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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野生动物消费的法律完善
2017-02-09 387 次

论我国野生动物消费的法律完善

宋 蕾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 430072)

摘要:野生动物消费与人类社会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现代社会,野生动物消费是导致野生动物处境不利的因素之一。野生动物的利用与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合理消费野生动物,完善野生动物消费制度是保护和利用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野生动物 消费 完善

野生动物的消费一直是人类生活的一个部分,有其文化原因。例如,狩猎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曾是一种重要的生产方式。现代社会,野生动物的处境不利,引起了人们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关注。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人们采取了各种措施,从道德宣教育传到法律控制手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在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人们保护野生动物,抵制野生动物消费的意识。但是,从全球范围来看,野生动物消费一直存在严重的问题。当然,我国也未能幸免。

一、野生动物利用消费的现状

我国食用及药用野生动物闻名于世。在过去的几千年中,野生动物作为一种社会群体食物和收入的重要来源存在着。“皮可穿、羽可用、肉可食、器官可入药”,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野生动物从来就不是一种应受禁忌的可利用资源。近些年来,过度的捕获、非可持续利用和野生物种的非法贸易严重威胁着许多濒危物种的生存,相当数量的野生动物由于遭到人们的商业性开发已经濒临灭绝。目前,我国野生动物消费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野生动物的消费有明显的地域性

我国的野生动物消费方式主要是药用和食用,而食用比重更大,并呈现明显的地域性。在食用野生动物的消费行为中,北京(27.1%)、广州(25.8%)和上海(24%)的重度消费群体远远高于成都(8.7%)和昆明(7%)两市,而上海(44%)和广州(34.8%)的中度消费群体要明显高于其他城市。[1]从野生动物消费的地区来看,以同属粤文化圈的两广地区最为严重。这种现象与当地的饮食文化有关,他们认为野生动物与进补相联系。例如,广东人消费最普遍的野味——蛇,为岭南菜独有,其杀法和做法都是专门手艺,并多至百余种。广东人相信野味滋补,粤菜中讲究的是蛇肉蛋白质含量高、营养丰富、味道鲜美,有驱风活血药用功效;蛇胆则能除痰、行气、明目。同时,野味在广东家庭中的消费也非常普遍,以致是否懂得以野生动物煲汤成为评价女子贤德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

第二、野生动物消费成为一种炫耀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人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就在这变化的过程中,大多数人都不太重视自身消费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自觉地成为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尤以吃野生保护动物为甚。与某些贫穷的丛林国家作为食品补充的原因不同,在传统的饮食文化之外,野味在我国越来越成为炫耀性消费的象征。

2003年,国家林业局保护司、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联合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了“食用野生动物状况”调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尽管68.2%的市民认为吃野生动物是一种不文明行为,62.4%的人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滥吃野生动物的现象却愈演愈烈。在被调查者中,只有2.81%的人表示经常吃野生动物,吃的目的是追求阔气、高级享受和滋补作用。

第三、野生动物消费滋生非法交易

野生动物消费价格昂贵。例如剧毒野生蛇过山峰卖到170元一斤,五步蛇更是到了200多元一斤。巨大的经济利益滋生出庞杂的交易线条,从东南亚到中国,作为华南地区经济中心的广东最终成为吸纳能力极强的消费终端,同时形成了全国野生动物交易的最大集散地。高端消费的食客支撑着野生动物贸易的表面上的繁荣,并成为刺激走私贸易的动因。于是无论从来源还是去向,交易市场呈现出合法和非法交易两条脉络,合法的物种因人工大量养殖变得利润低廉,而禁止食用的野味物种价值相当暴利。

二、野生动物利用消费的法制现状

(一)我国动物保护法制体系基本建立

我国历来就重视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自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以来,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起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执法监督体系。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是野生动物保护的综合性法律,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作用显著。除综合性立法外,我国目前还有诸多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渔业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等。另外,《宪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也有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一些国际公约,主要有:包括《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及其附录一、附录二;《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湿地公约》;还有一些双边协定,主要有中、日《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澳大利亚《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等。

(二)野生动物消费制度存在问题

1、缺乏消费野生动物的驯养与研发管理制度

野生动物的消费事实上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因此驯养与研发动物资源十分必要。《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七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国家鼓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但是对于驯养与研究只有原则性规定。例如,野生动物的驯养产业是对其合理开发利用的形式之一,推动了野生动物产业发展,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减轻了一些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压力。但是现行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野生动物利用规范管理制度不全,这将影响我国野生动物产业的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境内饲养着大量用于观赏、药用、经济或商业目的的野生动物,其中有许多物种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这种利用行为显然钻了法律的漏洞,不具有合理性。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清楚界定野生动物,使得野外、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界定更加模糊,这样更增加了野生动物利用管理工作的难度。

同时,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在实践中的关系也十分尴尬。“利用”问题也是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践中瓶颈问题,利用管理制度的不全导致保护同时难以维持。例如在东北虎养殖基地面临的困境:由于东北虎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而被禁止贸易。同时,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取消其药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删去了“虎骨”这一项。因此,老虎贸易成为非法,这一现状使得东北虎保护资金紧张,难以维持。

2、缺乏野生动物消费国际合作的管理制度

野生动物消费的高额利润,是导致非法交易行为的主要原因。例如,一只极品猎隼,在国际上的售价有时甚至高达十万美元;而在原产地,很多当地人也许仅仅因为数百元就愿意铤而走险。整个走私链条的利润之丰厚,由此可见一斑。

我国的边境线长,并与14个国家接壤。漫长的边境线,为我国对外贸易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但也带来了野生动物走私等巨大的非法贸易风险。在这些地区,通常人迹罕至;不仅是野生动物的乐园,也是野生动物犯罪活动最为猖獗的地区之一。野生动物走私往往有其武装,在这种情况下,要对抗暴利的野生动物走私行为,是非常困难的。同时,野生动物非法走私也还存在一些灰色地带。有些犯罪是明目张胆的,如走私海象象牙或北极熊的毛皮。而有些犯罪,表面看上去是无辜的,但是由于它为走私行为提供了潜在市场,所以同样要被禁止。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野生动物消费非法走私的规定不足,虽然也积极参与了一些国际公约,但是现实中,法律内化以及保护制度的可操作性还有待完善。

三、完善我国野生动物利用消费法制的建议

笔者并不否认野生动物的可利用性,但主张人类应当限制对其的利用,并尊重它们。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应当采用生态系统的管理方法。生态系统管理方法主要评价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法律、娱乐和其他行为在内的所有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其目标是将生态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因素综合考虑,保护并维持健康的生态资源。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野生动物驯养和研究开发管理制度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第四条、第六条以及第十七条对于野生动物的研究开发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没有对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源管理进行规定,也没有针对研究开发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这不利于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利用。虽然我国加入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但是对于野生动物利用的国家主权也伴随着广泛的缔约国义务。公约在序言中指出,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具体而言,公约申明缔约国有责任查明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及对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过程和活动。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第十条就规定了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可持续利用,可持续利用应当是在生物系统整体性的基础上进行灵活管理,对使用进行监督,综合和预防方法的使用以及科学研究措施的建立[2]。因此,应建立野生动物驯养和研究开发管理制度,以保证野生动物的可持续性利用。制度应规定动物驯养和研究开发野生动物的按照国际惯例规定名目;明确野生动物驯养和研究开发单位的资质要求,管理费用标准;建立野生动物管理过程的执法机关监管;以杜绝虐待、伤害野生动物,或者以从事驯养繁殖、研究开发为借口,以“合法”进行野生动物的非法利用和交易等情况的发生。

(二)完善野生动物消费管理制度

目前,野生动物消费的主要是形式是中药材、宠物和野味。由于使用野生动物作为药物或滋补食品已经成为文化和传统的一部分;因此完全压制或扭转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求很难。动物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显效、特需、紧缺等特点。例如,犀牛角、麝香、穿山甲等是动物药中最有代表性的种类。虽然,传统中医药以及食用用途需求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类的数目不多,但需求量大,成为了驱动我国野生动物贸易的主要因素。由于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目不断下降,我国中药动物的药材资源出现紧缺局面。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这也表明物种濒危程度和中药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某些动物物种濒临灭绝危险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传统医药对之过度利用所致。

虽然动物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资源,但如果利用不当就会对野生动物种群造成影响,从而影响生态平衡;如利用得当,则可持续地造福人类。我国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消费只有原则性规定,而且没有规定野生动物消费的管理制度。为了避免野生动物消费对物种造成威胁,有必要设立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首先,应当建立野生动物种群影响评价制度,了解消费使用的情况和野生动物重点需求以及保持生态平衡的基本数量要求。其次,建立定期调整重点保护动物的名目制度,同时有计划、有控制、有指导地开展濒危及使用量大的野生动物种类的驯养繁殖工作,减轻对野生动物种群的需求压力。再次,建立野生动物使用许可制度。对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使用进行数量控制许可,禁止应用濒危物种开发的新药审批或限制产量,以保证物种数量,确保这些资源得以在一定的时期内逐渐恢复。最后,对于野生动物的消费者进行征税,根据野生动物的珍稀程度确定税率,以控制野生动物的消费量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

(三)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制度

野生动物的保护,不仅仅其具有生物多样性的价值,还在于有其他的价值,如美学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娱乐价值等等,这些价值对于全人类是共同的。因此,野生动物的保护也不是一个国家的责任,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我国应当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制度,在野生动物生境保护、动物迁徙、贸易限制、利用的特定方法等方面进行全球性、区域性和次区域性的广泛合作。

例如,我国每年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其中约100种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的动物物种,这些贸易不同于生存性野生动物资源利用,是为了攫取商业利润的目的而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的大规模商业开发。对于这种贸易的限制就需要国际性的合作。因为在巨大商业利益驱使下的行为往往具有不可持续性和强烈的破坏性,不仅威胁许多濒危物种,而且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也被破坏。因此,应当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制度,将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中的义务通过国内法的形式得到实现,最终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安全。

参考文献:

[1] 《什么人在吃野生保护动物》,http://www.cwca.org.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205 ;2010年4月最后访问。

[2] 【美】彼得.S.温茨. 环境正义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 【英】帕特莎.波尼 埃伦.波义尔[M] 国际法与环境.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On Improvement of the Consumption Legal System

of Wild animals in China

SONG Lei

(Law school of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2,china)

Abstract: There are deep history roots between Consumption of wild animals and human society. In modern society, consumption of wild animals is one of the factors that cause wild animals in disadvantaged. Utilization and protection of wild animals are complementary. Reasonable and perfect consumption of legal system is the basic premise of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wild animals.

Key words: wildlife; Consumption; Improvement

作者简介:

宋蕾,女,1968年出生,江苏南京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昆明理工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基本理论、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

[1] 《什么人在吃野生保护动物》,http://www.cwca.org.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205 ;2010年4月最后访问。

[2] 【英】帕特莎.波尼 埃伦.波义尔.国际法与环境[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