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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理念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的启示
2017-02-08 382 次

“和谐社会”理念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的启示

田思源 (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75000)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体系,但尚不够完善和健全。为更好地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本文就此提出意见,指出要让立法理念与时俱进,要提升立法理念,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和谐共存的生态文明作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立法的灵魂。用和谐社会理念指导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生物多样性

一、引言

“和谐社会”,这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词汇,来源于我国古代哲学家提出的“天人合一’’的思想。“天人合一”思想的精髓就是要探索“天”与“人”的亲和性,追求人与天地万物的和睦、和谐的理想境界和理想状态。在中国的古代,孔子提出了“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的思想。他认为:通过律心和律行(克已),建立规范和秩序,就可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与大同。这既是人类的一种崇高的情怀,又蕴涵着高深的智慧。若能奉和谐之道,行和谐之术,立和谐之法,造和谐之势,则政无不通,人无不和,国无不泰,民无不安。“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对我国文化传统产生长远而广泛的影响,对于当前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同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和谐的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状态,是人类千百年来梦寐以求的理想和共同追求的目标。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的变化已经使得我们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我党在综观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并结合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社会、经济等方方面面,其中人与自然的和谐实际上就体现了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因此,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因素和应有之义。

生物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其重要作用和地位不证自明,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共同目标的今天,如何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生物资源,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生物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负面影响,防治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实现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二、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特别丰富的12个国家之一,但与此同时中国也是生物多样性破坏较严重的国家。高等植物中濒危或接近濒危的物种达4000-5000种,约占中国拥有的物种总数的15%至20%,高于世界10%至15%的平均水平。在联合国《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列出的640种世界濒危物种中,中国有156种,约占总数的1/4。为了防止我国生物多样性不断丧失、防止生态系统的大规模退化和瓦解、减缓生物灭绝的速度、降低大量物种所面临的灭绝威胁,我国也做了很多努力。例如,积极开展了野生动植物资源多样性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了野生动植物资源多样性保护的设施建设;积极承担国际义务,广泛开展了国际合作;在不少野生动植物资源相应法规中设计了多样性保护。

尽管我们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中国人口众多,经济快速发展和全球气候变化等原因,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生物多样性还面临破坏的威胁;我们的生物多样性管理、立法、执法还有许多不足,还有许多方面有待完善。纵观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我们发现以下问题亟待解决。(1)可持续发展理念尚未真正深入;(2)和谐共存的生态文明理念尚未得到体现;(3)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的缺失;(4)生物多样性保护政府责任体系不健全。

三、“和谐社会”理念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的启示

人与自然的和谐要求我们在开发、利用生物资源的过程中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珍惜、节约、保护生物资源,充分发挥生物资源的效益。而开发、利用和保护生物资源这一活动,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界打交道,彰显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但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围绕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由人与自然的和谐演化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人与人之间的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和谐实质上是利益的和谐。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体系,但尚不够完善和健全。为更好地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 护法律体系。因此“和谐社会”理念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启示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宪法完善的启示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效力。但我国宪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规定尚有不足,需加以完善。例如,可以将可持续发展战略写入宪法,确定可持续发展的宪法地位。以此指导各部门法围绕可持续发展这一中心而架构立法体系,更新立法内容和健全法律制度,完善立法理念。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对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就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了准确地体现生态主义的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和承认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值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取向。也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性法律文件关于“尊重生命共同体”的规定相衔接,有必要在我国宪法中增设“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的原则规定,只有在宪法中确立这一原则,才能使对其他生命物种的法律保护获得更为明确的宪法依据。更为重要的是,只有这样,才能使生态主义的法律思想和承认其他生命物种价值的法律价值取向在各有关法律中得到直接的体现。

第二,对环境保护法完善的启示

时至今日,伴随着能源危机、生态危机和环境危机的预警,全球范围内一场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新的法律变革正悄然而生。传统法律思想正经历从个人主义、团体主义到生态主义的演进,传统法律观念正面临从权利本位、社会本位到生态本位的更新,传统法律重心正经受从保障自由权、生存权到保障环境权的移转,传统法律价值取向正遭遇从注重当代人眼前利益到兼顾当代人、后代人长远利益、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转变。

在此背景下,适应国际资源法律制度变革的新要求,提升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理念无疑是完善相关立法的重要前提和核心所在。因此,维持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防治生物多样性减少,实现人口、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和共同进化是我国环境与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目标和最高价值追求。为此,要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要求为指导,以生态中心主义和法律生态化为根本,以和谐共存的生态文明为追求,注重生态伦理价值和生态综合效益,全面提升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并将其充分体现在相应的体系构建和制度设计中。要摒弃以当代人眼前利益为中心的传统思想,确立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将环境法的价值取向由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由环境资源利益的代内公平向代际公平迈进,由发展经济优先向保护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和谐并举前进,围绕“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的保护重构或调整相关法律制度。

同时,还可以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内容。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基本法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法就要上承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内容,下启其他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因此要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内容。

第三,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定的启示

制定一项范围综合、目标与义务可行、并有约束力的综合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部门性和地方性有机集中是一项必要的、紧迫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人们的生物资源多样性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还面临技术、资金和保护设施不足等问题。因此,我国生物资源多样性保护迫在眉睫,任重而道远。具体而言,应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定时包含以下内容:

1.可持续利用原则。生物多样性所提供的经济价值虽然很大,但过分利用就会导致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得大量物种的生存和开发受到严重威胁,甚至陷入灭绝的境地。在所有濒危、渐危和罕见的脊椎动物中大约37%是由于过分利用而陷入濒临灭绝境地。因此,利用野生物种,必须要在掌握它们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的基础上来制定规划方案,有计划地、合理地开发利用,将利用控制在其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可持续利用就是以不会导致生物多样性长期衰落的方式和速度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从而维持其潜力,以满足今世和后代的需要和期望。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2.预防优先原则。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人类发展不能走先开发后治理的道路,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将立法倾向转移到预防优先上来,要求立法具有超前意识,重视科学预测,突出预防原则,着眼于后代和可持续发展。预防优先原则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更是具有重要地位。由于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往往是日积月累的结果,生物多样性一旦遭到破坏,要对其进行恢复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要付出很高代价。因此,与其采取专门的补救措施花费大力气在恢复上,不如一开始就致力于预防和避免生物多样性丧失。只有充分落实预防优先原则,才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最可靠、最经济、最有力的途径。

3.生物多样性评价制度。生物多样性评价制度应当考虑: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也就是通过就地保护为主,迁地保护为辅的原则来保护生物多样性。确保子孙后代能从今世的生物资源中受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具体而言,可以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引入生物多样性评价、建立生物多样性专家数据库、规范生物多样性评价专家的管理、分类规范生物多样性评价文件等等。

四、结语

生物多样性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管理是项异常复杂的工作。基于此,有必要由中央政府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综合、全面的管理。法律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不断完善和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机制对于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科学和法律都必须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在理念上调整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只有承认人类是自然界的普通一员,承认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财富,承认人类在环境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并尊重生物环境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才能建立起一种既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主观需要,又符合自然环境客观规律要求的新型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平等、和谐、相互尊重、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2].金瑞林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张建伟.政府环境责任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4].肖剑鸣.比较环境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5].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The Enlightenment from “Harmonious Society” to Perfect Our Country Biodiversity Protection Legal Framework

TIAN Siyuan

(Law College of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unming 650000, Yunnan Province, P. R.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 of our country democracy and the legal system , our country have already formed the law system to protect biodiversity. But it is still not perfect enough. In order to protect and make use of biodiversity resource continuously, it is necessity to perfect our country biodiversity protection legal framework. This article gives comments based on this. It points out we need to let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keeps up with the times, make the strateg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harmonious and coexistence ecosystem civilization become the soul of biodiversity protection legal framework. At the same time, using the principle of harmonious social to instruct our country biodiversity protection law system become better.

Key word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armonious society; biod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