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语境下转基因生物(GMO)的法律监管问题
——以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为中心
林宗浩 (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要:转基因生物自问世以来备受瞩目与争议,主要原因在于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不确定。从最初推崇转基因生物到今天认识到转基因生物并不想象的那么美妙,世界各国开始更加谨慎对待转基因生物食品。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转基因生物食品发展情况、安全性和世界各国对其态度和法律监管,以及我国转基因生物食品法律监管现状的分析,找出我国转基因食品法律监管的不足之处,在借鉴外国转基因食品法律监管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我国的转基因法律监管,从而确保我国公民的饮食安全。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监管;强制性标签
一、引言
随着后工业社会的发展所带来的人为灾难的不断发生,使人们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能感受到潜在风险,如核泄漏、疯牛病、非典、禽流感及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隐患等。公众也就变得越来越敏感和脆弱,人们的恐惧感与日俱增,风险问题由此成了当今社会争论的焦点。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的未来要比以往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或者更准确地说,我们正在经历与以往不同类型的不稳定。这可能是由于规划未来议程的能力比以往更加分散,因此对未来的争议就更加广泛。这也反映出一种要评估新科技的影响和风险变得日益困难的观点。它就像一把双刃剑,一些无意识的结果恰恰是科学自身的产物—如耐抗生素的超级害虫。[1]
现代生物技术特别是转基因生物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为人类战胜饥饿和疾病带来了希望,同时也带来了种种风险和冲击。由于转基因生物对人体的过敏反应、抗生素抗性及通过基因漂流[2]等生态环境的破坏,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欧盟)对转基因生物(特别是食品)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自1983年世界上第一例转基因作物(烟草)问世以来,转基因植物的研究得到了迅速发展。1986年美国和法国首先将转基因植物移入大田。1994年美国孟山都共识研制的延熟保鲜转基因西红柿在美国批准上市。随后转基因食品的开发研究迅猛发展,1996年全世界约有600多项植物生物技术研究成果进入田间试验阶段。[3]到2006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总面积已达1亿零200万公顷,约占全球作物种植面积的5%。从1996年算起到2006年,11年间全球转基因种植面积平均年增长率大致为10%。[4]
1999年3月中国水稻研究所研制的属世界首创的“转基因杂交水稻”研究成果通过了专家鉴定。2009年11月27日,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了两种转基因水稻、一种转基因玉米的安全证书,从而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批准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种植的国家。[5]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抓紧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和生物新品种,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的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6]由此可见,在我国转基因生物的研发及产业化已是大势所趋,余下的问题是如何对其如何进行有效的安全评价和法律监管。
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为了解决人工杂交和生物体自然杂交所存在的基因转移和重组效率较慢等问题,科学家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的方法,将人类所需要的具有控制特殊遗传性状的基因进行定位,分离克隆,然后再将这个目的基因,通过载体转移到人类生产可以直接利用的目标生物品种中去。这种以生物技术的手段来转移基因的过程就是转基因生物工程技术,或者基因工程技术。而将外源基因转移到目标生物品种并实现成功表达的生物体组织,称作转基因生物(genetic modified organism,简称 GMO)。[7]
按照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1.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禽畜、水产苗种)和微生物;2.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3.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4. 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禽畜、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转基因生物自问世以来就备受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性。转基因生物可以在农业产量、抗逆性(包括抗病、抗虫、抗寒、耐盐碱、抗除草剂等)和营养品质等方面较传统作物品种有显著改进,并且还能大大降低生产成本。[8]但也不能过分夸大转基因生物的经济社会效用,而忽视或漠视其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生态的潜在风险。目前,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食用安全性,二是环境安全性。
(一)食用安全性问题
1. 食物毒性
一方面,许多食品本身含有大量的毒性物质和抗营养因子,在生物进化过程中,自身的代谢途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毒素的表现。但研究人员担心,基因的导入可能使病毒蛋白发生过量表达而产生各种毒素。另一方面,研究人员认为,对生物基因的外部加工在达到人们预想效果的同时可能会增加食物原有的微量毒素的积累,从而对人体造成潜在的危害。
2. 过敏反应
食物过敏都是由蛋白质引起的,而转基因生物一般都含有过去传统食物所不存在的新蛋白,如Bt蛋白、分解除草剂的酶蛋白、抑制西红柿软化的酶蛋白等。实际上,从巴西坚果中提取的2S清蛋白基因转入大豆后,产生了与巴西坚果的2S清蛋白分子量及性质相似的致敏性成分。[9]
3. 抗生素抗性
为促进转基因生物的转化,在转移基因的过程中往往使用了大量的抗生素。人体摄入后,抗生素可能会扩散到肠道细菌及病原体中,使原有的细菌和病毒对抗生素产生抗性,或者促使新的细菌和病毒的产生。
4. 潜在的抗营养作用
由于生物体中含有的抗营养因子通过摄入可能导致人或动物对食物营养成分吸收利用的抑制作用。研究人员认为,外来基因可能会以一种目前还不甚了解的方式破坏食物中的营养成分或抑制人体对所需营养的吸收。
(二)环境安全性问题
1. 转基因作物演变成农田杂草的可能性。转基因作物本身可能由于被赋予了来自其他物种的抗虫、抗除草剂或抗逆等能提高其适合度的性状而脱离农业耕作控制系统,进而演化成难以防除的恶性杂草,使本来就是杂草的野生亲缘种因为适度提高更加难以清除,变为“超级”杂草。[10]
2. 破坏生物多样性。由于转基因作物的抗病虫性状不能选择性地灭杀目标害虫和病原菌,因而在灭杀目标害虫和病原菌的同时,必然会对环境中的其他生物产生毒害作用。
3. 目标生物体会对药物产生抗性。转基因抗虫作物的大规模商业环境释放,将使目标害虫产生强大的选择压力,加快目标害虫抗性的出现,从而增加农用化学品的使用量。
4. 转基因可通过重组产生新的病毒。被植入转基因抗病毒作物中的病毒基因及其所编码的外壳蛋白可以与其他病毒的遗传物质外壳蛋白重新组合,从而形成毒性更强的新病毒。
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健康和生态自然界具有的潜在(也许是灾难性的)风险,还没有得到充分的科学论证和实践检验。风险实际对社会的刺激在于未来预期的风险。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着一旦发生就意味着规模大到以至于在其后不可能采取任何行动的破坏的风险。因而,即使作为猜测,作为对未来的威胁和诊断,风险也拥有并发展出一种与预防性行为的实践联系。[11] 因此,对转基因生物进行产业化的同时,需要认真贯彻风险预防的原则,通过预防性措施和事前监管避免或减少转基因生物对人体及生态自然界造成的安全隐患和不利影响。
三、在我国转基因生物产业化的必要性
转基因作物及其产业化存在潜在安全风险是不争的事实,不加控制的转基因技术对人类社会及自然环境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基于这些共知的原因,人类在发展转基因生物产业的同时,必须保持着严谨审慎的态度。尽管转基因技术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但我国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已明确提出将进一步推进转基因新品种的产业化,下面简要分析一下在我国转基因生物存在的必要性。
(一)我国巨大食品需求的要求
作为人口大国,一直以来,解决人口温饱问题是我国的头等大事。根据调查, 2030年我国人口数量将达到15亿,潜在的巨大人口压力和耕地面积不断下降使我国食品自给自足的能力相对下降。近年来,我国很大一部分的农产品需求的满足依赖于进口,如大豆每年需进口约3000万吨。而转基因作物生长周期更短,产量更多,这正好可以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人口对食物的巨大需求。
(二)转基因是农作物新品种培育技术进步的必然
在过去的育种工作中,育种者只能通过有性杂交的方式将两个作物品种基因组合在一起,从其杂交后代的分离群体中筛选优良个体,并通过连续选择获得目的品种。然而,自然界中许多栽培农作物种内基因库中可利用的基因源正在日益减少,而农业生产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挑战,迫使植物育种家不得不把目光投向更为广阔的生物资源库,从野生近缘种,直至亲缘关系更远的物种中寻找可利用的优良基因。而随着分子生物学的发展,能获得单个优良基因和把这些基因转移到目的物种中的技术就在这种形势下产生了,这就是基因克隆和转基因技术。[12]
(三)转基因可促进绿色农业的发展
转基因作物不仅能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农业生产效率,而且能减少农业中的农药施用量,可促进绿色农业的发展。1999年对河北和山东省282个农户棉花生产情况的调查中显示,采用转基因抗虫棉的农户在农药喷药次数上减少了67%,费用上降低了82%。[13]
(四)转基因能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
多年来,一些跨国公司对我国巨大的农业和农产品市场垂涎三尺,并采取实际行动试图占领我国市场。转基因作物品种是他们敲开我国农产品市场大门的法宝之一。在十多年前,当抗虫转基因棉花刚刚在我国推广时,70%以上的转基因棉花面积都是种植美国某大公司的品种。从那时起,我国加强了对转基因棉花的研究和开发力度,国家“863”、“转基因专项”等研究项目的启动,使我国转基因棉花的科研和生产都上了一个新台阶。如今,我国70%以上的转基因棉花种植面积已经成为自育品种的天下。[14]
综上,转基因作物在我国存在具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科技进步不可避免会带来风险,面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不确定性,我国应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加大监管力度,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四、美国、欧盟、日本的转基因食品法律监管
(一)美国转基因食品法律监管
美国主要是由农业部、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分别根据转基因产品的用途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管理,生产任何一种转基因食品都必须根据情况经过上述三个机构之一或多个的审查。
最初,对转基因食品美国实行上市自愿咨询程序[15]。1992 年,美国FDA依照《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颁布了《源于转基因植物的食品的管理政策》,强调针对目标特性和食品的组成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管,若与现有食品成分存在很大差异,应获得FDA的批准方可投放市场。但由于目前大多数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没有太大区别,FDA并不要求对其进行审批,只是在上市前进行自愿咨询即可。但在自愿咨询程序中,FDA并不强制要求提交数据,而几乎所有公司向FDA提交的是不完整的研究数据,FDA看到的只是公司自己研究所得的有限数据和结论。若没有其他测试方案和数据,FDA根本不能发现数据解释上的错误或欺骗。该程序对转基因食品不可能进行彻底的、全面性的审查。
2002年,美FDA向国会提交了《转基因食品管理草案》,要求被用于人类或动物的转基因食品至少在投入市场前120天的时间内,其制造商必须向FDA提出申请,并提供该食品的资料,以确认该食品与对应的传统食品有一致的安全性,即由转基因食品上市自愿咨询程序向强制上市审批程序转变。可以看出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潜在的风险已逐渐重视,采取较为严格的上市审批制正在成为保障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
在“可靠科学原则”下,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与传统食品等同对待,未针对转基因食品专门立法,直接将其纳入现有食品监管体系。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美国FDA在2002年曾向国会提交《转基因食品知情权法案》(HR4814),对转基因食品自愿标识形成了一定的冲击。该法案主要要求生产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明确的标识,还要求其在生产转基因食品的全过程中只要是对转基因食品生产有影响的行为主体都应以保证书的形式证实该种食品的成分。但该方案最终并没有获得通过。
综上,美国虽然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上各部门权责明晰,运作效率高,但是其转基因食品法律监管方面仍存在严重的不足,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对转基因食品不进行强制标识。这违背了广大美国人民的意愿,不能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欧盟转基因食品法律监管
欧盟认为,获得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估的数据期间政府不能无所作为。
对转基因食品欧盟采取严格的上市审批制度[16],转基因食品在欧盟上市销售前需经过成员国和欧盟两层的批准。首先,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向食品预投放市场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提出上市申请,主管机构在接受申请后3个月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初步风险评估。接受申请的成员国若认为该转基因食品不符合其上市要求,可直接驳回申请;若达到了其要求,该国可通过欧盟委员会告知其他成员国,其他成员国没有异议时该转基因食品才可在欧盟上市销售。若其他成员国存有异议,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将审查该转基因食品,欧盟委员会依其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其上市申请。但此决定并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需经食品常务委员会投票表决。若被食品常务委员会否决,该决定需提交欧盟理事会进行表决,若欧盟理事会3个月内未进行投票表决,则该决定草案才将最终生效。
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欧盟实行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制度。1997年5月14日通过的欧盟第258/97号《有关新食品和新食品成份的管理条例》规定:只要食品是由转基因生物组成的或者食品成分中含有转基因生物的都需要进行标识,无论转基因食品是否与传统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只有食品混入转基因成分的实属偶然,或不可避免,并且所含转基因成分低于0.9%时可免于标识。
2003年9月22日,欧盟历经两年终于通过了1829/2003号《有关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条例》的转基因食品管制基本制度和1830/2003号《有关转基因生物追踪性和标签、有关由转基因生物制成品的追踪性和标签条例》的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度,记录转基因食品在整个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来源和去向,从而建立了保证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食品可追溯系统。
欧盟极其重视饮食安全,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制度。但过于严格规定不易于实施,一定程度上也会阻碍转基因食品的产业化发展,而且,各成员国的管理及法律规定存在分歧,很多国家没有严格执行欧盟的有关规定。
(三)日本转基因食品法律监管
由于日本对转基因食品的中间态度,日本采取转基因食品有限标识制度。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0年7月修改了《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规格管理法》,并在此基础上于2001年4月1日正式颁布了《转基因食品标识法》,该法规规定主要成分为已通过安全评价、加工后仍然残留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的食品,若在食品原料构成比例中排前三位并且重量占食品总重量的5 %以上就必须进行标识。[17] 有两种情形实施强制性标识:以实行了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转基因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应标识为“转基因食品”;以没有实行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指定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应标识为“食品原料没有与转基因产品隔离”。标识“不含转基因”为自愿性标识,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食品转基因成分不足5 %;证明该食品在生产和销售的每个阶段按照身份保持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周密的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可见,日本采用强制标识和自愿标识相结合的方式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管,这比较符合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又给了转基因食品一定的发展空间,值得我国在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时借鉴。
五、我国转基因生物法律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监管
1、相关法律法规
从1993年至今我国已经颁布了十多部与转基因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规章,旨在对转基因生物制品进行法律规制,但一直没有提纲挈领的专门性法律。下面简要考察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方面的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1)法律。2009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101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法规。主要有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部门规章。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3年颁布的《基因工程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颁布和2004年修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颁布的《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007年颁布和2009年修订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4)其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对转基因食品标识作出要求;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促进大豆加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加强转基因食品宣传教育和保障公众知情权作出要求。
2、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分工
《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了我国食品管理各部门的职责:
(1)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并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该法第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该规定明确了我国食品管理部门权责,有利于各部门各司其职,防范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从而避免相互推诿、怠于行使职权的情况发生。
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已经基本形成法律体系,而且监管部门分工明确,但我国转基因食品法律监管仍存在很大的不足。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不足
1、缺少专门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
《食品安全法》虽在一定程度上使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但作为新兴高新技术食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并不确定,仍需法律对其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强制标签等制度进行更细致的规定,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转基因食品已广泛进入我国消费者的生活,而转基因食品监管专门性法律在我国仍是空白,这是我国转基因食品法律监管最大的缺陷。
2、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不足
(1)《食品安全法》虽在其82、83条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但未详细规定转基因食品信息公开制。由于转基因食品的特性,它与普通食品差别巨大,其信息公开是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必不可少的,所以在范围和内容上其信息公开都应该比普通食品的信息公开更详尽。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虽对转基因食品要求实行强制标识制,但此规定的效力级别较低,且未进行详细规定,对转基因食品并未起到监管作用。而农业部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也未详细规定转基因食品标识,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处罚较轻,不利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执行与监管。
(3)《食品安全法》最终删除了在草案中规定的强制标签制度,使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制无法可依,对违反强制标识规定的转基因食品制造商也难以适用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他惩罚措施。
这些都不利于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3、转基因食品监管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集中在政府手中,民间团体或社会中间层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鲜有参与,缺乏对监管的监督。转基因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饮食安全,缺少公众参与容易忽略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监管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监管的死角,对转基因食品无法达到实质有效的监管,这反过来会阻碍转基因食品产业化的健康发展,遏制转基因食品对人类积极作用的发挥。
六、国外转基因食品法律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一)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鉴于转基因食品的特殊性,美国、欧盟、日本都制定了专门的转基因食品监管法律,如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管理草案》,欧盟的《有关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条例》和日本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01条也为制定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法规提供了铺垫。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和《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对现行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进行“扬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整合,最终以《转基因食品安全法》为主,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为辅,形成一个多层次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二)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制度
转基因食品对人体键康威胁的潜伏期长,对其监管需要强大的技术和法律支持。欧美等国家关于转基因食品监管的法律,都规定了可操作的技术规范支持法律的实施。
我国需要通过法律制定相应的安全评价和风险管理技术规范与标准,为提高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检测技术,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制度提供支持。从而保证各监管部门,依法利用风险评估程序对转基因食品生产、销售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进而控制风险的发生,避免转基因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三)加强转基因食品法律监管的公众参与
针对由于缺乏公众参与而造成的转基因食品法律监管出现死角的情况,应在监管中尽量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力量,形成对公私权力监管的监督与制衡。赋予消费者在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标准和程序的制定中的参与权,并在国家批准转基因食品生产和销售时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充分利用类似于“消协”的社会中间层或民间团体对我国转基因食品管理部门的监管情况进行长期监督。
(四)建立转基因食品信息公开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机关和各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转基因食品信息公开制度,将新生产的转基因食品的组成成分,营养价值,与同类普通产品的差别,以及是否会对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等信息通过国家权威机构和渠道发布,并在信息公开的同时加强对消费者进行转基因食品知识宣传与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全面认识转基因食品。
(五)建立强制标签制度,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实施强制标签制是为了让消费者认识所面对的转基因食品,从而决定其选择。转基因食品是否进行强制标识,国际上存在欧盟和美国的两种做法。我国虽对转基因食品要求进行强制标识,却缺乏操作性。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欧盟、日本的先进经验,用法律明确规定强制标签的内容,如转基因食品的构成、转基因成分的来源、所含转基因成分以及以现有技术检测确定的安全等级等。我国还必须在法律规定中确定强制标签制的对象范围,尽量将进入流通领域的转基因食品全部纳入其范围之内。最后,法律应规定强制标签制的标准,如采用欧盟法律规定产品中转基因成分含量占产品总重量0.9%以上的产品必须加贴特殊标签,从而加强该制度的操作性。针对目前我国鼓励转基因食品产业化发展的情况,借鉴日本的有限标识制度是比较可取的。
七、结语
面对转基因食品,我们应该正确、全面地去认识它,不能因为其安全性的不确定就放弃对它的开发与使用,更不能因为其优越性就忽略其监管的必要性。在市场经济、物欲横流的情况下,法律监管是对饮食安全最低的保障底线,同时也是比较直接有效的保障措施。笔者相信,在我国法治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监管不仅可以为公众的饮食安全提供有效地保证,还能为转基因食品的产业化提供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Legal supervision for GMO in the risk society
—based on the safety supervision for GMF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essay is based on GMO development situation, security, the attitude and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world and the research of our country GMO legal regulation. Then we will find out the problems with GMO legal regulation in China, and in order to ensure our country citizen diet security, we will improve and perfect our countrys legal regulation of GMO on the basis of referring foreign legal regulation.
Key words: GMF; Security; legal regulation; compulsory tags
作者简介:林宗浩,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1] 薛晓源、周战超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3月,第412页。
[2] 遗传品质通过有性生殖的交配作用在生殖相容性的不同种群之间转移,从而改变种群基因库的组成,称为“基因漂流”(gene flow)。如果在未来一些特殊品质的转基因或各式各样的人工拼接的转基因充斥自然界和食物链,使原生种类衰亡或消失,那将是一场灾难。转引自:沈孝宙编,《转基因之争》,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3月,第78-79页。
[3] 朱亮、冯志刚,“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分析”,《魅力中国》,2009年3月(上)总71期,第70页。
[4] 沈孝宙 编,《转基因之争》,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3月,第24页。
[5] 冯洁 等,“转基因稻米,不试不吃”,载《南方周末》2010年3月3日。.
[6] 凤凰网:“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http://news.ifeng.com,访问日期:2011-3-22。
[7] 黄季焜 等,《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经济影响—中国Bt抗虫棉10年》,科学出版社,2010年8月,第9页。
[8] 孙毅,“我们为什么需要转基因”,载《光明日报》2010年2月22日。
[9] 沈孝宙 编,《转基因之争》,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3月,第68页。
[10] 朱亮、冯志刚,“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分析”,《魅力中国》,2009年3月(上)总71期,第70页。
[11] [德]乌尔里希•贝克著,何博闻 译:《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3年12月,第35页。
[12] 孙毅,“我们为什么需要转基因”,载《光明日报》2010年2月22日。
[13] 黄季焜 等,《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经济影响—中国Bt抗虫棉10年》,科学出版社,2010年8月,第67页。
[14] 孙毅,“我们为什么需要转基因”,载《光明日报》2010年2月22日。
[15] 刘旭霞,李洁瑜,朱鹏:《美欧日转基因食品监管法律制度分析及启示》,《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24页。
[16] 刘旭霞,李洁瑜,朱鹏:《美欧日转基因食品监管法律制度分析及启示》,《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25页。
[17] 刘旭霞,欧阳邓亚:《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法治研究》,2009年第7期,第42—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