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形势下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06级环保法硕士 陈丽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环境问题已经日益凸 显。在此环境形势下为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排污权交易便应运而生。排污权交易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有利于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它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所以需谨慎行之、充分发挥其优势。 【关键词】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 环境容量 一、 排污权交易的含义 1、一般意义上的排污权是一切生物维持正常所需而利用环境容量资源的“应然”权利 排污权交易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一般意义上的排污权也就是广义上的排污权,就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利用环境容量资源的“应然”权利,是一种“应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从排污主体来看,包括人类的生产生活排污行为和其他生物的排污行为,也 生活性排污行为。 2、法律意义上的排污权是法律赋予特定排污者对富余的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 排污权这个概念最初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可是“因为现实中的任何生产和消费活动不可能实现污染的零排放,因此它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环境资源的生产性和经济性权利” 。 3、排污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排污权是对满足人类和其他生物正常使用以外“富余的“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收益权 。使用者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是对他人所用之物”的使用权的让渡后排污权者获得的对相应部分环境资源的使用收益权。 二、 排污权交易的源流及其理论基础 1、 排污权的源流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和刺激手段。排污权的卖方由于减排而剩余排污权,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实质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无法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因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企业购买其必须减排的排污权,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为外部不经济性而付出的代价。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都是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但排污收费是先确定价格后让市场确定总排放水平,而排污权交易则是先确定排污总量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也就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排污权交易实质是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运用,是一种典型的私法手段。 2、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排污权交易的思想来源于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就可以通过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和经济 的优化选择来提 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而无须抛弃市场机制。企业或个人为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会持续向环境排污而不顾是否超越环境的自净能力,从而将生产成本转化为社会成本,即企业的一部分盈利是以牺牲社会的环境容量或资源为代价的或其一部分生产转由社会或其他主体承担,结果形成负外部性,实行排污权交易是将外部性转至企业内部的有效途径。 三、 如何实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 (一) 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的障碍 1、 从现实来看,交易市场不成熟,优化配置环境容量资源受到限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排污权交易的顺利实施必须依赖于市场机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各类商品的交易市场都不完善。还有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对企业的排污行为基本上是采取行政管制的的手段,无论从现有制度的理念还是制度本身,体现的都是一种“环保靠政府”的管理模式,对市场机制在法律规定的制度内是难以相容的。在市场体制尚未完善的条件下实施排污权交易,对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必然不能达到优化的效果. 2、从现有的科技水平来看,富余的环境容量难以量化,限制了总量控制等相关制度的实施 排污权交易是以总量控制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如何确定环境容量总量既是重点,也是难点。环境容量总量的确定是一种技术要求高,计算和操作相当复杂,难度大的问题。目前的科技水平发展有限,再加之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使得排污权交易很难实行。 3、 从环保制度来看,现行制度存在诸多阻碍 我国现行环保制度存在诸多障碍,如:(1)排污权初始分配中存在不公平性;(2)排污收费制度的调节作用有限;(3)排污许可证制度有被边缘化的倾向;(4)排污监测制度效果不佳。 (二) 加强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思 1、完善各级相关立法,推进排污权交易的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缺乏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配套法规、规章而直接规定该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尚是空白。所以,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法律依据,为全国性立法进行探索 (1)、加强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和法律修改,构建排污权交易的法治基础。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确认富余环境容量资源的集体所有权。 (2)、完善地方立法,使排污权交易有法可依。为了给排污权交易创造良好健康的条件,地方立法至少必须包括三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一,总量控制执行办法;第二,许可证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排污权交易物排放监测执行办法。 (3)、制定部门规章,协调较大区域内的排污权交易。现阶段排污权交易还处于实验阶段,是积累实践经验、发现问题、总结比较地方立法的阶段,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实践,应该以地方立法为主。 2、改革完善环保部门对外排污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督 (1)公平、公正地进行排污权初始分配 排污权初始分配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占有是一个争论的热点。虽然科斯定理认为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与最初将产权赋予谁无关,但是随后的排污交易也意味着财产的交易。所以,按照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2)提供市场信息,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指导 排污权交经过初始分配之后,便主要是通过排污权交易这一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再分配。市场虽然有其高效合理的一面,但也毕竟摆脱不了盲目性和滞后性。因此,排污权的有偿转让,绝不能离开政府必要的行政指导,特别在排污交易市场的培育发展的初级阶段,这种指导更是必不可少的。 (3)改变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督方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排污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中至关重要,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政府能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监控系统,因此强化政府对排污权交易后的双方排污行为的监控监督能力,是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目标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优化配置环境资源的有效经济手段。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意味着我国环保事业在市场建设、规则制订和监控等方面都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其作用和意义都是不可估量的。但是,排污权交易也在一定程度上的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现象。我国市场体系的不完善,技术水平的有限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本身的缺陷,环保相关制度的滞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使我们必须深入思考其基础理论问题缜密地思考其适用条件,谨慎地运行相关制度,慎行排污权交易。 参考文献: a) 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b) 吕忠梅.试论环境合同制度,现代法学,2003.110页。 c) 吴铭.欧洲议会通过减排交易方案[N].中国环境报 。 d) 排污权交易[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 e) 张曼.屠梅曾.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应用探析[J]科学.经济.社会,2002,20(4):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