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水北调“大西线”对西南国际河流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叶 轶 (重庆大学,重庆 400044) 余运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183)
摘要:去冬今春长江中下游大面积长时间干旱,给当地群众生产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这使得尘封已久的西线调水议题又被重新提出来。然而,这次的西线调水工程规划更加宏伟,即从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调水到新疆等西北地区,称为“大西线”调水。西线调水规划自上世纪90年代提出以来,学界及实务部门就争论不断,但基本限于国内法范畴,围绕政治、经济、技术等展开。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环境法和国际水法的角度来看,“大西线”调水对跨界水资源公平利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界损害等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处理不当可能引起国际争议。因此,“大西线”调水应在坚持国家主权、公平合理利用和参与、不造成重大损害和可持续发展等原则基础上,深入研究、科学规划、慎重决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应对不利影响,营造和谐共赢的周边环境,促进全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大西线”调水;国际河流;影响;对策
一、“大西线”调水规划的基本情况
(一)“大西线”调水的由来
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王光谦在2011年6月3日的一个媒体座谈会上透露,“大西线”引水方案[1]最早由民间水利专家郭开在1990年提出的,“大西线”这个名称是为了区别于国家的南水北调西线方案[2],它的“大”就在于引雅鲁藏布江的水到大西北。具体内容是:引雅鲁藏布江水,穿怒江、澜沧江、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过阿坝分水岭入黄河。计划年引水2006亿立方米,相当于4条黄河的总流量。
郭开的方案提出以来,引发了巨大争议,赞同者众多,但反对者则认为其缺乏科学性,可能会破坏生态环境。据悉,目前王光谦等人率领的研究团队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正在组织专家开展西线调水的可行性研究。郭开等人认为,现有的“南水北调”三条调水线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解决北方局部地区的缺水问题有一定的作用,但这三条线路都是在长江身上打主意,而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长江可调水量将越来越少。因此,现有“南水北调”工程方案的作用十分有限,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南水北调的宏大构想,而且现有“南水北调”线路工程浩大,投资过多,工期太长,远水难救近火。这势必拖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后腿,贻误我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大业,这样的“南水北调”工程在很大程度上也失去了它的意义。因此,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必须调整思路,另辟蹊径,不能因循守旧,抱残守缺,固守现有的三条线路而不知变通。[3]
(二)“大西线”调水方案的基本情况[4]
郭开的“大西线”调水方案的基本设想为两个基本线路:第一梯级调水方案和第二梯级调水方案。第一梯级调水方案是沿3560-3400米等高线的引水方案。这一梯级调水方案又有两种引水方案,第一引水方案以渠道输水为主,第二引水方案以隧洞输水为主。隧洞方案的突出优点是安全可靠,缺点是建造成本高,引水量较少,且功能单一,只能引水,无发电航运之利。第二梯级调水方案是在墨脱附近的雅鲁藏布江河段开始调水,沿2000-1300米等高线,串察隅江、独龙江、怒江、澜沧江、元江、南盘江、金沙江、大渡河、泯江、涪江、白水江、白龙江,过秦岭,入渭水,在陕西潼关和甘肃定远两处入黄河,可调水1880亿立方米。第二梯级调水方案的优点,一是进一步利用横断山脉水系下游的丰富的出境水,大幅度地增加大西线的调水总量。西藏海拔2000米以下的墨脱、察隅地区年降水量在2500毫米以上,年径流量达3800亿立方米。特别是这一方案可调存长江上游的洪水,根除长江中下游的水灾。
二、关于“大西线”调水的争论
早在2001年国家就提出要加强南水北调的西线的必要性研究,认为“从大西北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七省(区)更大范围、更长远的发展需求看,为解决我国人地矛盾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需开发西北大片的宜农荒地和丰富的矿产资源,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在西北拓展一个新的发展空间……现规划的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已无法满足”[5],大西线调水非常必要。但是,“大西线”南水北调规划是否具有可行性一直存在激烈争论。
(一)支持“大西线”调水工程的观点和依据
以郭开代表的“大西线”方案的支持者认为,“大西线”规划的方案在“水源、调水量和集水方案,壅坝蓄水方案,调水线路和过分水岭工程方案,若尔盖草地改造方案,入黄后工程方案,有关国际问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十一个方面论述了大西线的可行性。建议“国家调整现有的南水北调方案,将”大西线”调水方案的研究和实施作为 “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时期我国经济建设的重中之重,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
(二)反对“大西线”调水工程的观点和依据
对于西线南水北调工程(包括大西线工程)的反对之声一直存在。中国北方地区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南水北调课题组认为:“大西线”调水在可调水量和引水路线、调水难度等方面提出质疑并认为“西部调水的研究要科学和求实,西部调水工程只能分步实施”[6]。还有学者对西南诸河江河源区自然生态环境演化趋势进行分析后提出,西线调水规划应认真研究以下几个问题:“(1)江源地区自然环境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将持续演变退化,这是不争的共识,水文情势将进一步恶化,江源水系断流内陆化趋势将继续加重,导致水资源的不稳定和持续递减;(2)江源地区相关城镇及牧区面临着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和生态功能建设的历史时期,对水资源的需求和依赖将日益凸现,各项事业用水与生态用水的矛盾将会加剧。(3)江源地区冬季河流每年有4~5个月的封冻期,河川基本断流结冰,缺水情势更为严重;如果调水枢纽形成,将会产生冰凌,导致调水受阻甚至危及安全;(4)雅砻江、大渡河上游干支流按规划将有90亿立方米/年调入黄河,其河源区情势与长江源区相同,而这些地区的城乡村社区更为密集,水资源承载的功能更加广泛。”[7]对南水北调西线工程的可行性问题提出异议的最有影响力的言论莫过于钱正英、潘家铮、沈国舫三位院士给国务院的建议,2006年三位院士以中国工程院名义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南水北调西线前期工作的建议》,建议提出“南水北调西线宜暂缓”[8]。前水利部部长汪恕诚2006年在香港城市大学讲演时,谈到西线调水时认为:“黄河流量目前为580亿立方米,汛期还经常出问题,如果在横断山脉打隧道引进每天2000亿立方米流量的水,黄河现有堤坝和水电站将报废,沿河两岸城市亦将随时毁于一旦”,2007年3月13日汪恕诚再次提出“西线调水技术上不可行”[9]。
三、“大西线”调水对西南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影响
关于调水的国际影响,郭开的“大西线”调水建议书认为,我国实施大西线调水工程不存在国际法或国际惯例的障碍,原因有:(1)所引水之江段全部在我国境内。(2)从三条大江所引水量不超过这三条江在我国境内的径流的1/2。(3)在我国境外的这三条江的中下游地区降水丰富,河水丰沛。(4)我国在这三条江适量取水,在下游洪水季节产生某种调节作用,有助于减轻印度、孟加拉、老挝、束埔寨等下游国家的洪水灾害。(5)大西线调水工程是从我国境内的丰水地区将一小部分入海水量引入干旱缺水的我国西北地区和华北地区,改造广阔无垠的不毛的沙漠荒漠,改善亚洲腹地的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完全符合近年来的世界潮流,符合亚洲各国人民包括东亚、南亚和东南亚各国人民的利益,任何国家的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加以反对。笔者认为“大西线”调水的水源地——雅鲁藏布江水,穿怒江、澜沧江都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水法关于国际河流开发利用的相关原则制度规定,流域各国对西南国际河流的水资源等是共享的,任何国家对国际河流开发和利用都会对流域其他国家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大西线”调水工程属超大型的调水工程,其会直接或间接对下游国家在水资源公平分配利用、水源地生态保护、地质水文、跨界损害赔偿等方面造成影响,处理不当会引起国际纠纷,进而恶化我国的发展环境,因此对“大西线”调水的国际影响必须做深入研究并提出妥善的应对之策。
四、“大西线”调水工程应坚持的原则及应对措施
(一)正确理解和适用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切实履行不造成重大损害等国际义务
1962年,联合国大会第17届会议以著名的第1803(XVII)号决议通过了《关于天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并郑重宣布:“各民族及各国行使对其天然财富与资源之永久主权,必须为其国家发展着想,并以关系国人民之福利为依归”[10],这就是著名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二章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对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对该原则进行重申和具体化。该原则提出的背景是当时刚独立的民族国家的经济主权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干涉控制,目的在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反对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其进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发展,一国国内的资源开发建设行为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利益,甚至给其他国家造成损害,这在相邻国家的资源开发利用中表现的特别突出,如果过分强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把国家主权绝对化,就会造成国际纠纷从而影响国际和平和可持续发展,这在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上表现的非常突出。为保障国际共享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中权利和义务相平衡,《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二章第3条规定:对于两国或两国以上所共有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各国应合作采用一种通知和事前协商制度,以谋求对此种资源作最适当的利用,而不损害其他国家的合法利益”[11],197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理事会通过的《指导各国养护及和谐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有自然资源的环境方面的行动守则》守则1规定:“各国必须按照公平利用共有自然资源进行合作,以谋求控制、防止、减少和消除此种资源的利用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这种合作必须在平等基础上进行,而且必须顾及各国有关国家的主权、权利和利益。”守则3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照其本国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也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范围内的各种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每个国家必须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环境造成损害,从而影响到另一共有国家对此资源的利用;对一种共有再生资源的养护造成威胁;危害另一国的居民健康。” 这些原则要求各国应在各自的领土范围内利用作为国际共享资源的同时,不能将国家主权原则绝对化、教条化,应抛弃“绝对主权原则”和“绝对领土完整原则”,在开发本国的财富和共享自然资源是兼顾他国利益,履行“不造成环境损害”之国际义务。我国“大西线”调水时需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严格恪守跨界水资源分配的基本原则并切实履行之
2001年12月3-7日,由全球118个国家的政府代表、47个国际组织代表等在波恩召开的“水——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的国际会议建议:“水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对社会经济及环境方面对至关重要;对水资源应当做出公平和可持久的分配,首先要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然后是生态系统的需要,最后是包括粮食安全在内的经济方面的需要;在水资源分配和河流管理方面应当认识到生态系统的价值,考虑环境退化问题,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分配机制应当保证各种竞争需要之间的平衡,考虑到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环境价值。”[12]为此,我国在进行南水北调“大西线”规划建设时,应坚持并切实执行下列公认的国际法准则:“(1)每个流域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合理、公平地使用国际河流水的权利。(2)任何国家在其用水上不享有固定的、比其他国家优先的权利。(3)不得取消任何流域国家目前合理的用水,而留给其他缔约国将来使用。(4)合理用水可自行延续,如新的因素所占比重上升而得出新的结论,方可考虑是否需要限制或停止原来用水,以调节矛盾;实际用水从与直接有关的施工或执行同样任务的工作开始到施工结束一直存在,和合理用水可以延续使用直至认为可以放弃为止;如果某种用水在其使用时就与已经投入使用的合理使用相矛盾,则这种用水不予承认。”[13]
2. 实施“大西线”调水规划时要科学规划、精心施工,尽量减少、避免“大西线”调水工程造成其他国家造成损害,履行不造成重大环境损害义务
《指导各国养护及和谐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有自然资源的环境方面的行动守则》守则12规定:“各国有责任在环境方面履行它们关于养护和利用共有自然资源的国际义务,如因违反此种义务而在其管辖领域以外地区造成环境损害时,应依照适用的国际法负担责任和关于各国利用自然资源引起的环境损害和对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造成的损害,应合作制定有关这种责任和受害者赔偿的进一步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序言明确规定:“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引起的义务”,第2条第2款又规定“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以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我们可以从中总结一个原则: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章程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结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陈承担的各项义务。[14]按照该原则的要求,水道国在利用其境内的国际水道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对其他水道国造成损害。特别是,水道国应单独或共同地预防、减少和控制可能对其他水道国或其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国际水道污染,并采取措施协调它们在这方面的政策;水道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把坑对水道生态系统有不利影响从而对其他水道国造成严重损害的外来物种或新物种引进国际水道。水道国应单独或共同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预防减轻可能对其他水道国有害的有关国际水道的状况,例如洪水或干旱或荒漠化等,不论其是自然原因还是认为原因造成的。如果一个水道国对另一水道国造成了重大损害,他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减轻这种损害,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补偿问题。
据报道,自从我国“大西线”调水计划以来,印度朝野对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认为中国“大西线”调水给印度人民的生活带来损失、流域破坏生态等[15]。客观上讲,大西线调水线路经过的地区特别是西藏地区属于喜马拉雅山新隆起地质区,地质构造比较复杂,地震比较频繁。三级以下的地震经常发生,五级以上大地震两、三年发生一次,八级以上强地震的纪录也比国内其他地区为多。兴建大型的调水工程,特别是在生态比较脆弱的地区进行大规模长距离的调水,对我们国家来说经济和技术上可行姑且不论,如不对生态环境做充分的研究论证,很可能造成生态灾难,这种损失是无法估量的[16]。因此,我国在实施“大西线”调水规划时要科学规划、精心施工,尽量减少、避免“大西线”调水工程造成其他国家造成损害,履行不造成重大环境损害义务。
(二)兼顾各国的特殊利益和需求,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水资源分配利用制度、机制。
1.综合影响跨界水资源分配的相关因素
虽然对跨界水资源公平分配的标准和应参考因素,我国和东南亚各共享水资源的国家有分歧,但国际社会的一些成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分配跨界水资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和情况,包括:地理、水文、气候、生态和其他自然性质的因素;有关三大河流共享国的社会和经济需要;每一共享国依赖该水道的人口;一个共享国对跨界水资源的使用对其他共享国的影响;对跨界水资源的现有适用和可能的使用;跨界水资源的养护、保护、开发和节约使用,以及为此而采取措施的费用;某项计划使用和现有使用有无其他价值相当的替代办法。在具体分配时考虑下列因素:流域范围、流域内水文情况、流域内气候影响、流域内历史用水情况以及目前的使用情况、各流域国家从经济方面和社会发面对水的需求、流域内国家依赖国际河流生活的情况、可满足每一个流域国家经济社会用水的替代方案所需费用的比较、其他资源的利用、流域节水的情况、调解流域内一个或更多的国家用水冲突的可行的补偿办法、在不损害流域其他国家利益的情况下、用水国家得到的满足程度、通过与其他相关因素的比较来决定每个因素的重要性。[17]
2.维持与保护好调水水源地水源及其生态系统平衡
《非航使用法公约》第20条规定:水道国应单独或者共同保护和保全国际水道生态系统,应考虑到一般接受的准则和标准,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国际水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护保全包括河口湾在内的海洋环境;应在适当的情况下下进行合作,对调节国际水道的流动的需要和机会做出反应;在各自领土内,尽力维修和保护国际水道有关的设施、装置和其他工程。”[18]该条款中的“保护”义务,要求各水道国使用和开发国际水道的方式应有助于水道的充分保护,本质是要求水道国保护国际水道生态系统,使其免受损害和破坏;“保全”义务特别适用于那些原始的或未受破坏的淡水生态系统,该义务要求保护这些生态系统,尽可能保持其自然状态。该原则要求共享水资源的各国要单独或共同行动以实现流域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义务的履行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既是共同义务也是有区别的义务,从而体现在流域整体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平衡。
我国南水北调“大西线”取水口均处在东南亚热带亚热带原始森林区,这是《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保留地,也是地球上现今为数不多的关键生态系统,在这个区域内,分布着地球上最为丰富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分布着中国最重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和风景名胜区,分布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的人与生物圈保护地。《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流域等地区列为国家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19],其中国家重点功能区7个,175个国家禁止开发区,包括54个自然保护区,47个国家风景名胜区,50个森林公园,19个地质公园,5个自然文化遗产地。同时,该区地质结构复杂,新构造运动活跃,地质灾害频繁,水流切割强盛,水土流失发育,石漠化面积广泛,自然生态系统极为脆弱,生态欠帐多。这里蕴藏着无数的珍稀的动植物等物种,该地的生态系统的平衡不仅关系到我国和流域国家的生态安全,也影响全球的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安全。因此,我国在进行“大西线”调水时要特别注意搞好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保全,不能只看到调水工程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不考虑对水源地生态系统的安全稳定的影响,应当切实履行对水源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保全义务,这是跨国水资源利用中贯彻公平合理原则的内在要求。
3.就“大西线”调水给流域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失,与流域其他国家协商建立切实可行的损害补偿制度机制,纠正跨界水资源利用中的利益失衡
补偿原则是根据国际水资源作为多个国家共享资源,而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单独资产的特点,因此在国际水法中承认补偿原则,不但是保证他国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而且也是尊重有关国家主权权利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在《赫尔辛基规则》第11条第1款“……并赔偿由于水污染受到损害的谛约国的损失”,《非航使用法公约》第7条第2款“……以及酌情况给予补偿的问题”,以及众多双边和多边协定中都有明确规定。如印度——巴基斯坦间签订的“关于利用印度河流域水源条约”中规定,由印度参加出资在巴基斯坦境内修建水利工作;埃及——苏丹间签订的“关于充分利用尼罗河水的协定”规定,由于修建阿斯旺大坝将淹没苏丹一些地方,埃及同意为此赔偿15,000万埃镑;美——加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哥伦比亚和流域水资源条约”确定,有加方在境内修建储水水库,美方承担现金补偿加拿大的防洪设施费用等。实际上是通过补偿这种原则机制,纠正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权利义务不平衡,给利益受损国家以补偿,以确保跨界水资源利用中的实质公平,体现环境正义。我国“大西线”调水工程在建设中会不同程度的给流域其他国家在水资源利用、水资源质量、水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甚至损害,因此,我国在进行南水北调“大西线”建设时,应当和流域其他国家坦诚协商、照顾彼此关注,建立公平合理和操作性强的流域损害补偿制度和机制。
(三)积极推动西南国际河流流域国家平等有效参与,建立科学高效的流域开发管理机构
国际河流开发利用的历史表明,流域国家在对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由于其各自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流域中所处的地理位置等差异,各国对如何利用和保护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立场。如果每个国家只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开发利用,其结果必然是“公有地悲剧”,最终所有国家的利益都得不到保证。按照公共资源治理理论要求,对跨界水资源这一多国共享的公共资源,为实现对我国共享水资源的公平合理的开发利用,避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就必须建立由流域所有国家及其相关机构、民众广泛参与的、具有高效执行力的流域开发管理机构。建立高效的流域开发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几项基本工作。
1.建立顺畅高效的流域信息通报机制,保障流域综合机构决策正确
《指导各国养护及和谐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有自然资源的环境方面的行动守则》第6条规定:“在资源的养护和利用方面准备进行新计划或改变计划时可能会对其他国家领土的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将计划适当内容事先通知其他国家;并对其他国家提出请求时,就上述计划进行协商,并提供其他具体的适当资料”。第7条规定:“关于共有自然的情报交换、通知、协商其他方式合作……都应避免任何不合理的迟延”。第9条第1款规定:“各国有义务在下列情况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国家发出紧急通知:由于利用一种自然资源有关的突发严重自然事件。”《非航使用法公约》第9条规定:“(1)水道国应定期交换关于水道状况,特别是关于水文、气象、水文地质和生态性质的、随时可以得到的数据和资料或有关的预报。(2)如果一个水道国要求另一水道国提供不属于随时可得到的数据或资料,后者应尽量满足这种要求,但可以附有条件,即提出要求的国家需支付收集和酌情处理这些数据或资料的合理费用 。(3)水道国应尽力以便于接受数据资料的其他水道国利用该数据资料的方式收集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处理数据和资料。”该条规定是在信息情报合作方面对水道国提出的合作义务。全面、准确的数据信息和资料是流域综合管理机构进行有效决策的根本前提,因为若在一水道国领土内发生任何紧急情况,该水道国不及时以可使用的最迅速方法,通知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和主管国际组织,并与必要时与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则必然造成信息失真,采取的对策措施就缺乏正对性甚至是错误的,就不能有效预防、减轻和消除紧急情势所造成的有害影响。因此,我国在实施“大西线”调水工程时应当将可能对跨界资源造成影响的信息情报资料及时全面的提供给流域开发管理机构,这既是获得其他国家支持和谅解,也是流域管理机构有效发挥作用根本前提。
2.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议事协商机制,推动公众和公共利益团体有效参与
流域水资源的管理涉及到流域所有国家的切身利益,流域国家在流域管理机构中应当有平等的参与权,这不仅是国际政治民主化的要求,也是维护国家主权权利和尊严的有效制度。为此,在国际河流的综合管理机构中,我们要求对任何国家的开发、利用国际河流的行为都要在流域所有国家共同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谈判、磋商和评估,以使流域各国的具体利益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照顾。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证明,资源开发决策最重要的不是规划过程、分析程序或复杂理论,而是决策者、规划者、工程师、政治家、土地所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对目标的认识,包括对规划目标的了解程度、信心、规划收益和成本问题的认识、对当地社会文化和民众利益的尊重态度。因此,国际河流的管理机构在进行议事协商时,不仅要听取所有国家的建议意见,而且要听取因流域可发可能受到影响的公民个人和相关利益团体的意见建议,保障他们广泛、深入地参与流域的决策和管理。
五、结论
“大西线”调水工程所涉及的不是单纯的国内法问题,我们在决策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不能只从国内法规定和本国发展来考虑问题。应当遵循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特别是国际水法的相关原则,既要坚持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又要遵循国家共有资源开发利用的限制条件,既要坚持国内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要照顾到流域相关国家的发展及全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在工程的建设中要坚持公平合理利用和参与原则,就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资源分配标准、原则、利用方式和程度、利益分享等进行认真协商,确保全流域国家及其人民能够广泛有效参与,体现国际事务的民主性,对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跨国损害依据国际法建立补偿基金并给予及时合理的补偿,从而为我国的“大西线”调水事业营造一个安宁和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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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叶轶(1973.12—),男,河南信阳人,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心博士生,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 E-mail:yeyi288@yahoo.cn。
余运所(1970-)男,河南信阳人,法学硕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两型社会”建设与环保监管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08JJD820167)。
[1]章轲:《国家筹划“西线调水”:从雅鲁藏布江引水到新疆》,第一财经日报 2011年06月07日。
[2]2002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计委、水利部上报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经过50年的研究,南水北调逐步形成分别从长江下游、中游和上游调水的东线、中线和西线三条调水线路。通过三条调水线路与长江、淮河、黄河和海河四大江河的联系,逐步构成以“四横三纵”为主体的中国大水网。实现我国水资源南水调配、东西互济的合理配置格局。西线调水方案是从长江上游的干支流调水入黄河上游,年平均调水量为145~ 195亿立方米。主要目标是向黄河上中游的青、甘、宁、蒙、陕、晋六省、区的沿 黄地带提供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补充农林牧业水源,同时促进黄河的治理开发 。西线工程方案拟在通天河、雅砻江、大渡河上游筑坝引水入黄河。由于长江上 游各引水河段的水面高程比调入处的黄河水面高程低80~450米,又须穿过长江与 黄河的分水岭巴颜喀拉山,故西线调水工程需要修建高坝和超高坝,开掘超长隧 洞,筑坝高度为150~300米,隧洞长度为30~150公里。西线工程是由通天河、雅 砻江和大渡河三条江河调水组成,初步方案是从大渡河单独引水50亿立方米;从 雅袭江单独引水45亿立方米,或从通天河和雅砻江联合引水145亿立方米,最大可 调总水量为195亿立方米。据初步测算,西线主体工程投资1566亿元,配套工程投 资866亿元)。
[3]《大西线调水工程建议书》, http://nxxdl.blog.163.com/blog/static/26955239201010885720800/,2011年6月10日访问。作者注:本建议书在1998年2月向国家提出,建议人包括:王定烈(原空军副司令) 蒋本兴(原水利部副部长)刘振华(原北京军区政委)徐芦(国家计委对外经济研究所顾问) 毛国华(研究员、国务院机关咨询委员) 杨德明(国家计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郭开(电子工业部高级工程师)袁嘉祖(北京林业大学教授)王宇明(铁道部遥感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 于招英(农业部工程师) 高贤栋(林业部规划院工程师) 李勋(国家计委对外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 薛秀康(林业部规划院副处长)
[4] 《大西线调水工程建议书》, http://nxxdl.blog.163.com/blog/static/26955239201010885720800/,2011年6月10日访问。
[5]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大西线调水研究的必要性》,http://www.macrochina.com.cn/zht/0z00022/002
/20010418000655.shtml,2001年04月18日 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11年6月10日访问。
[6]吴至尧、谈英武、催荃:《西线调水要科学和求实》,http://bbs1.people.com.cn /postDetail.do?id=319668,2011年6月10日访问。
[7] 杨勇:《江河之痛—南水北调西线工程生态调查》,http://www.powerfoo.com/news/old_news/newcenter/116968822675082284876246.html,2011年6月10日访问。
[8] 李微敖:《钱正英、潘家铮、沈国舫上书国务院:建议暂缓南水北调西线工程》http://bbs.news.163.com/bbs/shishi/3411159.html。
[9] 魏铭言:《技术上不可行:汪恕诚再次否决大西线调水方案》,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7-03/14/content_7956327.htm,2011年6月11日访问。
[10] 王曦:《主权与环境》,《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第5-11页。
[11] 何大明、冯彦:《国际河流跨境水资源合理利用与协调管理》,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6页。
[12]何大明 冯彦:《国际河流跨境水资源合理利用与协调管理》,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2页。
[13]国际法协会:《赫尔辛基规则》,1966年第4、6、7、8条。
[14]王献枢:《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版第51页。
[15] 纪双城:《印度朝野争论中国大坝是否有害》,环球时报2011年6月20日第三版。
[16] 笔者注:咸海是世界第四大湖,附近地区是中亚沙漠中的绿洲。在上世纪50年代起到1971年,苏联搞了咸海流域调水工程,修建大规模引水灌溉渠道,从咸海主要水源——阿姆河调水灌溉沙漠南缘约10万平方千米的新垦棉田和草场,另一主要水源——锡尔河上修建若干水库截留河水用于农田灌溉。但是在短暂的农业丰收后,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接踵而来——咸海水位急剧下降,湖水含盐度和矿化度急剧升高;湖中的物种许多死于非命,渔获量锐减;三十年间咸海面积从6.6万平方千米锐减为2.5万平方千米,湖岸线后退了40至60千米。更严重的是在裸露的湖底,盐碱和积累的大量杀虫剂以及化学品沉积物,在中亚半干旱的气候和风力作用下,孕育发生含盐尘的“白风暴”。从1980年代中期起,白风暴不仅使咸海附近的环境“白色荒漠化”,造成阿姆河和锡尔河两岸大量新垦区因高度盐碱化而“报废”,还直接危及居民,白血病、肾病、支气管炎的发病率显著升高,婴儿第一年内的死亡率近 10%,咸海周边有几十万居民因此迁移,形成重大的生态灾难。
[17]何大明 冯彦:《国际河流跨境水资源合理利用与协调管理》,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
[18]王献枢:《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版第206页。
[19]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定,限制开发区域分为两类:一类是农产品主产区,即耕地较多、农业发展条件较好,尽管也适宜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但从保障国家农产品安全以及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必须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从而应该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一类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即生态系统脆弱或生态功能重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不具备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条件,必须把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首要任务,从而应该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禁止开发区域是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层面的禁止开发区域,包括省级及以下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重要水源地以及其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