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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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野生动物立法初探
2017-02-09 1566 次

食用野生动物立法初探

李媛媛 (浙江农林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临安 311300)

摘要:美国野生救援协会总裁史帝文·特伦德说:“当购买停止时,杀戮也会停止。中国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大国,也应成为世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领导者,而这需要每个人从改变自己的消费习惯开始。”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维护着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滥捕滥食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文章以食用野生动物的现状及危害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食用野生动物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问题,最后对完善我国食用野生动物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食用野生动物 立法 完善

一、食用野生动物的现状及危害

(一)食用野生动物的现状及原因

1、食用野生动物的现状

1999年全国食用野生动物调查后的第一次调查于1999年9月到12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涉及北京、上海、广州等16个省会城市和厦门、桂林等5个地区级城市。调查的对象主要是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比较集中的餐馆、副食商场、集贸市场和普通的城市居民。接受调查的1381家餐厅中,经营野生动物的有688家,占被调查总数的49.8%;其中办理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242家,仅占35.2%。调查副食商场286家,经营野生动物的有44家,占15.4%;其中办理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3家,占6.8%。调查218处集贸市场,经营野生动物的有97处,占41.7%;其中经营野生动物的摊位有1675个,具有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摊位479个,仅占28.6%。调查共发现野生动物的种类有53种,其中16种畜类中以野猪、狍子等销售量最大,21种鸟类中以喜鹊、环颈雉等销售量最大,16种两栖爬行类动物中以各种蛇类、印尼龟等销售量最大。

全国食用野生动物调查后的第二次调查从2005年10月延续到2006年1月,是每年食用野生动物的主要季节,选择的北京、上海、广州等16个城市也是中国野生动物主要消费区,收到24000份有效公众调查问卷。2006年4月18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和美国野生救援协会共同发布了《全国食用野生动物状况及公众对野生动物消费态度的调查报告》,调查显示,尽管过去一年,公众食用野生动物的比例较前大幅减少,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也已成为食用野生动物的主要来源,但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种类却在增加,某些地区,尤其是中国南方,野生动物消费依然热度不减。调查显示有92.9%的受访者认为滥食野生动物是一种违法或不值得提倡的消费行为,有71.7%的受访者过去一年未食用过野生动物。但调查也发现,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副食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的比例分别上升22.8%和17.7%,野生动物的种类也从1999年的53种上升到80种。 调查还显示: 30%的中国人吃过野生动物;20%不知道食用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20%不清楚所食用的野生动物是否安全……

全国食用野生动物的第三次调查是在国家林业局保护司的支持下,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从2006年9月到12月中旬,统一组织了278名专家,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比较集中的餐馆、副食商场和集贸市场,以科学方式开展了食用野生动物状况调查,这一调查结果显示,有大量的餐厅、副食商场、摊位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调查中共发现非法经营的野生动物种类53种,其中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4种;这53种野生动物,除梅花鹿、鸵鸟等7种可能来源于人工养殖外,其他46种野生动物均来源于野外。调查结果显示,经常吃野生动物的人只占极少数,为2.7%;错误地认为吃野生动物能增加营养或滋补作用的人,占吃野生动物人总数的45.8%;不了解自己所吃的野生动物现在生存环境和状况的占55.1%;认为吃没有经过卫生检疫的野生动物不安全的占76.7%;有81.5%的人知道滥吃野生动物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有81.2%的人知道国家法律坚决制止吃野生动物;有71.1%的人认为,吃野生动物是一种不文明的消费。

在中国,人们大肆捕杀和食用野生动物之风越演越烈。一些企业贪利大肆经营野生动物产品。比如高档宾馆酒店以及中、低档饭店纷纷以野生动物招徕食客,一些企业大量生产“纯蛇粉、“龟蛇粉”之类的保健产品。据媒体报道,上海每年至少要吃掉1000多吨野生蛇类、50余吨野生蛙类和近10万只鸟类,深圳市每天吃掉的野生动物达15-20吨。

2、食用野生动物的原因

受食补思想的影响,食用野生动物在中国有相当长的历史。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副秘书长赵胜利说,目前多数公众还认为食用野生动物可以达到滋补的目的,有些人还把吃野生动物当作身份地位的象征,而这正是引发全国范围内盗猎及走私野生动物现象的根本原因。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动物的“地位”和“品位”是至高无上的。它是富贵的象征,只有最富有、最高贵的人才有资格享受它。它也是营养的象征,因此,在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品尝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动物,以显示其达官贵人甚至封建帝王的身份,极大地满足好奇心理和自尊需求。而对于当今少数新贵以及某些特权人物来说,迎合了其摆阔、显贵等虚荣心理。

再是,在历史悠久的中国各大菜系中都或多或少包括一些关于烹调野生动物的内容。比如,著名的满汉全席[1]中就有猴脑;作为八大菜系之一的安徽菜系,其徽州流派就以烹调野生动物而见长;广东菜系,嗜食野生动物简直到登峰造极——地上跑的,天上飞的,水里游的。由此,嗜食野生动物自然成为国人正常的饮食心理和习惯,也招品尝野生动物实际上是欣赏中国饮食文化,满足人们的审美心理。

现代生活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标新立异、与众不同、吃出花样是人们所广为追求的目标。随着社会都市化进程的加速,野生动物生活区域及其种类和数量都迅速减小,使得野生动物更加稀奇与珍贵。在这种情况下,品尝美味给了人们以很强的新奇感,因此很受人们的欢迎。

(二)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

1、食用野生动物对物种的破坏

过去南方常见的穿山甲,今天已经罕见;大兴安岭的花尾锦鸡 (“飞龙”),近几年也急剧减少;各地的蛇、猫头鹰被大量捕杀,造成生态失衡,鼠害横行,粮食减产。昔日夏夜稻田蛙声一片的田园趣味,正远离郊野,曾栖息出没于市郊的猫头鹰、啄木鸟,现代都市人已无缘相识。

对当前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我们绝不可忽视,如不加以重视最终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其实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生存环境。如果不认真对待野生动物危机的话,许多中型和大型稀有野生动物以及珍稀鸟类将在10年—20年后灭绝。当代中国面临越来越严峻的野生物种濒临灭绝的危险。我国动植物种类中已有15%—20%受到威胁,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在国际公认的640个濒危野生物种中,我国占了156个。

2、食用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而且会对野生动物资源和整个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引起整个生物链的崩溃。研究表明,一种生物往往同时与10—30种其他生物相共存,某一种生物的灭绝都会引起严重的连锁反应,这种连锁式的生物物种灭绝危机正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基础。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后期,仅上海地区的餐馆每年就要吃掉1000吨蛇,2000年广东吃掉了3600吨蛇,估计2000年,全国吃掉的蛇达6000吨以上。[2]如果按一条蛇重0.75公斤计算,全国每年吃掉的蛇达1000多万条,而这些蛇类可以吃掉1亿~2亿只鼠类,我们可以算一笔账:1000吨蛇大致有200万条,按保守统计,自然界里一条蛇一年可吃掉60只老鼠,一只老鼠一年至少糟蹋5公斤粮食。如果不食用这些蛇,相当于每年为国家增加了6亿公斤粮食。触目惊心的是,吃下了200万条蛇,等于放生了1.2亿只老鼠。近年来,由于大量捕食蛇类,使得一些地方鼠害成灾,草原退化,自然生态严重失衡。一只蛙一天可捕食70多只害虫,年食虫量过万;按一公斤10只蛙计,150吨就是150万只青蛙。这使至少百亿之巨的蚊蝇蝗之类的害虫得以继续危害人类。

3、食用野生动物对人类自身的危害

(1)各种疾病的大范围肆虐

早有大量的研究和实例证明野生动物是自然疫源地中各种病原体的巨大天然储藏库,已经发现的许多重大的人类疾病和畜禽疾病都来源于野生动物。疯牛病、口蹄疫就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因食用野生动物感染寄生虫更是难以计数。2003年令世界惊心动魄造成重大损失的SARS[3]病毒的来源,很多方面的研究正在将其锁定在野生动物身上。

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举行的食用野生动物状况新闻发布会上,几位著名野生动 物保护专家一致强调,野生动物与人类共患的主要疾病有狂犬病、炭殂等15种烈性传染 病,另外还有100多种不易治疗的疾病;此外,野生动物体内的内源性毒性物质可对人体 内的各种生理功能造成危害,严重的可以致人于死命。

(2)食用野生动物可造成感染和中毒

目前上海及国内较多食用的野生动物蛙、鸟、蛇、狗、穿山甲等普遍存在寄生虫感染,如弓形虫、肺吸虫、绦虫、旋毛虫[4]等。以旋毛虫为例,我国是旋毛虫感染[5]较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由于食用野生动物,不少地区甚至发生人体旋毛虫流行。旋毛虫病可引起肠胃症状,呼吸、说话、吞咽困难,神经错乱以至心肌炎、肺炎、肝炎等并发症,如果每克肌肉中含有5条幼虫就会导致人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生态环境受各种污染十分严重。诸如农药杀虫剂等,不仅人类,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也同样污染程度严重,以最近在某地发生吃青蛙中毒事情为例,分析其中毒原因有几种可能,一是青蛙生存的环境受农药杀虫剂污染,青蛙吃了这种被污染农田里的虫子,毒素会在其体内积聚,最终又落入人口中污染人类。第二种可能是青蛙在非法贩运过程中是被装在曾装过农药的编织袋中,编织袋中残留农药极易被青蛙皮肤吸收,人吃了这样被污染的青蛙极易中毒。

二、我国食用野生动物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的关于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植物和动物。--《宪法》第九条。

如果我们以'野生动物保护'和'法律'作为关键词去检索,我们可以找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内的一整套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是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支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具体的实施条例为辅翼,并有不断的在实际实施中国务院、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局、卫生部等发布的通知、通令和相关的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律构成的多层次成系列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在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执法中,主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系统的规定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管理方法、责任等。目前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规制主要思路是许可经营管理,对野生动物的饲养、野生动物经营市场进行准入管理。

在刑事执法中,1997年修订的刑法专章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列出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第三百四十一条是专门的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条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分别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在全国性的法律指导下,各地方也出台了不少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其中不得不谈的是广东省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广东省既是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之一,又是南方野生动物重要的集散地,广东人又有喜食野生动物的习惯,保护管理野生动物任务非常艰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199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了《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又制定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2001年七月一日起正式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主要对省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解决在处理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食用、运输、携带、走私以及提供工具和加工、储存、交易场所等违法行为中遇到的各种难以处理的问题。该《条例》对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更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全面开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禁止食用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规。其中第一条为“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我国现行的关于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1、1989年3月1日起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6]此后又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保护部分野生动物或植物,但是,我们应对所有野生动物的食用问题进行管理。

2、近几年国家虽然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进行了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 但由于法律责任较轻,违法成本较低,以身试法者大有人在, 导致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大幅度下降。

3、目前立法对食用野生动物的控制手段不科学,应从源头控制,使食用野生动物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以控制需求来对食用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4、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单一所有权制,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对于驯养繁殖的子二代动物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严重挫伤了驯养繁殖者的积极性,导致不能满足消费需求,便使野外的野生动物成为了满足消费的供方市场。

5、我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在很多方面没有细化。在具体的关于加强对食用野生动物的管理条例和法律方面,我国做得还不够,甚至缺少一部专门的全国性的法律规范。

6、中国的一些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研究机构在野生动物的保护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如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针对我国野生动物数量、分布范围正日益缩小,许多种类野生动物已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发出“不食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观念”倡议书。[7]但我国立法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和必要的权利。

7、我国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8]已经20多年了,但是至今仍未能按公约的要求制定一部相应的国内法,还没有针对野生动物或植物的国内贸易立法,为食用野生动物开了绿灯。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严重地威胁着我国及周边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

(三)完善我国食用野生动物立法的难点

关于完善我国食用野生动物立法的难点有很多,主要有三点:

1.我国现有的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使得在对食用野生动物的管理以及立法方面无法可依。造成了食用野生动物的管理以及立法的欠缺和滞后,同时我国也缺少关于食用野生动物管理以及立法方面的综合型人才。

2.人类社会的食用野生动物的传统和现状和现存的法律法规存在着许多冲突:在一些南方城市,食用野动物长久以来已经形成了一种饮食习惯。很多年前的南方沿海一带河汊纵横,雨量充沛,林丰草茂,飞禽走兽多,这使当地居民形成了食野味的习惯,并在食谱中形成了一个菜系。由于传统的饮食观念根深蒂固,这些地区的人吃野生动物现象确实较全国其他地区普遍。如果要禁止,势必会造成与这些人的习惯冲突。

3.社会公众对食用野生动物危害的认识缺乏,加之宣传的不到位:大多数人只知道野生动物好吃,却不清楚食用野生动物对之造成的危害,同时对野生动物在人类的生产与生活中有哪些益处并不了解, 诸如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旅游价值等。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听说过, 具体内容并不知晓,这给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方面的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四)完善食用野生动物立法的意义

我们的人类社会之所以应当完善我国食用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法规,禁止捕猎、出售与滥食野生动物,其原因并非仅仅为了防止附着于野生动物躯体内的各种病毒、细菌、寄生虫通过与人类的密切接触而传播给人类,其中更加深远的意义在于,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为了保护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保护养育我们的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整个生态系统就像一个神秘的精密仪器,对任何一个环节施加影响都会导致整个生态系统发生变化,而我们人类所掌握的相关知识只不过是大海里的一滴水。随着包括野生动物在内的多种生物物种的种群变化、濒危及频繁灭绝,各种无法预料的灾难与祸患必定会降临于人类的自身。

三、国外关于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借鉴

中国的美食文化饮誉世界。但是,中国人的许多“吃法”却损害了自己的形象。如果说,中国饮食使外国人更加钦佩中国的历史与文化,那么,中国人的有些“吃法”却使外国人对中国人的修养和文明程度提出了疑问。怎样才能切实而又严格地保护好野生动物?在这方面,部分发达国家经验可以提供给我们有效的借鉴。

(一)美国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借鉴

在美国,无论是野生动物也好、个人饲养的宠物也好、还是工业化饲养的可食用动物也好,美国法律都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美国的动物保护组织和人士在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上却各有各的主张。有的人认为,动物应该有和人类一样的权利,因此任何宰杀食用动物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但是也有的人认为,动物生来就是造福于人类的,只要不去有意虐待它们,宰杀可食用动物就是天经地义的事。

在美国,联邦、各州和地方都有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大多数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由各州自己来定,对于家庭饲养的动物以及用于商业用途的动物,联邦和各州在如何饲养、买卖以及运输等各个方面也都有相应的法规。密西根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法夫尔指出,从事野生动物交易在美国是违法的。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规定,可食用的动物肉类包括猪肉、牛肉、羊肉、兔肉、平胸鸟肉、鸵鸟肉、鸸鹋肉和水牛肉等。马、狗和猫以及一些奇异动物的肉类不在可食用动物肉类的名单上。

美国动物法的另一方面是,联邦和各州都有涉及屠宰食用动物的法律,这主要包括牛、猪、羊和鸡等。有关法律被称为‘人道屠宰动物法’,它的内容很简单,它要求人们对用于商业用途的动物,要以人道方式加以屠宰。”针对美国屠宰场普遍存在的动物在有知觉的情况下就被吊起来剥皮屠宰的做法,美国参议院在 2001年7月31日通过“人道屠宰动物法”,这项法律要求美国农业部加强全面落实1958年通过的“人道屠宰动物方法法案”,以避免在屠宰时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法律还规定,牲畜在被屠宰之前要先让其失去对痛苦的知觉等。[9]

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的借鉴,我国可以在饲养、买卖以及运输等各个方面也都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可使用的动物肉类列出相应的清单。通过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市场。同时在屠宰动物方面亦可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在人道主义方面减少动物在屠宰时的痛苦。

(二)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借鉴

在澳大利亚,野生动物随处可见。凭窗外顾,各式各样的彩色鹦鹉落满树梢;早晚出行,门口草地上袋鼠蹦跳;走近路边灌木丛,可见野兔成群;漫步湖边,黑天鹅、野鸭、鹈鹕[10]等水鸟会缓缓朝你游来。野生动物与人类亲近不惧。

澳大利亚的野生动物为什么见人不逃呢?首先,有严格的法律保护着它们,没有人伤害它们。澳大利亚所有注册的野生动物种类都受到《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产品的进出口,都严格依照法律条款进行。私自笼养或猎取鸟类等野生动物,均属违法行为,一旦发现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猎杀数量过剩的野生动物,必须得到法律许可。在维多利亚洲的一些地方,袋鼠繁育过多,每到冬季,很多袋鼠因饥寒交迫而惨死野外。为避免此种情况继续发生,经州政府法律特批,每年在入冬之前射杀1.5万只袋鼠,但不允许食用袋鼠肉。这就等于从法律上封闭了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漏洞。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多利亚州政府派专人将一批批被射杀的袋鼠掘地掩埋。其次,澳大利亚的社会文明也保护了野生动物。没有哪个澳大利亚人认为野生动物是可以食用的,更没人想着去吃它们。人们把野生动物当作朝夕相伴的朋友千方百计保护和善待它们。澳大利亚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很强。他们时时处处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活环境,甚至不忍心打扰野生动物的生活。在观赏黑天鹅或袋鼠群时,若有人高声大喊或挥舞臂膀惊扰了它们,澳大利亚人会向他投去奇异的目光,觉得他是粗野之人。就是在餐馆里宰龙虾和螃蟹都有严格规定,要求厨师从特定部位一刀毙命,不能让它们感到痛苦。

根据澳大利亚的相关法律的借鉴,我国可以在野生动物的进出口贸易上加强建立相关的法律。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保护我国丰富的野生动物物种。同时,我国也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法律,完善我国在狩猎方面的相关法律,严厉打击非法捕猎和偷猎行为。

(三)日本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借鉴

在日本讲究人畜平等,日本1973年曾出台《关于爱护及管理动物的法律》。该法开宗明义,在《基本原则》一款中阐明了制定法律的目的:“所有人要认识动物是有生命的,不仅希望不要肆意虐待,而且要建成人与动物共生的社会。”日本法律所指的动物非常宽泛,不只是稀有野生动物,还包括狗、猫、鸽子等常见动物。该法规定,任意伤害动物要处一年以下徒刑,同时处100万日元的罚款;虐待和遗弃动物要罚款30万日元。去年5月,一位20多岁的青年把一条狗放在微波炉里烤得遍体鳞伤,被判刑1年。至于吃野生动物,日本人在国外不受法律的约束,或许有人偶尔为之,但在国内,他们不敢吃,也不往这方面想,久而久之也就养成了不吃野生动物的良好习惯。

根据日本的相关法律的借鉴,我国可以在相关爱护及管理动物方面作出相关的政策调整,通过立法和管理,健全动物保护机制,使人类和动物和谐生存,这同样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四、完善我国食用野生动物立法的建议

鉴于本文以上的分析,相信大家对完善我国食用野生动物立法有了相当重大的认识,具体来说我国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食用野生动物的立法:

(一)通过渗透立法,完善现行法律规范

1、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方面

我国于1989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至今已有20余年, 2004年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也已经有5年了,我国的执法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状况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关于食用野生动物方面,要明确一点,基于我国的文化传统,现阶段完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不可能的,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或其实施细则等,明确野生动物的定义。对于我们目前可以人工养殖的,应坚决禁止食用野生的,对于不能人工养殖的,在关于食用野生动物方面分出具体的一章添加关于可食用野生动物的清单,添加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并且加入相关的司法解释,禁止滥捕滥食野生动物。

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部分,添加和完善关于对相关企业对野生动物的捕猎、捕捞及收购方面的法规,野生动物食品的制作、经营和销售方面的具体条例,规范市场风气。

第三,我国有必要出台一部涵盖内容比《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广的《野生生物法》,以生态平衡为立法目的,在肯定所有生物对生态系统作用的基础上,对所有野生动物的食用问题进行管理。

2、在民法方面

在现代,人们越来越关注动物的保护问题,民法也应当发挥自己的作用。自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之后,我国学者也开始围绕着究竟动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是客体,以及是否应该建立物格制度来保护动物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结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应将动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在建立基本物格制度的基础之上,对本文所涉范围应再细分为:第一格是野生动物;第二格是未变异的子代动物;第三格是已变异的动物(不再是野生动物)。宠物不是本文所涉范围,如果算上它,应放在未变异的子代动物之后,已变异的动物之前。

第一,建议在未来民法典总则中“民事权利客体”或“民事法律关系之客体”部分对动物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同时,为了使民法物权制度与野生动物保法在适用上相衔接,有必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今后的修订过程中明确界定野生动物,除为保留物种而人工驯养繁殖的濒临灭绝的动物外,应以未变异性为标准。这样既将动物仍作为物而适用物权法关于物的一般规则,同时又予以区别对待,从而强化作为动物的相关权利人之生态保护义务。

第二,在民法物权中建立以国家为主体的多元化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制度,完善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建立野生动物资源私人所有权制度,对于驯养繁殖的子代动物可归私人所有,其中子二代动物已经产生进化变异的不再是野生动物,可食用。

第三,创设野生动物用益物权制度,以利用促保护。创设野生动物用益物权制度,使作为民事关系的合同与作为行政关系的许可从以往的竞合走向分离,国家作为野生动物的所有者应当通过与权利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方式将用益物权授予权利人,该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受民法的约束,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在合同中规定。这样,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能够更好的发挥效用,一旦人工养殖的子二代动物能够满足人类消费的需要,就从源头上大大减少了捕杀野生动物的可能。鉴于我国《物权法》[11]刚颁布不久,不易修改,故建议立法部门在未来的《物权法实施细则》或司法部门的司法解释中完善此制度以适应生态建设之需求。

3、在刑法方面

刑法介入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非常必要。我国刑法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立法缺陷,针对这种缺陷,应该扩大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的范围;修改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

关刑事责任的条款,使之与刑法相衔接;增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2]专章,并在其中设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专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物的犯罪纳入其中,增设“故意伤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点食、购买、出售野生动物菜肴罪”,以期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更好地保护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范的执行,能不能做到令行禁止,关键在于处罚措施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1997年的刑法修订,取消了对野生动物的犯罪中的死刑处罚,最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可能是因为死刑是极刑,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认为死刑过重。但由于目前的严重的生态危机,处罚应有适当的严厉程度,应该重新引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只是对于死刑的把握可以更慎重,只适用于造成极为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的情况。非如此,不足以惩罚和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社会。

(二)制定新法,完善法律体系

1、我国完全可以借鉴《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13]的通过实施来起草

和制定一部专门的全国性的关于“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或法规,使我国在食用野生动物的管理方面有法可依。同时也可借此来完善我国的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体系。

2、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按公约的要求制定一部相应的国内法律,针对野生动物或植物的国内贸易立法。以改变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严重地威胁着我国及周边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的现状。

3、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建立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使地方关于食用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实施具有可操作性。地方应当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的食用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条款,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和特点,来细化和完善国家法律,重视和加强立法的可行性研究,建立和完善地方性的关于食用野生动物方面的法规或者相关的法律规范。

4、我国现有: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中国动物学会、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等一系列的动物保护、研究机构,同时还存在着数量众多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及学生社团。我国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管理和保护相关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社团利益的法律或者相关的法律文件。

(三)深入理解国际环境法,促进国内法和国际法接轨

中国已经加入了众多的国际环境条约(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treaties),其中也包括许多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公约。比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BD)[1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国际湿地公约》[15]等。但国际公约大多是一些原则性和制约性的条款,只能在大的方面和国与国间起到作用,实际细节的问题需要用国内法律规范的实际操作条款来实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就已经成为控制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的一个最有力的措施。切实履行在国际环境方面的承诺,国内适用是关键。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在国际环境法国内适用的过程中,应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状况、文化传统、法律传统的因素,尽量使国内法律规范与国际环境法规范顺利衔接;第二,在国内适用的过程中,涉及到将国际环境条约中较原则概括的规定具体化的问题时,应正确理解条约本身的含义,予以引申,使其不被扭曲。

总之,与国际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条约、公约对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以及加强和完善我国食用野生动物的管理与立法是极大的帮助力量。我国相对不足的法律空白可以得到国际环境法的弥补。

参考文献:

[1]Alison Hills.Do Animals Have Rights[M].Icon Books Ltd,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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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明德,王良海.关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之若干思考.[A]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二册)[C] 2004。

[5]冉华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之我见[A] .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二册)[C]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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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智晟.马建章;野生动物贸易与野生动物保护[J]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4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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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朱桂寿,丁良冬,俞根连,周晓丽.浙江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现状分析[J] .浙江林学院学报,200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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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崔建霞.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理论内涵与实践方向[J]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 (01)。

Preliminary study on legislation of eating wildlife

LI Yuanyuan (School of Humanities , Zhejiang A & F University ,Lin an 311300)

Abstract: The president of WildAid Stevens • Te Lunde said :when buying stop, the killing will stop .And China is a big country rich in wildlife resources ,so it should become a world leader of wildlife conservation which begins the change of everyone’s spending habits. Wildlif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ecosystem, which maintains the stability and balance of ecosystem. We conserve wildlife and ban the excessive eating and hunting which are conserving the living environment of mankind. We pose problems by analyzing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of eating wildlife and cut in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harm of eating wildlife in the paper .And we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perfect the legislation at last.

Key words: eating wildlife; legislation; perfect

[1]满汉全席起兴于清代,是集满族与汉族菜点之精华而形成的历史上最著名的中华大宴。

[2]摘自 动物所提出加强对食用野生动物管理和立法的建议.2003(05)

[3] SARS就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全称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英文全称是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简称SARA,是一种因感染SARS相关冠状病毒而导致的以发热、干咳、胸闷为主要症状,严重者出现快速进展的呼吸系统衰竭,是一种新的呼吸道传染病,极强的传染性与病情的快速进展是此病的主要特点。2003年在世界范围内大肆传播。

[4]旋毛虫(Trichinella spiralis)引起的寄生虫病,因食入未煮熟的含旋毛虫囊蚴的猪肉而受染。在胃及小肠内囊壁被消化,脱囊幼虫钻入小肠黏膜,一周内发育成熟,雌虫产幼虫於黏膜内或直接产入淋巴管,幼虫由此移行至身体各部,主要是肌肉,常见于膈、眼、颈、咽、喉、舌,於此形成囊包,并可生存多年,最终钙化。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7]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全社会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坚决与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为了我们的身心健康,不食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观念,摒弃不良饮食陋习,保护野生动物从餐桌做起,从自己做起,争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公民;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稳定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和人员,增加投入,加大执法力度,为野生动物保护事 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8]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 (CITES)英文全称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因为该公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俗称:华盛顿公约。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

[9]摘自 环球.百姓2008(02).

[10]俗称塘鹅。鹈形目(Pelecaniformes)鹈鹕科(Pelecanidae)鹈鹕属(Pelecanus)7或8种水禽的统称。特征为大而具有弹性的喉囊。栖息于全世界许多地区的湖泊、河流和海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根据宪法指定的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法律。

[12]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

[13]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而制定的规定。

[14]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

[15]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尔,经1982年3月12日议定书修正。各缔约国,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考虑到湿地的调节水分循环和维持湿地特有的支植物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基本生态功能;相信湿地为具有巨大经济、文化、科学及娱乐价值的资源,其损失将不可弥补;期望现在及将来阻止湿地的被逐步侵蚀及丧失;承认季节性迁徙中的水禽可能超越国界,因此应被视为国际性资源;确信远见卓识的国内政策与协调一致国际行动相结合能够确保对湿地及其动植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