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
刘 萍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人类的生产、生活对野生动物的生存构成巨大的威胁,保护野生动物已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本文首先探讨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概括介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现状,其次,分析了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如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狭窄、野生动物定义的不科学、基本制度的不完善等。最后,针对我国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修改建议,以期更好的保护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
关键词: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 完善
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野外环境,或者经过人工驯养繁殖但尚未产生显著进化和遗传变异的动物。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种类繁多,是世界12个生物多样性国家之一。从战略角度讲,野生动物以其特有的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遗传(种源)价值、药用价值、食用价值和审美观赏价值等,成为维系着生态系统平衡稳定且与人类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项重要的战略资源,是事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资本。长期以来,由于人们环境意识薄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体制不够健全,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诸多不足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现状
早在1950年我国政府就发布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新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从此开始。196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首次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严禁捕猎”列为法律规定。[1]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做出对于“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相关规定。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的动植物检疫做出了规定。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共有5章42条,条款多,覆盖面广。[2]
为了更好的配合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林业部、公安部制订了《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和《猎枪猎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规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底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执法是一个重大突破,其对于数量等各方面详尽的规定,使基层司法人员从此不再有量刑轻重举棋不定的苦恼,可以方便的把握对犯罪分子震慑和惩罚作用的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规中,也都有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条款。这样,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就初步建立起来了[3]。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体系中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虽然2004年8月28日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修改,但仅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野生动物概念定义不科学,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显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是“珍贵、濒危”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势必不是保护所有野生动物物种,此种定义有失偏颇。首先,从生态学角度讲,任何物种都是食物链中的一支,都是维系生态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这种人为的限定,会无形中对人类的活动造成错误导向。一方面,很可能导致“不濒危”的物种迅速变为“濒危”物种,从而变为“珍贵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物种;另一方面,愈是“珍贵、濒危”的物种,经济价值愈高。在利益驱使下,使得一部分贪婪的人类,铤而走险,置法律于不顾,肆意捕杀濒危物种。可可西里的藏羚羊的悲剧是最好的实证。其次,从科学研究角度讲,任何物种都具有潜在的科研价值,人类的认知甚少,怎可轻易断言某一物种缺乏科研价值。实际上每一种生物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与唯一性。最后,从经济学角度讲,在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主流的现实社会中,保护的目的在于利用,但任何资源的利用都要建立在一定数量的基础上。正如我们明知虎骨、熊胆有很好的药用价值,却不可以开发利用,正是因为其数量少的缘故。当然,以我国目前的发展程度来说,在保护力度上当然要有轻重缓急,对某些动物采取特殊的保护是必要的,但不可对所谓的“非珍贵”、“非濒危”的野生动物,置之不理,应当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
另外,将野生动物分为水生与陆生,分别由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管理并不科学。一方面人为的将动物的生态系统割裂,有悖于科学。另一方面介于水生和陆生之间的动物如两栖动物,无法清楚的界定管理,农林双方认识不一,执法各异,易产生两个行政部门间的摩擦,降低了执法效率。
(二)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不力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和人为开发活动的干扰。大规模改造森林造成树种单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森林完整意义上的生态功能,不适于动物生存,也是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一种破坏,还有就是对湖泊、湿地的破坏,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我国野生动物渐渐的绝迹。[4]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恢复和保护强调不够,在立法上存在了很大的漏洞。
(三)野生动物生存受威胁救助制度不完善
目前,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中,尚未明确对动物的福利。在刘海洋残害熊的事件中,我们意外发现,现行法律中竟然没有一个可以使用的条款,最后也只能免于刘海洋的刑事处罚。对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国尚无定罪依据,对于野生动物受到危害的损害赔偿制度,更显得力不从心。首先,野生动物保护的救助中心过少而且分布距离太远。动物福利无法律保护,得不到社会关注。其次,没有关于救助的奖励机制,百姓救助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不高。最后,关键问题是生存受威胁野生动物的救助经费严重短缺,使得生存受威胁救助制度难以落实。
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意见
(一)科学定义野生动物,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是生态系统要求物种多样性、完整性的必然表现。每一种动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5],我们应该全面地保护野生动物,改目前的野生动物等级保护制为普遍保护制并辅以特殊保护制和不保护野生动物公示制。同时参照世界上多数国家认同的野生动物范畴,将野生动物划分为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和昆虫类等,并相应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以类别代替名录。在野生动物的物种中,确定鼠类等不予保护的名单,对其他动物则一概进行保护。以此为基础,根据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野生种群数量、栖息地面积的大小和受人类开发利用的程度等来确定其是否处于濒危状态。属于濒危状态的,列入濒危物种名录并予以公布,确定对它们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二)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不能脱离良好的生存环境,过去只注重保护野生动物,而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重视不够。根据国际国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栖息地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还应当包括野生动物国家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湿地等其他形式。人工种植的单一树种的树林里很难有动物生存,而没有动物栖息的树林不能称为真正的生态系统。因此应该强调对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恢复和保护,关注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加入动物福利与伦理等内容,让动物不受人类干扰,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
(三)完善生存受威胁野生动物的救助制度
目前频发的伤害、虐待野生动物事件,向法学家们敲响警钟,关于对受害野生动物的事后救济制度亟待建立。一方面,应该大力宣传教育人们关爱、保护野生动物。使得更多的人关注动物福利问题,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另一方面,救助经费的严重的短缺,除了地方政府承担和中央建立专项基金繁殖、驯养和救助野生动物外,是否可以比对森林保险制度,建立野生动物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四、结语
野生动物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生态平衡,使得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之一。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即造福后人。法律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石,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仅就部分内容进行探讨。以期获得更多学者关注,并逐步完善法律,解决目前的尴尬局面。
参考文献:
[1] 张太梓,吴卫星.环境与资源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245
[2] 杨雁.从野生动物致害谈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科协论坛.2007,(10):142
[3] 周建新,李雪岩,高聘荣,龙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若干问题研究.广西大学学报.2005,(1):41~46
[4] 赵宇.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9-8-3~6
[5] 梁从诫.关于应尽早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政协提案.人民政协报.2003-5-20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the production and live of human beings have posed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survival of wild animals. the protection of wild animals has drawn close attention from all countries of the world. this paper firstly discusses the status of wild animals’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and briefly introduces the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Secondly, this paper analyzes many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wildlife protection law, such as the lack of the narrow range of the protection of wild animals, the unscientific definition of wild animal and the imperfect system. Finally, The author also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wild animals protection law,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oject of wild animals’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wild animals; wild animals protection law; improv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