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以沈阳11只东北虎死亡事件为例
徐天石
摘要: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不少问题,以沈阳东北虎死亡事件为例提出包括计划经济背景下制定的法律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现状,对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部门没有做限制性规定,对死亡野生动物的处理行为存在立法缺陷,《野生动物保护法》未对虐待、遗弃致死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作具体规定。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对驯养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部门作具体规定,在法律中具体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后的处理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对虐待、遗弃致死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作具体规定的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
关键词:野生动物 东北虎 法律完善
一、事件简介
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连续死亡11只东北虎,开始于去年12月。去年11月,该园发生工作人员被老虎咬伤,伤人的两只老虎被营救人员击伤后死亡。该事故被认定是一起因动物园安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对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消除,以及工作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责任事故。这次事故发生后,动物园被勒令封园整改,就在整改期间,11只东北虎接连死亡。这个动物园里已长期存在包括老虎在内的动物吃不饱的问题,动物园也因此多受诟病,当地政府部门为此对动物园多有扶持和资助,但动物的生存状态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据悉,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成立于2000年,由大连市一家民营企业控股,成立之初几年,经营效益尚好,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效益下滑。另据了解,该动物园成立之初,共有动物61种1024只,而至今年2月8日,仅有49种518只。动物园一负责人透露,他们从2005年开始泡虎骨酒,一般用来打点上级部门,包括林业、园林、公安等。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国家层次上的野生动物保护的专门立法只有一个《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两个实施条例。而地方上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只是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具体办法。这些具体办法大多只是对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的翻版,没有任何新的突破和创新。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期间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这部法律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指定的,期间虽然做过一次修改但没有从本质上修改该法,这部法律已经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现状。
1.对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部门没有做限制性规定
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成立于2000年,由大连市一家民营企业控股,成立之初几年,经营效益尚好,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效益下滑。另据了解,该动物园成立之初,共有动物61种1024只,而至今年2月8日,仅有49种518只。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国家允许私人和单位驯养野生动物,而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已经表述的非常明确: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很明显保护野生动物是一项公益事业,关于这项公益事业 是否应由民营企业和私人来承担?
沈阳东北虎死亡事件发生后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监管不到位也难脱干系。刘晓强称,动物园民营化后,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如果动物园老板不负责任,虐待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规定对此类案件可以处罚。
辽宁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刘明玉说:“我们得养虎技术没有问题,但是动物园改由私人经营后,很难保证经营者有较强的责任心,死这么多虎肯定是认为造成的。”
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环保项目实施总监朱春全博士认为动物养殖在动物园里,主要目的是用于保护、生态学的研究以及公众教育,不应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在经济利益与生态保护的博弈中,经济利益显然在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里占了上风。刘明玉教授认为,动物园承担着科普、教育的功能,作为公益事业的一部分,动物园应有政府为主导来做、既然动物园私人经营不利于动物的保护,就应该改变动物园的性质,还动物园本来面貌。此外,像珍惜动物基因保护等科研功能,更不可能由民营动物园来承担。
笔者认为,保护野生动物这项公益事业不应该由民营企业和私人来承担,应该由政府主动承担起这个责任。
2.对死亡野生动物的处理行为存在立法缺陷
动物园一负责人透露,他们从2005年开始泡虎骨酒,一般用来打点上级部门,包括林业、园林、公安等。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这两条法律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禁止捕杀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和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并没有对利用死亡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制作、制造其制品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样对于用虎骨泡酒的行为就没有法律上的禁止和处罚,对于这种行为的存在势必对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产生不利,因为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会使很多珍贵、频危野生动物面临生存危机。
3.《野生动物保护法》未对虐待、遗弃致死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作具体规定
这次事故发生后,动物园被勒令封园整改,就在整改期间,11只东北虎接连死亡。这个动物园里已长期存在包括老虎在内的动物吃不饱的问题,动物园也因此多受诟病,当地政府部门为此对动物园多有扶持和资助,但动物的生存状态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站的调查显示,因为经济效益不好,这个动物园的东北虎饲料不足,多年来,每天主要以便宜的鸡架作为饲料,东北虎长期营养不良,积重难返,造成东北虎大批死亡。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该条法律规定看,《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未对虐待、遗弃、致死动物的责任人做出具体法律惩处规定。这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从这点也能看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严重滞后也社会现实,沈阳东北虎死亡事件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对虐待、遗弃致死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法律处罚规定有一定的关系。
三、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
(一)对驯养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部门作具体规定
国家对珍贵、频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而《野生动物保法》
并没有明确对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的部门,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就可以驯养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从沈阳东北虎死亡事件我们得到的教训是,野生动物保护一旦民营化,就会在经济利益和公益事业之间产生矛盾,在经济利益面前公益事业是不会被优先考虑的。
笔者认为,国家法律应该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的专门机构,例如:设立国家野生动物管理局,他的职权有:对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实行直接管理,将各地方野生动物园划归为其下属部门,并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款,保证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驯养资金。由国家野生动物管理局对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和意义。
(二)在法律中具体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后的处理办法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并没有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后的处理办法,使得很多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死亡后,驯养者和管理者将其某些具有经济价值的部位制成野生动物制品,用于送礼、打点上级和私自高价卖出。这使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问题面临极大挑战。由于以上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会使大量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非正常死亡。
所以,有必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死亡后的处理办法做具体规定,严格禁止没有药用和科学研究意义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制品的制作行为。有药用和科学研究意义的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制品的制作行为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获得许可证之后方可实施。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对虐待、遗弃致死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作具体规定
沈阳东北虎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东北虎长期营养不良并处在饥饿状态下所造成的,这和沈阳野生动物园的管理人员有直接关系,由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只对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所以对虐待、遗弃致死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没有作具体规定,这使得野生动物的管理人员没有违法概念,从而会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出现严重的隐患,对虐待、遗弃致死野生动物的行为没有法律约束性。
所以应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对虐待、遗弃致死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罚标准,这样会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更加有效的进行。
四、结语
“东北虎”事件的发生,存在着社会深层次的原因,也留给公众太多的反思,并且让我们看到了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不完善。通过不断地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丰富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 才能更加有效的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达到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