的地位及环境保护.台、港、澳及海外法学,1998,10.

[3] 肖剑鸣,欧阳光明.比较环境法专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50.

[4] 肖剑鸣,欧阳光明.比较环境法专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50—51.

[5] 肖剑鸣,欧阳光明.比较环境法专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51.

[6] 肖剑鸣,欧阳光明.比较环境法专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51.

[7] 肖剑鸣,欧阳光明.比较环境法专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51—52.

[8]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4.

[9] 蔡守秋.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1—23.

[10] 金瑞林.中国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15.

[11] 蔡守秋.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21—103.

[12] 陈泉生.环境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9.

[13] 汪劲.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

[14] 竺效.环境资源法之法律目的研究.吕忠梅,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0—70.

[15] 王曦,陈维春.浅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36(5).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