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日本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耿延斌 (中国地质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文章摘要】本文从五大方面概要介绍了日本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日本环评制度建立的历史演变,环境影响评价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地方政府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战略性环境评价等。
【关键词】日本环境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 地方环境评价
【正文】
1.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不管是修建道路和机场来改善运输服务,还是修建大坝来提供水源,以及建立电场进行发电,都是能让人们能生活的更舒适些。然而,不管对这些项目的开发是多么的必要,但他们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却必须要考虑。所以说在项目的设计阶段不仅要考虑它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还要考虑到相关的环境保护事务。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就能使二者的矛盾得以调和。在日本,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指的就是发起人把待开发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其设计过程中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并把该结果向公众公开以获取包括市民和政府等的意见,最终使融合了这些意见并提出环境保护事务的最佳项目得以实施的过程。
2.日本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演变
随着美国在1969年颁布< <国家环境政策法>>,许多国家也建立了类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72年,日本制定了该国第一套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当时仅适用于公共工程。1980年前后,有关机场和港口的计划编制,电场和高速火车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都相继建立起来。在这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制定体系完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被提上日程。于是在1981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案被提交到了国会,但是却没能在1983年被通过。这一法案作废后,一个所谓的“内阁决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始在1984年实施。这以后,各地方政府也加快建立当地自己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令。1993年,日本颁布的《基本环境法》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由此,《环境影响评价法》在1997年6月颁布实施。
3.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
(1)目标 < < 环境影响评价法>>以防止环境恶化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其目标是为大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设定程序,并在项目决策时融入评价结果,以期恰当的考虑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问题。 (2)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 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有13种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其中包括公路、水坝、铁路和电场等建设项目。有可能给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被列为一级项目,对它们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既定程序。建设规模比一级项目小的是二级项目,对这些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规定的程序要視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以下列举了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程序进行环境评价的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 一级项目
1. 道路 国家高速公路 全部要求 大都市高速公路 四车道或四车道以上 国道 四车道或四车道以上,10公里或10公里以上 大规模森林道路 两车道或两车道以上,20公里或20公里以上 2.河流 水坝,低坝,改道 水库面积:≥100公顷 运河,与湖相关的开发 土地转换用途面积:≥100公顷 3.铁路 超高速火车 全部要求 铁路 轨道长度≥10 公里 4.机场 跑道长度:≥2500米 5.电厂 氢电厂 输出功率:≥3万千瓦 热电厂 输出功率:≥15万千瓦 地热电厂 输出功率:≥1万千瓦 核电厂 全部 6.废弃物处置点 面积:≥30公顷 7.垃圾场和开垦土地 面积:>50公顷 8.土地重调整项目 面积:≥ 100公顷 9.新居住区开发项目 面积:≥100公顷 10. 工业用地开发项目 面积:≥100公顷 11.新城镇基础设施开发项目 面积:≥100公顷 12.批发中心综合开发项目 面积:≥100公顷 13.特别组织开发的居住 或工业土地 面积:≥100公顷 二级项目 1.道路 国道 四车道或以上,7。5-10公里 大规模森林道路 两车道或以上,15-20公里 2. 河流 大坝,低坝,改道 水库面积:75到100公顷 运河,与湖相连的开发 土地面积:75---100公顷 3. 铁路 铁路 长度:7。5--10公里 4. 机场 跑道:1875米---2500米 5. 电厂 氢电厂 输出:3万千瓦或以上 热电厂 输出:112500千瓦--150000千瓦 地热电厂 输出:7500千瓦--10000千瓦 核电厂 全部 6. 废弃物处置点 面积:25--30公顷 7.垃圾场和开垦土地 面积:40--50公顷 8.土地重调整项目 面积:75--100公顷 9.新居住区开发项目 面积:75--100公顷 10. 工业地产开发项目 面积:75--100公顷 11.新城镇基础设施开发项目 面积:75--100公顷 12.批发中心复杂开发项目 面积:75--100公顷 13.特别组织开发的居住或工业面积: 面积:75--100公顷 机场和港口规划 总开垦和开挖面积:≥300公顷
(3)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人 项目的发起人亲自贯彻环境影响评价。这有两种原因,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通过在相关组织间交换观点和信息从而把对环境的关注融入项目设计中的过程,二是项目发起人对项目最了解,而且他们所处地位最便于对项目进行调整或修正。通过收集信息和揭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来事先考虑所有与环境相关的事务和必须的环保解决方案,就能在项目建设和运作阶段较好的关注环境事务。
(4)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1)判别二级项目(审查) 决定项目是否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叫做审查。它由项目发起人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纲要,然后由这些部门在60天内对提交的报告进行判别,其间还要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然后发出公告告知该项目是否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是否对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要视项目的规模大小而定。但这并不是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范围的唯一决定要素。比如说一个项目虽然规模很小,但它离学校、医院或是饮用水生产取水点很近,或者是一个开垦项目充填了许多野生鸟类聚集的湿地,诸如这些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因此,二级项目是否应当进行环境评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中项目的自身性质和它所处的地理位置也是重要的决策参考因素。至于权威机构所做出的判别也应当符合判别标准(例如,道路建设项目的评价与否由通产省决定。电厂项目评价与否由经贸和工业厅决定,等等),当然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意见也要考虑,这是因为他们非常了解当地情况。
2)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方法草案 环境影响评价在整个项目实施阶段开展的越早,修改的可能性就越大,环境影响评价的的预期效果就越好。另外,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会因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而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例如,对于道路建设项目,根据路段的地理位置差异,在处理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时就会有所不同。基于这一点,在决定评价方法时应当为市民和当地政府创造机会以便听取他们的意见。通过在工程实施的早期阶段搜集意见,并参考这些意见来选择评估条款,会使对项目的评估建立在以地域为主导的思想之上。而这一过程就叫“遴选”。项目发起人准备好已叙明评价方法的“遴选文件”后,把它送到都道府县知事和市町村市长那里。“遴选文件”是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的蓝本,它阐明了怎样对即将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发起人要公开公布该文件,并允许任何人在一个月内能在当地政府的办公室和发起人的办公室查阅它。任何人都能对“遴选文件”提出书面质疑。此后项目的发起人把意见汇总后送到都道府县政府和市町村政府。然后都道府县知事在听取过市町村民委员会主任们以及公众的意见后再向项目的发起人表明个人观点。项目发起人将根据这些意见来最终决定将采用何种评价方法对项目进行评估。
3)调查、预测和评估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针对性方案 项目发起人按照经“遴选”程序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查、预见和评估工作,同时还要考虑保护环境的必要方法。
4)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 调查、预测和评估都完成后,下一步程序就是听取有关针对评价影响评价结果的意见。项目发起人准备好已阐明评价结果和个人的环保预计目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案后,把它送到都道府县知事和市町村民委员会主任那里。同时公告文件并允许任何人在一个月内可到当地政府办公室和发起人的办公室进行查阅,除此以外也召开会议解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草案的内容。任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有意见的人都能就环境保护问题做出提议。项目发起人把这些意见总结后连同他的回复一起报到都道府县或市町村政府。而后都道府县知事在听取过市町村民委员会主任们以及公众的意见后再向项目的发起人表明个人观点。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草案进程全部完结后,项目发起人参照所搜集到的意见对环境影响评价草案重新审查后做出正式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再分别送至授权项目的代理机构和环境厅长。他们将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环境厅长会向授权项目的代理机构表达其个人对评价报告的意见,而后项目授权代理机构结合环境厅长意见向项目发起陈述其单他们意见,项目发起人就是根据这些做出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而后再分别报送到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民委员会主任和项目权威代理机构那里。同样还要公布文件,任何人都能在一个月内到项目所在的当地政府办公室或发起人的办公室查阅它。在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布于众之前,项目发起人是不能就项目建设开展任何工作的。
6)在项目计划中反映评价结果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在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公告后全部完结。不过对于项目发起者来说,在项目计划中反映出评价结果却是极为重要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评估的项目最终是由政府来决定实施与否的。诸如《公路法案》和铁路事务法》这些与项目有关的法律中规定了项目的审查通过不一定非要考虑环境保护问题。这种情况下就要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条款:“没有对环境保护予以足够考虑的项目不能授权实施”。
7)后续调查 后续调查指的是在项目的建设和运行阶段对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它在下列情况下被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方法来使用: ①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可预见性很强 ②关于项目的环保防控技术不够高或不成熟。 后续调查的结果一般向公众公布,包括提出应对调查结果的方案。
8)特例 ①当项目包含在城市规划中时,则环境影响评价与制定城市规划同时进行,同时由对城市规划负责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政府机构替代项目发起人执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在城市规划中反映出环境评价结果。 ②环境影响评价用在港口规划时,环境影响评价只是为港口规划而做的,而不是项目本身,同时不进行审查和遴选程序。 ③环境影响评价用在电厂项目时由国家政府对遴选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提出意见。有关这类的特别条款没有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而是规定在《电力公共设施事业法》中。
4.地方政府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1)所有的都道府县和特别区都以法令形式建立了评价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相比,地方政府的评价制度具有如下的特点:一是增加适宜评价的项目类型;二是把环境评价制度应用到小规模的项目;三是召集公众听众会征求市民意见;四是订立与第三方组织评估有关的程序;五是在评价程序完结后还要进一步的监控。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令的关系 尽管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令在保护环境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评价程序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令中所规定的程序还是有交叉,这就造成在同时使用两种程序时的繁琐。由此,二者既相互独立又有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已做出特别规定的项目评价程序,地方政府的评价法令中就不能就此再次规定,反之,则可以制定自己的评价程序,这样就很好的解决了二者间在程序施用上的矛盾。 5.战略性环境评价 日本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时,国会决议中提出需要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价。随后,环境厅组成了一个名为“战略环境评价研究会”的专家组。该组织在2000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阐述了有关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些原则和另外一些重要因素,而且会继续关注该问题。在2000年由内阁决议通过的环境基本规划中也就战略性环境评价提出三点:“在各种规划和政策中需要考虑到环保事务的内容和应对策略;积累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该类实例;在必要时考虑为战略性环境评价制定规则。
参考文献: 1.〈〈Basic Environmental law>>, By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f Japan 2.<>, By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f Japan 3. <>, By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f Japan 【作者简介】 耿延斌,中国地质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生. Emailgeng21st@yahoo.com.cn