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立法是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和前提。循环经济立法作为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必然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和利益的影响,其中伦理道德观念对立法影响尤为深刻,要求循环经济立法必须自觉接受道德的审视。循环经济立法源于从传统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的发展需求,由“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主义”进而到“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决定了循环经济立法的伦理本位;法律观念的功利性异化不可能根本消除传统发展模式的弊端,重构立法理念,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量环境正义、生态安全等因素是改变现状的有效方法,也是循环经济立法的伦理诉求;立法本位和立法理念的伦理化要求有新的法律规范予以体现,基于人类永续、良性发展的道德层面的利益衡平与制度构建是循环经济立法的伦理内容。 关键词:循环经济立法;立法本位;立法理念;立法内容;环境伦理 一、问题的提出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或称物质闭路流动型(Closing Materials Cycle)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第二条)。所谓减量化(Reduce),即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所谓再利用(Reuse),即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所谓资源化,即直接将废物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1]循环经济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本质上是一种不同于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one way)的传统线性经济的生态经济,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和“共赢”发展的经济活动理想模式。[2] “有法可依”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前提,循环经济立法对循环经济的影响具有首要的、决定性的作用。加强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对于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诚如吕忠梅教授所言,“综观我国目前循环经济立法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这些研究不仅过于集中于制度的研究,而且其论证方式也令人忧虑:其基本逻辑是由于我国环境资源问题严重而需要发展循环经济,因为国外有了循环经济立法,所以我国也应该制定循环经济法;因为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都有哪些制度,所以我国也应该建立这样的法律制度。这种论证方法简单而苍白,既不能回答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基于什么样的价值和功能选择,也不能回答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如何进行具体的利益选择和制度设计问题。……”[3]质言之,当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绝大多数囿于具体制度层面,鲜有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视角进行的思考,其眼界的广度与理论的深度也因此大打折扣。应当指出的是,循环经济立法作为人的实践活动必然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和利益的影响,尤其不能忽视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因此,循环经济立法必须自觉接受一系列道德哲学的审视。 二、循环经济立法的伦理本位 循环经济源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难以为继。通过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尽快步入正规,是解决当前资源环境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的制定植根于何种道德基础之上是研究任何立法问题所不能回避的。恰如民法本位在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乃至“社会本位”一样,循环经济立法也应选择将由“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演进而生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念作为自己的伦理本位。对环境伦理理论发展脉络予以简要的梳理,对于更深刻地理解这一点不无裨益。 “人类中心”的思想源远流长。古希腊早期智者普罗泰戈拉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事物不存在的尺度”[4]被视为“人类中心主义”的最早的哲学萌芽;公元初年,天文学家托勒密发表十三卷《至大论》,提出“地球中心说”,以科学的形式主张人类在空间方位的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上帝创世说”,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论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的内容之外,还特意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正是在哲学、科学与宗教神学的共同作用和影响下,“人类中心主义”伴随着近代工业文明的巨大成就取得了主导地位。 人类中心主义将“一切以人类利益作为唯一的尺度”作为其核心,其理论根据为:自我中心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形式的普遍本质,这一本质是生命得以维系的根本。人类作为一个感知主体,以自己的利益尺度作为行动的内在依据和最高准则。虽然与非人类生物种相比,人类具有自觉意识。在某一具体环境中,人类主体可能会对自己的行为做一定的约束,还有可能做出悖反性或利他性等行为,但少许具体行为不会动摇主体行为的最高目的。[5]受此“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思想的驱使,人类对资源与环境进行了毫无节制的开发利用,并肆无忌惮地向环境中排放废弃物,酿成一幕幕“公地的悲剧”,严重危及人类生存与社会发展。 在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巨大压力下,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了反理性的社会思潮,各种各样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纷纷出现,批判的矛头直指人类中心主义。所谓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既非认识论意义上的,也非生物学意义上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而是指价值论意义上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即反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在利益上对待自然的功利性态度,反对在伦理价值上只承认人具有“内在价值”的观点,反对只以人类为意义解释的中心。[6]在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中,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整体论最具代表性。 动物解放/权利论者肯定动物的价值,主张将价值主体的界限由人扩展到动物身上。英国哲学家彼得•辛格(Singer. P.)在其《动物的解放》一书中认为:所有动物一律平等,因为所有动物都有感知痛苦的能力,所以将道德的关怀应扩展到动物的身上。对动物的道德关怀应被人类所认识和重视。“只要某个生物感到痛苦,便没有道德上的理由拒绝把该痛苦的感受列入考虑。”[7]生物中心论者又把价值从动物圈扩展到生物圈,提出所有具有生命的生物包括树木、花草等都具有价值,都是应当被尊重和保护的。这一理论突破了以往的生命等级观,宣扬了所有生命的平等性。受现代生态学的启发,生态整体论认为,一种恰当的环境伦理学必须从道德上关心无生命的生态系统、自然过程以及其他自然存在物。该理论将价值范围从生物圈又扩展到了自然界,确立了整体生态系统的价值意义,是比生物中心论更进一步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学说。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理论由美国学者W.H.墨迪首创。他认为自然有其内在价值,但这种价值需要依赖于人类的价值评判。“我可以证实每一物种有内在价值,但我的行为倾向似乎是评价我自己和我饲养的物种的生存比其他动植物的生存更重要。……人类保留下来的只是自我利益,然而自我利益的膨胀,将不能为生态的存在提供足够的动力。……人类应该承认事物的内在价值,否则人们不会有足够的动力保持包括人的个性和人的物种属性在内的生存生态。”[8]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理论并不否认人就是以人类为中心的。面对环境危机和困境,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一方面强调依靠人类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同环境发生互动,发展自身的文明;另一方面强调人类虽然可以利用自然资源,但这种使用必须基于正当性的目的。[9] 人类中心主义的弊病已暴露无疑。然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与人类的直接利益缺乏紧密的联系,其社会目的性相对比较模糊,只能为社会上少数积极的热心公众所领悟,即使全力加以灌输,恐怕也难以为大多数人所接受。”[10]此外,非人类中心主义赋予自然以主体资格,同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行制度无法融合;赋予动物、生态系统的种种权利无法被纳入现有的权利体系中。“非人类中心主义所提倡的一系列观点事实上是对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客二分的一种反动”,“至少是现在以及未来的一段时期内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仍然需要依赖于对自然资源的索取,把自然作为一个与人类对等的主体来对待只能是不切实际的空谈”。[11]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整合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它虽仍以人的价值判断为出发点,但承认任何物种的存在,均以其自身为目的。“自然物有其自身的价值,因而人并非价值的源泉”,[12]只不过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具有价值优位罢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既不否定近代工业文明的成果,认为人类自身的经济、文化发展是解决环境危机的最好办法;同时,在符合正当性目的的前提下也不否定人拥有从自然界获取资源的权利。这为人类追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道德基础,也克服了非人类中心主义难以付诸实践的局限性。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体现的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的理想图景,与循环经济理念相互契合,应当成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伦理本位。 三、循环经济立法的伦理诉求 循环经济立法的伦理诉求表征了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的伦理化。过去的环境立法由于过于注重“末端治理”以及对经济建设的发展、促进作用,[13]所以尽管不断有法律法规出台,但环境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有日趋恶化的倾向。这就使得我国在制定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过程中重构立法理念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对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的研究关系到整个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走向与制度构建,我们必须提出其终极价值与目标。《循环经济法(草案)》第一条规定:“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一立法宗旨虽然强调了可持续发展,但通观草案的框架结构与主要管理制度,该理念的贯彻力度似显薄弱。综合国内学者对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的研究成果,基于环境伦理学视野的考察,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应以确保环境正义和生态安全为其首要的价值目标与伦理诉求。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4]自古以来关于什么是正义的理解可谓千差万别,多种多样。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正义依公平原则,把等量事物分配于相等的人们”;古罗马《法学阶梯》有言:“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美国当代著名学者罗尔斯则在其《正义论》中将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作为正义所追求的内容。但是,无论人们如何表述,正义始终是人类社会的高尚追求,体现着人类的美德与理想。而环境正义则是环境危机时代人们对正义的新的注解和诠释。 环境正义的核心内容不仅包含环境资源享用的代内公平,而且包含环境资源享用的代际公平。代内公平,是指代内的所用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利用环境资源和享用清洁、良好环境均有平等的权利。[15]代际公平,则是指各世代都有义务保证其留给未来世代的地球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质量不比其接受这些资源时有所下降,也即不管人类的哪一代,都有“保存自然资源多样性选择、保存质量、保存接触与使用”的权能与义务,不能“由于我们现在对环境的干涉,使未来世代失去了现在所能考虑到的对未来环境的同一性”。[16]因此,环境正义意味着世世代代的人都应将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视为其正当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实践中行使和履行,它是当代人公平地享有良好环境和丰富资源的需要和追求,更将这种需要和追求扩展至后代人身上。 确保环境正义是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目标。为了实现环境正义,当代人不仅要进行清洁生产、废弃物利用,还要节制消费欲望,以使后代人真正享有享用自然资源环境的权利。循环经济立法正是以国家权力为这些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规范和引导。它通过设计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分配循环经济过程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安全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与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是一国生态与环境在确保公民生命健康,为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能力的状态。2000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到国家安全体系。“从战略意义上来看,生态安全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由于生态与环境的退化削弱了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国家的动荡。”[17]为了保障生态安全,需要发展循环经济。“人类活动必须符合生态学规律,不得超过两个极限:一是从自然界索取资源的速度、强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繁殖能力,即生态承载力;二是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即环境容量。”[18]如果违反了生态学规律,就会导致一系列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恶化等问题,进而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因此,确保生态安全同样是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目标。 “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霍布斯语)。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19]“生态安全是法的安全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生态安全不仅是循环经济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评判循环经济立法正义与否的标准”。[20] 四、循环经济立法的伦理内容 法律作为利益分配与协调的工具,其在制定过程中必然存在相当广度与深度的利益冲突与衡量。正如卢梭所言:“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需要神明。”[21]与其他任何法律的制定一样,在循环经济立法中也存在着各种利益的冲突和协调,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及其运行过程本质上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选择和取舍。 基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本位之上,以确保环境正义与生态安全为理念的循环经济立法,从人类追求与发展自身利益的本性出发,将衡平人类与环境、人类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纳入法律条文中,为循环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予以明确的导向和可靠的支撑。 第一,循环经济立法衡平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利益关系。人类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结果,人类的各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也来自于自然界,为了生存,人类势必要借助一定的手段从自然界中获取资源,对环境施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但另一方面,自然界的自在又不是仅仅以人为目的的,它也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利益。过分强调人类利益、以人类为中心对自然肆意掠夺会导致生态灾难;过分强调自然利益、无所作为也会对人类这一种群的生存与发展带来负面效应。“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提出反映了环境伦理学试图调和两者利益冲突的努力,循环经济立法则从经济发展模式的法律规制层面上衡平着两者间的利益冲突。“法不仅是一个逻辑结构,而且是各种利益的平衡”,“利益是法的原因,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22]循环经济立法基于公共利益,对人类欲望的无止境倾向进行干预、矫正,调控各类主体的行为,在认可与支持人类的合理利益的追求的同时,要求人类活动对环境资源的影响不超出生态系统的承载力,使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建立在适当的环境资源的基础之上,促成可持续发展。 第二,循环经济立法衡平人类相互之间(包括当代人与当代人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置已在前文环境正义中有所涉及,这里着重讨论当代人与当代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如果一个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发展和经济利益而掠夺式地开发自然资源和向环境中排放大量废弃物,在它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又承担了因其经济活动带来的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负面影响,这是公平的,并不产生利益的冲突。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依据经济活动的外部性理论,某一经济活动带来的环境不利影响是由全社会成员共同分担的,这就意味着,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企业更多地享受到了利益,而其他社会公众却将更多地承担环境污染的不利后果,由此产生了利益的冲突。循环经济立法通过对各类主体违反循环经济模式、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设定相应的罚则,平衡破坏环境者和无过错的破坏结果的承担者间的利益,强调和鼓励生产者、消费者进行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行为,从而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秩序。 任何立法最终都必须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了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高耗能、高耗水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国家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有关部门应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并对名录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还专设激励措施一章,充分调动各行各业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主要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四十三条);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第四十四条);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第四十五条)等。[23]这些都体现了新的法律条款较之于以往相关法律条款的鲜明的生态化特征,体现了基于人类永续、良性发展的道德层面的制度构建。 五、结语 循环经济立法关涉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等多个学科。一味就事论事,自设樊笼当不足为取。“我国并非不需要循环经济法,而是不需要一部不切实际、不关痛痒的循环经济法。”[24]本文借由环境伦理学的视角对循环经济立法予以极为粗略的审视,意在寻求关于循环经济立法的逻辑自洽与道德辩护。因此,本文与其说是为了得出一个分析问题的结果,毋宁说是一种提出问题的尝试。浩瀚宇宙中,地球是人类唯一的家园。它就像一艘飞行于太空中的宇宙飞船,依靠不断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如果人类仍像过去那样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和破坏环境,当其超过地球的承载力时,就会像宇宙飞船一样走向毁灭。[25]循环经济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理性抉择,为制定一部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循环经济法而努力,更是所有有识之士责无旁贷的历史重托! 参考文献: [1] 孙佑海:《〈循环经济法(草案)〉若干内容解读》http://www.npc.gov.cn/cwh/common/zw.jsp?hyid=0210029,2007年9月20日。 [2] 蔡守秋:《论循环经济立法》,《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2页。 [3] 吕忠梅:《循环经济立法之定位》,《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第47页注释24。 [4] [古希腊]柏拉图:《普罗泰戈拉篇》,152a,166b。 [5] 刘仁忠、罗军:《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多重内涵》,《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年第4期,第79页。 [6] 赵成:《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几种伦理境界及其意义》,《唐都学刊》2006年第5期,第39页。 [7] [英]彼得•辛格:《动物的解放》,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8] [美] W.H.墨迪:《一种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哲学译丛》1999年第2期,第12~26页。 [9] 李光禄:《试析循环经济的伦理基础》,载王树义主编:《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循环经济立法问题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264页。 [10] 陈墀成:《人类中心论的理性重构》,《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第110页。 [11] 李光禄:《试析循环经济的伦理基础》,载王树义主编:《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循环经济立法问题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 [12] 郑慧子:《论人类中心主义的反人类性——以墨迪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为例》,《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第2页。 [13] 如我国1995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显而易见,它仅把“防治”作为废物治理的首要目标,不能不说在立法理念上存在重大缺陷。此外,1984年颁布、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也指出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直到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才第一次将“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写入条款中。 [14] [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15] 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16] [印度]S.R.乔德赫瑞:《代与代之间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权的基础》,《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3期,第15页。 [17] 曲格平:《关注生态安全之一: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热门话题》,《环境保护》2002年第5期,第3页。 [18] 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19] [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7~322页。 [20] 周玉华、郭永长:《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载王树义主编:《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循环经济立法问题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2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页。 [22]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70、371页。 [23] 孙佑海:《〈循环经济法(草案)〉若干内容解读》http://www.npc.gov.cn/cwh/common/zw.jsp?hyid=0210029,2007年9月20日。 [24] 吕忠梅:《循环经济立法之定位》,《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第46页。 [25] 这是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E.鲍尔丁在《宇宙飞船经济观》一文中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被学界公认为是循环经济最早的思想萌芽。参见冯之浚:《循环经济导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2页。 作者简介:王璐(1984— ),男,安徽金寨人,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2006级科技哲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科学技术与社会,科技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