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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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圈绿色保险制度初探
2017-02-08 723 次

武汉城市圈绿色保险制度初探*

李建勋 (黄冈师范学院,湖北黄冈438000)

摘要:绿色保险作为防范环境风险的金融产品在我国逐步兴起和发展。在对武汉城市圈的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借鉴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先进经验并结合武汉城市圈实际的区域环境,拟采取下列举措以完善武汉城市圈的绿色保险制度: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柔性革新绿色保险方式和拓展投保范围、将名录制度作为绿色保险的主要依据、灵活确定绿色保险费率及赔付标准、确定保险期间与诉赔时效以及创建专门的绿色保险承保机构。

关键词:绿色保险;制度;武汉城市圈

绿色保险,也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对他方造成损害而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是随着责任保险应用于环境事故领域而产生的一个创新性险种。它是利用商业保险的体制分散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而导致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风险,保障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充分的赔偿。[1] 通过保险的方式增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缓解企业、地方政府和全社会的环境污染赔偿压力,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公众环境权益,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突出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因此,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武汉城市圈发展绿色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绿色保险制度的衍生

绿色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早在上世纪70年代已经出现。[2] 但在我国则相对滞后,国务院于2007年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提出了要求:“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08年2月18日,环境保护部(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和公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了我国 “绿色保险”制度的发展路线图。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全国已有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目前已经有辽宁、江苏、云南、湖北、湖南等10多个省市开办了该业务。这些省市推动实施该制度具有下述特点:具体实施由政府推动;实施举措包括政府发文、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统保招标,有的还采取给予保费补贴等措施。这些激励措施的采取在较大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昆明市政府2009年决定在滇池流域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2009年10月1日起,强制要求340家企业投保,并鼓励56家企业自愿投保。事实证明,政府推动在绿色保险这种外部性非常强的保险业务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虽然我国保险企业已积极参与并进行了多样化的探索和实践,但目前建设依然缓慢。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过高、赔付率过低,且我国环保法规不够健全,尤其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加之执法不严,客观上对排污者形不成压力,最终造成此险种需求不足。[3] 截至2009年底,[4] 投保企业不到100家,年保费规模仅1000多万元,占全国责任险90多亿元保费规模的比重微乎其微。

二、城市圈绿色保险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武汉城市圈多年来受各种自然灾害与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严重。尤其是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暴雨、干旱、持续高温等极端气候事件影响,每年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2%-6%。如,就黄石而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暴雨洪涝、干旱、持续高温等极端气候事件时有发生,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全市GDP的3%-6%。因此,发展与完善绿色保险制度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意义重大,通过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减轻企业负担;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生态环境风险管理;有利于使受害人(或受损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湖北省于2008年9月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并先后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方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金融创新支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确定武汉城市圈作为先行试点支持武汉城市圈绿色保险的发展。如武汉市专门安排200万元为购买保险企业按保费50%进行补贴,2009年3月份,武石化、祥龙电业、武昌焦化厂、名幸电子无机盐化工厂等5家在汉企业与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签约,向后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5]保险金额分别为300万元到500万元不等,如果企业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污染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提供赔偿。2010年有20家左右企业投保。这标志着武汉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己全面展开。但武汉城市圈的绿色保险也仅仅只是停留在试点阶段而已。该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其一,由于是采取完全自愿的投保方式,因此,迄今为止也只有寥寥无几的大企业参与该制度的实施,绿色保险市场还远没有形成。跟“两型社会”建设的实践以及作为先行先试的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地位还很不契合;

其二,引导绿色保险发展的制度化手段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下述方面:

1、绿色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尚处于初级探索发展阶段,保险内容方面的制度过于稚嫩,如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方式目前只是采取自愿投保方式,不具有前瞻性;保险范围只限于“突发的意外事故”,没有充分虑及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对公众长期的、渐进的、累积的环境污染,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缺失对公众环境权益的关怀;承保机构限定为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的单一性不利于风险的分散转移,不利于污染风险造成身体损害与财产损失的赔付;保险期间只规定一年,也没有规定可以申请续展延期,不利于实现对污染风险的持续关注;法律责任的规定只限于经济赔偿责任,不利于污染事件的遏制及绿色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等等;

2、武汉城市圈作为全国机制体制创新享有先行先试权的试验区,缺乏创新中外保险公司合作联保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风险的合作机制,没有虑及引进国际资本、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3、绿色保险的初创期可以主要依靠政府推动,甚至完全由政府主导,但从长远而言,应该采用由政府以宏观政策进行引导,积极构建绿色保险的市场机制。遗憾的是,目前武汉城市圈还缺乏长远、全盘、周密的设计和安排;

4、推行绿色保险的社会环境有待培育。据笔者调研,武汉城市圈除武汉市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县市的保险公司基本上还没有开拓绿色保险的意识,很多业务人员甚至还对绿色保险一无所知,一些业务人员对湖北省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只是听说过,有些业务人员从未听说过此事。由此可见,在武汉城市圈有效实践绿色保险制度任重道远。

三、国外绿色保险实践

保险能够帮助社会应对新出现的风险。[6]国外绿色保险制度的发展鉴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环境保护意识的强弱呈现多元化特点。基本上可以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个视角分析绿色保险制度的发展概况。

(一)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实践

表1 美、法、德、芬兰四个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概况

美国

法国

德国

芬兰

方式

强制保险

柔性渐进方式;

强制保险和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

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范围

事故型保险、渐进性污染所引起的环境责任

偶然、突发环境事故、反复性或持续性事故所引起环境损害

水体逐渐污染责任;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承保

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企业都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环境保险

保费

实地调查评估,合同约定

——

不低于3000万或1000万马克

从1000到30万芬兰马克不等

机构

1988 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

技术委员会;保险公司和法国再保险联营集团

——

专门环保险公司

立法

《清洁水法》《综合性环境响应法》等

《法国环境法》

《环境责任法》,《公共责任保险法》(1992年)

《环境损害保险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

时效

一般最高为10年

10-30年

10-30年

10-30年

通过对上述国家绿色保险制度的简介可知,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呈现下述特点:1、绿色保险制度的起步阶段,投保方式以任意性为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逐渐强制要求高污染、高风险企业投保。时至今日,多数发达国家构建了以强制性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绿色保险模式,且呈趋势化发展;2、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与逐步完善的过程。绿色保险涉及的范围由窄到宽,由事故性、突发性污染事件逐渐向长期性、累积性环境污染事故过渡;3、绿色保险范围具有特定性;4、保险费用和赔付率的确定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5、绿色保险索赔时效较长,多为保单生效之日起10-30年;6、保险承保机构大多组建了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如美国于1988年成立了专门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法国成立了专门的技术委员会,同时将再保险业务给本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组建的再保险联营集团经营;荷兰也组建了专门的环境保险公司。以现有保险机构为主;7、绿色保险法律制度已经趋于完善。其中美国、德国与芬兰都通过了专门的绿色保险法律制度,同时也在环境基本法中作了原则性规定。

(二)发展中国家的绿色保险实践

印度的绿色保险,根据责任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实行两种机制:

其一,普通商务公司实行商业强制绿色保险。印度《公共责任保险法》第4条第(1)和(2)项分别规定:任何从事“危险物质”的制造、加工、处理、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收集、销毁、转化、销售、转让或者类似活动的所有权人,在其开始从事该活动之前,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出示保险单;危险废物的所有权人还必须不时更新保险单,以确保绿色保险在整个危险废物的从业期间始终处于有效状态。

其二,政府与国有公司实行绿色保险基金制度。印度《公共责任保险法》第4条第(3)项和第7条的规定:中央政府、各邦政府以及为中央和各邦政府所有的公司,可以不必购买商业保险,而是通过向印度国家银行或者任何国有化后的银行,存入一笔公共责任保险金,组成全国性的“绿色救济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针对政府和国有公司提出的赔偿责任。有关绿色保险的适用范围,印度环境部于1992年3月24日公布了《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大类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数量限值。对超过该数量限值的危险化学物质,商务公司必须购买商业责任保险,国有公司和政府必须缴纳公共责任保险金。

巴西在1981年颁布了首部环境法,并逐步建立了企业环保证书制度。2005年,巴西Unibanco-AIG Seguros保险公司开发了首个综合企业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巴西的绿色保险旨在保障发生突发或渐进污染而影响环境的企业能够及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保险赔偿范围包括对第三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清理污染物的费用、法庭公诉费用和律师费用、企业停工造成的损失等,赔付金额最高为3500万美元。

目前巴西的绿色保险主要分为意外污染险和环境污染险。意外污染是指如阀门损坏致使污染物泄漏等突发事故造成的污染事件;环境污染险负责的不仅仅是突发事件,还包括那些可能数月甚至数年才发现的渐进性污染。意外污染险在巴西国内市场已经有广泛的接受率,几乎所有存在造成污染可可能性的企业都上了意外污染险,但是渐进污染险的市场份额很小,原因之一就在于费用很高,而且支付保险金时需要非常详细的听证会。在巴西,意外污染险可以立即解决出现的问题,挽救企业形象,因此大部分企业都选择这一险种;而随着听证会花费的降低和渐进性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更多的企业会考虑环境污染险。[7]

同发达国家相比,印度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呈现以下特征:首先,受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水平的影响,发展中国家绿色保险制度处于渐进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其次,绿色保险的范围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仍然处于变化中;再次,发展中国家的绿色保险投保机构一般都是传统的保险公司,较少有国家建立专门的保险公司或保险联盟集团;然后,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建立各具特色的制度。如印度建立了适用于政府与国有公司的绿色保险基金制度;巴西建立了企业环保证书制度,只有相关企业获得了环保证书,才能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最后,由于处于探索和实验阶段,发展中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还缺乏完善的绿色保险法律体系的支撑。

由此可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绿色保险制度发展的实践为武汉城市圈绿色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很大的启迪。

四、完善武汉城市圈绿色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绿色保险制度的进程中都虑及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践。因此,武汉城市圈在不断完善本区域绿色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从城市圈的经济、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实践出发,采取下述对策举措:

(一)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

利用“十二五”规划之际,根据产业发展与资源环境现状,武汉城市圈可以在“十一五”规划时期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为此,笔者提出了下述设想:

首先,将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纳入强制绿色保险范围,可以设立突发污染事故险。以突发性污染事故为主,以渐进性、持续性、累积性污染为补充。这是基于武汉城市圈(尤其是武汉市)长期属于我国重工业区这一事实,而且目前也仍然以第二产业为主,除了武汉市以外,其他八个城市都处于工业化初期或中期,对能源的依赖较高,钢铁、水泥、化工等高风险产业仍然是城市圈极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其次,将水污染纳入强制绿色保险范围,可以设立水污染险。这是因为水资源丰富是武汉城市圈一大特色,城市圈经济发展完全可以做好“水文章”。但遗憾的是,目前武汉城市圈资源环境方面的压力主要在于城市水生态环境的恶化,尤其是城市圈众多湖泊的水污染非常严重。湖泊污染的原因主要在于重化工企业的排污,所以针对污染物排放导致的污染事故予以强行保险,利于城市圈水生态环境的根本好转,利于城市圈绿色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应该逐渐将土壤污染、噪音污染等纳入任意绿色保险范围。

(二)将名录制度作为绿色保险的主要依据

以名录制度实施管理是国际上绿色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以期实现有针对性和差异性管理。通过名录制度管理,可以将不同产业的环境风险区别开来,明确认定产业或产品环境风险的高中低,不仅便于保险公司操作,而且有助于武汉城市圈各级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如对于环境风险高的行业和产品可实施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印度公布的《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便对需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182 种“危险物质”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说,名录是实施绿色保险的关键和基础,只有制定出明确的保险名录,绿色保险才真正具有操作性,武汉城市圈各级政府才可能实施针对性和差异性的管理。

(三)灵活确定绿色保险费率及赔付标准

绿色保险厘定费率分为确定费率和浮动费率。我国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为2.2%,最高为8%,较其他险种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要高出若干倍。但整体上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仍然不具规模,无法起到通过保费调整,转移和整合中国整体的污染责任风险的作用。[8]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下文简称为《保险条款》),武汉城市圈绿色保险的基准费率如下(如表2所示):

表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基准费率表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100万

200万

300万

400万

500万

清污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50万

100万

150万

200万

250万

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5万

10万

15万

18万

20万

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0.5万

1万

1.5万

1.8 万

2万

年度基准费率(‰)

20.0

17.7

17.0

16.5

15.6

数据来源:湖北省政府网。

从表2可知,武汉城市圈目前的绿色保险费率都没有超过百分之二,费率有点偏低,武汉城市圈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通过实地调查评估然后以保险合同的的形式在2.2%—8%浮定费率之间确定该企业(或行业)的绿色保险费率。

有关绿色保险的赔付,由于环境责任保险范围严格限定在突发性事故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上,直接导致了保险赔付率过低。大连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城市之一,赔付率只有5.7%,沈阳甚至为0,这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更低于国外保险业的70%—80%赔付率。《保险条款》第11条第2款、第3款规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50%。”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武汉城市圈应该拟定中长期绿色保险赔付率增长计划:2020前将赔付率提高到50%的水平,逐渐提高绿色保险的赔付率,与国际接轨。

(四)确定保险期间与诉赔时效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绿色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是对于特殊情况应特殊处理,如矿山开采不满一年,那么其保险时效应在其终止时结束。根据国际绿色保险实践,保险期间可以根据投保双方的意愿在保险合同中自由确定。

根据表1所示,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时效期间一般为十年左右,最长可以达到三十年。但《保险条款》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时效期间。笔者认为武汉城市圈绿色保险时效宜参照大多西方国家的规定,也沿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保险合同本身的特殊性、环境污染问题的累积性,城市圈可以确定主张保险赔付的时效期间最长为20-30年。

(五)创建专门的绿色保险承保机构

保险公司向投保企业提供的风险管理指导,可预防并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从而促进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9]武汉城市圈也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传统保险公司承担绿色保险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创建专门的绿色保险公司,同时也应该积极寻求国内外保险公司建成专门的绿色保险联盟集团,以分散环境污染风险,充分保护公众的各项环境权益。前者如美国、芬兰以及意大利等建立了专门的绿色保险公司,后者如法国通过创建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联盟作出了表率。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绿色保险市场的繁荣离不开保险机构的积极参与,但作为商业性机构,追逐利润是保险机构的本能。因此,政府应该创造多种激励性措施(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保险机构责任免除等)以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绿色保险实践。此外,也应该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税收优惠以及风险保障基金的支持。城市圈可以尝试设立专项资金以支持绿色保险的发展。

(六)完善绿色保险法律制度

首先,需要完善我国配套的环境法律体系。[10]有立法权的湖北省人大和武汉市人大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依据我国《保险法》《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环保部《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方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金融创新支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借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制定《武汉城市圈绿色保险制度实施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将绿色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规定下来。

其次,制定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原则,即在绿色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即社会责任原则,指绿色保险制度的实施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要求企业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责任;承保范围适当原则,在绿色保险推行初期要控制保险机构承包范围,不能盲目增加保险机构风险;共同承担原则,国家和企业应共同承担绿色保险费用;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国家规定企业必须购买绿色保险,但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购买绿色保险种类,允许保险机构发行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绿色保险品种。

最后,灵活执法与严格执法。绿色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金融机构、保监会等多方监管主体,所以有必要在政府的授权下由各相关单位联合成立绿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授权性执法。环保部门严格对企业是否存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检测和评估,金融机构尤其是绿色保险承保机构要在借鉴环保部门的检测和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的生态环境状况的预测,制定合理的承保范围、费率、赔付率等保险内容;保监会则对保险机构严密监察,谨防其违规违章操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各有侧重且相互协作。此外,为了保障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司法机关亟需严格执法。

On The Green Insurance Systems of Wuhan City Circle

LI Jianxun (Huanggang Normal University, Huanggang, Hubei, 438000)

Abstract: Green insurance, as a financial product which prevent environmental risks, is coming into being in China. On the basis of analysizing its development and existing problems, learning from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examing the regional environment of Wuhan City Circle, some measures are to be adopted: innovating insurance products, developing patterns and scope of green insurance; making listing system as main envidence; making flexible insurance rates and payment standards; determining the duration of insuranc and payment limitations, and constructing special green insurance agencies.

Key Words: green insurance, system, Wuhan City Circle

作者简介:李建勋(1971-),男,湖南益阳人,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 本文是湖北省2010年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武汉城市圈绿色金融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0]237)、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计划优秀中青年人才项目“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中绿色消费制度的构建”(项目 编号:Q201029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April Nozomi Goodwin,Ben Jones,Kavan Kucko,Marianna Smirnova,Carrie Traud:Chinese Innovations in Environmental Regulatory Policy,Robert M. La Follette 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2008.

[2] Paul D. Mitchell and Bruce A. Babcock:Best Management Practice Adoption Incentives and Green Insurance:Corn Rootworm IPM Insurance,Aug., 2002, available at www.aae.wisc.edu/mitchell/insurance.pdf , (last visited on April 2, 2011)

[3] 张云辉:对发展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思考[J].黑河学刊,2005,(6)

[4] 皮立波:绿色保险:现状、问题与建议[J],中国保险,2010(6).

[5] 张燕,潘胜莲:湖北“两型社会”建设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J],决策咨询通讯,2010(2)

[6] Evan Mills:A Global Review of Insurance Industry Responses to Climate Change,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Insurance Economics,2009(9).

[7] 资料来源参见“‘绿色保险’在国外调查——巴西有意外险和渐进险之分”,载于, (2010年10月5日访问)

[8] 金缦: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合理界定[J],Environmental Economy,2010(4).

[9] D.M.Minoli, J.N.B.Bell. Composite insurer consideration and attitudes o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concern-ing public liability policies for pollution risks[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Policy and Management, 2002(3).

[10] 赖章盛,杜效:美国商业保险之环境污染除外责任介评[J],环境经济,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